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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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文成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5月24日至6月5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344908472@qq.com 联系电话:0577-67865596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财政局 2017年5月24日
文成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切实规范“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建城区范围内的美丽集镇建设项目,一部分是除建城区外的美丽村乡村创建项目。按范围分为玉泉侨情枫彩带、云江秀水闲情带、山水奇观寻幽带及刘基故里民俗带等四条景观带涉及的村庄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项目性质分为“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和“美丽集镇”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严格控制“中国美丽乡村”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只能使用在村庄入口形象景观提升、村庄道路改造、房屋立面改造、破旧房屋拆除、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给水管网、垃圾处理环保设施、村民活动中心(含老人活动中心)改造、村庄绿地景观及周边环境美化、停车场、村级文化设施场地改造、水利基础设施改造及水景观建设等。 第四条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建设的原则和方法: (一)强化规划引领。在以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为指导的基础上,按城镇综合治理的要求全面组织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和设计工作,按照全盘谋划、科学安排、试点先行的要求,按规划分期、分批、分类组织实施。 (二)梯度有序推进。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注重实效的工作步骤,以三年作为规划建设年限,确定近、中、后期工作目标,有序推进“中国美丽乡村”建设。 (三)集聚项目资源。县级机关各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结合“中国美丽乡村”的建设,充分集聚和整合上级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四)彰显个性特色。充分尊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的发展特色和发展空间,充分挖掘自然、人文、产业等特有元素,注重个性,精心打造山乡宜居型、历史人文型、特色产业型的美丽乡村、宜居小镇。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架构 县委、县政府成立文成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核、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县文明县城美丽乡村创建办公室(以下称创建办)和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称镇治办),负责上述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农业局)、县住建局(镇治办)、县文明办(创建办)、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旅游功能区、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核、验收小组成员单位的组成由创建办和镇治办提出,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县府办: 负责协调解决“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督促“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工作落实。 县委组织部:负责基层干部“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教育培训;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提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资料;负责指导村民活动中心建设。 县委宣传部: 负责“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创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负责指导文化礼堂建设。 县文明办(创建办):负责“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项目建设规划的评估、论证、指导和审批。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的动态管理、进度考核、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 县住建局(镇治办):负责城镇建城区“美丽集镇”项目建设规划的评估、论证、指导和审批。负责指导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美丽集镇”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的动态管理、进度考核、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项目土地规划的评估论证、选址选点、设计审查、土地的征用与划拨、资产的办证。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涉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项目涉及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环保局:负责审定项目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污水处理等环境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基层组织的服务设施、社会福利、生态公墓等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负责指导老人活动中心(避灾中心)建设。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垃圾处理、村镇环境提升等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旅游功能区:负责景观节点规划布局的评估论证及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农办(农业局):负责生态农业项目规划布局的评估论证及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业主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以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文成县兴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文成县兴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资金筹集、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全过程代建、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向乡镇人民政府拨付资金。 第七条 责任主体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是“中国美丽乡村”创建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全过程建设,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招投标、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投资进度的控制及验收结算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 计划开展“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和“美丽集镇”创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创建前应开展创建培育工作,对完成“三改一拆”,创成“无违建村”,并做好规划设计、项目论证、项目分期建设计划、施工图纸设计、工程预算造价等工作,相应的政策处理工作预计完成,优先列为创建村。 第九条 项目计划 各乡镇制定本乡镇中国美丽乡村三年工作计划。每年初(项目建设前)创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提出“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和“美丽集镇”建设项目申请,由创建办和镇治办汇总平衡全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基础上,会同项目业主制定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审核确定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并下达“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该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代建合同,确保控制项目投资总额和保证项目工期及质量。建设项目的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金额等),需报县领导小组批准。 (二)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文成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考核和验收 (一)项目的考核:项目的考核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终了,“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和“美丽集镇”项目,由组织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汇总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表。“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项目进度情况表报创建办,并由创建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一考核;“美丽集镇”项目进度情况表报镇治办,并由镇治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一考核。考核结果经创建办和镇治办各自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报县领导小组。 县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被列入“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启动开工建设。若在发文后半年内未启动,则由县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建设;若乡镇人民政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则由领导小组约谈警诫,并取消当年创建资格;若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应扣除工程款。若项目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优的将增加建设资金,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项目的验收:项目完成后,“精品示范村”、“美丽集镇”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创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精品示范村”和“一般整治村”项目报创建办,由创建办牵头组织验收;“美丽集镇”项目报镇治办,由镇治办牵头组织验收。 考核和验收的结果,创建办和镇治办各自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报县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制度 每季度初15天内,创建办和镇治办向领导小组出具季度“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考核报告;每年初的首月内或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控制性计划 对列入“精品示范村”创建的村经前期培育并评审通过后,在每村安排资金500万元的基础上,以户籍人口每人5000元的标准相应增加建设资金,其中,户籍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按1000人计算,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的按2000人计算,超过1500人的按3000人计算。“一般整治村”项目原则上控制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各乡镇要按照该控制数突出“精品示范村”和“美丽集镇”项目安排,集中重点打造精品亮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用途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拨付和使用“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业主方的要求,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资金实行预审制。乡镇人民政府向财政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交组织实施合同、项目工程进度表及项目进度考核单,经创建办或镇治办审核后,报财政局。经财政相关科室审核无误后,交项目业主将项目资金划到指定的监管账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程进度向账户监管银行申请用款时,需提供依据包括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用款审批表及发票。同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项目业主也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支出备查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县创建办和镇治办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项目各管理和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其它程序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所发生的项目投资总额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期纳入我县财政预算支出。 县农办作为“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做好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和审计完成后,及时编制资产清单,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相关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创建办和镇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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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财政局 2017年5月24日
文成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切实规范“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建城区范围内的美丽集镇建设项目,一部分是除建城区外的美丽村乡村创建项目。按范围分为玉泉侨情枫彩带、云江秀水闲情带、山水奇观寻幽带及刘基故里民俗带等四条景观带涉及的村庄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项目性质分为“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和“美丽集镇”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严格控制“中国美丽乡村”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只能使用在村庄入口形象景观提升、村庄道路改造、房屋立面改造、破旧房屋拆除、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给水管网、垃圾处理环保设施、村民活动中心(含老人活动中心)改造、村庄绿地景观及周边环境美化、停车场、村级文化设施场地改造、水利基础设施改造及水景观建设等。 第四条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建设的原则和方法: (一)强化规划引领。在以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为指导的基础上,按城镇综合治理的要求全面组织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和设计工作,按照全盘谋划、科学安排、试点先行的要求,按规划分期、分批、分类组织实施。 (二)梯度有序推进。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注重实效的工作步骤,以三年作为规划建设年限,确定近、中、后期工作目标,有序推进“中国美丽乡村”建设。 (三)集聚项目资源。县级机关各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结合“中国美丽乡村”的建设,充分集聚和整合上级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四)彰显个性特色。充分尊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的发展特色和发展空间,充分挖掘自然、人文、产业等特有元素,注重个性,精心打造山乡宜居型、历史人文型、特色产业型的美丽乡村、宜居小镇。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架构 县委、县政府成立文成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核、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县文明县城美丽乡村创建办公室(以下称创建办)和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称镇治办),负责上述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农业局)、县住建局(镇治办)、县文明办(创建办)、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旅游功能区、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核、验收小组成员单位的组成由创建办和镇治办提出,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县府办: 负责协调解决“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督促“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工作落实。 县委组织部:负责基层干部“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教育培训;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提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资料;负责指导村民活动中心建设。 县委宣传部: 负责“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创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负责指导文化礼堂建设。 县文明办(创建办):负责“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项目建设规划的评估、论证、指导和审批。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的动态管理、进度考核、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 县住建局(镇治办):负责城镇建城区“美丽集镇”项目建设规划的评估、论证、指导和审批。负责指导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美丽集镇”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的动态管理、进度考核、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项目土地规划的评估论证、选址选点、设计审查、土地的征用与划拨、资产的办证。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涉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项目涉及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环保局:负责审定项目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污水处理等环境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基层组织的服务设施、社会福利、生态公墓等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负责指导老人活动中心(避灾中心)建设。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垃圾处理、村镇环境提升等项目计划的评估论证与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旅游功能区:负责景观节点规划布局的评估论证及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农办(农业局):负责生态农业项目规划布局的评估论证及项目的监督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业主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以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文成县兴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文成县兴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资金筹集、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全过程代建、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向乡镇人民政府拨付资金。 第七条 责任主体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是“中国美丽乡村”创建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全过程建设,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招投标、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投资进度的控制及验收结算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 计划开展“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和“美丽集镇”创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创建前应开展创建培育工作,对完成“三改一拆”,创成“无违建村”,并做好规划设计、项目论证、项目分期建设计划、施工图纸设计、工程预算造价等工作,相应的政策处理工作预计完成,优先列为创建村。 第九条 项目计划 各乡镇制定本乡镇中国美丽乡村三年工作计划。每年初(项目建设前)创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提出“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和“美丽集镇”建设项目申请,由创建办和镇治办汇总平衡全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基础上,会同项目业主制定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审核确定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并下达“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该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代建合同,确保控制项目投资总额和保证项目工期及质量。建设项目的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金额等),需报县领导小组批准。 (二)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文成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考核和验收 (一)项目的考核:项目的考核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终了,“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和“美丽集镇”项目,由组织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汇总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表。“精品示范村”、“一般整治村”项目进度情况表报创建办,并由创建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一考核;“美丽集镇”项目进度情况表报镇治办,并由镇治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一考核。考核结果经创建办和镇治办各自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报县领导小组。 县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被列入“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启动开工建设。若在发文后半年内未启动,则由县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建设;若乡镇人民政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则由领导小组约谈警诫,并取消当年创建资格;若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应扣除工程款。若项目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优的将增加建设资金,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项目的验收:项目完成后,“精品示范村”、“美丽集镇”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创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精品示范村”和“一般整治村”项目报创建办,由创建办牵头组织验收;“美丽集镇”项目报镇治办,由镇治办牵头组织验收。 考核和验收的结果,创建办和镇治办各自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报县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制度 每季度初15天内,创建办和镇治办向领导小组出具季度“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考核报告;每年初的首月内或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控制性计划 对列入“精品示范村”创建的村经前期培育并评审通过后,在每村安排资金500万元的基础上,以户籍人口每人5000元的标准相应增加建设资金,其中,户籍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按1000人计算,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的按2000人计算,超过1500人的按3000人计算。“一般整治村”项目原则上控制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各乡镇要按照该控制数突出“精品示范村”和“美丽集镇”项目安排,集中重点打造精品亮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用途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拨付和使用“中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业主方的要求,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资金实行预审制。乡镇人民政府向财政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交组织实施合同、项目工程进度表及项目进度考核单,经创建办或镇治办审核后,报财政局。经财政相关科室审核无误后,交项目业主将项目资金划到指定的监管账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程进度向账户监管银行申请用款时,需提供依据包括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用款审批表及发票。同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项目业主也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支出备查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县创建办和镇治办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项目各管理和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其它程序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 “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所发生的项目投资总额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期纳入我县财政预算支出。 县农办作为“中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做好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和审计完成后,及时编制资产清单,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相关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创建办和镇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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