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3-88727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3〕1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文成县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规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温州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温政办[2012]1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
第四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乡镇对辖区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在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组织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同时监督动物散养户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无害化处理厂、动物饲养场(小区)、科研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经信部门负责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病死生猪和病死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工商部门负责上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索证工作,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同时监督市场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协同做好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餐饮行业的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刑事案件。
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县住建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应规划设计。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公共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经费,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到位。
县环保、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部门间执法抄告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
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散养户也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自行处理模式。在各乡镇未全面建成无害化处理池(点),养殖户(场、小区)发生病死动物时,可以按照就近、就地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在乡镇畜牧兽医员、村级防疫员等人员监督指导下,由养殖户(场、小区)采取焚烧深埋、无害化处理池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2)乡镇集中处理模式。以乡镇为单元,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无害化处理厂(池、点),必须建设病死动物收集点,并由专人负责对辖区内的病死动物进行全面收集,并实行统一集中处理。
(3)全县集中处理模式。建设一家大型无害化处理厂(可结合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收集等体系),配套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收集运输车辆),采取集中处理模式,实行病死动物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服务。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成立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积极参与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八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
(1)及时报告。养殖户(场、小区)发现病死动物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指派畜牧兽医员或村级防疫员对动物死因进行初步诊断。
(2)及时收运。根据初步诊断情况,养殖户(场、小区)必须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报告当日必须将病死动物就近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运送至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或无害化处理厂(点)。
(3)及时处理。动物养殖户(场、小区)应当在24小时内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场(户)1天死亡30头以上的(其他动物按当量折算),必须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场确认后,并现场监督和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
(4)现场监督。对饲养单位自行处理的病死动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指派畜牧兽医员、村级防疫人员等专职人员,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拍照存档。
(5)技术指导。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片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负责分管区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量统计、报送与核查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量统计、报送与核查工作每月开展一次。月初,各乡镇负责将本辖区内上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填报人员、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查确认汇总,上报县农业局审核,最后由县农业局、财政局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生产和经营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不具备相应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二条 养殖户(场、小区)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县政府将按照《文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标准》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健全病死动物确认、无害化处理补贴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第十四条 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或需要预防性扑杀的动物,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动物市场价值,可以对动物养殖场(户)予以适当补助。其补助经费纳入农业风险基金。
第十五条 对涉及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处理的违法行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成员的文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2)资金保障。县财政局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费足额到位。动物养殖场虚报、谎报病死动物数量或者监管人员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完善设施。建立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1个,各乡镇根据各自畜禽养殖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
(4)公布信息。各乡镇要及时将无害化处理厂(池、点)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病死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标准
附件:
文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标准
1、生猪: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精神,在养殖环节发生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分别为:100斤以下的仔猪,为80元/头;100斤至150斤的为150元/头,150斤至200斤的为200元/头,200斤以上的为250元头;100斤以上的病猪一月内超过10头以上的,按补贴标准的80%计算。(以上补贴标准包括中央、省财政补助的64元)
2、牛:出生至体重200公斤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400元/头;200公斤以上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800元/头。
3、羊:出生至20公斤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40元/头;20公斤以上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80元/头。
4、禽类(包括兔子):病死禽处理基数为100羽,以每羽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5元。
5、其他动物:根据体重、体形大小参照相关动物标准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3-88727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3〕1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文成县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规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温州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温政办[2012]1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 第四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乡镇对辖区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在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组织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同时监督动物散养户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无害化处理厂、动物饲养场(小区)、科研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经信部门负责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病死生猪和病死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工商部门负责上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索证工作,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同时监督市场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协同做好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餐饮行业的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刑事案件。 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县住建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应规划设计。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公共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经费,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到位。 县环保、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部门间执法抄告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 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散养户也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自行处理模式。在各乡镇未全面建成无害化处理池(点),养殖户(场、小区)发生病死动物时,可以按照就近、就地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在乡镇畜牧兽医员、村级防疫员等人员监督指导下,由养殖户(场、小区)采取焚烧深埋、无害化处理池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2)乡镇集中处理模式。以乡镇为单元,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无害化处理厂(池、点),必须建设病死动物收集点,并由专人负责对辖区内的病死动物进行全面收集,并实行统一集中处理。 (3)全县集中处理模式。建设一家大型无害化处理厂(可结合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收集等体系),配套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收集运输车辆),采取集中处理模式,实行病死动物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服务。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成立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积极参与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八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 (1)及时报告。养殖户(场、小区)发现病死动物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指派畜牧兽医员或村级防疫员对动物死因进行初步诊断。 (2)及时收运。根据初步诊断情况,养殖户(场、小区)必须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报告当日必须将病死动物就近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运送至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或无害化处理厂(点)。 (3)及时处理。动物养殖户(场、小区)应当在24小时内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场(户)1天死亡30头以上的(其他动物按当量折算),必须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场确认后,并现场监督和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 (4)现场监督。对饲养单位自行处理的病死动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指派畜牧兽医员、村级防疫人员等专职人员,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拍照存档。 (5)技术指导。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片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负责分管区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量统计、报送与核查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量统计、报送与核查工作每月开展一次。月初,各乡镇负责将本辖区内上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填报人员、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查确认汇总,上报县农业局审核,最后由县农业局、财政局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生产和经营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不具备相应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二条 养殖户(场、小区)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县政府将按照《文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标准》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健全病死动物确认、无害化处理补贴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第十四条 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或需要预防性扑杀的动物,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动物市场价值,可以对动物养殖场(户)予以适当补助。其补助经费纳入农业风险基金。 第十五条 对涉及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处理的违法行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成员的文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2)资金保障。县财政局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费足额到位。动物养殖场虚报、谎报病死动物数量或者监管人员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完善设施。建立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1个,各乡镇根据各自畜禽养殖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 (4)公布信息。各乡镇要及时将无害化处理厂(池、点)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病死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标准 附件: 文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标准 1、生猪: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精神,在养殖环节发生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分别为:100斤以下的仔猪,为80元/头;100斤至150斤的为150元/头,150斤至200斤的为200元/头,200斤以上的为250元头;100斤以上的病猪一月内超过10头以上的,按补贴标准的80%计算。(以上补贴标准包括中央、省财政补助的64元) 2、牛:出生至体重200公斤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400元/头;200公斤以上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800元/头。 3、羊:出生至20公斤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40元/头;20公斤以上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80元/头。 4、禽类(包括兔子):病死禽处理基数为100羽,以每羽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5元。 5、其他动物:根据体重、体形大小参照相关动物标准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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