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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3-88764
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09-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13〕157号 有效性 有效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加强猪肉市场和屠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2 00:00:00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加强猪肉市场和屠宰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文成县加强猪肉市场和屠宰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肉,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就全面加强整顿猪肉市场秩序、强化屠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代宰服务,加强屠宰场(点)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但是我县现有3个屠宰场(点)均为民营企业,过低的代宰收费标准和低屠宰量,导致屠宰场(点)采取部分或停止代宰业务,实行自购、自宰、自批发,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垄断,以致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大量的私宰肉非法交易,市场秩序混乱,肉品质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扭转这一局面,要求县内所有屠宰场(点)全面开展代宰服务。一是提高屠宰服务费。我县收取生猪屠宰服务费的标准明显低于实际费用成本,县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适度提高生猪屠宰服务费的标准。二是建立政府补贴制度。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代宰业务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并制订生猪定点屠宰代宰考核办法,兼顾履行社会责任、停止自宰批发业务、规范内控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等方面进行考核,按每年各定点屠宰场实际生猪代宰量进行以奖代补。三是强化屠宰场内监管。进一步强化落实定点屠宰场各项规章制度,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加大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把好市场销售关

  猪肉产品销售市场的规范,要各部门依职责职能维护市场秩序。农业、经信、质监、工商、食药监、公安、城管执法和各乡镇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生猪饲养、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树立全程监管理念,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其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一)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和屠宰检疫环节监管。全面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操作,严格定点屠宰检疫监管,对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要依法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严禁以补检代替行政处罚,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和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二)经信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监管,严厉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监管,监督定点屠宰场(点)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场屠宰,严格落实生猪屠宰前瘦肉精检测和肉品品质检验等制度;监督定点屠宰场(点)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台账、健全索票索证制度。牵头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要以各类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对所有上市销售的猪肉产品无屠宰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证两章”的,依法予以从严查处;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猪肉行为;监督鲜肉、肉制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

  (四)质监部门负责猪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要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全面排查以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是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专业村、肉类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生鲜猪肉,严厉打击使用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的行为;定期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肉制品生产许可、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把好原料猪肉进厂关,严防病死猪肉流入生产加工领域,一经发现有进购病死猪肉生产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五)药监部门负责猪肉餐饮环节监管。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整顿治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采购、使用鲜肉和肉制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台账制度(分销证、经营户营业执照)。督促大中型餐饮单位、工厂、学校和工地等食堂和集体伙食单位严把肉品进货第一关。实行不定期检查,确保大中型用肉单位所使用的猪肉均来源于定点屠宰场(点),严防注水肉、病死肉进入餐饮环节。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政府划定区域内猪肉销售行为的监管。积极开展流动摊贩整治,取缔非划定区域范围内的猪肉销售点,杜绝走街串巷流动摊贩现象。

  (七)公安部门支持配合各部门严厉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与经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时,涉嫌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积极配合、及时介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使用非定点屠宰场(点)肉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因私屠滥宰行为以制售有害肉食品造成恶劣后果的大要案,要负责侦破打击,依法快办快结,快速有效的惩处犯罪分子。

  (八)乡镇负责辖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工作。管理加强辖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台账;开展辖区私屠滥宰活动摸排工作,发动和鼓励本辖区村(居)民举报私屠滥宰窝点和非法加工、销售点,做好本辖区内私屠滥宰窝点摸排和不法分子的信息搜集,并及时报送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

  (九)食安委负责肉品卫生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管制度,牵头组织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协调猪肉安全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

  三、推行屠工制度,拓展山区服务渠道

偏远及分散的村落目前定点屠宰或猪肉配送确实有困难的,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饲养户生猪能及时屠宰、检验、检疫。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农村屠工制度。

(一)实施范围。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实施的区域为牲畜屠宰场(点)定点区域范围之外的乡(镇)、村。已列入全县定点屠宰规划设置,目前尚未建设定点屠宰场(点)的,仍按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实行。 

 (二)资格认定。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划定屠工、屠商的服务区域,确定屠工屠商的人数。农村屠工人选由个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经信部门审核认定,报市商务部门备案。 

  (三)考核发证。县经信部门需组织对审核认定的农村屠工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肉品检验证、生猪检疫证。农村屠工必须持肉品检验证、生猪检疫证和营业执照在乡镇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

  四、完成保障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肉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各乡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食肉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切实作为“惠及民生、解决民生”的一项民心工程摆上重要日程,迅速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二是依法履职,协作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顾全大局、主动有为,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畅通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鉴定检测、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对需上级协调的,要及时报告,严防互相扯皮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在初步核查事情情况的前提下,及时移交、转递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沟通、合力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三是督查督办,责任追究。落实食品安全源头的监管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于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资金保障,政策支撑。要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各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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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3-09-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13〕157号 有效性 有效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加强猪肉市场和屠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2 00: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加强猪肉市场和屠宰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文成县加强猪肉市场和屠宰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肉,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就全面加强整顿猪肉市场秩序、强化屠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代宰服务,加强屠宰场(点)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但是我县现有3个屠宰场(点)均为民营企业,过低的代宰收费标准和低屠宰量,导致屠宰场(点)采取部分或停止代宰业务,实行自购、自宰、自批发,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垄断,以致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大量的私宰肉非法交易,市场秩序混乱,肉品质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扭转这一局面,要求县内所有屠宰场(点)全面开展代宰服务。一是提高屠宰服务费。我县收取生猪屠宰服务费的标准明显低于实际费用成本,县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适度提高生猪屠宰服务费的标准。二是建立政府补贴制度。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代宰业务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并制订生猪定点屠宰代宰考核办法,兼顾履行社会责任、停止自宰批发业务、规范内控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等方面进行考核,按每年各定点屠宰场实际生猪代宰量进行以奖代补。三是强化屠宰场内监管。进一步强化落实定点屠宰场各项规章制度,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加大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把好市场销售关

  猪肉产品销售市场的规范,要各部门依职责职能维护市场秩序。农业、经信、质监、工商、食药监、公安、城管执法和各乡镇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生猪饲养、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树立全程监管理念,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其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一)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和屠宰检疫环节监管。全面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操作,严格定点屠宰检疫监管,对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要依法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严禁以补检代替行政处罚,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和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二)经信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监管,严厉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监管,监督定点屠宰场(点)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场屠宰,严格落实生猪屠宰前瘦肉精检测和肉品品质检验等制度;监督定点屠宰场(点)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台账、健全索票索证制度。牵头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要以各类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对所有上市销售的猪肉产品无屠宰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证两章”的,依法予以从严查处;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猪肉行为;监督鲜肉、肉制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

  (四)质监部门负责猪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要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全面排查以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是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专业村、肉类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生鲜猪肉,严厉打击使用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的行为;定期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肉制品生产许可、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把好原料猪肉进厂关,严防病死猪肉流入生产加工领域,一经发现有进购病死猪肉生产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五)药监部门负责猪肉餐饮环节监管。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整顿治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采购、使用鲜肉和肉制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台账制度(分销证、经营户营业执照)。督促大中型餐饮单位、工厂、学校和工地等食堂和集体伙食单位严把肉品进货第一关。实行不定期检查,确保大中型用肉单位所使用的猪肉均来源于定点屠宰场(点),严防注水肉、病死肉进入餐饮环节。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政府划定区域内猪肉销售行为的监管。积极开展流动摊贩整治,取缔非划定区域范围内的猪肉销售点,杜绝走街串巷流动摊贩现象。

  (七)公安部门支持配合各部门严厉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与经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时,涉嫌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积极配合、及时介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使用非定点屠宰场(点)肉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因私屠滥宰行为以制售有害肉食品造成恶劣后果的大要案,要负责侦破打击,依法快办快结,快速有效的惩处犯罪分子。

  (八)乡镇负责辖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工作。管理加强辖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台账;开展辖区私屠滥宰活动摸排工作,发动和鼓励本辖区村(居)民举报私屠滥宰窝点和非法加工、销售点,做好本辖区内私屠滥宰窝点摸排和不法分子的信息搜集,并及时报送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

  (九)食安委负责肉品卫生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管制度,牵头组织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协调猪肉安全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

  三、推行屠工制度,拓展山区服务渠道

偏远及分散的村落目前定点屠宰或猪肉配送确实有困难的,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饲养户生猪能及时屠宰、检验、检疫。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农村屠工制度。

(一)实施范围。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实施的区域为牲畜屠宰场(点)定点区域范围之外的乡(镇)、村。已列入全县定点屠宰规划设置,目前尚未建设定点屠宰场(点)的,仍按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实行。 

 (二)资格认定。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划定屠工、屠商的服务区域,确定屠工屠商的人数。农村屠工人选由个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经信部门审核认定,报市商务部门备案。 

  (三)考核发证。县经信部门需组织对审核认定的农村屠工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肉品检验证、生猪检疫证。农村屠工必须持肉品检验证、生猪检疫证和营业执照在乡镇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

  四、完成保障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肉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各乡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食肉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切实作为“惠及民生、解决民生”的一项民心工程摆上重要日程,迅速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二是依法履职,协作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顾全大局、主动有为,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畅通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鉴定检测、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对需上级协调的,要及时报告,严防互相扯皮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在初步核查事情情况的前提下,及时移交、转递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沟通、合力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三是督查督办,责任追究。落实食品安全源头的监管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于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资金保障,政策支撑。要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各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