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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5-07-26 09:59:55 来源:文成县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文成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成泰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1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泰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5〕16号)、《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委发〔2015〕19号)文件精神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抗震安居工程计划的民房重建、原房维修、公共设施重建及修复等三大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安排用于文成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上级财政资金、特扶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牵头负责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县审计部门牵头负责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是抗震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于当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概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格和规模、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结构、政策扶持、项目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七条  项目审核。3月底前,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实施。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如有确实需要变更建项目建设内容的,按项目原申报程序进行调整。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制,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科学制订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在次月5日内向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三)原房拆除期限。原则上在完成房屋主体建设或新房交付后,重建户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原住房。
       第九条 项目督查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完成一项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组织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完成一项销号一项。验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总结或小结;
3、重建户(维修)预决算清单;
4、公共设施项目清单;
5、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电子格式);
6、项目立项文件;
7、招投标文件;
8、项目合同书;
9、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纸);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项目档案。
(四)每年12月15日前,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账核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
1、民房重建
(1)本地重建补助,原拆原建的,到户补助每人1.34万元;在中心村经统一规划,集中建房的,到户补助每人1.64万元。
(2)异地迁建补助,到户补助每人1.74万元;房屋拆除补助,砖混结构的每自然间每层10000元、砖木结构的每自然间每层9000元、土木结构的每自然间每层7000元、附属用房每间1000元四个标准,房屋拆除补助每户总额原则上不超出3万元;对于迁到龙川二期、水垄垟小区的,每户增加补助4万元。
(3)自行购房补助,到户补助和房屋拆除补助同异地迁建;在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房的,每户增加补助2万元。
(4)整村搬迁、家庭特别困难户的补助按专项办法执行。
(5)重建户只拆不建(购)的,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政策。
(6)户籍不在重建范围村的重建户,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政策,不能享受人口、户的补助政策,其他扶持政策如符合条件也可享受。
(7)户籍在重建范围村的有合法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工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重建户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政策,但不能享受人口、户的补助政策,其他扶持政策如符合条件也可享受。
其他非农重建户参照农户享受人、房、户等相关补助政策。
2、原房维修
       根据各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房屋受地震影响程度、户数等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切块到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3、公共设施重建及修复
       根据公共设施建设的轻重缓急、规模与进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在确保民房重建和原房维修的前提下,重点用于避灾点、卫生院、道路、学校的重建和修复。
       第十二条  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由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根据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审核,并填写《文成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拨款意见表》(表式见附件1),县财政部门、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联合发文分批下达资金。
1、本地重建户补助资金的发放。各有关乡镇政府按照“新房一层30%、新房验收后20%、原房拆除50%”的拨款进度,将资金直接补助到户,其中无房户的拨款进度为“新房一层30%、新房验收后70%”(下同)。
2、异地迁建户补助资金的发放。各有关乡镇政府按照“新房主体开工30%、新房主体基本完成20%、原房拆除50%”的拨款进度,将资金直接补助到户。
3、自行购房户补助资金的发放。各有关乡镇政府按照“提供购房发票30%、原房拆除70%”的拨款进度,将资金直接补助到户。
4、原房维修补助资金的发放。补助资金切块到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按公开公平原则提出分配方案,经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补助到户,到户补助方案报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备案。
5.公共设施重建与修复补助资金的发放。项目启动后,业主单位严格按工程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拨入各有关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或部门专项核算账户,各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必须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建设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材料,以及填写报账申请表,报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入账。
       第十六条  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报账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支出原始凭证。
2、政府采购单、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报告等。
3、项目验收单或项目进度表。
4、项目公示单。
5、报账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
6、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财政部门适当安排抗震安居工程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民房重建和原房维修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方式支付;公共设施重建及修复补助资金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内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收支明细表及相关资料报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县年度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www.wencheng.gov.cn)上进行公示、公告。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资金使用按阳光监管要求实行公告公示制,项目资金要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告。到村到户项目必须做到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确定后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对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和报账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直至不予报账。
1、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
2、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资料和凭证的;
4、截留、移用、挪用项目资金的;
5、存在突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6、不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收支明细表和有关资料的;
7、拒不接受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县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完成为止。若遇到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本办法将做相应的调整。

附件:1.文成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拨款意见表
           2.文成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报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