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3-88751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3〕15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4日
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从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从风景旅游资源大县向旅游经济强县转变,按照“发展大旅游、开拓大市场、形成大产业”的发展思路,积极推进宜游宜居生态县创建,实现“小县大旅”的战略目标,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设立旅游专项发展资金。自2013年起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教育培训、旅游信息化(智慧旅游)建设、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培育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和本扶持政策的奖励等。
(二)加大建设投入。每年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不少于1.2亿元用于重点景区的开发建设、景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风景旅游规划编制、景区管理、游憩设施的保养维修以及旅游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等。
(三)优化支出结构。各重点旅游乡镇要逐年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县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国土、农办(农业)、林业、水利、住建、民宗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涉旅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旅游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对我县旅游发展的投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权益抵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允许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抵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二)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旅游企业担保体系及运行模式,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旅游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对旅游中小企业、“农家乐”经营户的融资渠道。
三、加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提升
(一)土地支持政策。1、优先支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凡列为县及县级以上政府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旅游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金可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因项目建设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法定程序及时调整。对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以上的旅游招商项目,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全力争取省级下达单列土地指标。2、农家乐经营户因现经营面积不够,需要利用房屋周边非耕地搭建临时建筑的,在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可审批100平方米以内的临时用地用于接待游客。临时建筑原则上为简易结构,只限一层,不得用于住宿。临时建筑停止经营时,必须限期拆除。因项目需要,可建设适当面积的临时停车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乡村旅游景点可采取土地流转和出让相结合的方式取得用地。
(二)财税支持政策。1、投资建设旅游饭店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商服旅游用地所建设的旅游饭店项目,按约定时间开工后,按照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提取相关规费、专项基金等)7%的标准对其投资给予财政补助,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后,再按照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提取相关规费、专项基金等)8%的标准对其投资给予财政补助。2、投资旅游景区(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后凭合法凭证以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后凭合法凭证以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之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旅游综合体项目和整村打造特色旅游村的开发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扶持政策。
(三)规费支持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各项政府规费;旅游企业排污达标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宾馆饭店安装有线电视按不高于实际终端数的50%收取基本收视费。
(四)鼓励旅游景区创A。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新评定为国家3A、4A级的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升级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对复评通过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
(五)加大星级旅游公厕建设。经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公厕的,属于新建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属于改建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四、促进星级旅游饭店和经济型酒店发展
(一)鼓励评星创牌。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升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鼓励创优秀饭店。星级旅游饭店获得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给予奖励2万元;获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年度“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给予奖励3万元。
(三)鼓励酒店引进集团管理。引进或委托中国酒店集团20强、全球酒店集团300强(按国家旅游局和世界旅游组织最新排名)之列的著名酒店集团经营管理,在该旅游酒店正式营业后,对酒店业主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四)鼓励经济型酒店落户。对新落户文成且国内外知名的经济型连锁酒店,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五、加快旅行社行业发展
(一)推动品牌旅行社落户文成。对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和温州市十强旅行社在我县设立分社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三者只享受一种)。
(二)鼓励旅行社做强做大。对新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等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创优秀旅行社。本地旅行社获市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秀旅行社”(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1万元;获省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年度“优秀旅行社”(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3万元。
(四)鼓励争先评优。对获得市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2000元;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5000元。
(五)加大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奖励。对注册地在文成县的旅行社和文成县外的旅行社,组团来文旅游,按人数、线路、排名给予奖励,每年度奖励政策由文成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六、促进旅游交通发展
(一)开设旅游专线。汽车客运企业开通主要交通口岸到文成风景旅游区的旅游公交线路满一年且每天营运的,除享受一般公交政策外,头三年另行给予每个车辆每年补助2万元,开通文成风景旅游区内景区之间旅游公交专线的,头三年给予每个车辆每年补助1万元。
(二)开通散客直通车。对重要客源地的旅行社,开设到文成县的定期散客班车,在景区(指百丈漈景区,铜铃山景区,龙麒源景区,刘基庙和刘基故居景区,月老山景区,猴王谷景区)门票上给予支持: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散客人数,景区给予门票免费,11人至18人(含18人)的散客人数给予5折优惠,19人以上给予正常折扣。
(三)发展旅游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建符合规划要求的停车场,对经过审批并在文成风景旅游区建设的大型停车设施(小车停车位60个或大客停车位20个以上),分别给予每个小车泊位1000元、大客泊位30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七、促进特色旅游产品建设。
(一)加强历史文化村落建设。把历史文化村落培育成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美丽乡村,培育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融的幸福家园。对符合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历史文化村落,每个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建设期限2至3年,补助150至200万元;每个点(含发掘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项目)保护性工程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补助20万元以内。具体按《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文委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快乡村休闲观光园建设。对经营面积300亩以上,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休闲生态农庄,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县财政按审计后实际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休闲生态农庄,自纳税年度起,根据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五年内由县、乡(镇)财政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30%给予奖励。具体按《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文委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推进文化艺术参观点发展。对符合文化艺术参观点的标准,民间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并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每个参观点给予5万元补助。
(四)创建智慧旅游体验点。体验点建设单位提出对智慧旅游体验点的认定申请,报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经专家指导组验收合格并给予认定,每个体验点给予3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补助。
(五)注重对特色旅游购物场所的发展。对新评为温州市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六)鼓励乡村旅游客栈发展。1、创建乡村旅游客栈特色点。按照乡村旅游客栈特色点的标准,完成创建的特色点,按每房间3000—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2、创建乡村旅游客栈特色村。对按规划审批和完成乡村旅游客栈特色村创建的村,按每个经营户3—5万元标准补助给村集体,专项用于立面改造、道路整修、管线地埋、给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停车场、公厕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细则由文成县委农办等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七)鼓励创设星级农家乐。对新评定的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经营点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评定的县级、市级、省级“农家乐”经营示范点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对新评定的县级、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村分别给予村集体奖励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八)鼓励特色旅游村和旅游强镇。对获得浙江省特色旅游村称号的行政村,给予村集体奖励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旅游强镇称号的乡镇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对复核通过浙江省旅游强镇和浙江省特色旅游村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
(九)促进酒吧茶楼餐饮业的发展。创建星级特色餐馆、酒吧茶楼,对获得温州市星级特色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星级酒吧茶楼称号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具体细则由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另行制订)。
八、促进本地旅游市场繁荣
(一)鼓励旅游宣传推介。旅游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外出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的,审批部门要在相关手续的办理方面提供便利,开通绿色通道。
(二)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将旅游景区(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全县交通规划。优先发展旅游客运,允许核准的旅游营运车辆,在旅游淡季可依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手续。旅游旺季需调用其他班线的客运车辆时,交通运输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及时疏运旅客;在县境内确需调用车辆疏运时,持有车况证明、从业资格证和旅游主管部门证明意见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予以临时许可运送旅客。
(三)推行交通违章快速处理机制。公安(交警)部门应主动为外地来文旅游车辆提供行车和停车必要的引导,指导帮助主要旅游景区(点)建立停车场,施划专门停车泊位。对外地来文旅游车辆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并且未影响道路交通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以教育为主;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要推行快速处理机制,从快从简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四)鼓励旅游企业旅游促销。本县旅游景区到县外市场播发宣传广告,年投入宣传经费达到景区当年门票收入15%以上的,按广告费用的40%进行补贴,最高补助额为15万元。
(五)加大示范点奖励力度。对新评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奖励10万元。
九、加强旅游队伍人才建设
(一)加大培训学习。加强旅游系统管理部门人才建设,通过干部挂职或到院校学习等渠道,培养一支既懂政治又懂专业的管理队伍。实施旅游管理人员外派学习培训,每年选派部分旅游管理人员赴省内外高校、旅游院校和旅游城市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旅游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业务培训。县人社、经贸、农办(农业局)、旅游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导游人员和景区、农家乐、星级宾馆等旅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在文成注册的旅游企业在旅游专业院系开设本企业员工定向班,且每个班学生不少于20名的,视培训时间长短,给予每个班2万至3万元的补助。
(三)促进导游队伍建设。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文成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每年累计带团在60天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在文成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30天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
十三、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补助,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认定标准(办法),由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文成县农村工作办公室(文成县农业局)另行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办法)。
(二)本办法的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于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三)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年初应向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提出申请和目标计划,设立奖励台账相关资料,按月如实向县风景旅游局提供相关指标报表。
(四)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期末应如实填写《文成县旅游业奖励申请表》,经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审批认定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奖励;奖励给县外单位或个人的,通过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予以统一结算。
(五)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励金(补助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原我县旅游业奖励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申报奖励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全年无恶性旅游投诉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八)本政策所涉及的基础数据,须经财政、审计、统计、旅游等单位审核确认;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追回全部奖励,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九)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4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3-88751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3〕15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4日 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从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从风景旅游资源大县向旅游经济强县转变,按照“发展大旅游、开拓大市场、形成大产业”的发展思路,积极推进宜游宜居生态县创建,实现“小县大旅”的战略目标,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设立旅游专项发展资金。自2013年起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教育培训、旅游信息化(智慧旅游)建设、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培育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和本扶持政策的奖励等。 (二)加大建设投入。每年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不少于1.2亿元用于重点景区的开发建设、景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风景旅游规划编制、景区管理、游憩设施的保养维修以及旅游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等。 (三)优化支出结构。各重点旅游乡镇要逐年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县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国土、农办(农业)、林业、水利、住建、民宗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涉旅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旅游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对我县旅游发展的投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权益抵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允许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抵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二)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旅游企业担保体系及运行模式,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旅游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对旅游中小企业、“农家乐”经营户的融资渠道。 三、加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提升 (一)土地支持政策。1、优先支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凡列为县及县级以上政府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旅游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金可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因项目建设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法定程序及时调整。对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以上的旅游招商项目,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全力争取省级下达单列土地指标。2、农家乐经营户因现经营面积不够,需要利用房屋周边非耕地搭建临时建筑的,在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可审批100平方米以内的临时用地用于接待游客。临时建筑原则上为简易结构,只限一层,不得用于住宿。临时建筑停止经营时,必须限期拆除。因项目需要,可建设适当面积的临时停车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乡村旅游景点可采取土地流转和出让相结合的方式取得用地。 (二)财税支持政策。1、投资建设旅游饭店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商服旅游用地所建设的旅游饭店项目,按约定时间开工后,按照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提取相关规费、专项基金等)7%的标准对其投资给予财政补助,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后,再按照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提取相关规费、专项基金等)8%的标准对其投资给予财政补助。2、投资旅游景区(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后凭合法凭证以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后凭合法凭证以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之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旅游综合体项目和整村打造特色旅游村的开发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扶持政策。 (三)规费支持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各项政府规费;旅游企业排污达标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宾馆饭店安装有线电视按不高于实际终端数的50%收取基本收视费。 (四)鼓励旅游景区创A。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新评定为国家3A、4A级的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升级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对复评通过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 (五)加大星级旅游公厕建设。经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公厕的,属于新建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属于改建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四、促进星级旅游饭店和经济型酒店发展 (一)鼓励评星创牌。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升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鼓励创优秀饭店。星级旅游饭店获得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给予奖励2万元;获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年度“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给予奖励3万元。 (三)鼓励酒店引进集团管理。引进或委托中国酒店集团20强、全球酒店集团300强(按国家旅游局和世界旅游组织最新排名)之列的著名酒店集团经营管理,在该旅游酒店正式营业后,对酒店业主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四)鼓励经济型酒店落户。对新落户文成且国内外知名的经济型连锁酒店,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五、加快旅行社行业发展 (一)推动品牌旅行社落户文成。对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和温州市十强旅行社在我县设立分社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三者只享受一种)。 (二)鼓励旅行社做强做大。对新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等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创优秀旅行社。本地旅行社获市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秀旅行社”(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1万元;获省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年度“优秀旅行社”(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3万元。 (四)鼓励争先评优。对获得市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2000元;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5000元。 (五)加大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奖励。对注册地在文成县的旅行社和文成县外的旅行社,组团来文旅游,按人数、线路、排名给予奖励,每年度奖励政策由文成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六、促进旅游交通发展 (一)开设旅游专线。汽车客运企业开通主要交通口岸到文成风景旅游区的旅游公交线路满一年且每天营运的,除享受一般公交政策外,头三年另行给予每个车辆每年补助2万元,开通文成风景旅游区内景区之间旅游公交专线的,头三年给予每个车辆每年补助1万元。 (二)开通散客直通车。对重要客源地的旅行社,开设到文成县的定期散客班车,在景区(指百丈漈景区,铜铃山景区,龙麒源景区,刘基庙和刘基故居景区,月老山景区,猴王谷景区)门票上给予支持: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散客人数,景区给予门票免费,11人至18人(含18人)的散客人数给予5折优惠,19人以上给予正常折扣。 (三)发展旅游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建符合规划要求的停车场,对经过审批并在文成风景旅游区建设的大型停车设施(小车停车位60个或大客停车位20个以上),分别给予每个小车泊位1000元、大客泊位30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七、促进特色旅游产品建设。 (一)加强历史文化村落建设。把历史文化村落培育成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美丽乡村,培育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融的幸福家园。对符合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历史文化村落,每个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建设期限2至3年,补助150至200万元;每个点(含发掘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项目)保护性工程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补助20万元以内。具体按《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文委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快乡村休闲观光园建设。对经营面积300亩以上,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休闲生态农庄,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县财政按审计后实际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休闲生态农庄,自纳税年度起,根据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五年内由县、乡(镇)财政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30%给予奖励。具体按《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文委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推进文化艺术参观点发展。对符合文化艺术参观点的标准,民间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并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每个参观点给予5万元补助。 (四)创建智慧旅游体验点。体验点建设单位提出对智慧旅游体验点的认定申请,报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经专家指导组验收合格并给予认定,每个体验点给予3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补助。 (五)注重对特色旅游购物场所的发展。对新评为温州市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六)鼓励乡村旅游客栈发展。1、创建乡村旅游客栈特色点。按照乡村旅游客栈特色点的标准,完成创建的特色点,按每房间3000—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2、创建乡村旅游客栈特色村。对按规划审批和完成乡村旅游客栈特色村创建的村,按每个经营户3—5万元标准补助给村集体,专项用于立面改造、道路整修、管线地埋、给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停车场、公厕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细则由文成县委农办等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七)鼓励创设星级农家乐。对新评定的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经营点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评定的县级、市级、省级“农家乐”经营示范点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对新评定的县级、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村分别给予村集体奖励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八)鼓励特色旅游村和旅游强镇。对获得浙江省特色旅游村称号的行政村,给予村集体奖励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旅游强镇称号的乡镇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对复核通过浙江省旅游强镇和浙江省特色旅游村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 (九)促进酒吧茶楼餐饮业的发展。创建星级特色餐馆、酒吧茶楼,对获得温州市星级特色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星级酒吧茶楼称号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具体细则由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另行制订)。 八、促进本地旅游市场繁荣 (一)鼓励旅游宣传推介。旅游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外出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的,审批部门要在相关手续的办理方面提供便利,开通绿色通道。 (二)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将旅游景区(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全县交通规划。优先发展旅游客运,允许核准的旅游营运车辆,在旅游淡季可依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手续。旅游旺季需调用其他班线的客运车辆时,交通运输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及时疏运旅客;在县境内确需调用车辆疏运时,持有车况证明、从业资格证和旅游主管部门证明意见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予以临时许可运送旅客。 (三)推行交通违章快速处理机制。公安(交警)部门应主动为外地来文旅游车辆提供行车和停车必要的引导,指导帮助主要旅游景区(点)建立停车场,施划专门停车泊位。对外地来文旅游车辆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并且未影响道路交通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以教育为主;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要推行快速处理机制,从快从简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四)鼓励旅游企业旅游促销。本县旅游景区到县外市场播发宣传广告,年投入宣传经费达到景区当年门票收入15%以上的,按广告费用的40%进行补贴,最高补助额为15万元。 (五)加大示范点奖励力度。对新评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奖励10万元。 九、加强旅游队伍人才建设 (一)加大培训学习。加强旅游系统管理部门人才建设,通过干部挂职或到院校学习等渠道,培养一支既懂政治又懂专业的管理队伍。实施旅游管理人员外派学习培训,每年选派部分旅游管理人员赴省内外高校、旅游院校和旅游城市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旅游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业务培训。县人社、经贸、农办(农业局)、旅游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导游人员和景区、农家乐、星级宾馆等旅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在文成注册的旅游企业在旅游专业院系开设本企业员工定向班,且每个班学生不少于20名的,视培训时间长短,给予每个班2万至3万元的补助。 (三)促进导游队伍建设。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文成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每年累计带团在60天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在文成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30天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 十三、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补助,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认定标准(办法),由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文成县农村工作办公室(文成县农业局)另行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办法)。 (二)本办法的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于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三)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年初应向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提出申请和目标计划,设立奖励台账相关资料,按月如实向县风景旅游局提供相关指标报表。 (四)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期末应如实填写《文成县旅游业奖励申请表》,经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审批认定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奖励;奖励给县外单位或个人的,通过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予以统一结算。 (五)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励金(补助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原我县旅游业奖励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申报奖励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全年无恶性旅游投诉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八)本政策所涉及的基础数据,须经财政、审计、统计、旅游等单位审核确认;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追回全部奖励,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九)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成县风景旅游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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