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5-87839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15〕10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壮大我县建筑业,扩大企业发展空间,加速企业科技进步,优化企业经济结构,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努力实现我县建筑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建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改制和联合、兼并、重组,使企业尽快上等级、上规模。对新成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并取得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晋升二级、一级、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每晋升一个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在改制和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土地处置和其他有关事项,参照《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政发〔2013〕106号)执行。
(二)设立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机制。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达5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公司年产值达到2.5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文成县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称号;年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公司年产值达到1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文成县建筑业发展拔尖人才”称号;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公司达到0.5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250万元以上的),确定为建筑业规模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文成县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称号。
(三)鼓励企业立足文成,壮大建筑企业整体实力。对本县建筑企业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县缴纳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值统一按1%执行;自本《意见》实施起3年内,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的建筑企业,县政府按企业年纳税额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3年后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万以上的(含50万元)的建筑企业,县政府按企业年纳税额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市外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总部搬迁到文成落户注册登记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不低于资质培育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四)积极培育勘察、设计、评估、测绘、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类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对本县资质等级乙级及以上的勘察、设计、评估、测绘、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类中介服务机构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县缴纳的,同等享受本县建筑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积极发展建筑企业总部。在县城周边规划建筑企业总部用地,切实解决我县建筑企业办公用地紧张问题,着力发挥建筑企业总部基地的优势,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份额。吸引有实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开发建设建筑企业总部。
二、优化招标投标环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邀请招标的项目,在县域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由县域施工企业承建。鼓励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及对当地的税收贡献度等情况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挂钩,在评标办法中给予适当加分。积极探索评标定标工作的改革,有条件的项目可推行“评定分离”模式。
三、加快建筑专业人才培养,实行“人才强业”政策
(七)加大建筑人才培训力度。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建筑业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建筑行业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打造一支上规模、高素质的建设人才队伍。人力社保部门对建筑企业中长期在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业绩突出的人员,在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优先;对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文成县有关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文成签订5年以上服务劳动合同的,其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培训费(不含住宿、交通费,签订合同之日前三年内发生的),给予50%的奖励,对其参加在职继续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或参加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学费(不含住宿、交通费)50%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经费来源按年度财政计划预算列支。
(八)完善建筑业人才引进机制。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建筑企业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建筑企业对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实行项目成果奖、项目成果新增利润提成、技术折价入股等方式以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同等享受本县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
四、鼓励企业实施工程质量创优,走“质量立业”之路
(九)支持建筑企业多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融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创优工程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优费用。对企业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和全国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瓯江杯”市优工程和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共建筑装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对企业获得住建部、省住建厅“建筑业示范企业”等相应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部级)、10万元(省级)。
(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建筑企业按照文成县县长质量奖的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树立安全至上原则
(十二)鼓励企业在我县建筑工地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活动。创标化工程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创标费用。对企业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或市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三)对企业首次通过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OHSMS18000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每项给予1万元补助。
六、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加大对建筑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实行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大治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加大打击各种形式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串标等行为。全面推行建筑工程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制度,所有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划拨工程款。
(十五)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进退市场机制,建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履约和在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职工工资支付、廉政建设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十六)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规范各类涉企检查。凡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或列入重点培育扶持的企业所办理的事项,各职能部门应开启“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急事快办。
(十七)加大对县内建筑企业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应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积极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工地”,增进企业人员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完善建筑业人民调解机制,化解因企业经营、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债权债务关系、工伤工亡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务关系;为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积极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
(十八)加强对县内建筑企业的资金扶持。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建筑企业可在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保函缴纳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注册在本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统计、税务、工商和建设部门审核后的数据为准。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自然年计算,同项奖励有重复或与县政府其他规定奖励有重复的,按高标准执行。
本意见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原《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政发〔2013〕150号)同时废止。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0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5-87839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15〕10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壮大我县建筑业,扩大企业发展空间,加速企业科技进步,优化企业经济结构,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努力实现我县建筑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建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改制和联合、兼并、重组,使企业尽快上等级、上规模。对新成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并取得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晋升二级、一级、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每晋升一个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在改制和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土地处置和其他有关事项,参照《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政发〔2013〕106号)执行。 (二)设立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机制。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达5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公司年产值达到2.5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文成县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称号;年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公司年产值达到1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文成县建筑业发展拔尖人才”称号;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公司达到0.5亿元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250万元以上的),确定为建筑业规模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文成县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称号。 (三)鼓励企业立足文成,壮大建筑企业整体实力。对本县建筑企业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县缴纳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值统一按1%执行;自本《意见》实施起3年内,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的建筑企业,县政府按企业年纳税额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3年后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万以上的(含50万元)的建筑企业,县政府按企业年纳税额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市外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总部搬迁到文成落户注册登记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不低于资质培育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四)积极培育勘察、设计、评估、测绘、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类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对本县资质等级乙级及以上的勘察、设计、评估、测绘、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类中介服务机构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县缴纳的,同等享受本县建筑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积极发展建筑企业总部。在县城周边规划建筑企业总部用地,切实解决我县建筑企业办公用地紧张问题,着力发挥建筑企业总部基地的优势,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份额。吸引有实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开发建设建筑企业总部。 二、优化招标投标环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邀请招标的项目,在县域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由县域施工企业承建。鼓励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及对当地的税收贡献度等情况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挂钩,在评标办法中给予适当加分。积极探索评标定标工作的改革,有条件的项目可推行“评定分离”模式。 三、加快建筑专业人才培养,实行“人才强业”政策 (七)加大建筑人才培训力度。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建筑业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建筑行业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打造一支上规模、高素质的建设人才队伍。人力社保部门对建筑企业中长期在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业绩突出的人员,在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优先;对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文成县有关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文成签订5年以上服务劳动合同的,其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培训费(不含住宿、交通费,签订合同之日前三年内发生的),给予50%的奖励,对其参加在职继续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或参加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学费(不含住宿、交通费)50%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经费来源按年度财政计划预算列支。 (八)完善建筑业人才引进机制。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建筑企业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建筑企业对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实行项目成果奖、项目成果新增利润提成、技术折价入股等方式以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同等享受本县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 四、鼓励企业实施工程质量创优,走“质量立业”之路 (九)支持建筑企业多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融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创优工程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优费用。对企业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和全国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瓯江杯”市优工程和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共建筑装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对企业获得住建部、省住建厅“建筑业示范企业”等相应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部级)、10万元(省级)。 (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建筑企业按照文成县县长质量奖的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树立安全至上原则 (十二)鼓励企业在我县建筑工地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活动。创标化工程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创标费用。对企业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或市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三)对企业首次通过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OHSMS18000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每项给予1万元补助。 六、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加大对建筑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实行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大治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加大打击各种形式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串标等行为。全面推行建筑工程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制度,所有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划拨工程款。 (十五)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进退市场机制,建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履约和在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职工工资支付、廉政建设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十六)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规范各类涉企检查。凡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或列入重点培育扶持的企业所办理的事项,各职能部门应开启“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急事快办。 (十七)加大对县内建筑企业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应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积极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工地”,增进企业人员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完善建筑业人民调解机制,化解因企业经营、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债权债务关系、工伤工亡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务关系;为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积极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 (十八)加强对县内建筑企业的资金扶持。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建筑企业可在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保函缴纳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注册在本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统计、税务、工商和建设部门审核后的数据为准。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自然年计算,同项奖励有重复或与县政府其他规定奖励有重复的,按高标准执行。 本意见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原《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政发〔2013〕150号)同时废止。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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