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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3-88794
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13〕179号 有效性 废止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及相关政策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4 00:00:00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及相关政策待遇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文成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及相关政策待遇暂行规定

  为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新居民居住证申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0〕77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及相关政策待遇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受理机构

  全县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全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二、居住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到达居住地且需居住三天以上新居民。

  2、已持有居住证且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新居民。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十五天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二)信息报送:

  1、新居民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站(室)或直接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

  2、下列新居民,由负责登记的单位将新居民信息在办理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①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②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③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新居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新居民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新居民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4、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新居民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新居民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将人员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5、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新居民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6、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新居民或雇主、受雇新居民的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三)信息内容:信息采集表由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计生、消防、教育、社保、劳动、民政、卫生等部门统一制作。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租住房屋、劳动就业、预防保健、社会保障、随同的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等信息。

  (四)登记奖惩:

  1、单位或个人如果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2、新居民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并注销《浙江省居住证》,同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3、对在新居民居住登记中工作突出的单位或机构,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

  4、对信息录入员、协管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并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居住证办理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签注

  1、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2、《浙江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的有效期限由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九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三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证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居住证。

  证件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换证。

  (二)申领条件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申领同时需:《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县居住三十日以上的人员。但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或拟居住三十天以下的,或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医院、学校等特定场所办理居住登记的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2、新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同时需:《浙江省文成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1)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在领取临时居住证之前已持有的《暂住证》,视同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有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屋、廉租房、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以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租赁房屋等;

  (3)有稳定工作,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以及在居住地承包土地经营等情形;

  (4)在文成县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开始已连续缴满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年;

  (5)遵纪守法,无社会治安不良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

对注册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来文投资创业的业主,或者在文成工作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上述第1至4项条件限制:

  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②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③荣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④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不含外观专利)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

  ⑤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领办法

  新居民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对符合条件的,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领人提交的《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

  (四)居住证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持有人两年内不得申领。

  1、无故不参加年检的;

  2、离开文成一年以上的;

   3、无正当职业半年以上的;

   4、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

  5、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6、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申领时有欺诈行为的。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持有人仍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五)居住证项目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签证;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变更申请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对证件进行签证。

  (六)居住证补办

  居住证损毁或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或签证机关申请换领或补领居住证;原发证或签证机关受理后,给予补办证件。补办证件与原证件为同一编号和同一有效截止日期,签发日期为新办证日期。

  (七)居住证件功能

  1、作为持有人在文居住的凭证;

  2、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新居民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3、凭证可以享受文成县委、县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四、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按规定持有效期内居住证件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领本地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

  2、享有与本地职工相同的参加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居民,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或随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免费获得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在县财政保障资金的前提下,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适龄儿童在全县各预防接种门诊享受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在县疾控中心享受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服务。在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病人可减免相关部分检查和治疗费用。

  4、符合浙政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由本地教育部门结合公民办学校网点布局和生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学。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全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5、持有婚育证明的新居民育龄人员,在现居住地镇、乡可以享受免费接受政策宣传教育、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免费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免费施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对符合计生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镇、乡办理第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

  6、可以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对涉及劳资纠纷等特殊案件的新居民当事人可申请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7、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

  8、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设施、场馆使用待遇。

  (二)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除可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温委发〔2010〕108号文件规定,享受免费的求职登记、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

  2、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浙江省居住证》十年以上,符合本县低保条件、未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享受相应的生活援(救)助;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本县医疗救助范围。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五年后,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县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新居民子女优先入读居住地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可以报读我县所属的职业学校,并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政府奖学金。

  5、有资格参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的优先推荐。

  6、有资格参与本县科技成果的申报和奖励。

  五、本规定中所有的“以上”、“以下”及“以内”用词,均包括本数。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规定由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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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13〕179号 有效性 废止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及相关政策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4 00: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及相关政策待遇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文成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及相关政策待遇暂行规定

  为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新居民居住证申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0〕77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及相关政策待遇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受理机构

  全县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全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二、居住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到达居住地且需居住三天以上新居民。

  2、已持有居住证且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新居民。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十五天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二)信息报送:

  1、新居民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站(室)或直接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

  2、下列新居民,由负责登记的单位将新居民信息在办理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①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②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③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新居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新居民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新居民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4、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新居民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新居民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将人员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5、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新居民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6、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新居民或雇主、受雇新居民的信息报送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站(室)或公安派出所。

  (三)信息内容:信息采集表由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计生、消防、教育、社保、劳动、民政、卫生等部门统一制作。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租住房屋、劳动就业、预防保健、社会保障、随同的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等信息。

  (四)登记奖惩:

  1、单位或个人如果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2、新居民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并注销《浙江省居住证》,同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3、对在新居民居住登记中工作突出的单位或机构,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

  4、对信息录入员、协管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并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居住证办理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签注

  1、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2、《浙江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的有效期限由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九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三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证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居住证。

  证件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换证。

  (二)申领条件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申领同时需:《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县居住三十日以上的人员。但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或拟居住三十天以下的,或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医院、学校等特定场所办理居住登记的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2、新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同时需:《浙江省文成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1)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在领取临时居住证之前已持有的《暂住证》,视同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有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屋、廉租房、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以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租赁房屋等;

  (3)有稳定工作,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以及在居住地承包土地经营等情形;

  (4)在文成县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开始已连续缴满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年;

  (5)遵纪守法,无社会治安不良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

对注册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来文投资创业的业主,或者在文成工作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上述第1至4项条件限制:

  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②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③荣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④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不含外观专利)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

  ⑤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领办法

  新居民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对符合条件的,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领人提交的《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

  (四)居住证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持有人两年内不得申领。

  1、无故不参加年检的;

  2、离开文成一年以上的;

   3、无正当职业半年以上的;

   4、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

  5、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6、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申领时有欺诈行为的。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持有人仍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五)居住证项目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签证;居住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变更申请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对证件进行签证。

  (六)居住证补办

  居住证损毁或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或签证机关申请换领或补领居住证;原发证或签证机关受理后,给予补办证件。补办证件与原证件为同一编号和同一有效截止日期,签发日期为新办证日期。

  (七)居住证件功能

  1、作为持有人在文居住的凭证;

  2、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新居民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3、凭证可以享受文成县委、县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四、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按规定持有效期内居住证件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领本地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

  2、享有与本地职工相同的参加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居民,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或随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免费获得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在县财政保障资金的前提下,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适龄儿童在全县各预防接种门诊享受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在县疾控中心享受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服务。在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病人可减免相关部分检查和治疗费用。

  4、符合浙政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由本地教育部门结合公民办学校网点布局和生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学。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全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5、持有婚育证明的新居民育龄人员,在现居住地镇、乡可以享受免费接受政策宣传教育、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免费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免费施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对符合计生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镇、乡办理第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

  6、可以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对涉及劳资纠纷等特殊案件的新居民当事人可申请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7、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

  8、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设施、场馆使用待遇。

  (二)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除可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温委发〔2010〕108号文件规定,享受免费的求职登记、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

  2、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浙江省居住证》十年以上,符合本县低保条件、未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享受相应的生活援(救)助;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本县医疗救助范围。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五年后,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县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新居民子女优先入读居住地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可以报读我县所属的职业学校,并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政府奖学金。

  5、有资格参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的优先推荐。

  6、有资格参与本县科技成果的申报和奖励。

  五、本规定中所有的“以上”、“以下”及“以内”用词,均包括本数。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规定由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