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专题 > 部门责任清单(已归档)
文成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15:10:43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卫生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五)爱国卫生事项监管

  (六)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七)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八)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十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十二)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卫生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温州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卫生区域规划,卫生事业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落实。

 

拟订文成县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医疗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

 

制定年度卫生工作意见,落实卫生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2

牵头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本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制定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

 

3

负责拟订中医药事业的总体规划、继承及创新工作。

拟订文成县中医药事业总体规划、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并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名医名院工程,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继承、创新、发展中医药事业。

 

4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拟订县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措施,健全公立医院投入机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综合改革考评管理。

 

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社会办医支持力度,鼓励吸引优质资本来富合作或独资举办医疗机构,构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5

负责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管体系,加强卫生行业监管。

 

开展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规范执业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资格审核、认定、注册和换证等工作。

 

6

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拟订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传染病实施防控和干预,落实法定传染病报告及信息发布等。

 

建立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落实防控措施,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制定慢性病防控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慢性病防控网络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慢性病防控效果评价考核。

 

制定精神病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精神病防治网络,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社区管理措施,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病人管理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及考核评价。

 

7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组织调度重大灾情、疫情、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措施。

承担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相关预案和与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组织与协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落实重大灾情、疫情、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措施。

 

8

负责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爱国卫生(包括控烟)等监督执法工作。

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爱国卫生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59027869

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措施。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59027869、59027870

组织协调卫生监督相关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置。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59027869、59027870

9

监督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负责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10

负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承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两癌”筛查、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青少年免费口腔窝沟封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1

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工作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要求,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卫生监督所59029156

在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承担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2

负责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放射诊疗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审查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卫生行政许可和执业许可工作。

提出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放射诊疗、集中式供水、母婴保健、餐具集中消毒等行政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承担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准、放射诊疗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审查工作。

 

承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卫生行政许可和执业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县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根据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并做好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勤、联合验收工作。

 

13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爱国卫生、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等工作。

拟订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城市工作任务书。

爱卫办67862266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爱卫办67862266

承担各类(乡镇、单位、村、社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爱卫办67862266

组织协调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巩固工作。

 

开展农村水站水质消毒指导、水质监测和评价工作。

县疾控中心67861359

指导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和粪便无害化监测工作。

爱卫办67862266

组织开展城乡除四害工作和常年“四害”密度监测、评价工作。

爱卫办67862266

14

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负责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承担社会公众健康知识的传播、健康技能的培训。

县疾控中心  县级医院

各乡镇卫生院

(责任单位)

承担慢性病和高危人群的健康干预。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67861359;59029510

承担健康自助中心(自助站)、健康主题公园和健康游步道等健康细胞工程项目的建设。

 

组织开展各类健康单位(村、社区、学校等12类)的创建工作。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67861359;59029510

组织协调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组织无烟单位创建和业务指导。

爱卫办

67862266

15

负责制定献血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公民用血互助金的管理及无偿献血者的还血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各部门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团队无偿献血计划。

血液管理办

承担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血液管理办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库。

血液管理办67835820

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

血液管理办

承担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提供输血费报销服务。

血液管理办67835820

16

负责干部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拟订干部保健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全县干部保健工作。

 

承担县级保健对象重大病情的会诊、治疗、抢救等医疗保健的联络安排和组织管理工作责任,承担省、市主要领导同志来文的医疗保健工作责任。

 

承担在文举办的国家、省(市)、县级等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责任。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卫生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动物防疫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14年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  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县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县水利水电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农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经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水电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富政办[2010]34号)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300亩、食用竹笋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市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竹笋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市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县农业局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食安办协调下,县农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县中心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县林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竹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竹笋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住建局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住建局

负责对食品店摊点等监管执法工作。

3

农药监督管理

卫生局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县质监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农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质监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粮食局

加强对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

2014年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文成县某镇某村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富春江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5

放射源管理

卫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浙编[2004]128号)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公安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生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环境保护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6

收养登记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

2013年9月,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文成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7

救助管理

卫生局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救助管理条例》

案例1:2014年6月1日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XX有一流浪人员睡在马路边上,接警后XX所出警把该名流浪人员送入救助管理站。入站后发现该名救助人员无身份、户籍、无亲友,怀疑并有患有精神类疾病,本着“先治疗、后医治”的原则送入XX镇卫生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积极和救助人员沟通,查找个人身份信息,同时发现其有严重的脑外伤:右侧额颞部紧贴颅板下见梭形高密度影大小约29*80MM。右侧额颞叶见斑状低密度影。右侧脑室脑池明显受压,中线结构向左侧移位。颅压很高,已经危机到救助人员的生命。救助站积极和县人民医院沟通协调转院治疗。对其进行了开颅手术,挽救了其生命。25天后治愈出院。因在住院其间,查处其身份:杨**。男39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有重大入室盗窃嫌疑,后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2:7月16日,县救助站收到XX派出所送来的81岁,男,安徽利辛县张村镇走失老人,在核实身份后,根据《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及要求由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工具,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护送老人返乡,和亲人团聚。平时,县住建局负责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和劝导工作。

公安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住建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交通运输局

协助、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提供交通工具。

8

职业病防治

卫生局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6号)

有人向安监部门举报,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得了某种职业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安监、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卫生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社发现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50000元的罚款。通过本次检查,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五)爱国卫生事项监管(六)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七)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八)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十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十二)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2.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4. 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6. 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7. 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8.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每次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5家;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计划、记录、考核,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结合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

  3.全面检查:每年开展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检查,全县公立医疗机构检查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对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专项检查:由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对县属公立医院下达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二)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医务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稳,保障国家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卫生行业安全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和各单位自查,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

  2.专项督查:每季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监督覆盖率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有关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员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重点督查:督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隐患较多、较大的单位实行重点督查,结合重大节日,开展专项督查。

  (三)全面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卫生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市平安办、消防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每季度召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报县卫生局,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成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100%。

2.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文成县卫生监督所。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三)监督抽检: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村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温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2. 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3. 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根据《文成县卫生监督分类管理办法》(富卫监〔2013〕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家。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覆盖率要求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文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

(五)爱国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烟草制品经营者,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本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卫生学评价。

  4.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5. 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是否履行禁烟职责。

  6. 烟草制品经营者是否在“世界无烟日”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7.个人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全年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温州市及本县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禁烟情况、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禁烟专项整治,根据温州市及本县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3. 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5. 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家;对许可时限满1周年以上的,每年开展量化评分管理。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文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温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七)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了强化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2.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加强对我县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核查。

2.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

3.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上达监督检查指标为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县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科负责全市放射疗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业与放射监督科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二)职业与放射监督科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了加强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掌握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 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8. 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分为Ⅰ类、Ⅱ类。

  1.Ⅰ类:所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2.Ⅱ类:二次供水,监督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温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十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了规范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浙江省实施

  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6.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掌握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100%。

  2.每季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的处罚:

  1.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3.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4.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司法机关。

(十二)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一、     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卫生专项资金补助(包括部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1、项目执行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不需建设项目,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管理要求实施,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及财政调整预算要求,开展项目预算资金调整。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        监督检查方式

  (一)业务线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业务管理要求保质保量开展业务活动。

  (二)财务线监管。局基建财务科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开展情况、进展情况、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核拨资金。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绩效评价。对部门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县财政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每年进行绩效抽评。对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1.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对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2.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3.县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政府性项目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抽查。

  4.出具绩效抽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反馈给县卫生局及项目执行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相关项目检查监督事项;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指导意见书,交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行为的,在《文成县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建设协议书或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没有专款专用或移作它用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3〕221号)规定(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卫生行政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法制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县卫生监督所业务科室草拟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经局法制科审核后,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月5日前将备案报告报温州市卫生局法制处及文成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卫生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对轻微违反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局局法制科。

  2、审核。由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定立案日期及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查终结。

  (三)案件合议阶段

  案件终结调查后,县卫生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合议,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卫生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批准。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县卫生局法制科、县卫生监督所法制将执法案件查处列入法制稽查内容,对稽查中发现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统一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3〕221号)的规定,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行政处罚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3〕221号)文件要求,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卫生局法制科负责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县卫生监督所)依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实施。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予以认定。

  (四)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五)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卫生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医政科

应急办

67861449

67865144

2

智慧医疗云平台服务

建立完善城乡合作的区域临床检验、临床影像、心电会诊“三大中心”工作机制和区域电子病历,建立县市级智慧医疗云模板,结合先看病后付费、按时段预约挂号、双向转诊等新诊疗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于患者、医生、医院和卫生管理者,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就医新秩序。

疾控监督科

医政科

办公室

67810212

67861449

59025062

3

护士节专场活动

开展“千名护士进社区志愿者活动”服务活动,宣传护理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医政科

67861449

4

重点人群免费健康体检

以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儿童及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开展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医政科

67861449

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疾控监督科

67810212

6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两癌”筛查、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青少年免费口腔窝沟封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疾控监督科

67810212

7

卫生96301热线咨询

卫生行政相关政策、法规咨询,卫生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受理等。

卫生监督所

96301

8

健康相关产品放心工程

通过对全县范围内各类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公用物品、消毒产品、医疗服务等)卫生监督抽检、公示、对不合格产品查处及回访。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

59027869、59027870

9

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公示

通过媒体、门户网站发布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检测、违法查处等卫生监督执法信息。

卫生监督所
              (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

59027869、59027870

10

卫生管理员培训

开展公共场所、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的法律法规及卫生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发放管理员证件。

卫生监督所
              (环境卫生监督科

59027869

11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职业病防治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卫生监督所

67833077

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现场咨询、现场免费快速检测水质等活动。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59027869

安全生产月,开展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打击非法行医等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卫生监督所
              (医疗卫生监督科)

59027870

对社会公众、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宣教和健康技能培训。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

6786135959029510

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教育等卫生宣传咨询进学校、进社区活动。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

59027869

6786135959029510

12

农村水站水质消毒

对农村水站水质消毒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

59027869

6786135959029510

13

除四害工作

指导社区、村、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社区除四害药物发放。

爱卫办

67862266

14

夏冬季团体献血活动

通过分乡镇分部门组织党、团员、群众开展团体献血活动宣传无偿献血的知识和理念。

血液管理办公室

67835820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专题  > 部门责任清单(已归档)

文成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文成县卫生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五)爱国卫生事项监管

  (六)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七)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八)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十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十二)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卫生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温州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卫生区域规划,卫生事业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落实。

 

拟订文成县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医疗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

 

制定年度卫生工作意见,落实卫生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2

牵头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本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制定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

 

3

负责拟订中医药事业的总体规划、继承及创新工作。

拟订文成县中医药事业总体规划、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并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名医名院工程,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继承、创新、发展中医药事业。

 

4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拟订县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措施,健全公立医院投入机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综合改革考评管理。

 

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社会办医支持力度,鼓励吸引优质资本来富合作或独资举办医疗机构,构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5

负责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管体系,加强卫生行业监管。

 

开展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规范执业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资格审核、认定、注册和换证等工作。

 

6

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拟订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传染病实施防控和干预,落实法定传染病报告及信息发布等。

 

建立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落实防控措施,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制定慢性病防控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慢性病防控网络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慢性病防控效果评价考核。

 

制定精神病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精神病防治网络,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社区管理措施,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病人管理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及考核评价。

 

7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组织调度重大灾情、疫情、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措施。

承担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相关预案和与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组织与协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落实重大灾情、疫情、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措施。

 

8

负责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爱国卫生(包括控烟)等监督执法工作。

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爱国卫生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59027869

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措施。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59027869、59027870

组织协调卫生监督相关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置。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59027869、59027870

9

监督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负责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10

负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承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两癌”筛查、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青少年免费口腔窝沟封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1

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工作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要求,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卫生监督所59029156

在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承担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2

负责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放射诊疗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审查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卫生行政许可和执业许可工作。

提出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放射诊疗、集中式供水、母婴保健、餐具集中消毒等行政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承担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准、放射诊疗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审查工作。

 

承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卫生行政许可和执业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县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根据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并做好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勤、联合验收工作。

 

13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爱国卫生、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等工作。

拟订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城市工作任务书。

爱卫办67862266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爱卫办67862266

承担各类(乡镇、单位、村、社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爱卫办67862266

组织协调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巩固工作。

 

开展农村水站水质消毒指导、水质监测和评价工作。

县疾控中心67861359

指导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和粪便无害化监测工作。

爱卫办67862266

组织开展城乡除四害工作和常年“四害”密度监测、评价工作。

爱卫办67862266

14

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负责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承担社会公众健康知识的传播、健康技能的培训。

县疾控中心  县级医院

各乡镇卫生院

(责任单位)

承担慢性病和高危人群的健康干预。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67861359;59029510

承担健康自助中心(自助站)、健康主题公园和健康游步道等健康细胞工程项目的建设。

 

组织开展各类健康单位(村、社区、学校等12类)的创建工作。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67861359;59029510

组织协调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组织无烟单位创建和业务指导。

爱卫办

67862266

15

负责制定献血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公民用血互助金的管理及无偿献血者的还血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各部门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团队无偿献血计划。

血液管理办

承担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血液管理办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库。

血液管理办67835820

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

血液管理办

承担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提供输血费报销服务。

血液管理办67835820

16

负责干部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拟订干部保健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全县干部保健工作。

 

承担县级保健对象重大病情的会诊、治疗、抢救等医疗保健的联络安排和组织管理工作责任,承担省、市主要领导同志来文的医疗保健工作责任。

 

承担在文举办的国家、省(市)、县级等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责任。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卫生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动物防疫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14年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  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县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县水利水电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农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经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水电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富政办[2010]34号)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300亩、食用竹笋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市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竹笋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市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县农业局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食安办协调下,县农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县中心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县林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竹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竹笋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住建局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住建局

负责对食品店摊点等监管执法工作。

3

农药监督管理

卫生局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县质监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农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质监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粮食局

加强对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

2014年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文成县某镇某村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富春江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5

放射源管理

卫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浙编[2004]128号)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公安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生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环境保护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6

收养登记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

2013年9月,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文成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7

救助管理

卫生局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救助管理条例》

案例1:2014年6月1日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XX有一流浪人员睡在马路边上,接警后XX所出警把该名流浪人员送入救助管理站。入站后发现该名救助人员无身份、户籍、无亲友,怀疑并有患有精神类疾病,本着“先治疗、后医治”的原则送入XX镇卫生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积极和救助人员沟通,查找个人身份信息,同时发现其有严重的脑外伤:右侧额颞部紧贴颅板下见梭形高密度影大小约29*80MM。右侧额颞叶见斑状低密度影。右侧脑室脑池明显受压,中线结构向左侧移位。颅压很高,已经危机到救助人员的生命。救助站积极和县人民医院沟通协调转院治疗。对其进行了开颅手术,挽救了其生命。25天后治愈出院。因在住院其间,查处其身份:杨**。男39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有重大入室盗窃嫌疑,后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2:7月16日,县救助站收到XX派出所送来的81岁,男,安徽利辛县张村镇走失老人,在核实身份后,根据《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及要求由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工具,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护送老人返乡,和亲人团聚。平时,县住建局负责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和劝导工作。

公安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住建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交通运输局

协助、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提供交通工具。

8

职业病防治

卫生局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6号)

有人向安监部门举报,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得了某种职业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安监、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卫生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社发现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50000元的罚款。通过本次检查,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五)爱国卫生事项监管(六)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七)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八)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十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十二)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2.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4. 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6. 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7. 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8.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每次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5家;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计划、记录、考核,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结合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

  3.全面检查:每年开展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检查,全县公立医疗机构检查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对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专项检查:由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对县属公立医院下达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二)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医务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稳,保障国家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卫生行业安全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和各单位自查,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

  2.专项督查:每季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监督覆盖率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有关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员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重点督查:督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隐患较多、较大的单位实行重点督查,结合重大节日,开展专项督查。

  (三)全面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卫生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市平安办、消防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每季度召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报县卫生局,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成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100%。

2.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文成县卫生监督所。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三)监督抽检: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村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温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2. 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3. 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根据《文成县卫生监督分类管理办法》(富卫监〔2013〕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家。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覆盖率要求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文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

(五)爱国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烟草制品经营者,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本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卫生学评价。

  4.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5. 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是否履行禁烟职责。

  6. 烟草制品经营者是否在“世界无烟日”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7.个人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全年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温州市及本县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禁烟情况、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禁烟专项整治,根据温州市及本县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3. 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5. 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家;对许可时限满1周年以上的,每年开展量化评分管理。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文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温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七)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了强化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2.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加强对我县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核查。

2.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

3.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上达监督检查指标为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县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科负责全市放射疗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业与放射监督科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二)职业与放射监督科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了加强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掌握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 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8. 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分为Ⅰ类、Ⅱ类。

  1.Ⅰ类:所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2.Ⅱ类:二次供水,监督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温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十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了规范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浙江省实施

  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6.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掌握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100%。

  2.每季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的处罚:

  1.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3.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4.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司法机关。

(十二)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一、     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卫生专项资金补助(包括部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1、项目执行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不需建设项目,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管理要求实施,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及财政调整预算要求,开展项目预算资金调整。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        监督检查方式

  (一)业务线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业务管理要求保质保量开展业务活动。

  (二)财务线监管。局基建财务科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开展情况、进展情况、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核拨资金。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绩效评价。对部门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县财政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每年进行绩效抽评。对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1.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对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2.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3.县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政府性项目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抽查。

  4.出具绩效抽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反馈给县卫生局及项目执行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相关项目检查监督事项;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指导意见书,交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行为的,在《文成县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建设协议书或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没有专款专用或移作它用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3〕221号)规定(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卫生行政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法制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县卫生监督所业务科室草拟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经局法制科审核后,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月5日前将备案报告报温州市卫生局法制处及文成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卫生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对轻微违反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局局法制科。

  2、审核。由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定立案日期及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查终结。

  (三)案件合议阶段

  案件终结调查后,县卫生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合议,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卫生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批准。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县卫生局法制科、县卫生监督所法制将执法案件查处列入法制稽查内容,对稽查中发现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卫生局(公章)

  为统一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3〕221号)的规定,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行政处罚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3〕221号)文件要求,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卫生局法制科负责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县卫生监督所)依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实施。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予以认定。

  (四)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五)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卫生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医政科

应急办

67861449

67865144

2

智慧医疗云平台服务

建立完善城乡合作的区域临床检验、临床影像、心电会诊“三大中心”工作机制和区域电子病历,建立县市级智慧医疗云模板,结合先看病后付费、按时段预约挂号、双向转诊等新诊疗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于患者、医生、医院和卫生管理者,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就医新秩序。

疾控监督科

医政科

办公室

67810212

67861449

59025062

3

护士节专场活动

开展“千名护士进社区志愿者活动”服务活动,宣传护理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医政科

67861449

4

重点人群免费健康体检

以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儿童及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开展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医政科

67861449

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疾控监督科

67810212

6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两癌”筛查、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青少年免费口腔窝沟封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疾控监督科

67810212

7

卫生96301热线咨询

卫生行政相关政策、法规咨询,卫生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受理等。

卫生监督所

96301

8

健康相关产品放心工程

通过对全县范围内各类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公用物品、消毒产品、医疗服务等)卫生监督抽检、公示、对不合格产品查处及回访。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

59027869、59027870

9

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公示

通过媒体、门户网站发布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检测、违法查处等卫生监督执法信息。

卫生监督所
              (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

59027869、59027870

10

卫生管理员培训

开展公共场所、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的法律法规及卫生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发放管理员证件。

卫生监督所
              (环境卫生监督科

59027869

11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职业病防治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卫生监督所

67833077

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现场咨询、现场免费快速检测水质等活动。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59027869

安全生产月,开展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打击非法行医等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卫生监督所
              (医疗卫生监督科)

59027870

对社会公众、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宣教和健康技能培训。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

6786135959029510

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教育等卫生宣传咨询进学校、进社区活动。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

59027869

6786135959029510

12

农村水站水质消毒

对农村水站水质消毒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健康教育所(挂靠在县疾控中心)

59027869

6786135959029510

13

除四害工作

指导社区、村、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社区除四害药物发放。

爱卫办

67862266

14

夏冬季团体献血活动

通过分乡镇分部门组织党、团员、群众开展团体献血活动宣传无偿献血的知识和理念。

血液管理办公室

6783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