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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17 16:15:06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县府法制办起草了《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1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县府法制办(联系人:万丽君;联系电话:59026036;邮箱:648911483@qq.com)。

 

附件:《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以及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使用及制度安排;

(五) 一定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重要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 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决定、执行和监督等程序进行。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经县长或分管县长批准,由承办单位直接起草决策草案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起 草

 

第五条  决策草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  决策草案涉及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作部门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其他工作部门对决策草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后仍不成达到一致意见的,应专题报请县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第七条  决策草案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承办单位还应当听取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文成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分歧意见 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

(三)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代表,确保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具体组织工作按照《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可能导致较大公共投入或者增加较大社会成本的;

(四)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论证的。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承办单位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承办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等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草案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自行组织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起草说明,经其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其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经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县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作出明确结论,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没有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建议;

(二)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政府常务会议就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由县长签发予以公布,或县长同意后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

(二)作出修改决定。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县长签发予以公布,或县长同意后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公布;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修改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再安排重新审议决定。

(三)作出暂缓决定。暂缓期间,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县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决定。暂缓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四)作出不同意决定。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当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决策事项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决策方案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第四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县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政府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县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四章  决策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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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1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县府法制办起草了《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1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县府法制办(联系人:万丽君;联系电话:59026036;邮箱:648911483@qq.com)。

 

附件:《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以及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使用及制度安排;

(五) 一定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重要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 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决定、执行和监督等程序进行。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经县长或分管县长批准,由承办单位直接起草决策草案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起 草

 

第五条  决策草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  决策草案涉及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作部门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其他工作部门对决策草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后仍不成达到一致意见的,应专题报请县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第七条  决策草案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承办单位还应当听取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文成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分歧意见 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

(三)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代表,确保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具体组织工作按照《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可能导致较大公共投入或者增加较大社会成本的;

(四)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论证的。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承办单位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承办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等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草案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自行组织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起草说明,经其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其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经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县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作出明确结论,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没有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建议;

(二)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政府常务会议就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由县长签发予以公布,或县长同意后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

(二)作出修改决定。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县长签发予以公布,或县长同意后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公布;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修改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再安排重新审议决定。

(三)作出暂缓决定。暂缓期间,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县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决定。暂缓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四)作出不同意决定。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当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决策事项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决策方案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第四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县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政府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县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四章  决策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