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切实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高我县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36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现就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确保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形式为辅的运行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广覆盖、多品种、高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自愿参保,在2008年5月20日前全面启动参保工作,2008年6月底前承保面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50%以上,2008年8月20日前承保面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70%以上。具体考核指标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行下达。
三、保险品种
保险品种分为必保品种和选保品种两类。必保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4个品种;同时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选保品种为蔬菜(瓜果)大棚、生猪、露地西瓜、鸡4个品种。
四、参保范围和方式
能繁母猪、奶牛、油菜保险对象为所有农户,其他品种保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规模大户。水稻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露地西瓜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大棚蔬菜种植面积5亩(含)以上,生猪养殖母猪存栏10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以上、且年出栏200头以上,淡水鱼养殖面积50亩(含)以上。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五、运作方式和办法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保财险文成支公司具体经营。经营范围为农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对国家和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
(一)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为承保对象物化成本的50%左右。保险责任以保大灾为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具体责任见保单条款)、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具体保险责任和参保条件按省农险条款规定执行。
(二)保费补贴。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共同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其中水稻保费补贴为75%,蔬菜大棚、生猪、露地西瓜、鸡保费补贴为45%,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为80%;奶牛、油菜的保费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县财政与保险公司以“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和购买再保险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县为单位设立核算账户,县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预算安排的结余部分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三)风险分担。按省定政策,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 倍(含)以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 倍(含3 倍)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 倍(含5 倍)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与政府按1:2 比例承担。在全县年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分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