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7-0698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2-27 10:48:45浏览次数: 来源:县国土局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做好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的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公路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沿线主体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具体范围根据施工图或其他相关资料划定。弃渣场、堆料场、拌和料场、施工便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需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下山埋压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国有土地,其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工程建设范围内属于交通、水利、市政等国有公共设施用地,该段公路改建工程主线压覆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手续。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6.0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3.0万元/亩。

二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5.4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7万元/亩。

三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4万元/亩。

四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2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1万元/亩。

四、征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文成县樟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集体耕地的,安置留地采用折算货币方式补偿。补偿费用按征收的耕地面积计算,其中一类片区15万元/亩,二类片区11万元/亩,三类片区5万元/亩,四类片区2万元/亩。

五、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的范围,租赁耕地的,给予征地的统一年产值补偿,租赁时限按工程实际需要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退还给原单位使用,并增付一年补偿费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租赁林地、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减半补偿。

五、青苗、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的土地作为耕地补偿的,其范围内的零星树木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12万元、水稻田每亩0.08万元、旱地每亩0.06万元。

(二)村间水泥道路和水泥道坦每平方补偿30—60元。

(三)生活用水设施和农田排灌设施,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水源变更的,按现状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中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偿80元。

(四)工程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速公路和市域铁路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81号文件规定的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五)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受损或截断的,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通行。

(六)坟墓迁移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安置费3500元,由坟主迁移至指定的生态公墓;无主坟墓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该村村委会迁移安置。原坟墓土地每穴扣除10平方米作于公墓建造用地,剩余坟墓土地面积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七)水井每口补偿200-500元,砖石结构粪坑每个补偿200-500元,化粪池每处500-700元。

(八)简易房补偿标准为300元/㎡、200元/㎡、100元/㎡、50元/㎡四档(等级分类见附表五)。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九)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所属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文成县樟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房屋被征收的,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予以一次性结清。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建设公寓式住宅,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政策处理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有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以确权登记的,按照可以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产权调换按照下列规定置换相应建筑面积:

1、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确定应安置面积或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应安置面积。

2、经认定为合法附属用房,且现状为居住性质的,可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3、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审批的建筑面积1:1或占地面积1:3安置。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统一按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四)安置面积中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建安成本价18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樟台片安置房按优惠价3550元/平方米结算,二中片安置房按优惠价5500元/平方米结算,龙川片安置房按优惠价33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五)安置房套型选择:按应安置面积选择设计的套型,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套型设计标准按建筑面积80㎡、100㎡、120㎡、130㎡进行设计(按实际设计套型确定)。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七)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700元的补足700元。在高层或小高层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期按24个月后的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未在36个月内交付新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后,再按原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被征收房屋底层房有合法经营户的,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歇业的,按原房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九)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6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

第六条  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文成县樟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外(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

一、安排地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造价补偿标准:房屋等级的划分按原房屋结构、质量、成新、现有使用价值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包括房屋装修在内),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结构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框架

900

800

700

600

砖混

750

650

550

400

砖木

500

450

380

300

300

260

220

150

说明:房屋等级分类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分配的依据,宅基地安置以“自然间”为单位安排落实,宅基地面积以当地统一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或少于安置地基面积的,按土地评估价以货币形式找补。

三、房屋征收安置应当与当地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脱贫、旧村改造、村庄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监管”。

四、原房屋底层原有合法经营户的,因征收造成歇业的,按房屋底层的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发放每平方米300-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五、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周转房的租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临时周转房的租金发放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安置地基在12个月内落实的(基建期1年),不再发放临时周转房租金,超过12个月落实的,按实际月数补发租金。搬迁费按县城规划区内标准执行。

六、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并给予统一安排宅基地。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丈量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按县城规划区内标准执行。

第七条  房屋征收其他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产权调换的面积。

三、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补偿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六、安置房建筑标准及分配:按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安置房的分配定位采用摸文办法确定,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

八、安置套房面积超出原征收面积部分的相关契税、交易费等其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费由征收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奖惩措施

(一)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可申请增购,增购后合计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五倍,增购价格樟台片安置房按优惠价3550元/平方米结算,二中片安置房按优惠价5500元/平方米结算,龙川片安置房按优惠价3300元/平方米结算,

(二)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500元/㎡奖励。并在签订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的,每间(套)给予2000-4000元奖励。

(三)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得参加摸文安置,待其他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认购后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安置。

二、县城规划区外的奖惩规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的,每间(套)给予奖励3000元。

(二)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并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安置。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责任

一、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落实奖惩措施。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工作班子,落实专人,尽责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全力支持,主动服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征地红线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职能部门依法划定,房屋征收或补偿范围以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或补偿公告为准。征收或补偿范围确定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租赁房屋等活动。

三、征用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与县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协议,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对已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四、乡镇政策处理征地工作经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工作经费按乡镇管辖范围征地补偿详细清单总金额的5%实行总额包干。该经费作为乡镇政府在该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所有费用,以及维护现场施工环境等未列入政策处理内容的其它零星费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此前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7-0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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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2-27 10:48:45 浏览次数: 来源:县国土局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做好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的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公路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沿线主体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具体范围根据施工图或其他相关资料划定。弃渣场、堆料场、拌和料场、施工便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需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下山埋压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国有土地,其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工程建设范围内属于交通、水利、市政等国有公共设施用地,该段公路改建工程主线压覆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手续。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6.0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3.0万元/亩。

二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5.4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7万元/亩。

三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4万元/亩。

四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2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1万元/亩。

四、征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文成县樟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集体耕地的,安置留地采用折算货币方式补偿。补偿费用按征收的耕地面积计算,其中一类片区15万元/亩,二类片区11万元/亩,三类片区5万元/亩,四类片区2万元/亩。

五、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的范围,租赁耕地的,给予征地的统一年产值补偿,租赁时限按工程实际需要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退还给原单位使用,并增付一年补偿费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租赁林地、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减半补偿。

五、青苗、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的土地作为耕地补偿的,其范围内的零星树木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12万元、水稻田每亩0.08万元、旱地每亩0.06万元。

(二)村间水泥道路和水泥道坦每平方补偿30—60元。

(三)生活用水设施和农田排灌设施,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水源变更的,按现状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中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偿80元。

(四)工程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速公路和市域铁路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81号文件规定的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五)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受损或截断的,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通行。

(六)坟墓迁移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安置费3500元,由坟主迁移至指定的生态公墓;无主坟墓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该村村委会迁移安置。原坟墓土地每穴扣除10平方米作于公墓建造用地,剩余坟墓土地面积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七)水井每口补偿200-500元,砖石结构粪坑每个补偿200-500元,化粪池每处500-700元。

(八)简易房补偿标准为300元/㎡、200元/㎡、100元/㎡、50元/㎡四档(等级分类见附表五)。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九)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所属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文成县樟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房屋被征收的,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予以一次性结清。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建设公寓式住宅,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政策处理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有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以确权登记的,按照可以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产权调换按照下列规定置换相应建筑面积:

1、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确定应安置面积或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应安置面积。

2、经认定为合法附属用房,且现状为居住性质的,可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3、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审批的建筑面积1:1或占地面积1:3安置。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统一按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四)安置面积中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建安成本价18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樟台片安置房按优惠价3550元/平方米结算,二中片安置房按优惠价5500元/平方米结算,龙川片安置房按优惠价33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五)安置房套型选择:按应安置面积选择设计的套型,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套型设计标准按建筑面积80㎡、100㎡、120㎡、130㎡进行设计(按实际设计套型确定)。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七)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700元的补足700元。在高层或小高层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期按24个月后的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未在36个月内交付新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后,再按原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被征收房屋底层房有合法经营户的,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歇业的,按原房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九)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6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

第六条  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文成县樟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外(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

一、安排地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造价补偿标准:房屋等级的划分按原房屋结构、质量、成新、现有使用价值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包括房屋装修在内),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结构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框架

900

800

700

600

砖混

750

650

550

400

砖木

500

450

380

300

300

260

220

150

说明:房屋等级分类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分配的依据,宅基地安置以“自然间”为单位安排落实,宅基地面积以当地统一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或少于安置地基面积的,按土地评估价以货币形式找补。

三、房屋征收安置应当与当地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脱贫、旧村改造、村庄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监管”。

四、原房屋底层原有合法经营户的,因征收造成歇业的,按房屋底层的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发放每平方米300-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五、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周转房的租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临时周转房的租金发放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安置地基在12个月内落实的(基建期1年),不再发放临时周转房租金,超过12个月落实的,按实际月数补发租金。搬迁费按县城规划区内标准执行。

六、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并给予统一安排宅基地。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丈量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按县城规划区内标准执行。

第七条  房屋征收其他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产权调换的面积。

三、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补偿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六、安置房建筑标准及分配:按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安置房的分配定位采用摸文办法确定,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

八、安置套房面积超出原征收面积部分的相关契税、交易费等其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费由征收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奖惩措施

(一)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可申请增购,增购后合计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五倍,增购价格樟台片安置房按优惠价3550元/平方米结算,二中片安置房按优惠价5500元/平方米结算,龙川片安置房按优惠价3300元/平方米结算,

(二)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500元/㎡奖励。并在签订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的,每间(套)给予2000-4000元奖励。

(三)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得参加摸文安置,待其他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认购后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安置。

二、县城规划区外的奖惩规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的,每间(套)给予奖励3000元。

(二)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并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安置。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责任

一、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落实奖惩措施。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工作班子,落实专人,尽责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全力支持,主动服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征地红线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职能部门依法划定,房屋征收或补偿范围以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或补偿公告为准。征收或补偿范围确定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租赁房屋等活动。

三、征用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与县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协议,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对已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四、乡镇政策处理征地工作经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工作经费按乡镇管辖范围征地补偿详细清单总金额的5%实行总额包干。该经费作为乡镇政府在该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所有费用,以及维护现场施工环境等未列入政策处理内容的其它零星费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G322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此前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