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文成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 |||||||||||||||||||||||||||||||||||||||||||||||||||||||||||||||||||||||||||||||||||||||||||||||||||||||||
|
|||||||||||||||||||||||||||||||||||||||||||||||||||||||||||||||||||||||||||||||||||||||||||||||||||||||||
文成县司法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司法工作专项资金等事项监管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三、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司法局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司法工作专项资金等事项监管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文成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司法局和县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局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居住地(文成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司法工作专项资金等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顾问专项资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顾问专项资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1个;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 监督检查方式 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由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县司法局在项目开展结束后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对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顾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1.县司法局每半年一次对各乡镇上报的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审核,并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以奖代补资金; 2.县司法局对本年度行业专业调解案件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并发放; 3.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并发放; 4.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普法宣传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并发放; 5.县司法局对上一年度的法律顾问进村(社区)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发放法律顾问专项资金。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逐级审核、实名发放、全程公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二)对资金发放不透明、没有按文件规定使用的乡镇,在年底考核予以扣分,并进行通报,责令定期整改; (三)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成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文成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文成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县司法局备案。2.对文成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文成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文成县公证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文成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文成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文成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文成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成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⑤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浙司〔2010〕108号)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文成县司法局在每年的一季度向温州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文成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成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文成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文成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文成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文成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文成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文成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文成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三、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司法局
|
|||||||||||||||||||||||||||||||||||||||||||||||||||||||||||||||||||||||||||||||||||||||||||||||||||||||||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文成县司法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司法工作专项资金等事项监管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三、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司法局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司法工作专项资金等事项监管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文成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司法局和县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局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居住地(文成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司法工作专项资金等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顾问专项资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顾问专项资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1个;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 监督检查方式 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由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县司法局在项目开展结束后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对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顾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1.县司法局每半年一次对各乡镇上报的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审核,并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以奖代补资金; 2.县司法局对本年度行业专业调解案件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并发放; 3.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并发放; 4.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普法宣传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并发放; 5.县司法局对上一年度的法律顾问进村(社区)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发放法律顾问专项资金。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逐级审核、实名发放、全程公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二)对资金发放不透明、没有按文件规定使用的乡镇,在年底考核予以扣分,并进行通报,责令定期整改; (三)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成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文成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文成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县司法局备案。2.对文成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文成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文成县公证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文成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文成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文成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文成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成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⑤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浙司〔2010〕108号)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文成县司法局在每年的一季度向温州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文成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单位名称:文成县司法局(公章)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成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文成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文成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文成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文成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文成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文成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文成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三、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司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