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文成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
||||
关于征求《文成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现将《文成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如有意见的请于2017年2月4日前反馈至县财政局办公室王彬彬处,联系电话:67865596。 附件:《文成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年1月22日
文成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创新壮大村集体经济新模式,规范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旨在壮大村集体经济扶持方式的改变,通过实现政府扶持政策导向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将投资基金投向产业发展,努力实现投资收益,确保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来源。 第三条 投资基金由县政府主导设立,初期规模为5800万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今后根据投资基金运作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四条 投资基金运行管理应坚持“政策导向、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安全稳健”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为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县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县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批准基金投资计划、基金重大投资或退出项目,协调解决基金管理运行重大问题。 第六条 委托文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运营机构。 主要职责:根据县财政局委托,负责收集和汇总投资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后提出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退出 第七条 基金投资途径: (一)农村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包括土地资源利用、太阳能风能利用、水电开发等具有一定经济回报项目。如:发展光伏产业、水电站建设项目等。 (二)股权投资。选择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如:购买电站部分股权。 (三)置换国有企业债务。 (四)基金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采取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方式,提高资金收益率。 (五)经县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八条 投资决策的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审核、初步调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评审、管委会批准(或报备)等程序。 第九条 投资决策前,县国投公司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就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案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根据县国投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县管委会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经县管委会批准或报备后,应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国投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县国投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县国投公司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完成项目投资,并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投后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县国投公司应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确定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符合约定退出条件时,及时退出。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退出、股东回购退出、清算退出等。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县管委会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退出的一般程序是:县国投公司提出、县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县管委会批准(或报备)等。 第十四条 在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发现影响基金投资资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经县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县管委会根据评审建议进行批准后,由县国投公司及时办理退出事项。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管理运作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引入第三方评审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第十七条 县国投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投资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十八条 县国投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第十九条 投资基金存放银行通过公开方式竞争选择,存放银行为投资基金单独开设账户,其资金存放、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章 权益归属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所有权归属县财政局所有。 第二十一条 县国投公司每年按时将投资收益上缴到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统筹安排,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用于村级运行经费、公益事业等。 第二十二条 在安排收益资金时,原则上按照投资收益金额0.5%的比例支付给县国投公司,作为委托管理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县国投公司应及时报送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县国投公司须提交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管委会应定期会同县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
||||
关于征求《文成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现将《文成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如有意见的请于2017年2月4日前反馈至县财政局办公室王彬彬处,联系电话:67865596。 附件:《文成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年1月22日
文成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创新壮大村集体经济新模式,规范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旨在壮大村集体经济扶持方式的改变,通过实现政府扶持政策导向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将投资基金投向产业发展,努力实现投资收益,确保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来源。 第三条 投资基金由县政府主导设立,初期规模为5800万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今后根据投资基金运作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四条 投资基金运行管理应坚持“政策导向、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安全稳健”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为县壮大村集体经济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县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县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批准基金投资计划、基金重大投资或退出项目,协调解决基金管理运行重大问题。 第六条 委托文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运营机构。 主要职责:根据县财政局委托,负责收集和汇总投资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后提出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退出 第七条 基金投资途径: (一)农村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包括土地资源利用、太阳能风能利用、水电开发等具有一定经济回报项目。如:发展光伏产业、水电站建设项目等。 (二)股权投资。选择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如:购买电站部分股权。 (三)置换国有企业债务。 (四)基金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采取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方式,提高资金收益率。 (五)经县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八条 投资决策的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审核、初步调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评审、管委会批准(或报备)等程序。 第九条 投资决策前,县国投公司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就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案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根据县国投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县管委会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经县管委会批准或报备后,应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国投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县国投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县国投公司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完成项目投资,并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投后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县国投公司应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确定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符合约定退出条件时,及时退出。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退出、股东回购退出、清算退出等。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县管委会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退出的一般程序是:县国投公司提出、县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县管委会批准(或报备)等。 第十四条 在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发现影响基金投资资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经县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县管委会根据评审建议进行批准后,由县国投公司及时办理退出事项。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管理运作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引入第三方评审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第十七条 县国投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投资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十八条 县国投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第十九条 投资基金存放银行通过公开方式竞争选择,存放银行为投资基金单独开设账户,其资金存放、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章 权益归属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所有权归属县财政局所有。 第二十一条 县国投公司每年按时将投资收益上缴到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统筹安排,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用于村级运行经费、公益事业等。 第二十二条 在安排收益资金时,原则上按照投资收益金额0.5%的比例支付给县国投公司,作为委托管理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县国投公司应及时报送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县国投公司须提交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管委会应定期会同县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