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县林业局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研究形成《关于加强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6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文成县林业局办公室。 联 系 人:吴世斌 联系电话:67862662,666670。 邮箱:284648879 @qq.com。
文成县林业局 2017年5月31日
关于加强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场圃: 护林员是我县森林资源的守护员,林情上达的信息员,政策法规的宣传员,案件查处的助理员。护林员工作在林业战线的第一线,为我县的林业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县的护林员存在年龄偏大、护林工资偏低、责任心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要求从2017年开始对全县的护林员队伍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护林员由当地乡镇政府(国有场圃)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考核。主要从事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有害生物的监测、林木采伐的监督及野生动植物的管理、林地管理等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二、护林员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森林资源管护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至65周岁一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三)村主要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得兼任护林员,但可由符合条件的森林扑火队员兼任。 (四)在所管辖区域内常年居住。 三、护林员由其森林管护范围的村两委组织推荐,经乡镇政府(国有场圃)审核批准,颁发聘书,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四、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在应聘期间应与所在乡镇(国有场圃)签订合同,明确管护山场、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合同书》一式三份,县林业局、乡镇政府(国有场圃)、护林员各执一份。 五、每名护林员的管护面积原则上在5000亩左右,各乡镇(国有场圃)可视管护难易程度适当调整。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中,应统一穿着护林员服装或佩戴管理袖章标志,携带护林工具。 六、护林员报酬根据其管护面积及难易程度确定,可分为基础工资和激励工资。年基础工资原则上不低于8400元。 七、护林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由所在乡镇(国有场圃)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用。年终考核办法由县林业局制定。 八、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国有场圃)面向社会购买护林防火服务。 附件:文成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文成县林业局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文成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温州市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的人员(包括国家、省、市重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和森林防火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建设应当列入乡镇的林业发展规划,依据森林资源面积大小、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护林员的数量,划定管护责任区域。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森林资源管护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三)在所管辖区域内常年居住; (四)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五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两委推荐,经乡(镇)政府、县林业局联合审核后签订护林合同;国有林场自行确定护林人员并签订护林合同,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合同一式4份,县林业局、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村(居)民委员会、护林员各执一份。 第六条 护林员实行管护责任制,明确管护山场、范围、职责、报酬及奖罚办法。 第七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 (二)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不受破坏; (三)负责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和重大节假日及禁火期必须坚持每天巡护,并做好巡山记录,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统一穿着护林员服装和佩戴管理袖章标志,携带护林工具。 (四)负责管护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森林消防值班室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 (五)负责做好对管护责任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报告; (六)制止在管护责任区内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以及破坏林业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七)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八条 护林员的权利: (一)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护林员岗位培训,参加森林消防、资源林政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发现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四)按时领取管护报酬。 第九条 护林员在护林合同期内,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根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护林员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见附件)对本辖区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林业局备案。 考核档次划分如下: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护林工资; 2、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放全年10%护林工资; 3、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放全年20%护林工资; 4、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放全年30%护林工资; 5、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放全年40%护林工资; 6、得分在60—70分的,扣发放全年50%护林工资; 7、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扣除剩余工资并予以解聘。 第十条 护林员工资可根据上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当地农村收入水平、管护面积的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 护林员工资由县级财政经费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经费中支出。 护林员工资每季度按工资额50%发放,余额待年终考核统计后按业绩结算。 第十一条 护林员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县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应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评选优秀护林员的条件: (一)认真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灾、无盗伐滥伐林木、无乱挖滥占林地、无大面积发生森林病虫害、无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管护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积极制止管护责任区内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预防和扑救得力,在管护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3年以上的; (四)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一)因工作不认真负责,管护责任区发生盗伐滥伐、乱采滥挖、毁林开垦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致使灾害蔓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汇报管护责任区管护情况和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的; (四)在管护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发生,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扑救,导致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文成县护林员考核评分表
附件 文成县护林员考核评分表
|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县林业局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研究形成《关于加强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6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文成县林业局办公室。 联 系 人:吴世斌 联系电话:67862662,666670。 邮箱:284648879 @qq.com。
文成县林业局 2017年5月31日
关于加强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场圃: 护林员是我县森林资源的守护员,林情上达的信息员,政策法规的宣传员,案件查处的助理员。护林员工作在林业战线的第一线,为我县的林业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县的护林员存在年龄偏大、护林工资偏低、责任心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要求从2017年开始对全县的护林员队伍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护林员由当地乡镇政府(国有场圃)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考核。主要从事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有害生物的监测、林木采伐的监督及野生动植物的管理、林地管理等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二、护林员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森林资源管护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至65周岁一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三)村主要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得兼任护林员,但可由符合条件的森林扑火队员兼任。 (四)在所管辖区域内常年居住。 三、护林员由其森林管护范围的村两委组织推荐,经乡镇政府(国有场圃)审核批准,颁发聘书,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四、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在应聘期间应与所在乡镇(国有场圃)签订合同,明确管护山场、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合同书》一式三份,县林业局、乡镇政府(国有场圃)、护林员各执一份。 五、每名护林员的管护面积原则上在5000亩左右,各乡镇(国有场圃)可视管护难易程度适当调整。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中,应统一穿着护林员服装或佩戴管理袖章标志,携带护林工具。 六、护林员报酬根据其管护面积及难易程度确定,可分为基础工资和激励工资。年基础工资原则上不低于8400元。 七、护林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由所在乡镇(国有场圃)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用。年终考核办法由县林业局制定。 八、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国有场圃)面向社会购买护林防火服务。 附件:文成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文成县林业局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文成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温州市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的人员(包括国家、省、市重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和森林防火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建设应当列入乡镇的林业发展规划,依据森林资源面积大小、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护林员的数量,划定管护责任区域。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森林资源管护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三)在所管辖区域内常年居住; (四)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五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两委推荐,经乡(镇)政府、县林业局联合审核后签订护林合同;国有林场自行确定护林人员并签订护林合同,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合同一式4份,县林业局、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村(居)民委员会、护林员各执一份。 第六条 护林员实行管护责任制,明确管护山场、范围、职责、报酬及奖罚办法。 第七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 (二)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不受破坏; (三)负责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和重大节假日及禁火期必须坚持每天巡护,并做好巡山记录,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统一穿着护林员服装和佩戴管理袖章标志,携带护林工具。 (四)负责管护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森林消防值班室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 (五)负责做好对管护责任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报告; (六)制止在管护责任区内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以及破坏林业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七)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八条 护林员的权利: (一)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护林员岗位培训,参加森林消防、资源林政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发现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四)按时领取管护报酬。 第九条 护林员在护林合同期内,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根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护林员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见附件)对本辖区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林业局备案。 考核档次划分如下: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护林工资; 2、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放全年10%护林工资; 3、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放全年20%护林工资; 4、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放全年30%护林工资; 5、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放全年40%护林工资; 6、得分在60—70分的,扣发放全年50%护林工资; 7、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扣除剩余工资并予以解聘。 第十条 护林员工资可根据上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当地农村收入水平、管护面积的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 护林员工资由县级财政经费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经费中支出。 护林员工资每季度按工资额50%发放,余额待年终考核统计后按业绩结算。 第十一条 护林员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县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应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评选优秀护林员的条件: (一)认真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灾、无盗伐滥伐林木、无乱挖滥占林地、无大面积发生森林病虫害、无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管护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积极制止管护责任区内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预防和扑救得力,在管护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3年以上的; (四)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一)因工作不认真负责,管护责任区发生盗伐滥伐、乱采滥挖、毁林开垦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致使灾害蔓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汇报管护责任区管护情况和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的; (四)在管护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发生,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扑救,导致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文成县护林员考核评分表
附件 文成县护林员考核评分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