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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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县府办起草了《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9月5日前反馈至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苏万年,电话:0577-59029058,手机:15257755833(655833),邮箱:272313008@qq.com)。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政令第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委托给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代建机构),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社会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负责协调处理代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县发改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7〕149号)所规定的范围以及由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镇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房集聚建设项目。依据“相对集中,区别对待,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常年有政府投资工程任务,而且有相应建设管理能力、有项目管理经验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其继续管理。其它具体代建范围如下: (一)政府投资的金额在500—10000(含)万元的房建类工程项目原则上由政府代建机构负责全过程代建。 (二)投资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房建类工程项目的政府投资项目、非房建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以前的前期工作,原则上由政府代建机构负责。实施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由政府代建机构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代建方案(由政府代建机构代建,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代建单位进行代建),经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由业主单位负责建设。 第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采用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相分离的分阶段代建方式,也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方式。 分阶段代建方式是指以初步设计批复为节点,分别委托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进行项目阶段管理。前期工作代建指从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报批至完成初步设计审批过程中的代建工作;建设实施代建指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建。 全过程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定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安全、造价控制、报酬、奖励惩罚、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建合同文本应事先报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审查。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建合同副本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代建合同标准文本和代建合同附本备案办法由县发改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社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社会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前向项目使用单位出具履约保函,具体履约保证金额应在项目投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九条 由政府代建机构负责对社会代建单位的资格预审,并提出书面预审意见,报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才可以代建。 第十条 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的代建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任一项: 1、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甲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2、一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行使项目代建期间法人职责,负责前期工作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或全过程代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投标活动和有关合同的签订; (三)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手续(其中政策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主要工作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按合同约定,协助使用单位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 (三)代表项目使用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签订和管理有关合同; (四)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五)组织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六)组织中间验收,负责施工索赔处理; (七)向责任单位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向负责资金拨付的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八)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批; (九)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履行维修义务。 (十一)负责代建合同约定管理服务期内的项目维护保修协调工作; (十二)招标文件或代建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全过程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事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欺骗、伪造等手段取得代建资格; (二)不得采取贿赂、诋毁他人、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者分包中标的代建项目; (四)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在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五)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及项目使用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政府代建机构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配置等; (三)负责筹措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与代建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四)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五)配合项目代建单位办理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人防、等有关手续,配合、监督代建单位项目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六)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七)负责处理项目所在地周边外围关系、村(居)民关系; (八)协助政府完成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并完成代建单位的进场条件; (九)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在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前向县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提交项目代建申请报告。代建申请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采用代建制的模式。 第十八条 县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审核项目代建申请报告后,明确代建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社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无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代建项目,社会代建单位须向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担保(银行保函)的金额应控制在代建管理费的50%-80%。有设计、施工任务的代建项目,社会代建单位须向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应控制在代建管理费的20%-50%。履约担保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建方式,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或代建合同中确定。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前向使用单位出具履约保函。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中标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协助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有关工程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上述合同的履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实行限额设计。严禁在施工中随意变更设计和增加投资。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县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变更、调整概算: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对项目影响较大的; (四)因国家标准重大变更对项目影响较大的; (五)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 (六)概算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七)调整规模超过可研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八)其他需要变更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参与单位建立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七条 在代建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代建项目的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在代建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满后结束后,代建项目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代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实施期间,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管,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代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县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编制和下达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及时、足额的缴入财政专户。由政府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在政府代建机构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县财政局依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将建设资金(含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拨付给政府代建机构。 由社会代建单位代建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管理。先由使用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依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含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再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给社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政府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政府代建机构应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社会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和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的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用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实施代建的项目,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批注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和项目使用单位前期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县财政局一并核定,计入项目总投资,在项目概算中单独列项。 社会代建项目的基建代建管理费总额最高控制数的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根据最高控制额以内由招投标确定。 政府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最高限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应按实施项目进度支付,而且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竣工交付满1年后10日内完成支付。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成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扣除10%的代建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项目业主有权追究代建单位相应的责任。因代建单位管理严重失职而发生严重事故的,项目业主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过程内容和保证过程质量的条件下)所节约的部分建设资金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 社会代建单位代建的项目,奖励资金按项目节约资金的20%计提,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政府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奖励资金按项目节约资金的5%计提。奖励资金的80%用于补充政府代建机构的办公经费,20%用于奖励个人。 前款所规定的节约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共同认定,奖励金额需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鼓励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提高过程质量,创建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对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瓯江杯”优质工程的,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其它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审批。文成县社会代建单位资格申请表和基建代建管理费总额最高控制数的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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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县府办起草了《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9月5日前反馈至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苏万年,电话:0577-59029058,手机:15257755833(655833),邮箱:272313008@qq.com)。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政令第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委托给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代建机构),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社会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负责协调处理代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县发改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7〕149号)所规定的范围以及由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镇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房集聚建设项目。依据“相对集中,区别对待,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常年有政府投资工程任务,而且有相应建设管理能力、有项目管理经验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其继续管理。其它具体代建范围如下: (一)政府投资的金额在500—10000(含)万元的房建类工程项目原则上由政府代建机构负责全过程代建。 (二)投资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房建类工程项目的政府投资项目、非房建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以前的前期工作,原则上由政府代建机构负责。实施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由政府代建机构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代建方案(由政府代建机构代建,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代建单位进行代建),经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由业主单位负责建设。 第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采用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相分离的分阶段代建方式,也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方式。 分阶段代建方式是指以初步设计批复为节点,分别委托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进行项目阶段管理。前期工作代建指从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报批至完成初步设计审批过程中的代建工作;建设实施代建指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建。 全过程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定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安全、造价控制、报酬、奖励惩罚、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建合同文本应事先报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审查。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建合同副本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代建合同标准文本和代建合同附本备案办法由县发改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社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社会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前向项目使用单位出具履约保函,具体履约保证金额应在项目投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九条 由政府代建机构负责对社会代建单位的资格预审,并提出书面预审意见,报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才可以代建。 第十条 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的代建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任一项: 1、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甲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2、一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行使项目代建期间法人职责,负责前期工作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或全过程代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投标活动和有关合同的签订; (三)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手续(其中政策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主要工作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按合同约定,协助使用单位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 (三)代表项目使用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签订和管理有关合同; (四)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五)组织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六)组织中间验收,负责施工索赔处理; (七)向责任单位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向负责资金拨付的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八)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批; (九)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履行维修义务。 (十一)负责代建合同约定管理服务期内的项目维护保修协调工作; (十二)招标文件或代建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全过程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事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欺骗、伪造等手段取得代建资格; (二)不得采取贿赂、诋毁他人、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者分包中标的代建项目; (四)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在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五)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及项目使用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政府代建机构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配置等; (三)负责筹措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与代建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四)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五)配合项目代建单位办理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人防、等有关手续,配合、监督代建单位项目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六)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七)负责处理项目所在地周边外围关系、村(居)民关系; (八)协助政府完成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并完成代建单位的进场条件; (九)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在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前向县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提交项目代建申请报告。代建申请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采用代建制的模式。 第十八条 县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审核项目代建申请报告后,明确代建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社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无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代建项目,社会代建单位须向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担保(银行保函)的金额应控制在代建管理费的50%-80%。有设计、施工任务的代建项目,社会代建单位须向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应控制在代建管理费的20%-50%。履约担保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建方式,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或代建合同中确定。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前向使用单位出具履约保函。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中标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协助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有关工程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上述合同的履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实行限额设计。严禁在施工中随意变更设计和增加投资。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县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变更、调整概算: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对项目影响较大的; (四)因国家标准重大变更对项目影响较大的; (五)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 (六)概算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七)调整规模超过可研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八)其他需要变更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参与单位建立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七条 在代建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代建项目的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在代建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满后结束后,代建项目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代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实施期间,政府投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管,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代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县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编制和下达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及时、足额的缴入财政专户。由政府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在政府代建机构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县财政局依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将建设资金(含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拨付给政府代建机构。 由社会代建单位代建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管理。先由使用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依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含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再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给社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政府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政府代建机构应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社会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和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的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用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实施代建的项目,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批注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和项目使用单位前期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县财政局一并核定,计入项目总投资,在项目概算中单独列项。 社会代建项目的基建代建管理费总额最高控制数的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根据最高控制额以内由招投标确定。 政府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最高限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应按实施项目进度支付,而且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竣工交付满1年后10日内完成支付。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成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扣除10%的代建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项目业主有权追究代建单位相应的责任。因代建单位管理严重失职而发生严重事故的,项目业主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过程内容和保证过程质量的条件下)所节约的部分建设资金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 社会代建单位代建的项目,奖励资金按项目节约资金的20%计提,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政府代建机构代建的项目,奖励资金按项目节约资金的5%计提。奖励资金的80%用于补充政府代建机构的办公经费,20%用于奖励个人。 前款所规定的节约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共同认定,奖励金额需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鼓励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提高过程质量,创建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对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瓯江杯”优质工程的,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其它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审批。文成县社会代建单位资格申请表和基建代建管理费总额最高控制数的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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