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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23 00:00:00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 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办〔201553)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成县实际,我们起草了《文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5月23日至5月30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491475197@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大峃镇城南路127号文成农业局

联系电话:0577-59029720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 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办〔20155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及二、三产留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三资”。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县级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经站。各镇(乡)纪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村账镇(乡)会计代理中心改名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级由股份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1.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2.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4.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镇(乡)级“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第八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代理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镇(乡)“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5.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监管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开展审计监督,履行“三资”审计任务;

11.规范镇(乡)、村“三资”档案及台账管理。

第九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1.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掌握“三资”变动情况;

4.审核各村“三资”原始凭证,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7.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8.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9.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10.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监管工作;

11.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12.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4.帮助建立村级“三资”台账,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三资”重大事项决议必须有代理会计共同参与;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部门和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8.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9.及时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也要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乡)农经机构和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必须提请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限额(具体由各镇(乡)指导各村确定)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主体项目、附属项目及其它相应设施,下同)必须编制单项预决算,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单项预算应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常规预算、招投标方式及其招投标内容,项目结束时应编制项目决算。

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承包方案应经村级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于项目变更、增加附属项目(工程)或相关设施,导致建设项目变更或追加后的预计造价超越村级班子会议的决定权时,应将建设项目整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责人必须在财务收支预算规定指标内,依据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把好财务收支的审批关。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在财务审核的同时,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员(出纳)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做到“批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报账员(出纳)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按一村一个户头,分村管理,严格坚持账、款及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现金、支票、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出纳)保管,财务印鉴分别由“三资”代理中心会计、村财务主管、村报账员(出纳)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以集体资产以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的村,经镇(乡)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村报账员领取的无固定用途备用金不能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应该按银行有关规定,通过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五章                               资金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财务处理流程,具体为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名→证明人证实→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联审联签→财务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出纳)付款→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入账并反馈公开资料→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单项数额较小的村日常经费的支出(5000元(含)以下),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5000-10000元(含)),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数额比较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10000-20000元(含)),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附书面决议,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20000元以上),还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会议审核同意后,并附书面决议,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

对前期已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同时合同中已有明确支付条件的单项巨大经费支出,按规定要求审核后,可不再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报账员(出纳)不得支付。

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民福利、村干部报酬等款项外,原则上应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式发票。对确属客观情形难以取得正式发票的,且其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则必须由收款方出具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并附详细清单,标注收款方经营地址与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经村董事会(班子联席)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开支事项,须形成书面决议,并附在原始凭证后面入账。

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

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行为无效,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由参与超越权限审批且表示同意的人平均分担,在限定期限内由审批人先予以足额垫交;未经审批擅自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支出票据按月(季)进行审核,未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监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文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农字【2015】37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福利费的管理,村集体经济有经营收入的村应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各项福利费支出具体标准(包括各种慰问、奖励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资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费管理台账,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其发包范围、对象、程序及发包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工程均应编制预算、办理结算,规范变更管理。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精神,对通过筹资筹劳方式兴建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本着节省投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原则,也可以采取议标或包清工等方式进行。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村监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对建设资金的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要规范设置在建工程明细科目,做好工程预付款账务核算和支付进度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成员(代表)会议或村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 

 

第六章                               报账记账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支款事项均须由报账员(出纳)办理。村报账员(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集体经济总账、明细账由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算。

第三十四条  各村要在规定时间内带收支凭证、统一收据本向“三资”代理中心报账。各村的报账周期与报账日期由各镇(乡)“三资”代理中心确定。

如有特殊原因非报账员(出纳)代收各种款项时,一般应在收款后当日向报账员结清,最迟不超过3天;超过期限不结报的,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结报,并依据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公外出或采购集体财物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或采购完毕返回后的7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其他开支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审批后报销。

第三十六条  未登入日记账的预支凭证不能在会计期未结报或期末有未发放完毕的发放清单等凭证时,会计人员应将此类凭证登记入账,不得继续抵库到下一会计期间。

第三十七条  每次报账须填制出纳结报单。出纳结报单余额与日记账余额相符。因各种原因被代理中心退回的票据,未在限期内补报的支出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

第三十九条  统一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按票据领用的先后顺序开具票据,不得拆开。年末应对已启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进行剪角作废(剪角不得剪去编号),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四十条  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领用的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妥善保管,不得出借。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严禁多人保管统一收据。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出借统一收据。

第四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验印存档。

 

第八章  资产及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资产、资源要通过清盘建立明细账或台账,做到账实相符。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加强日常维修、保养,每年年终都应盘点库存一次。

第四十四条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财产物资购入入库时,应清点验收,由保管员签名,出库时应由领用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必须签订协议,按照收取承包款、租金或占用费,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确保财物保值、增值。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应及时带相关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当地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业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将相关合同协议兑现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按照“五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民主决策。

第四十七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备案,并经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八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集体土地、厂房、设施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到“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资产、资源登记业务。

第五十条  发现财产或工程项目损失时应查明原因。属个人责任的,应由责任人承担;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应按程序先行报经批准。

 

第九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除农户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外,其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出租以及建设项目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一式四份,一份入账、一份用于组卷文书档案)。

发包前,应将承包方案,通过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一般采用“先交款、后使用”的办法。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所有签订的合同应统一编号纳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乡镇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档案室,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统一装订成册,分村、分类归档管理。同时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者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三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季后15日前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和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反映。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部门、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六十条  镇(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镇(乡)党委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镇(乡)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六十二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开展村级组织换届前的审计工作,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实施村级财务清理、审计、公开工作。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将加强对“三资”的监管,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

第六十三条  县、镇(乡)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的动态实时监管。

第六十四条  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

第六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中心负责人及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条  各镇(乡)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成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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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 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办〔201553)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成县实际,我们起草了《文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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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 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办〔20155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及二、三产留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三资”。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县级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经站。各镇(乡)纪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村账镇(乡)会计代理中心改名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级由股份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1.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2.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4.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镇(乡)级“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第八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代理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镇(乡)“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5.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监管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开展审计监督,履行“三资”审计任务;

11.规范镇(乡)、村“三资”档案及台账管理。

第九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1.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掌握“三资”变动情况;

4.审核各村“三资”原始凭证,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7.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8.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9.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10.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监管工作;

11.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12.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4.帮助建立村级“三资”台账,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三资”重大事项决议必须有代理会计共同参与;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部门和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8.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9.及时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也要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乡)农经机构和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必须提请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限额(具体由各镇(乡)指导各村确定)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主体项目、附属项目及其它相应设施,下同)必须编制单项预决算,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单项预算应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常规预算、招投标方式及其招投标内容,项目结束时应编制项目决算。

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承包方案应经村级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于项目变更、增加附属项目(工程)或相关设施,导致建设项目变更或追加后的预计造价超越村级班子会议的决定权时,应将建设项目整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责人必须在财务收支预算规定指标内,依据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把好财务收支的审批关。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在财务审核的同时,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员(出纳)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做到“批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报账员(出纳)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按一村一个户头,分村管理,严格坚持账、款及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现金、支票、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出纳)保管,财务印鉴分别由“三资”代理中心会计、村财务主管、村报账员(出纳)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以集体资产以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的村,经镇(乡)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村报账员领取的无固定用途备用金不能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应该按银行有关规定,通过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五章                               资金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财务处理流程,具体为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名→证明人证实→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联审联签→财务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出纳)付款→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入账并反馈公开资料→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单项数额较小的村日常经费的支出(5000元(含)以下),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5000-10000元(含)),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数额比较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10000-20000元(含)),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附书面决议,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20000元以上),还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会议审核同意后,并附书面决议,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

对前期已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同时合同中已有明确支付条件的单项巨大经费支出,按规定要求审核后,可不再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报账员(出纳)不得支付。

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民福利、村干部报酬等款项外,原则上应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式发票。对确属客观情形难以取得正式发票的,且其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则必须由收款方出具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并附详细清单,标注收款方经营地址与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经村董事会(班子联席)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开支事项,须形成书面决议,并附在原始凭证后面入账。

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

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行为无效,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由参与超越权限审批且表示同意的人平均分担,在限定期限内由审批人先予以足额垫交;未经审批擅自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支出票据按月(季)进行审核,未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监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文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农字【2015】37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福利费的管理,村集体经济有经营收入的村应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各项福利费支出具体标准(包括各种慰问、奖励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资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费管理台账,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其发包范围、对象、程序及发包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工程均应编制预算、办理结算,规范变更管理。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精神,对通过筹资筹劳方式兴建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本着节省投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原则,也可以采取议标或包清工等方式进行。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村监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对建设资金的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要规范设置在建工程明细科目,做好工程预付款账务核算和支付进度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成员(代表)会议或村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 

 

第六章                               报账记账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支款事项均须由报账员(出纳)办理。村报账员(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集体经济总账、明细账由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算。

第三十四条  各村要在规定时间内带收支凭证、统一收据本向“三资”代理中心报账。各村的报账周期与报账日期由各镇(乡)“三资”代理中心确定。

如有特殊原因非报账员(出纳)代收各种款项时,一般应在收款后当日向报账员结清,最迟不超过3天;超过期限不结报的,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结报,并依据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公外出或采购集体财物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或采购完毕返回后的7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其他开支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审批后报销。

第三十六条  未登入日记账的预支凭证不能在会计期未结报或期末有未发放完毕的发放清单等凭证时,会计人员应将此类凭证登记入账,不得继续抵库到下一会计期间。

第三十七条  每次报账须填制出纳结报单。出纳结报单余额与日记账余额相符。因各种原因被代理中心退回的票据,未在限期内补报的支出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

第三十九条  统一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按票据领用的先后顺序开具票据,不得拆开。年末应对已启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进行剪角作废(剪角不得剪去编号),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四十条  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领用的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妥善保管,不得出借。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严禁多人保管统一收据。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出借统一收据。

第四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验印存档。

 

第八章  资产及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资产、资源要通过清盘建立明细账或台账,做到账实相符。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加强日常维修、保养,每年年终都应盘点库存一次。

第四十四条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财产物资购入入库时,应清点验收,由保管员签名,出库时应由领用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必须签订协议,按照收取承包款、租金或占用费,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确保财物保值、增值。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应及时带相关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当地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业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将相关合同协议兑现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按照“五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民主决策。

第四十七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备案,并经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八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集体土地、厂房、设施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到“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资产、资源登记业务。

第五十条  发现财产或工程项目损失时应查明原因。属个人责任的,应由责任人承担;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应按程序先行报经批准。

 

第九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除农户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外,其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出租以及建设项目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一式四份,一份入账、一份用于组卷文书档案)。

发包前,应将承包方案,通过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一般采用“先交款、后使用”的办法。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所有签订的合同应统一编号纳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乡镇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档案室,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统一装订成册,分村、分类归档管理。同时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者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三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季后15日前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和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反映。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部门、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六十条  镇(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镇(乡)党委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镇(乡)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六十二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开展村级组织换届前的审计工作,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实施村级财务清理、审计、公开工作。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将加强对“三资”的监管,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

第六十三条  县、镇(乡)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的动态实时监管。

第六十四条  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

第六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中心负责人及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条  各镇(乡)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成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