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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15:10:51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民政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承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

 

  承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等级评估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协调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规范和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2

  负责办理的收养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收养登记审核工作。

 

  承担办理解除收养登记工作。

 

  承担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承担收养登记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收养登记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

 

3

  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开展婚姻辅导服务。

 

  办理本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证件的补证以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承担受胁迫的婚姻撤销工作。

 

  承担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4

  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承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承担对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5

  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特困人员的供养工作及其他特殊对象的相关救助工作。

  承担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任务,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指导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工作,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6

  负责孤儿、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承担对孤儿及困境儿童提供分类保障工作,按季发放生活补助费。

 

  牵头开展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护送返乡,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等工作。

 

7

  负责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组织管理居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承担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理、调查、核实、审批工作。

 

  承担对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工作,及时发放城乡居民困难救助金.

 

8

  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9

  负责公益性墓地建设、使用及管理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

  监督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

 

  承担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等骨灰安放设施的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承担经营性公墓的初审和使用管理。

 

10

  负责拥军优属、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承担拥军优属工作。

 

  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承担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工作。

 

  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

 

11

  负责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初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初审)工作。

  审核评定、调整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初审)。

 

  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初审)。

 

  负责办理退役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工作。

 

12

  负责革命烈士追认(初审)、褒扬的报批审核工作以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工作。

  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初审和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

 

  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13

  负责退役士兵(士官)、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承担退役士兵(士官)、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承担县“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14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新办)、变更、注销事项的审批及相关的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承担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新办)、变更、注销事项的指导、审批工作。

 

  承担对福利企业法定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人数进行月度认定工作。

 

  监督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及权益保障情况。

 

  负责福利企业引进残疾人专用免征进口税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15

  负责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审核工作,并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门牌证发放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承担地名管理工作。

 

  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承担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负责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我县地名。

 

  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承担门牌证发放、补发工作。

 

16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变更、日常管理、联合检查以及界桩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和调处边界争议。

  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变更、日常管理和联合检查工作。

 

  承担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桩标志。

 

  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和调处边界争议。

 
 

  负责乡镇、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承担乡镇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行政村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工作。

 

  承担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17

  负责提出我县行政区划布局和调整的建议。

  提出我县行政区划布局和调整的建议。

 

  组织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18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指导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社区居委会、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指导乡镇开展社区、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承担社区、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19

  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工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

 

  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训方案,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指导全县各社区、社工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

 

20

负责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承担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实施办法。

21

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和扶持。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指导公办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承担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及资金补助工作。

 

  承担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承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监督管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堂卫生、护理人员培训以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运行管理工作。

 

22

  指导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活动。负责协调综合性的敬老、助老和老年文体活动。负责老年优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指导老年电视大学开展老年人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

 

  协调综合性的敬老、助老和老年文体活动,承担宣传敬老爱老等工作。

 

  指导、督促乡镇的老龄工作,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

 

  指导老年电视大学开展老年人教育培训工作。

 

23

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减灾活动。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救灾救济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

 

  组织拟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协调救灾工作,开展查灾、核灾、报灾、灾民慰问等工作。

 

  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分配发放救济款物。

 

  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24

  负责发展慈善事业的管理工作。

  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承担慈善机构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筹集慈善资金,按照慈善总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机构。

 

  组织、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救灾赈济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救助管理

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浙政发[2003]33号)

案例:2014年3月21日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县城管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县前街有一流浪人员躺在商铺边上,发现其不能动后报警,接警后大峃镇派出所出警把该名流浪人员送入民政局。发现该名救助人员无身份、户籍、无亲友,怀疑患有疾病,本着“先治疗、后医治”的原则送入文成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积极和救助人员沟通,查找个人身份信息, 5天后治愈出院。因在住院其间,查处其身份:王某。男51岁,安徽省凤阳县人,后护送回家。

公安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卫生局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2

殡仪服务设施、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工作

民政局

负责对全县殡仪服务设施、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十九条、二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第二条第六点;

《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1〕424号)

案例1:某日,县殡葬管理机构在实地巡查中,发现A处有人在建新坟,巡查人员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收》。同时,通知县国土、住建、林业、环保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查。据调查结果,由相关职责部门依法处置。如非法侵占耕地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置;非法占用林地或者非法破坏林木的,由县林业部门依法理。
              案例2:某日,县殡葬管理机构在巡查时发现,A乡镇某地正在兴建一座公墓设施,经调查,该公墓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的非法公墓。县殡葬管理机构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会同县国土、住建、林业、环保部门和乡镇,取缔该非法公墓,限期迁移已经安葬的骨灰,拆除非法设施,恢复原地貌,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国土资源局

依法对公墓等殡葬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审批,并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局

对违反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进行查处。

林业局

依法对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所需占用林地,予以审核审批,如有立木蓄积的,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理的,进行依法查处。

发展改革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殡葬服务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

33

殡葬设备、用品管理

民政局

对殡葬设备、用品管理市场进行巡查,会同工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案例:某日,县殡葬管理机构在巡查时发现,位于A镇B街道的某家丧葬用品店陈列着纸扎的房子、手机等迷信用品,工作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做好勘查笔录,并将此情况告知县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对店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局

1.会同民政部门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土葬用品的予以处罚

44

  殡葬活动管理

民政局

在殡仪活动中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案例:某日,县殡葬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A某在办丧事时使用扩音器,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作息,工作人员立即责令A某停止一切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但A某不听劝告,并且态度恶劣,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强行恢复秩序,并依照相关法规对A某进行了处置。

公安局

在殡葬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动物防疫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09年3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县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县水利水电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农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经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6

收养登记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

2013年9月,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文成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单位: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2.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3.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

  2. 定期检查: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总数不少于30个。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内容

  1、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

  2、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3、对举报反映福利企业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督查。

  4、依法应当督查的其他内容。

  (二)指标

  1、月度检查:每个企业每月1次资格认定检查。

  2、日常督查:每个企业每年至少1次。

  3、专项督查:每年至少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台帐、资料核查。核查企业每月向民政部门报送的月度资格认定相关台账、资料;核查企业残疾人职工一人一档,考勤记录、岗位安排表、职工花名册、公示栏等台账、资料。

  2、实地检查。民政部门每年对每个企业至少1次实地检查。民政联合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实地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3、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查阅台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清点残疾人职工人数、问询残疾人职工、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未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企业提交有关材料;

  3、进行材料核查或实地监督检查;

  4、对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2、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3、对福利企业不符合《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变更、注销手续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4、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经核查后,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5、对福利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本县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文成县地名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
      标准地名: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
      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
      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数字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联合:不定期组织工商、城管、邮电、旅游、交通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检查。
       规划竣工:对建设工程结合规划竣工验收进行地名标志的查验,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建设工程项目:①居住区;②商务办公建筑物(群)及商品住宅建筑;③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机场;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⑤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浏览地。
      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
  四、规划竣工验收检查一般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提出地名标志查验申请。申请地名标志查验需提交以下材料:①《文成县地名标志查验申请表》;②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③地名标志照片(电子报件)。
  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居住区、建筑物的正门或主出入口、道路的路口等)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
       经查验,由上述执法机构出具《文成县地名标志查验结果通知书》明确查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或接受处罚后重新申请地名标志查验。
  五、监督检查措施
       数字城管巡查机制;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处2000元罚款;
  (二)擅自命名或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涂改、遮挡、损毁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提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程提供相关养老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达到约定的标准;

  2.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是否存在不到位的情形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投诉;

  3.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等其他行为而造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

  4.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或需求发生变化时,要求社会组织及时调整服务项目。

  5.因服务对象的需要,出现突发性或临时性的服务内容时,社会组织应安排工作人员落实。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00个服务对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听取乡镇以及社会组织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民政局及时告知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标准、对象的调整情况;

  (二)安排专门人员会同乡镇检查社会组织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三)通过走访、电话等方式向服务对象了解养老服务提供情况;

  (四)检查社会组织的台账资料建立情况。

  (五)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规行为的,书面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不提供服务以现金方式直接兑换给老人的、无特殊情况单方中止提供服务的,可采取暂停服务结算以及没收违规收益等措施。

  (二)未能达到服务标准的,除责令其在三日内进行整改外,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1-2%的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

  (三)服务质量满意率未达到90%的,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扣除该季度3%-5%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评价低于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婚姻登记

为市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中心

67833070

2

婚姻家庭辅导

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咨询、离婚劝导和调解、法律咨询等辅导工作。

婚姻登记中心

67833070

3

低保(低保边缘户重度残疾人)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按季度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发放物价补贴,享受冬送温暖夏送清凉的补助。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67862274

4

城乡困难家庭对象的援助政策

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发放物价补贴,享受冬送温暖夏送清凉的补助。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67862274

5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大病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67862274

6

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服务

对孤儿及困境儿童提供分类保障制度,按季发放生活补助费。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67862274

7

平安清明

加强清明节群众集中祭祀活动的宣传引导,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县殡管所

67832667

8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通过专业培训机构授课培训和实训的方式,扩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深化专业服务技能。

社会工作管理中心59026260

59026260

9

“敬老月”活动

全面宣传孝道文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开展“送和谐、送温暖、送服务、送健康、送欢乐” 走访慰问活动,关爱高龄、困难和失能老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龄办

67833684

10

失能老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培训

通过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方法,使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中的护理人员掌握照护知识,基本学会照护技能。同时,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养老护理知识集中讲座、咨询,利用视频、墙报、宣传窗、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社区居民了解养老护理知识,懂得照护老人方法。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67833684

11

“5·12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活动载体包括图版展览,宣传手册、图片等资料发放,防灾减灾演练、文艺演出等系列活动。

救灾救济科

67861832

12

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救灾救济科

67861832

13

临时救助

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提供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

救灾救济科

67861832

14

慈善总会

组织、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救灾赈济等工作。

慈善总会

6783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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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民政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承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

 

  承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等级评估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协调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规范和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2

  负责办理的收养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收养登记审核工作。

 

  承担办理解除收养登记工作。

 

  承担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承担收养登记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收养登记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

 

3

  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开展婚姻辅导服务。

 

  办理本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证件的补证以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承担受胁迫的婚姻撤销工作。

 

  承担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4

  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承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承担对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5

  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特困人员的供养工作及其他特殊对象的相关救助工作。

  承担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任务,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指导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工作,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6

  负责孤儿、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承担对孤儿及困境儿童提供分类保障工作,按季发放生活补助费。

 

  牵头开展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护送返乡,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等工作。

 

7

  负责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组织管理居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承担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理、调查、核实、审批工作。

 

  承担对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工作,及时发放城乡居民困难救助金.

 

8

  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9

  负责公益性墓地建设、使用及管理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

  监督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

 

  承担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等骨灰安放设施的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承担经营性公墓的初审和使用管理。

 

10

  负责拥军优属、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承担拥军优属工作。

 

  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承担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工作。

 

  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

 

11

  负责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初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初审)工作。

  审核评定、调整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初审)。

 

  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初审)。

 

  负责办理退役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工作。

 

12

  负责革命烈士追认(初审)、褒扬的报批审核工作以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工作。

  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初审和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

 

  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13

  负责退役士兵(士官)、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承担退役士兵(士官)、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承担县“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14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新办)、变更、注销事项的审批及相关的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承担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新办)、变更、注销事项的指导、审批工作。

 

  承担对福利企业法定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人数进行月度认定工作。

 

  监督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及权益保障情况。

 

  负责福利企业引进残疾人专用免征进口税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15

  负责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审核工作,并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门牌证发放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承担地名管理工作。

 

  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承担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负责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我县地名。

 

  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承担门牌证发放、补发工作。

 

16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变更、日常管理、联合检查以及界桩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和调处边界争议。

  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变更、日常管理和联合检查工作。

 

  承担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桩标志。

 

  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和调处边界争议。

 
 

  负责乡镇、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承担乡镇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行政村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工作。

 

  承担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17

  负责提出我县行政区划布局和调整的建议。

  提出我县行政区划布局和调整的建议。

 

  组织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18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指导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社区居委会、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指导乡镇开展社区、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承担社区、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19

  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工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

 

  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训方案,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指导全县各社区、社工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

 

20

负责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承担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实施办法。

21

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和扶持。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指导公办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承担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及资金补助工作。

 

  承担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承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监督管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堂卫生、护理人员培训以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运行管理工作。

 

22

  指导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活动。负责协调综合性的敬老、助老和老年文体活动。负责老年优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指导老年电视大学开展老年人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

 

  协调综合性的敬老、助老和老年文体活动,承担宣传敬老爱老等工作。

 

  指导、督促乡镇的老龄工作,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

 

  指导老年电视大学开展老年人教育培训工作。

 

23

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减灾活动。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救灾救济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

 

  组织拟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协调救灾工作,开展查灾、核灾、报灾、灾民慰问等工作。

 

  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分配发放救济款物。

 

  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24

  负责发展慈善事业的管理工作。

  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承担慈善机构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筹集慈善资金,按照慈善总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机构。

 

  组织、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救灾赈济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救助管理

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浙政发[2003]33号)

案例:2014年3月21日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县城管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县前街有一流浪人员躺在商铺边上,发现其不能动后报警,接警后大峃镇派出所出警把该名流浪人员送入民政局。发现该名救助人员无身份、户籍、无亲友,怀疑患有疾病,本着“先治疗、后医治”的原则送入文成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积极和救助人员沟通,查找个人身份信息, 5天后治愈出院。因在住院其间,查处其身份:王某。男51岁,安徽省凤阳县人,后护送回家。

公安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卫生局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2

殡仪服务设施、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工作

民政局

负责对全县殡仪服务设施、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十九条、二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第二条第六点;

《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1〕424号)

案例1:某日,县殡葬管理机构在实地巡查中,发现A处有人在建新坟,巡查人员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收》。同时,通知县国土、住建、林业、环保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查。据调查结果,由相关职责部门依法处置。如非法侵占耕地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置;非法占用林地或者非法破坏林木的,由县林业部门依法理。
              案例2:某日,县殡葬管理机构在巡查时发现,A乡镇某地正在兴建一座公墓设施,经调查,该公墓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的非法公墓。县殡葬管理机构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会同县国土、住建、林业、环保部门和乡镇,取缔该非法公墓,限期迁移已经安葬的骨灰,拆除非法设施,恢复原地貌,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国土资源局

依法对公墓等殡葬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审批,并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局

对违反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进行查处。

林业局

依法对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所需占用林地,予以审核审批,如有立木蓄积的,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理的,进行依法查处。

发展改革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殡葬服务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

33

殡葬设备、用品管理

民政局

对殡葬设备、用品管理市场进行巡查,会同工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案例:某日,县殡葬管理机构在巡查时发现,位于A镇B街道的某家丧葬用品店陈列着纸扎的房子、手机等迷信用品,工作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做好勘查笔录,并将此情况告知县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对店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局

1.会同民政部门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土葬用品的予以处罚

44

  殡葬活动管理

民政局

在殡仪活动中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案例:某日,县殡葬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A某在办丧事时使用扩音器,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作息,工作人员立即责令A某停止一切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但A某不听劝告,并且态度恶劣,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强行恢复秩序,并依照相关法规对A某进行了处置。

公安局

在殡葬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动物防疫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09年3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县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县水利水电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农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经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6

收养登记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

2013年9月,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文成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单位: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2.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3.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

  2. 定期检查: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总数不少于30个。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内容

  1、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

  2、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3、对举报反映福利企业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督查。

  4、依法应当督查的其他内容。

  (二)指标

  1、月度检查:每个企业每月1次资格认定检查。

  2、日常督查:每个企业每年至少1次。

  3、专项督查:每年至少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台帐、资料核查。核查企业每月向民政部门报送的月度资格认定相关台账、资料;核查企业残疾人职工一人一档,考勤记录、岗位安排表、职工花名册、公示栏等台账、资料。

  2、实地检查。民政部门每年对每个企业至少1次实地检查。民政联合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实地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3、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查阅台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清点残疾人职工人数、问询残疾人职工、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未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企业提交有关材料;

  3、进行材料核查或实地监督检查;

  4、对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2、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3、对福利企业不符合《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变更、注销手续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4、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经核查后,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5、对福利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本县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文成县地名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
      标准地名: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
      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
      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数字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联合:不定期组织工商、城管、邮电、旅游、交通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检查。
       规划竣工:对建设工程结合规划竣工验收进行地名标志的查验,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建设工程项目:①居住区;②商务办公建筑物(群)及商品住宅建筑;③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机场;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⑤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浏览地。
      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
  四、规划竣工验收检查一般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提出地名标志查验申请。申请地名标志查验需提交以下材料:①《文成县地名标志查验申请表》;②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③地名标志照片(电子报件)。
  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居住区、建筑物的正门或主出入口、道路的路口等)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
       经查验,由上述执法机构出具《文成县地名标志查验结果通知书》明确查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或接受处罚后重新申请地名标志查验。
  五、监督检查措施
       数字城管巡查机制;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处2000元罚款;
  (二)擅自命名或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涂改、遮挡、损毁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提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程提供相关养老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达到约定的标准;

  2.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是否存在不到位的情形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投诉;

  3.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等其他行为而造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

  4.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或需求发生变化时,要求社会组织及时调整服务项目。

  5.因服务对象的需要,出现突发性或临时性的服务内容时,社会组织应安排工作人员落实。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00个服务对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听取乡镇以及社会组织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民政局及时告知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标准、对象的调整情况;

  (二)安排专门人员会同乡镇检查社会组织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三)通过走访、电话等方式向服务对象了解养老服务提供情况;

  (四)检查社会组织的台账资料建立情况。

  (五)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规行为的,书面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不提供服务以现金方式直接兑换给老人的、无特殊情况单方中止提供服务的,可采取暂停服务结算以及没收违规收益等措施。

  (二)未能达到服务标准的,除责令其在三日内进行整改外,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1-2%的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

  (三)服务质量满意率未达到90%的,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扣除该季度3%-5%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评价低于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婚姻登记

为市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中心

67833070

2

婚姻家庭辅导

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咨询、离婚劝导和调解、法律咨询等辅导工作。

婚姻登记中心

67833070

3

低保(低保边缘户重度残疾人)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按季度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发放物价补贴,享受冬送温暖夏送清凉的补助。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67862274

4

城乡困难家庭对象的援助政策

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发放物价补贴,享受冬送温暖夏送清凉的补助。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67862274

5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大病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67862274

6

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服务

对孤儿及困境儿童提供分类保障制度,按季发放生活补助费。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67862274

7

平安清明

加强清明节群众集中祭祀活动的宣传引导,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县殡管所

67832667

8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通过专业培训机构授课培训和实训的方式,扩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深化专业服务技能。

社会工作管理中心59026260

59026260

9

“敬老月”活动

全面宣传孝道文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开展“送和谐、送温暖、送服务、送健康、送欢乐” 走访慰问活动,关爱高龄、困难和失能老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龄办

67833684

10

失能老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培训

通过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方法,使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中的护理人员掌握照护知识,基本学会照护技能。同时,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养老护理知识集中讲座、咨询,利用视频、墙报、宣传窗、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社区居民了解养老护理知识,懂得照护老人方法。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67833684

11

“5·12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活动载体包括图版展览,宣传手册、图片等资料发放,防灾减灾演练、文艺演出等系列活动。

救灾救济科

67861832

12

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救灾救济科

67861832

13

临时救助

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提供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

救灾救济科

67861832

14

慈善总会

组织、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救灾赈济等工作。

慈善总会

67833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