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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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成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文成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20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精神,推进我县节能降耗工作,确保万元GDP综合能耗等主要约束性指标的实现, 加强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100万元的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文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均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扶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 第六条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5万元。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六)研发机构研发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七)重点用能单位由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能源监测所支付的费用,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八)对组织开展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节能降耗直报系统平台的数据报送,节能宣传教育以及“节能宣传周”活动,每年安排12万元专项经费。 (九)对于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年安排10万元奖励经费。 (十)列入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范围,并获温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县财政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49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十一)同一项目当年已获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或享受县财政其他资金补助,不再享受本资金补助。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县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建设报告以及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有效的支付凭证。 (二)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两个部门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外,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县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定期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门的绩效报告上报县政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贸 资金管理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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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成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文成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20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精神,推进我县节能降耗工作,确保万元GDP综合能耗等主要约束性指标的实现, 加强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100万元的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文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均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扶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 第六条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5万元。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六)研发机构研发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七)重点用能单位由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能源监测所支付的费用,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八)对组织开展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节能降耗直报系统平台的数据报送,节能宣传教育以及“节能宣传周”活动,每年安排12万元专项经费。 (九)对于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年安排10万元奖励经费。 (十)列入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范围,并获温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县财政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49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十一)同一项目当年已获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或享受县财政其他资金补助,不再享受本资金补助。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县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建设报告以及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有效的支付凭证。 (二)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两个部门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外,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县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定期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门的绩效报告上报县政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贸 资金管理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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