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 ||||||||||||||||||||||||||||||||||||||||||||||||||||||||||||||||||||||||||||||||||||||||||||||||||||||||||||||||||||||||||||||||||||||||||||||||||||||||||||||||||||||||||||||||||||||||||||||||||||||||||||||||||||||||||||||||||||||||||||||||||||||||||||||||||||||||||||||||||||||||||||||||||||||||||||||||||||||||||||||||||||||||||||||||||||||||||||||||||||||||||||||||||||||||||||||||||
|
||||||||||||||||||||||||||||||||||||||||||||||||||||||||||||||||||||||||||||||||||||||||||||||||||||||||||||||||||||||||||||||||||||||||||||||||||||||||||||||||||||||||||||||||||||||||||||||||||||||||||||||||||||||||||||||||||||||||||||||||||||||||||||||||||||||||||||||||||||||||||||||||||||||||||||||||||||||||||||||||||||||||||||||||||||||||||||||||||||||||||||||||||||||||||||||||||
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民政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单位: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2.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3.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 2. 定期检查: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总数不少于30个。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内容 1、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 2、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3、对举报反映福利企业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督查。 4、依法应当督查的其他内容。 (二)指标 1、月度检查:每个企业每月1次资格认定检查。 2、日常督查:每个企业每年至少1次。 3、专项督查:每年至少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台帐、资料核查。核查企业每月向民政部门报送的月度资格认定相关台账、资料;核查企业残疾人职工一人一档,考勤记录、岗位安排表、职工花名册、公示栏等台账、资料。 2、实地检查。民政部门每年对每个企业至少1次实地检查。民政联合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实地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3、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查阅台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清点残疾人职工人数、问询残疾人职工、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未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企业提交有关材料; 3、进行材料核查或实地监督检查; 4、对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2、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3、对福利企业不符合《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变更、注销手续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4、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经核查后,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5、对福利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提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程提供相关养老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达到约定的标准; 2.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是否存在不到位的情形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投诉; 3.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等其他行为而造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 4.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或需求发生变化时,要求社会组织及时调整服务项目。 5.因服务对象的需要,出现突发性或临时性的服务内容时,社会组织应安排工作人员落实。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00个服务对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听取乡镇以及社会组织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民政局及时告知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标准、对象的调整情况; (二)安排专门人员会同乡镇检查社会组织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三)通过走访、电话等方式向服务对象了解养老服务提供情况; (四)检查社会组织的台账资料建立情况。 (五)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规行为的,书面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不提供服务以现金方式直接兑换给老人的、无特殊情况单方中止提供服务的,可采取暂停服务结算以及没收违规收益等措施。 (二)未能达到服务标准的,除责令其在三日内进行整改外,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1-2%的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 (三)服务质量满意率未达到90%的,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扣除该季度3%-5%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评价低于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
||||||||||||||||||||||||||||||||||||||||||||||||||||||||||||||||||||||||||||||||||||||||||||||||||||||||||||||||||||||||||||||||||||||||||||||||||||||||||||||||||||||||||||||||||||||||||||||||||||||||||||||||||||||||||||||||||||||||||||||||||||||||||||||||||||||||||||||||||||||||||||||||||||||||||||||||||||||||||||||||||||||||||||||||||||||||||||||||||||||||||||||||||||||||||||||||||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文成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民政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单位: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2.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3.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 2. 定期检查: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总数不少于30个。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内容 1、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 2、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3、对举报反映福利企业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督查。 4、依法应当督查的其他内容。 (二)指标 1、月度检查:每个企业每月1次资格认定检查。 2、日常督查:每个企业每年至少1次。 3、专项督查:每年至少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台帐、资料核查。核查企业每月向民政部门报送的月度资格认定相关台账、资料;核查企业残疾人职工一人一档,考勤记录、岗位安排表、职工花名册、公示栏等台账、资料。 2、实地检查。民政部门每年对每个企业至少1次实地检查。民政联合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实地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3、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查阅台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清点残疾人职工人数、问询残疾人职工、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未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企业提交有关材料; 3、进行材料核查或实地监督检查; 4、对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2、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3、对福利企业不符合《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变更、注销手续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4、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经核查后,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5、对福利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 (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七)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民政局(公章) 为加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提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程提供相关养老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达到约定的标准; 2.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是否存在不到位的情形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投诉; 3.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等其他行为而造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 4.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或需求发生变化时,要求社会组织及时调整服务项目。 5.因服务对象的需要,出现突发性或临时性的服务内容时,社会组织应安排工作人员落实。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00个服务对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听取乡镇以及社会组织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民政局及时告知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标准、对象的调整情况; (二)安排专门人员会同乡镇检查社会组织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三)通过走访、电话等方式向服务对象了解养老服务提供情况; (四)检查社会组织的台账资料建立情况。 (五)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规行为的,书面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不提供服务以现金方式直接兑换给老人的、无特殊情况单方中止提供服务的,可采取暂停服务结算以及没收违规收益等措施。 (二)未能达到服务标准的,除责令其在三日内进行整改外,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1-2%的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 (三)服务质量满意率未达到90%的,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扣除该季度3%-5%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评价低于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