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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质监局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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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质监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五)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七)特种设备监管 (八)纤维质量监管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质监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五)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七)特种设备监管 (八)纤维质量监管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后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抽取部分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报告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新增检验服务项目、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4、是否超出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6、是否伪造、涂改、变造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检验报告是否有重大缺项;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9、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10、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发现的整改或不符合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从事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11、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数据的; 12、不按规定建立检验服务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13、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4、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5、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1、评审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2、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评审准则》和《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 3、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事实; 4、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5、 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每年开展一次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开展复查。 (四)对社会关注高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予以注销;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间,应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项目附表及CMA章上交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县质监局对本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文成县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各县质监局按照省质监局政务网站公布的“浙江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可从省质监局网站“通知公告”或者“检验机构查询”栏目查询)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划分为“文成县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有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和“文成县未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无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次; 3、县质监局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应依据相关要求,上报省局或者市局,依法进行注销或撤销; 4、县质监局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文成县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同时上报市局和省局。 (二)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1、评审组将评审结论和不符合项报给县质监局。 (三)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组织市局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通过计量认证,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未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未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的;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四)未经整改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检验机构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或者更改后未作出相应的标识、说明的; (三)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的; (五)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泄露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监督检验确认证书: (一)抽样人员人数不符合规定,未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委托抽样任务书,或者参与所抽样品检验活动的; (二)抽样技术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超过检验合理需要的; (三)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行政处理,由核发证书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被检验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七)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机构。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对于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强制检定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定数据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授权单位撤销授权。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四)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3、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省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二)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三)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四)对组织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视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对组织考核单位主要检查管理制度、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等。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整改后处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 三、检查方式 (一)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二)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实施生产许可类产品监督抽查覆盖率大于80%,原则上同一企业的同种类产品年度不得多于2次监督抽查。同一实施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四)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买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四、检查程序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三)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 (1)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 (2)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3)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4)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1)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5)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6)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7)其他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抽样的情形。 6、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四)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寄送相关市级、县级质监部门。 (五)县级质监部门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1、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2、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对需要复难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七)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五、措施及处理 (一)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六)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七)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八)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九)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按年度与承检机构签订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十)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一)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1.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省级监管部门按风险情况提出的年度检查重点,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度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等。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质监局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县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县质监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质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县质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八)纤维质量监管 为加强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的市场秩序,保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是否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检查内容如下: (一)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二)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四)收购、加工的纤维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五)生产加工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六)承储国家储备棉的质量是否经过公证检验; (七)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等行为; (八)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公正检验。经中国纤维检验局的批准,对国家储备纤维的入库、出库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出具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纤维所需费用的依据;经中国纤维检验局的批准,对申请检验的纤维经营者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出具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纤维质量、数量的依据。 (二)监督抽验。经中国纤维检验局的批准,对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纤维实施监督抽验,检查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三)监督检查。对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纤维,在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对有需要抽样检验的纤维进行现场抽样,随后进行检验;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纤维产品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进行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监督检查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的履行纤维质量义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对有需要抽样检验的纤维进行现场抽样。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有抽样的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程度,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纤维加工企业、茧丝收烘企业,建议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加工及收烘资格。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理。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质监局联合江苏省、上海市质监局于2008年发布了《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12年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作为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质监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在省质监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质监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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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质监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五)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七)特种设备监管 (八)纤维质量监管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质监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五)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七)特种设备监管 (八)纤维质量监管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后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抽取部分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报告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新增检验服务项目、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4、是否超出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6、是否伪造、涂改、变造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检验报告是否有重大缺项;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9、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10、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发现的整改或不符合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从事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11、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数据的; 12、不按规定建立检验服务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13、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4、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5、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1、评审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2、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评审准则》和《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 3、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事实; 4、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5、 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每年开展一次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开展复查。 (四)对社会关注高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予以注销;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间,应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项目附表及CMA章上交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县质监局对本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文成县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各县质监局按照省质监局政务网站公布的“浙江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可从省质监局网站“通知公告”或者“检验机构查询”栏目查询)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划分为“文成县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有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和“文成县未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无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次; 3、县质监局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应依据相关要求,上报省局或者市局,依法进行注销或撤销; 4、县质监局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文成县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同时上报市局和省局。 (二)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1、评审组将评审结论和不符合项报给县质监局。 (三)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组织市局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通过计量认证,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未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未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的;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四)未经整改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检验机构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或者更改后未作出相应的标识、说明的; (三)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的; (五)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泄露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监督检验确认证书: (一)抽样人员人数不符合规定,未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委托抽样任务书,或者参与所抽样品检验活动的; (二)抽样技术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超过检验合理需要的; (三)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行政处理,由核发证书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被检验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七)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机构。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对于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强制检定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定数据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授权单位撤销授权。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四)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3、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省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二)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三)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四)对组织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视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对组织考核单位主要检查管理制度、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等。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整改后处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 三、检查方式 (一)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二)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实施生产许可类产品监督抽查覆盖率大于80%,原则上同一企业的同种类产品年度不得多于2次监督抽查。同一实施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四)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买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四、检查程序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三)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 (1)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 (2)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3)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4)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1)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5)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6)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7)其他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抽样的情形。 6、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四)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寄送相关市级、县级质监部门。 (五)县级质监部门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1、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2、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对需要复难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七)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五、措施及处理 (一)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六)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七)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八)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九)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按年度与承检机构签订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十)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一)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1.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省级监管部门按风险情况提出的年度检查重点,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度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等。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质监局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县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县质监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质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县质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八)纤维质量监管 为加强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的市场秩序,保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是否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检查内容如下: (一)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二)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四)收购、加工的纤维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五)生产加工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六)承储国家储备棉的质量是否经过公证检验; (七)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等行为; (八)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公正检验。经中国纤维检验局的批准,对国家储备纤维的入库、出库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出具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纤维所需费用的依据;经中国纤维检验局的批准,对申请检验的纤维经营者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出具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纤维质量、数量的依据。 (二)监督抽验。经中国纤维检验局的批准,对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纤维实施监督抽验,检查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三)监督检查。对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纤维,在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对有需要抽样检验的纤维进行现场抽样,随后进行检验;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纤维产品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进行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监督检查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的履行纤维质量义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对有需要抽样检验的纤维进行现场抽样。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有抽样的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程度,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纤维加工企业、茧丝收烘企业,建议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加工及收烘资格。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理。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质监局联合江苏省、上海市质监局于2008年发布了《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12年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作为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质监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在省质监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质监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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