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成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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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府法制办起草了《文成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1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县府法制办(联系人:万丽君;联系电话:59026036;邮箱:648911483@qq.com)。
附件:《文成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文成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县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科室,含法制员,下同)负责实施。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法制机构可以邀请部门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由承办的行政执法机关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核报告1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三)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六)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作出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科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二)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办理机关(科室)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的,予以审核; (三)不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办理机关(科室),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科室)对报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办理机关(科室)对法制机构(科室)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科室)提出书面异议,法制机构(科室)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理机关(科室)。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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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府法制办起草了《文成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1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县府法制办(联系人:万丽君;联系电话:59026036;邮箱:648911483@qq.com)。
附件:《文成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文成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县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科室,含法制员,下同)负责实施。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法制机构可以邀请部门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由承办的行政执法机关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核报告1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三)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六)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作出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科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二)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办理机关(科室)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的,予以审核; (三)不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办理机关(科室),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科室)对报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办理机关(科室)对法制机构(科室)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科室)提出书面异议,法制机构(科室)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理机关(科室)。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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