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6-90529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6-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2016〕8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确保全县人民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春节、清明期间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销售时间
(一)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销售至2016年11月25日止;季节性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016年2月3日至2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清明节销售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4月5日(农历:二月二十四至二月二十八)。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车站、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范围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部位;
(九)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十)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三、县城主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四、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2016年2月7日至2月13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元宵节、清明节;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其他区域燃放及规定
(一)除县城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不设限制燃放区,但要严格遵守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
(二)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八、法律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
(五)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六)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在干部、职工、学生和村(居)民中组织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十一、酒店、宾馆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十二、全县人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县长热线电话:12345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安监部门举报电话:12350
十三、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清明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全县人民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春节、清明期间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销售时间
(一)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销售至2016年11月25日止;季节性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016年2月3日至2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清明节销售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4月5日(农历:二月二十四至二月二十八)。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车站、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范围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部位;
(九)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十)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三、县城主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四、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2016年2月7日至2月13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元宵节、清明节;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其他区域燃放及规定
(一)除县城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不设限制燃放区,但要严格遵守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
(二)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八、法律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
(五)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六)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在干部、职工、学生和村(居)民中组织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十一、酒店、宾馆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十二、全县人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县长热线电话:12345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安监部门举报电话:12350
十三、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6-90529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6-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2016〕8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确保全县人民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春节、清明期间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销售时间 (一)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销售至2016年11月25日止;季节性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016年2月3日至2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清明节销售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4月5日(农历:二月二十四至二月二十八)。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车站、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范围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部位; (九)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十)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三、县城主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四、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2016年2月7日至2月13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元宵节、清明节;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其他区域燃放及规定 (一)除县城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不设限制燃放区,但要严格遵守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 (二)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八、法律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 (五)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六)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在干部、职工、学生和村(居)民中组织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十一、酒店、宾馆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十二、全县人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县长热线电话:12345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安监部门举报电话:12350 十三、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清明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全县人民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春节、清明期间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销售时间 (一)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销售至2016年11月25日止;季节性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016年2月3日至2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清明节销售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4月5日(农历:二月二十四至二月二十八)。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车站、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范围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部位; (九)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十)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三、县城主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四、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2016年2月7日至2月13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元宵节、清明节;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其他区域燃放及规定 (一)除县城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不设限制燃放区,但要严格遵守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 (二)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八、法律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 (五)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六)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在干部、职工、学生和村(居)民中组织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十一、酒店、宾馆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十二、全县人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县长热线电话:12345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安监部门举报电话:12350 十三、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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