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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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部门研究起草了《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文成县环保局(联系人:金爱国;联系电话:59028011;传真:59028012; 邮箱:410853095@qq.com)。 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29号)、《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函〔2016〕2号)、《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2012〕138号)、《温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政发[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因素法)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排污费提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县财政安排的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 环境保护建设包括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补偿中库区群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生态公益林补偿、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环保工程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奖补结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及“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会同县环保部门,组织绩效评价评估。 县环保部门负责研究确定环境保护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协同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部门落实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做好绩效评估。 各乡镇、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筛选、核实、上报,做好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实施单位(包括乡镇、相关部门、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公益性机构)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和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票据等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适用于全县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一般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 (一)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具有示范意义的县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生态创建示范工程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二)一般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是指局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改造提升等环保类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创建或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涉水行业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危险废物的综合处理、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和水、气、声、土壤等其他相关项目。 (三)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化战略)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规划(方案)编制、环境宣传、绿色系列创建、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及自动站建设和运维、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和运维、监测仪器配置、监管能力建设、库区群众农村新农合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损害认定评估、重要生态区域政策研究及生态建设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储备库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 一)每年9月底,县环保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下发要求申报下一年度环保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文件。 (二)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各乡镇、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等因素进行筛选、核实,确定具体备选项目,原则上以正式行文或申报表形式,于当年11月底上报县环保部门,并对备选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各乡镇、部门在备选项目上报之前,要在乡镇、部门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等,公示时间 7 天。 第七条 县环保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对乡镇、部门、企业单位申报的备选项目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录入项目储备库,在次年2月底审核确定申报项目,并按照下列条件进行筛选: 1、各乡镇、部门、企业单位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情况,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情况,资金自筹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2、区域条件情况,包括环境区域自然条件情况,环保设施基本情况等; 3、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原则择优选定; 4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列入年度生态环境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都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特殊情况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政务网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本年度实施计划,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上),建设主体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专家评估论证后负责申报,按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补助资金在 200 万元以上,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环保部门牵头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按有关程序报批。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县环保部门牵头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报批。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等相关内容。 补助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需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方案; 50万元以下,工程技术简单、施工难度小的项目,由各乡镇或建设主体单位自行编制项目概算表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概算表内容要与建设要求相一致。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补助标准视财力情况确定,原则上一年一定,鼓励乡镇、村级集体经济和社会各界捐资赞助投入。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成员单位,落实生态建设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年度考绩在前5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省级、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乡镇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环保局上报县政府同意后确定下达。 各乡镇辖区内确定的主要支流交界断面水质环境应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详见附件),每个断面支流水质年均值保持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级别的,每年补助5万元,每提高一个级别的给予补助20万元,下降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级别以下的,上报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 考核奖励资金由各乡镇、部门统筹安排,但不得用于政策处理、发放个人奖励、补贴。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原则上补助标准控制在项目投资额三分之二;属于工业企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提升或污染整治等内容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环保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级机关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根据资金要求安排补助;属于县委、县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该项目实际投资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在环境保护管理类资金中,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障和生态公益林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范围,补助比例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48号)文件规定拨付。生态建设工作经费在县级财政生态建设资金中按10%提取。环境宣传、监测监管、中长期规划等其他管理类资金,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全额补助。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重大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确保规范安全;一般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适当简化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属于建设招投标范围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成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2〕186号)、《文成县加强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审批管理办法及文成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5〕37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应当明确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和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县财政、环保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按照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环境管理经费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与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予以支付,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金结(决)算。 第十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两年内未使用的,由县财政部门予以收回,统筹安排其它环保项目使用。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重点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其中,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创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提升等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和相应标准后,建设单位应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乡镇组织验收,并报县环保、县财政部门备案。 组织验收单位应严格对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项目任务没有完成的,要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扣减或收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参建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及企业主体对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管护负总责。项目竣工验收后,各乡镇政府及部门应落实公益性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环保部门、县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套取、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文成县各乡镇主要支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2、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文成县各乡镇主要支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申 报 表 □初次申报 □续建申报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 章)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邮政地址: 申报日期:
一、项目基本信息
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表(初建)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四、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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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部门研究起草了《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文成县环保局(联系人:金爱国;联系电话:59028011;传真:59028012; 邮箱:410853095@qq.com)。 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29号)、《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函〔2016〕2号)、《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2012〕138号)、《温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政发[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因素法)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排污费提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县财政安排的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 环境保护建设包括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补偿中库区群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生态公益林补偿、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环保工程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奖补结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及“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会同县环保部门,组织绩效评价评估。 县环保部门负责研究确定环境保护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协同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部门落实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做好绩效评估。 各乡镇、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筛选、核实、上报,做好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实施单位(包括乡镇、相关部门、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公益性机构)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和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票据等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适用于全县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一般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 (一)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具有示范意义的县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生态创建示范工程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二)一般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是指局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改造提升等环保类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创建或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涉水行业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危险废物的综合处理、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和水、气、声、土壤等其他相关项目。 (三)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化战略)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规划(方案)编制、环境宣传、绿色系列创建、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及自动站建设和运维、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和运维、监测仪器配置、监管能力建设、库区群众农村新农合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损害认定评估、重要生态区域政策研究及生态建设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储备库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 一)每年9月底,县环保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下发要求申报下一年度环保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文件。 (二)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各乡镇、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等因素进行筛选、核实,确定具体备选项目,原则上以正式行文或申报表形式,于当年11月底上报县环保部门,并对备选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各乡镇、部门在备选项目上报之前,要在乡镇、部门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等,公示时间 7 天。 第七条 县环保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对乡镇、部门、企业单位申报的备选项目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录入项目储备库,在次年2月底审核确定申报项目,并按照下列条件进行筛选: 1、各乡镇、部门、企业单位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情况,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情况,资金自筹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2、区域条件情况,包括环境区域自然条件情况,环保设施基本情况等; 3、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原则择优选定; 4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列入年度生态环境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都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特殊情况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政务网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本年度实施计划,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上),建设主体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专家评估论证后负责申报,按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补助资金在 200 万元以上,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环保部门牵头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按有关程序报批。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县环保部门牵头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报批。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等相关内容。 补助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需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方案; 50万元以下,工程技术简单、施工难度小的项目,由各乡镇或建设主体单位自行编制项目概算表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概算表内容要与建设要求相一致。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补助标准视财力情况确定,原则上一年一定,鼓励乡镇、村级集体经济和社会各界捐资赞助投入。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成员单位,落实生态建设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年度考绩在前5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被命名为省级、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乡镇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环保局上报县政府同意后确定下达。 各乡镇辖区内确定的主要支流交界断面水质环境应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详见附件),每个断面支流水质年均值保持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级别的,每年补助5万元,每提高一个级别的给予补助20万元,下降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级别以下的,上报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 考核奖励资金由各乡镇、部门统筹安排,但不得用于政策处理、发放个人奖励、补贴。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原则上补助标准控制在项目投资额三分之二;属于工业企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提升或污染整治等内容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环保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级机关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根据资金要求安排补助;属于县委、县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该项目实际投资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在环境保护管理类资金中,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障和生态公益林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范围,补助比例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48号)文件规定拨付。生态建设工作经费在县级财政生态建设资金中按10%提取。环境宣传、监测监管、中长期规划等其他管理类资金,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全额补助。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重大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确保规范安全;一般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适当简化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属于建设招投标范围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成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2〕186号)、《文成县加强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审批管理办法及文成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5〕37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应当明确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和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县财政、环保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按照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环境管理经费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与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予以支付,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金结(决)算。 第十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两年内未使用的,由县财政部门予以收回,统筹安排其它环保项目使用。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重点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其中,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创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提升等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和相应标准后,建设单位应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乡镇组织验收,并报县环保、县财政部门备案。 组织验收单位应严格对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项目任务没有完成的,要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扣减或收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参建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及企业主体对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管护负总责。项目竣工验收后,各乡镇政府及部门应落实公益性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环保部门、县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套取、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文成县各乡镇主要支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2、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文成县各乡镇主要支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文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申 报 表 □初次申报 □续建申报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 章)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邮政地址: 申报日期:
一、项目基本信息
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表(初建)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四、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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