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3-88771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3〕16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国资运营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文成县国资运营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资营运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文成县投融资建设平台的实施意见》(文委发〔201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资营运公司是指我县各类投融资建设公司,包括县级单位成立的各类投融资公司和乡镇成立的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履行财务管理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组织实施对外投资、货币资金、捐赠、利润分配、公司重组等的财务方案;
(三)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四)编制并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五)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健全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四)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一)投融资管理制度;
(十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十三)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六条 为提高国资监管效率,县财政局(国资办)采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建立国资监管网络管理系统,覆盖全县各投融资公司。
第七条 公司所有经济业务事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有会计材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投融资行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的投融资决策,应依据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和自身偿债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并做好提款及还本付息计划。
第九条 公司投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及公司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融资所投项目符合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任务要求;
(三)融资渠道顺畅,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融资对象资质真实可靠;
(四)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报送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条 公司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投资、融资行为实行审批制度。公司项目投资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司项目融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财政局(国资办)备案,项目融资金额500以上万元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行为严格按照《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7〕149号)规定实施,严格限制各类投融资公司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不得为未经批准的投融资项目及不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投资、融资活动。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项目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或县政府审批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申请报告、董事会纪要、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前期准备资料、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严格担保管理。公司融资需要提供担保和抵押的,应在融资方案中予以说明,其担保和抵押的方式、内容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后,提供融资担保。
公司不得为公司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因业务需要确需提供担保、抵押的,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未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核算;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建成后,要按照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11〕65号)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根据需要可对公司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开展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费用支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费用支出实行经营预算管理,费用支出包括投资项目运营支出和机构运行管理支出。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运营支出包括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国有资产营运支出等。投资营运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支出严格按发改部门确定的项目概(预)算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二十条 公司在项目资金使用时要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灵活调度资金,在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保证工程建设支出和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费是公司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用于聘用、借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建设项目管理费的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投资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一)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计提建设项目管理费。
(二)项目投资在50—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列支,最高费率不超过1.5%。
(三)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实行累进费率,由公司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定后列支。具体标准为项目投资200—1000万元的,费率为1.5%,1000—5000万元的,费率为1.2%,5000—10000万元的,费率为1%,10000—50000万元的,费率为0.8%,50000—100000万元的,费率为0.5%,100000—200000万元的,费率为0.2%,200000万元以上费率为0.1%。
建设项目管理费和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在项目成本概算中单独列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机构运行管理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障费、办公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行政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实行兼职不兼薪。公司其他招聘人员按照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公司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方案、年度内计划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年初各公司应根据当年经营及效益预测情况、职工人数增减计划以及上年度工资水平等因素,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核定。当年经批准的新增人员工资总额可参照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实施单列。未经批准,不得增列工资总额。年度清算时,当年发放工资总额小于核定的工资总额结算数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发放工资总额大于核定的工资总额结算数的,差额部分为超发,在核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方案时据实扣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包括因公出国活动)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委办发〔2012〕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组发〔2012〕4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文委办发〔2007〕2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关于转发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文委办发〔2012〕1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文成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财字〔2003〕2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公务开支,各公司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装修、通用办公室设备配置支出具体标准按照《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文政办发〔2013〕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的固定资产配置行为按照《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办发〔2013〕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办法方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情况,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公司经营预算草案,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汇总并形成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货币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净利润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结算、统一管理的模式,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控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内部之间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可在规定额度内进行资金调度,并办理相关手续。调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严禁公司擅自对外拆借资金。
第三十五条 每户法人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二级以下所属公司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1个以内。超出规定数量开户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开设其他银行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超出约定期限一个月以上的逾期应收款项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催收,对重大逾期应收款项要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资产运营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存货、固定资产的分类方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处置长期闲置和无效资产,整合有效资产,发现账外资产应尽快归并入账。
第四十条 公司对存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规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司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完善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租金、费用结算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发生减值或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说明。
第六章 财务决算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保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县财政局(国资办)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构成。
第四十五条 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口径和方法,编制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及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基础、原则、依据和方法等,各会计年度之间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做到财务决算数据相互衔接,确保如实反映各会计年度之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依法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十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公司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提交说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财政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七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与修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核销、年度财务预决算、工资总额预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捐赠、对审计披露事项的整改,以及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列为重大财务报告事项。
第五十三条 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十四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公司及所属公司清产核资中的损益认定和资金核实;
(二)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公司工资总额预算;
(五)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六)公司对外捐赠;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十五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公司制定与修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公司对年度审计报告及各种专项审计报告所披露事项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告。重大财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公司应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财务报备事项应于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章 报表报送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必须使用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规定的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格式。报表培训和布置工作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公司必须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所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在充分抵销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产权关系逐级层层合并编制合并报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分析工作,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办)的统一要求认真撰写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对报表进行详细分析,重点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其影响因素。
第六十条 公司于次月15日前报送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报送时间顺延。公司须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报表工作,做到完整报送不遗漏。
第六十一条 公司须做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重大财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重要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原因及金额;
(三)面临的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情况;
(四)公司现金流量分析;
(五)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需要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罚 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国资办)可责令其改正;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公司财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相关人员在对公司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将禁止其在县内承接公司审计业务,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文政发〔2011〕96号(关于印发文成县投融资建设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文政发〔2011〕97号(关于印发文成县投融资建设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3-88771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3〕16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国资运营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文成县国资运营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资营运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文成县投融资建设平台的实施意见》(文委发〔201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资营运公司是指我县各类投融资建设公司,包括县级单位成立的各类投融资公司和乡镇成立的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履行财务管理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组织实施对外投资、货币资金、捐赠、利润分配、公司重组等的财务方案; (三)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四)编制并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五)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健全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四)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一)投融资管理制度; (十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十三)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六条 为提高国资监管效率,县财政局(国资办)采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建立国资监管网络管理系统,覆盖全县各投融资公司。 第七条 公司所有经济业务事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有会计材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投融资行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的投融资决策,应依据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和自身偿债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并做好提款及还本付息计划。 第九条 公司投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及公司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融资所投项目符合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任务要求; (三)融资渠道顺畅,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融资对象资质真实可靠; (四)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报送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条 公司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投资、融资行为实行审批制度。公司项目投资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司项目融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财政局(国资办)备案,项目融资金额500以上万元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行为严格按照《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7〕149号)规定实施,严格限制各类投融资公司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不得为未经批准的投融资项目及不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投资、融资活动。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项目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或县政府审批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申请报告、董事会纪要、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前期准备资料、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严格担保管理。公司融资需要提供担保和抵押的,应在融资方案中予以说明,其担保和抵押的方式、内容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后,提供融资担保。 公司不得为公司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因业务需要确需提供担保、抵押的,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未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核算;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建成后,要按照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11〕65号)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根据需要可对公司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开展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费用支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费用支出实行经营预算管理,费用支出包括投资项目运营支出和机构运行管理支出。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运营支出包括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国有资产营运支出等。投资营运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支出严格按发改部门确定的项目概(预)算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二十条 公司在项目资金使用时要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灵活调度资金,在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保证工程建设支出和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费是公司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用于聘用、借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建设项目管理费的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投资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一)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计提建设项目管理费。 (二)项目投资在50—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列支,最高费率不超过1.5%。 (三)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实行累进费率,由公司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定后列支。具体标准为项目投资200—1000万元的,费率为1.5%,1000—5000万元的,费率为1.2%,5000—10000万元的,费率为1%,10000—50000万元的,费率为0.8%,50000—100000万元的,费率为0.5%,100000—200000万元的,费率为0.2%,200000万元以上费率为0.1%。 建设项目管理费和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在项目成本概算中单独列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机构运行管理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障费、办公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行政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实行兼职不兼薪。公司其他招聘人员按照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公司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方案、年度内计划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年初各公司应根据当年经营及效益预测情况、职工人数增减计划以及上年度工资水平等因素,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核定。当年经批准的新增人员工资总额可参照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实施单列。未经批准,不得增列工资总额。年度清算时,当年发放工资总额小于核定的工资总额结算数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发放工资总额大于核定的工资总额结算数的,差额部分为超发,在核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方案时据实扣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包括因公出国活动)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委办发〔2012〕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组发〔2012〕4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文委办发〔2007〕2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关于转发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文委办发〔2012〕1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文成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财字〔2003〕2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公务开支,各公司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装修、通用办公室设备配置支出具体标准按照《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文政办发〔2013〕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的固定资产配置行为按照《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办发〔2013〕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办法方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情况,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公司经营预算草案,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汇总并形成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货币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净利润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结算、统一管理的模式,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控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内部之间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可在规定额度内进行资金调度,并办理相关手续。调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严禁公司擅自对外拆借资金。 第三十五条 每户法人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二级以下所属公司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1个以内。超出规定数量开户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开设其他银行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超出约定期限一个月以上的逾期应收款项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催收,对重大逾期应收款项要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资产运营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存货、固定资产的分类方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处置长期闲置和无效资产,整合有效资产,发现账外资产应尽快归并入账。 第四十条 公司对存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规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司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完善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租金、费用结算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发生减值或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说明。 第六章 财务决算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保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县财政局(国资办)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构成。 第四十五条 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口径和方法,编制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及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基础、原则、依据和方法等,各会计年度之间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做到财务决算数据相互衔接,确保如实反映各会计年度之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依法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十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公司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提交说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财政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七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与修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核销、年度财务预决算、工资总额预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捐赠、对审计披露事项的整改,以及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列为重大财务报告事项。 第五十三条 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十四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公司及所属公司清产核资中的损益认定和资金核实; (二)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公司工资总额预算; (五)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六)公司对外捐赠;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十五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公司制定与修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公司对年度审计报告及各种专项审计报告所披露事项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告。重大财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公司应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财务报备事项应于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章 报表报送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必须使用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规定的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格式。报表培训和布置工作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公司必须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所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在充分抵销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产权关系逐级层层合并编制合并报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分析工作,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办)的统一要求认真撰写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对报表进行详细分析,重点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其影响因素。 第六十条 公司于次月15日前报送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报送时间顺延。公司须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报表工作,做到完整报送不遗漏。 第六十一条 公司须做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重大财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重要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原因及金额; (三)面临的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情况; (四)公司现金流量分析; (五)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需要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罚 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国资办)可责令其改正;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公司财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相关人员在对公司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将禁止其在县内承接公司审计业务,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文政发〔2011〕96号(关于印发文成县投融资建设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文政发〔2011〕97号(关于印发文成县投融资建设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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