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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7-01-22 00:00:00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关于征求《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现将《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如有意见的请于201724日前反馈至县财政局办公室王彬彬处,联系电话:67865596

 

    附件:《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2

 

 

 

 

 

 

 

 

 

 

 

 

 

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强化国有出租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097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县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占有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方式供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  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二)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和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报批的审核管理,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落实国有出租资产具体管理责任。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和具体管理,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报批手续;负责及时足额收缴租金、依法缴税、解缴租金收入、代收附带款项,确保国有出租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治安、消防等责任的落实;负责国有出租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其中:年租金(年租金评估价格,下同)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租;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续租),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租。

(一)公开招租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披露招租信息,应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招租条件、招租底价、公告日期、时限等内容,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时,若交易价格低于招租底价,应暂停交易,获得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继续开展交易。

第九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经公开招租后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该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招租底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二)前期投入较大有意续租的,承租人在距租赁合同到期3个月内可以提出协议续租,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新评估价格,再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该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新评估价格。租赁价格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确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构建物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审批、备案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新出租的国有资产或原租赁到期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须在新出租行为产生3个月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完整资料,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出租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同意后报批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依租赁价格为准筛选上报县政府;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一)国有资产出租的书面申请;

(二)国有资产以前年度的出租合同;

(三)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拟出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和规划用途等资料;

(四)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答复等相关工作。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出具有签署意见的《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作为开展国有资产出租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四)税费负担;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的情况;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八)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章 租金及收入的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扣除依法应缴纳的税费、评估费、佣金等相关费用外,统一上缴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出租资产时为承租方附带提供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时,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及时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一旦发现可能损害国有资产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责,确保租赁合同的切实履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对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违规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三)故意拆分国有资产以逃避公开招租,或串通评估机构压低评估价格;

(四)未按合同约定而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以租金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9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附件

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代码

详细地址

数量

面积

账面价值

不动产权证书

上期租金

当期租金

出租(出借)     起止日期

备注

  

 

 

 

 

                                  (公章)

                                   

 

 

 

 

 

 

 

                                      (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上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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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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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如有意见的请于201724日前反馈至县财政局办公室王彬彬处,联系电话:67865596

 

    附件:《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2

 

 

 

 

 

 

 

 

 

 

 

 

 

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强化国有出租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097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县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占有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方式供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  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二)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和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报批的审核管理,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落实国有出租资产具体管理责任。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和具体管理,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报批手续;负责及时足额收缴租金、依法缴税、解缴租金收入、代收附带款项,确保国有出租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治安、消防等责任的落实;负责国有出租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其中:年租金(年租金评估价格,下同)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租;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续租),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租。

(一)公开招租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披露招租信息,应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招租条件、招租底价、公告日期、时限等内容,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时,若交易价格低于招租底价,应暂停交易,获得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继续开展交易。

第九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经公开招租后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该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招租底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二)前期投入较大有意续租的,承租人在距租赁合同到期3个月内可以提出协议续租,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新评估价格,再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该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新评估价格。租赁价格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确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构建物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审批、备案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新出租的国有资产或原租赁到期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须在新出租行为产生3个月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完整资料,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出租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同意后报批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依租赁价格为准筛选上报县政府;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一)国有资产出租的书面申请;

(二)国有资产以前年度的出租合同;

(三)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拟出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和规划用途等资料;

(四)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答复等相关工作。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出具有签署意见的《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作为开展国有资产出租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四)税费负担;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的情况;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八)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章 租金及收入的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扣除依法应缴纳的税费、评估费、佣金等相关费用外,统一上缴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出租资产时为承租方附带提供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时,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及时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一旦发现可能损害国有资产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责,确保租赁合同的切实履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对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违规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三)故意拆分国有资产以逃避公开招租,或串通评估机构压低评估价格;

(四)未按合同约定而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以租金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9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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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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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不动产权证书

上期租金

当期租金

出租(出借)     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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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上报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