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文成县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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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域旅游”创建,助推文成旅游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县旅游功能区牵头起草了《文成县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4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联系人:钟王敏,联系电话:59026203,邮箱:89803395@qq.com,传真:67833799。 文成县民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域旅游”创建,助推文成旅游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法〔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 深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委农〔2016〕106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若干意见》(文政发〔2011〕3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原则上各乡镇中心城区不安排民宿布点) 本办法所指的民宿集中村是民宿布点较多的村。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布点的民宿点及民宿集中村。
第二章 民宿规模及申办条件 第五条 民宿规模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面积不限),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用于经营的层数不超过4层。 第六条 民宿申办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取得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准予申报登记。 (二)民宿的建筑设施。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房屋质量安全。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三)民宿的消防安全标准。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2.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4.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5.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6.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8.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9.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0.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 (四)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章 申办审批 第七条 依据“惠民、便民”原则,及时为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一)业主提交文成县民宿申请表(见附件2),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当地乡镇政府; (二)当地乡镇政府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结构安全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查,将符合民宿基本条件要求的申报单位函告县消防、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县公安消防、农办、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实地勘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补充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 (五)经审批同意的申报单位凭联审联签单及其它证明材料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县公安机关在审批《特种行业许可证》(见附件4)时,经营用房的安全和合法证明以文成县民宿申请表为依据; (六)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民宿经营户”经营牌子。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取得民宿经营相关证件,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通过后取得“民宿经营户”经营牌子的,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一)根据《文成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见附件5)评分,总分值为200分,达标分为100分。补助金额分3档,评分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4000元、6000元和8000元的补助。 (二)民宿点年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每个客房年补助2000元(以公安登记系统录入的县外住客数据为依据)。 (三)获得省级、市级官方组织授予的“优秀民宿”等荣誉称号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 (四)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民宿项目,或租赁国有、村集体资产发展大众化民宿、青年旅舍及国内外知名酒店或民宿管理集团在文成开发连锁化经营民宿、民宿村发展民宿,并通过专业设计公司设计包装的民宿(设计方案报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鼓励民宿村以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注册独立公司)经营模式发展规模化民宿产业,年接待1万人次(含)(以公安登记系统录入的县外住客数据为依据)以上的,当年给予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注册独立公司)10万元奖励。 (六)鼓励民宿电商化营销,全额补助自营业当年起两年内电商平台网上交易产生的服务费;对完成年总交易床位数300张(含)以上的电商给予1万元奖励。 (七)加大民宿集中村资金投入,每个经由县民宿领导小组认定的民宿集中村,补助70万到100万资金,用以村居基础设施、村庄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宿床位在100张(含)以上或当年规划建设民宿产业发展的村居可优先列入“民宿集中村”建设等项目安排。 (八)保障建设用地,建设开发民宿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九)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户信用评定情况加大对农民建设提升民宿的信贷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注册独立公司)投资开发项目。 (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民宿集聚地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户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补助开通电子化结算方式前2年所产生的费用(以银行提供的费用清单为依据,每户每年一次性补助最高为3000元(含))。 (十一)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宿,可整合资源实行“景区+民宿”旅游抱团营销模式进行捆绑销售,享受国有景区门票8折优惠。 (十二)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文成旅游,入住民宿1晚年累计人次在200人(含)-1000人的,按5元/人对地接社进行奖励;入住民宿1晚年累计人次在1000人(含)以上的,按10元/人对地接社进行奖励。 第九条 县旅游部门应将民宿宣传营销统一纳入文成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成立文成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县旅游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旅游功能区、县委农办(农业局)、县考绩办、县发改、县经信、县公安、县财政、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县住建、县卫计、县环保、县安监、县市场监管、县金融办、县公安消防部门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温州百丈漈-飞云湖风景旅游管委会,管委会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和联合执法等指导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乡村民宿培育工作的协调,制订计划,落实经费,督查考核,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见附件1),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要求,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使用管理规范,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成立农业综合开发合作社(注册独立公司),全县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由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民政部门依法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当地乡镇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移交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县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五条 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奖励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自行终止。
附件:1.文成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文成县民宿申请表 3.文成县民宿联审联签表 4.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 5.文成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
附件1
文成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温州百丈漈-飞云湖风景旅游管委会、县委农办(农业局):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民宿补助资金核定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民宿产业发展的服务、统筹管理、培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考绩办:负责将民宿培育工作组织建设、工作落实及成效等纳入对县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年度考核内容。 县发改局:负责将民宿建设投资纳入服务业投资;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经信局:负责衔接民宿企业与电商企业的营销。 公安局: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治安部门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工作,派出所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民宿专项资金的整合统筹,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县住建局:逐步建立健全民宿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乡镇抓好民宿质量安全使用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镇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监督民宿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县金融办:涉农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民宿建设,并在民宿建设上给予信贷支持及利率上的优惠。 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属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依法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相关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民宿的发展申报、审核、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整体发展民宿集中村的,要负责组织好管理服务机构,便于统筹管理。
附件2 文成县乡村民宿申请表
附件3
文成县民宿联审联签表
附件4 编号:
浙 江 省 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民宿、农家乐)
单 位 名 称 经 营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浙江省公安厅制
附件5
文成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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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域旅游”创建,助推文成旅游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县旅游功能区牵头起草了《文成县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4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文成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联系人:钟王敏,联系电话:59026203,邮箱:89803395@qq.com,传真:67833799。 文成县民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域旅游”创建,助推文成旅游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法〔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 深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委农〔2016〕106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若干意见》(文政发〔2011〕3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原则上各乡镇中心城区不安排民宿布点) 本办法所指的民宿集中村是民宿布点较多的村。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布点的民宿点及民宿集中村。
第二章 民宿规模及申办条件 第五条 民宿规模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面积不限),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用于经营的层数不超过4层。 第六条 民宿申办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取得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准予申报登记。 (二)民宿的建筑设施。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房屋质量安全。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三)民宿的消防安全标准。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2.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4.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5.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6.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8.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9.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0.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 (四)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章 申办审批 第七条 依据“惠民、便民”原则,及时为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一)业主提交文成县民宿申请表(见附件2),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当地乡镇政府; (二)当地乡镇政府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结构安全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查,将符合民宿基本条件要求的申报单位函告县消防、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县公安消防、农办、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实地勘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补充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 (五)经审批同意的申报单位凭联审联签单及其它证明材料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县公安机关在审批《特种行业许可证》(见附件4)时,经营用房的安全和合法证明以文成县民宿申请表为依据; (六)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民宿经营户”经营牌子。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取得民宿经营相关证件,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通过后取得“民宿经营户”经营牌子的,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一)根据《文成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见附件5)评分,总分值为200分,达标分为100分。补助金额分3档,评分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4000元、6000元和8000元的补助。 (二)民宿点年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每个客房年补助2000元(以公安登记系统录入的县外住客数据为依据)。 (三)获得省级、市级官方组织授予的“优秀民宿”等荣誉称号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 (四)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民宿项目,或租赁国有、村集体资产发展大众化民宿、青年旅舍及国内外知名酒店或民宿管理集团在文成开发连锁化经营民宿、民宿村发展民宿,并通过专业设计公司设计包装的民宿(设计方案报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鼓励民宿村以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注册独立公司)经营模式发展规模化民宿产业,年接待1万人次(含)(以公安登记系统录入的县外住客数据为依据)以上的,当年给予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注册独立公司)10万元奖励。 (六)鼓励民宿电商化营销,全额补助自营业当年起两年内电商平台网上交易产生的服务费;对完成年总交易床位数300张(含)以上的电商给予1万元奖励。 (七)加大民宿集中村资金投入,每个经由县民宿领导小组认定的民宿集中村,补助70万到100万资金,用以村居基础设施、村庄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宿床位在100张(含)以上或当年规划建设民宿产业发展的村居可优先列入“民宿集中村”建设等项目安排。 (八)保障建设用地,建设开发民宿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九)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户信用评定情况加大对农民建设提升民宿的信贷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注册独立公司)投资开发项目。 (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民宿集聚地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户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补助开通电子化结算方式前2年所产生的费用(以银行提供的费用清单为依据,每户每年一次性补助最高为3000元(含))。 (十一)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宿,可整合资源实行“景区+民宿”旅游抱团营销模式进行捆绑销售,享受国有景区门票8折优惠。 (十二)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文成旅游,入住民宿1晚年累计人次在200人(含)-1000人的,按5元/人对地接社进行奖励;入住民宿1晚年累计人次在1000人(含)以上的,按10元/人对地接社进行奖励。 第九条 县旅游部门应将民宿宣传营销统一纳入文成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成立文成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县旅游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旅游功能区、县委农办(农业局)、县考绩办、县发改、县经信、县公安、县财政、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县住建、县卫计、县环保、县安监、县市场监管、县金融办、县公安消防部门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温州百丈漈-飞云湖风景旅游管委会,管委会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和联合执法等指导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乡村民宿培育工作的协调,制订计划,落实经费,督查考核,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见附件1),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要求,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使用管理规范,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成立农业综合开发合作社(注册独立公司),全县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由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民政部门依法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当地乡镇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移交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县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五条 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奖励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自行终止。
附件:1.文成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文成县民宿申请表 3.文成县民宿联审联签表 4.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 5.文成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
附件1
文成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温州百丈漈-飞云湖风景旅游管委会、县委农办(农业局):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民宿补助资金核定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民宿产业发展的服务、统筹管理、培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考绩办:负责将民宿培育工作组织建设、工作落实及成效等纳入对县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年度考核内容。 县发改局:负责将民宿建设投资纳入服务业投资;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经信局:负责衔接民宿企业与电商企业的营销。 公安局: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治安部门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工作,派出所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民宿专项资金的整合统筹,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县住建局:逐步建立健全民宿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乡镇抓好民宿质量安全使用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镇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监督民宿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县金融办:涉农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民宿建设,并在民宿建设上给予信贷支持及利率上的优惠。 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属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依法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相关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民宿的发展申报、审核、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整体发展民宿集中村的,要负责组织好管理服务机构,便于统筹管理。
附件2 文成县乡村民宿申请表
附件3
文成县民宿联审联签表
附件4 编号:
浙 江 省 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民宿、农家乐)
单 位 名 称 经 营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浙江省公安厅制
附件5
文成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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