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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4-88208
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4-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14〕92号 有效性 失效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银企“同进共退”分类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04 00:00:00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帮扶企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46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55号)的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银行、企业合力,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分类帮扶企业,提高帮扶实效,加大我县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在深入排查、全面评估、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为相关企业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方案。坚持企业帮扶市场化处置基础上的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化解自身风险的主体,秉承合理投资、降低风险、诚信经营的理念,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主动化解自身风险。坚持银企协商原则,提倡银企双方平等协商,行政协调,尽量避免使用司法手段强行解决。

  二、实行“同进共退”分类帮扶的对象、条件与责任部门及具体措施

  实行“同进共退”分类帮扶与处置的对象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划分为四类,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为重点保护类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情况良好、对外投资适度、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比例内(其中负债包括表外业务、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信用良好,但因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行,造成有效抵押物不足的成长型、科技型、环保型企业。由县金融办联合银监、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具体措施:

  1、企业承诺:承诺帮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承诺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承诺不转让股权;承诺不转移财产。

  2、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缓贷,并根据其资金需求,创新信贷方式,简便手续,优惠利率,适时跟进信贷服务。

  3、如企业因担保关系需要履行代偿义务且配合履行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采取查封基本户、保全企业及其法人和股东的资产等司法强制措施。相关债权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文成县风险企业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置办”)申请对相关企业的资产、股权落实关注措施,防止“逃废债”行为的发生。

  4、因抵押物缩水引发信贷额度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维持原额度的续贷。

  5、当有关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之间应及时互通信息,相关信息同时报县处置办备案。

  6、县金融办联合县银监办、县人行、县各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相关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于个别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的应给予通报,相关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

  (二)第二类为重点帮扶类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受担保链影响后,企业自救意愿强烈,且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信用良好、债权债务清晰并承诺帮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由县金融办联合银监、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具体措施:

  1、企业承诺:承诺帮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承诺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承诺不转让股权;承诺不转移财产。

  2、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府对该类帮扶企业开展帮扶期间暂缓采取司法措施。若特殊原因需采取相关措施的,债权银行必须报县处置办审核同意。

  3、帮扶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正常偿还利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原授信额度、授信条件不变,不抽资、不压贷。企业因代偿担保债务致使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也要予以扶持,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缓贷,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利率和贷款偿还时间方面的优惠。对帮扶企业的担保债务,可视情况实行先出险企业后担保企业的追债程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先起诉、暂不追债的措施。

  4、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帮扶企业自身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尽量不超过基准利率;对帮扶企业履行代偿责任的,免除代偿金额的全部罚息,代偿金额的利率降至基准利率以下。对帮扶企业在1年内代偿担保金额的,积极争取予以减免利息鼓励。

  (三)第三类资为不抵债类企业。针对资不抵债类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相关信息,由县经信局牵头进行排查、评估、审核,在帮扶类企业中确定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需要进入重组或破产保护程序的企业,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启动资产重组或司法破产程序,至少明确1家企业。由县法院牵头负责处置。

  具体措施:

  1、由最大债权银行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直接债权人和或有债权人(担保人)共同组成,接受县处置办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线索时应及时向县处置办报告。

  2、实行属地管理,由县政府部门介入,向债权人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必要协助。

  3、各部门要强化协作,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此类企业风险化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法院对此类企业的破产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帮助银行收回贷款;公安部门对此类企业加强信息掌控,发现涉嫌犯罪问题的及时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权属抵押变更、转让、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住建(房管)部门对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的房产等级、变更、转让、过户等事项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法人股东(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监管。

  (四)第四类为涉嫌“逃废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县经信局牵头深入开展排查、评估,将企业为两类,一类是民事违约行为,即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一类是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如涉及骗取贷款(及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洗钱等相关各种犯罪。具体由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处置。

  具体措施:

  1、主管部门约谈。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约谈。

  2、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由相关债权人向县处置办提出申请,经处置办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法人、股东擅自出境和房产、股权等资产擅自转移等行为落实限制或关注措施。

  3、支持依法处置。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涉及民事违约的,要通过县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处置,如需对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有关措施的,县法院应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作出裁定;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或报案。

  4、严厉打击。公安部门建立相应专案组,予以严肃查处打击,遏制犯罪行为蔓延。

  三、实行“同进共退”分类帮扶程序

  (一)县经信局牵头,提出“同进共退”分类帮扶对象名单,通报县处置办,县处置办向帮扶对象公布联系方式与联系人员,帮扶企业直接与县处置办联系。

  (二)县处置办接到帮扶对象的帮扶要求时,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银行协商,并形成纪要。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的,县处置办及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由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协调。

  (三)帮扶对象有涉及县域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的,县处置办或县域内协调不了的,由县处置办向市处置办汇报,提请市处置办出面协调解决。

  四、政府、银行、企业未履行职责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政银企三方对协商的决议应当认真落实,因一方未全部落实的按以下认定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一)企业落实不力的,银行向处置办提出并举证,县处置办召集有关银行予以最终认定。确认为企业责任的,由县处置办召集企业与相关银行再一次协调,协调无果的,视为企业自愿推迟帮扶,帮扶工作终止。

  (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不力的,由县考绩办或县府办对有关部门落实不力的责任进行认定及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不力的,由企业向县银监办提出并举证,县处置办召集有关单位予以最终确认。县处置办对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帮扶企业力度大、措施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给予适当加分建议,报县政府金融考评小组;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与落实相关扶持措施的银行,提出给予扣分建议,报县政府金融考评小组;对情节恶劣、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银行,提出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建议,报县政府金融考评小组。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评估阶段(2014年7月)。县经信局牵头,提出“同进共退”分类帮扶对象名单,报县处置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县处置办组织债权银行、帮扶企业对接,按照帮扶方案,逐一落实帮扶事项,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县法院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尽快启动资产重组或司法破产程序。县公安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积极主动打击处置。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5年6月)。县处置办对全县四类企业帮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梳理帮扶成果,为将来帮扶企业提供借鉴。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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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4-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14〕92号 有效性 失效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银企“同进共退”分类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04 00: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帮扶企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46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55号)的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银行、企业合力,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分类帮扶企业,提高帮扶实效,加大我县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在深入排查、全面评估、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为相关企业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方案。坚持企业帮扶市场化处置基础上的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化解自身风险的主体,秉承合理投资、降低风险、诚信经营的理念,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主动化解自身风险。坚持银企协商原则,提倡银企双方平等协商,行政协调,尽量避免使用司法手段强行解决。

  二、实行“同进共退”分类帮扶的对象、条件与责任部门及具体措施

  实行“同进共退”分类帮扶与处置的对象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划分为四类,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为重点保护类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情况良好、对外投资适度、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比例内(其中负债包括表外业务、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信用良好,但因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行,造成有效抵押物不足的成长型、科技型、环保型企业。由县金融办联合银监、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具体措施:

  1、企业承诺:承诺帮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承诺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承诺不转让股权;承诺不转移财产。

  2、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缓贷,并根据其资金需求,创新信贷方式,简便手续,优惠利率,适时跟进信贷服务。

  3、如企业因担保关系需要履行代偿义务且配合履行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采取查封基本户、保全企业及其法人和股东的资产等司法强制措施。相关债权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文成县风险企业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置办”)申请对相关企业的资产、股权落实关注措施,防止“逃废债”行为的发生。

  4、因抵押物缩水引发信贷额度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维持原额度的续贷。

  5、当有关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之间应及时互通信息,相关信息同时报县处置办备案。

  6、县金融办联合县银监办、县人行、县各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相关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于个别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的应给予通报,相关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

  (二)第二类为重点帮扶类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受担保链影响后,企业自救意愿强烈,且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信用良好、债权债务清晰并承诺帮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由县金融办联合银监、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具体措施:

  1、企业承诺:承诺帮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承诺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承诺不转让股权;承诺不转移财产。

  2、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府对该类帮扶企业开展帮扶期间暂缓采取司法措施。若特殊原因需采取相关措施的,债权银行必须报县处置办审核同意。

  3、帮扶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正常偿还利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原授信额度、授信条件不变,不抽资、不压贷。企业因代偿担保债务致使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也要予以扶持,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缓贷,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利率和贷款偿还时间方面的优惠。对帮扶企业的担保债务,可视情况实行先出险企业后担保企业的追债程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先起诉、暂不追债的措施。

  4、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帮扶企业自身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尽量不超过基准利率;对帮扶企业履行代偿责任的,免除代偿金额的全部罚息,代偿金额的利率降至基准利率以下。对帮扶企业在1年内代偿担保金额的,积极争取予以减免利息鼓励。

  (三)第三类资为不抵债类企业。针对资不抵债类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相关信息,由县经信局牵头进行排查、评估、审核,在帮扶类企业中确定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需要进入重组或破产保护程序的企业,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启动资产重组或司法破产程序,至少明确1家企业。由县法院牵头负责处置。

  具体措施:

  1、由最大债权银行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直接债权人和或有债权人(担保人)共同组成,接受县处置办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线索时应及时向县处置办报告。

  2、实行属地管理,由县政府部门介入,向债权人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必要协助。

  3、各部门要强化协作,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此类企业风险化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法院对此类企业的破产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帮助银行收回贷款;公安部门对此类企业加强信息掌控,发现涉嫌犯罪问题的及时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权属抵押变更、转让、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住建(房管)部门对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的房产等级、变更、转让、过户等事项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法人股东(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监管。

  (四)第四类为涉嫌“逃废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县经信局牵头深入开展排查、评估,将企业为两类,一类是民事违约行为,即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一类是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如涉及骗取贷款(及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洗钱等相关各种犯罪。具体由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处置。

  具体措施:

  1、主管部门约谈。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约谈。

  2、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由相关债权人向县处置办提出申请,经处置办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法人、股东擅自出境和房产、股权等资产擅自转移等行为落实限制或关注措施。

  3、支持依法处置。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涉及民事违约的,要通过县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处置,如需对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有关措施的,县法院应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作出裁定;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或报案。

  4、严厉打击。公安部门建立相应专案组,予以严肃查处打击,遏制犯罪行为蔓延。

  三、实行“同进共退”分类帮扶程序

  (一)县经信局牵头,提出“同进共退”分类帮扶对象名单,通报县处置办,县处置办向帮扶对象公布联系方式与联系人员,帮扶企业直接与县处置办联系。

  (二)县处置办接到帮扶对象的帮扶要求时,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银行协商,并形成纪要。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的,县处置办及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由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协调。

  (三)帮扶对象有涉及县域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的,县处置办或县域内协调不了的,由县处置办向市处置办汇报,提请市处置办出面协调解决。

  四、政府、银行、企业未履行职责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政银企三方对协商的决议应当认真落实,因一方未全部落实的按以下认定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一)企业落实不力的,银行向处置办提出并举证,县处置办召集有关银行予以最终认定。确认为企业责任的,由县处置办召集企业与相关银行再一次协调,协调无果的,视为企业自愿推迟帮扶,帮扶工作终止。

  (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不力的,由县考绩办或县府办对有关部门落实不力的责任进行认定及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不力的,由企业向县银监办提出并举证,县处置办召集有关单位予以最终确认。县处置办对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帮扶企业力度大、措施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给予适当加分建议,报县政府金融考评小组;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与落实相关扶持措施的银行,提出给予扣分建议,报县政府金融考评小组;对情节恶劣、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银行,提出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建议,报县政府金融考评小组。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评估阶段(2014年7月)。县经信局牵头,提出“同进共退”分类帮扶对象名单,报县处置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县处置办组织债权银行、帮扶企业对接,按照帮扶方案,逐一落实帮扶事项,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县法院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尽快启动资产重组或司法破产程序。县公安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积极主动打击处置。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5年6月)。县处置办对全县四类企业帮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梳理帮扶成果,为将来帮扶企业提供借鉴。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