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文成县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和商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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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委发〔2012〕114号 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和商务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切实做优做强生态工业和商务经济,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1、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性投入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核准、备案或立项,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后,设备投资额包括生产设备购置费、辅助设备购置费、环保设施费、技术受让费、专利购买费和软件费等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购置设备的已抵扣增值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贴息,设备投资额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贴息比例为5%;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贴息比例为6%;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贴息比例为7%;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贴息比例为8%。同一项目向国家、省、市争取项目补助资金,争取到的资金不予计抵。 2、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参与我县商贸项目建设。对固定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以上的项目,按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贴息。对固定投资额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以上的项目,按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贴息。 3、符合商业布局规划的,新建、扩建各类综合专业市场、物流项目,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营业后,按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新建(扩建)符合商贸流通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1%给予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和商贸流通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二、鼓励企业积极创税 6、新办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年内,年缴纳亩产税费10万元/亩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按其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7、对会计年度入库税费(包括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税额)超100万元的工业企业(符合第6条的新办企业除外)入库税费,按其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按其上缴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8、设立县长特别奖。对首次入库税费超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业除外)给予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9、经国家、省级、市级批准立项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试制试产技术开发,产品通过国家、省级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成立技术中心,推进技术升级,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含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10、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列入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计划的企业,通过市级验收,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四、引导企业创牌争优 11、当年获得县名牌、市知名、省著名(含省知名商号)、中国驰名商标和文成县、温州市、浙江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对同时获得商标系列和名牌系列称号的企业,按照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对复评的品牌或名牌按50%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国家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温州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出口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 12、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制订。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当年“采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3、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当年取得ISO9000、ISO/TS16949、ISO14000、OHSAS18000、SA8000、GB/T28000等体系认证的企业,按每一项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4、列入创建市级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精细化管理企业计划的企业,通过市级验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通过国家、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16、鼓励企业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CAD/CAM)、计算机辅助工艺编制系统(CPAA)、计算机辅助检测技术(CAT)、工艺控制的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柔性控制系统(FCS)、能源管理系统(EMS)、企业资源规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产品数据库(PDM)等技术软件、管理软件和电子商务平台,对经国家、省级、市级立项验收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两化”融合示范项目,以及获得“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引导企业做强做大 17、县域工业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或借壳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18、鼓励引导组建工业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9、投产两年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经县统计局确认后,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0、商业批发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经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1、零售(连锁)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经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2、餐饮服务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经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3、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八、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24、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对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我县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开业后五年内,并且在上年度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不少于其信用担保总额50%的条件下给予如下扶持政策:由县财政按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上年度工业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50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月平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准备金资助;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给予2‰的风险准备金资助;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3‰的风险准备金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按其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同额的风险准备金奖励。 九、鼓励城乡商贸业发展 25、 鼓励发展社区商贸便民便利连锁店。以连锁经营方式设立的早餐、洗染、家政服务等社区商贸便民便利店,新发展数量达到3家以上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对符合条件的每家新设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 26、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连锁龙头企业在全县应建连锁便利店的行政村新开设连锁直营或加盟店,配送率达40%以上,经验收合格,除国家、省、市补助外,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每村限补助一家。 27、鼓励开展信息化改造和配送中心建设。对当年在50个以上应建便利店的行政村开设门店的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开展信息化改造、配送中心建设的,按照服务农家数量、配送半径、农村商品配送额、投资额、信息化管理和机械化作业程度、功能分区、自有和租赁等指标情况,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补助额度。
28、支持连锁超市龙头企业配置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便民配送流动车。鼓励龙头企业对区域偏远、常住人口少、消费能力低的行政村采取车载定期配送的方式,车载统一名称为“温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车载流动便民店”,专门用于上述情况的未建便民店的行政村定期商品配送,对购置的流动车辆按实际购买金额,县财政配套给予补助40%。 29、新开设专门销售本县生产的并获得县名牌商标以上称号的经营店,且独立注册,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0、鼓励企业参加国家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对评定为国家二级酒家(三钻)、一级酒家(四钻)、特级酒家(五钻)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十、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 31、鼓励培育发展开放型经济,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00万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按文政发〔2010〕34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2010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标准执行。 十一、重视节能降耗工作 32、设立100万元的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工作。鼓励企业引进节能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推行清洁生产,争创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绿色企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按文政办发〔2010〕51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准执行。 十二、切实提高企业家地位 33、对年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县领导上门赠送匾牌以示庆贺。
34、提高优秀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待遇。年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受邀列席县有关重要会议;年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特聘为县政府经济发展顾问。 35、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宣传力度。县委、县政府在重要地段设置重点企业名誉榜,在县级新闻媒体设立重点企业宣传专辑或专刊,全面宣传企业在做强做大、整合提升、制度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着力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三、优化投资环境 36、县重点工业企业、外来投资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县领导联系挂钩帮扶制度;建立县职能部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县涉工部门要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落实专人、跟踪服务,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全方位做好联系帮扶工作。 37、认真执行文政发〔2010〕50号文件,实行县工业项目联席审批制。 38、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引导企业在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在约定建设期限内提高建筑容积率的,超出1.5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企业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房改扩建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业项目无需进入基建程序。 39、散装水泥押金按规定的50%收取。在企业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达70%以上的工程项目,给予全额返还。 40、对环境影响小的企业,环保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提供从速从优服务;重点企业的环保治理项目,环保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收取的排污费除上交国家、省以外的部分,优先用于重点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 41、外来企业投资者和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关于落实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的通知》(温教计〔2008〕15号)文件规定的,无论户口是否迁入,其子女入学入托指定学校(园)就读,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42、有效保障信贷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贷规模,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切实缓解企业的融资困难,特别是列入县重点工业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要尽力下浮。 43、继续实行企业评议各涉工职能部门制度。各涉工职能部门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一流的服务思想,用活用足政策,做到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对出现有政策不执行,相互推诿,故意刁难等坑工、害工、损工现象的,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44、向企业发放《企业收费缴费登记卡》,凡国家、省明文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项目及未列入收费卡项目种类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加入社会团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 45、要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要做到检查和服务相结合,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对县重点工业企业的例行执法(经济)检查,应实行预告制,告知企业执法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对产值超5000万元企业的检查,必须同时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 46、政法机关要强化工作职能,积极为工业企业保驾护航。对扰乱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侵犯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护工业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7、每年开展工业、商务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考评,考评结果将进行公示、表彰和奖励。 十四、其他 48、本意见适用于在文成县工商注册的、适用财务制度健全、照章纳税、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的企业,本地国有企业、小水电等资源性工业企业不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 49、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委发〔2009〕28号、文政发〔2011〕18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其它本县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今后上级有重大政策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中 共 文 成 县 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 中共文成县委办公室 (共印2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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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委发〔2012〕114号 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和商务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切实做优做强生态工业和商务经济,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1、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性投入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核准、备案或立项,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后,设备投资额包括生产设备购置费、辅助设备购置费、环保设施费、技术受让费、专利购买费和软件费等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购置设备的已抵扣增值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贴息,设备投资额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贴息比例为5%;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贴息比例为6%;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贴息比例为7%;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贴息比例为8%。同一项目向国家、省、市争取项目补助资金,争取到的资金不予计抵。 2、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参与我县商贸项目建设。对固定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以上的项目,按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贴息。对固定投资额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以上的项目,按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贴息。 3、符合商业布局规划的,新建、扩建各类综合专业市场、物流项目,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营业后,按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新建(扩建)符合商贸流通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1%给予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和商贸流通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二、鼓励企业积极创税 6、新办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年内,年缴纳亩产税费10万元/亩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按其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7、对会计年度入库税费(包括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税额)超100万元的工业企业(符合第6条的新办企业除外)入库税费,按其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按其上缴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8、设立县长特别奖。对首次入库税费超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业除外)给予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9、经国家、省级、市级批准立项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试制试产技术开发,产品通过国家、省级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成立技术中心,推进技术升级,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含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10、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列入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计划的企业,通过市级验收,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四、引导企业创牌争优 11、当年获得县名牌、市知名、省著名(含省知名商号)、中国驰名商标和文成县、温州市、浙江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对同时获得商标系列和名牌系列称号的企业,按照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对复评的品牌或名牌按50%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国家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温州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出口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 12、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制订。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当年“采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3、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当年取得ISO9000、ISO/TS16949、ISO14000、OHSAS18000、SA8000、GB/T28000等体系认证的企业,按每一项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4、列入创建市级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精细化管理企业计划的企业,通过市级验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通过国家、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16、鼓励企业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CAD/CAM)、计算机辅助工艺编制系统(CPAA)、计算机辅助检测技术(CAT)、工艺控制的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柔性控制系统(FCS)、能源管理系统(EMS)、企业资源规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产品数据库(PDM)等技术软件、管理软件和电子商务平台,对经国家、省级、市级立项验收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两化”融合示范项目,以及获得“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引导企业做强做大 17、县域工业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或借壳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18、鼓励引导组建工业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9、投产两年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经县统计局确认后,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0、商业批发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经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1、零售(连锁)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经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2、餐饮服务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经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3、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八、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24、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对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我县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开业后五年内,并且在上年度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不少于其信用担保总额50%的条件下给予如下扶持政策:由县财政按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上年度工业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50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月平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准备金资助;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给予2‰的风险准备金资助;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3‰的风险准备金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按其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同额的风险准备金奖励。 九、鼓励城乡商贸业发展 25、 鼓励发展社区商贸便民便利连锁店。以连锁经营方式设立的早餐、洗染、家政服务等社区商贸便民便利店,新发展数量达到3家以上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对符合条件的每家新设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 26、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连锁龙头企业在全县应建连锁便利店的行政村新开设连锁直营或加盟店,配送率达40%以上,经验收合格,除国家、省、市补助外,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每村限补助一家。 27、鼓励开展信息化改造和配送中心建设。对当年在50个以上应建便利店的行政村开设门店的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开展信息化改造、配送中心建设的,按照服务农家数量、配送半径、农村商品配送额、投资额、信息化管理和机械化作业程度、功能分区、自有和租赁等指标情况,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补助额度。
28、支持连锁超市龙头企业配置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便民配送流动车。鼓励龙头企业对区域偏远、常住人口少、消费能力低的行政村采取车载定期配送的方式,车载统一名称为“温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车载流动便民店”,专门用于上述情况的未建便民店的行政村定期商品配送,对购置的流动车辆按实际购买金额,县财政配套给予补助40%。 29、新开设专门销售本县生产的并获得县名牌商标以上称号的经营店,且独立注册,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0、鼓励企业参加国家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对评定为国家二级酒家(三钻)、一级酒家(四钻)、特级酒家(五钻)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十、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 31、鼓励培育发展开放型经济,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00万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按文政发〔2010〕34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2010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标准执行。 十一、重视节能降耗工作 32、设立100万元的节能降耗政府专项资金,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工作。鼓励企业引进节能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推行清洁生产,争创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绿色企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按文政办发〔2010〕51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准执行。 十二、切实提高企业家地位 33、对年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县领导上门赠送匾牌以示庆贺。
34、提高优秀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待遇。年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受邀列席县有关重要会议;年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特聘为县政府经济发展顾问。 35、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宣传力度。县委、县政府在重要地段设置重点企业名誉榜,在县级新闻媒体设立重点企业宣传专辑或专刊,全面宣传企业在做强做大、整合提升、制度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着力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三、优化投资环境 36、县重点工业企业、外来投资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县领导联系挂钩帮扶制度;建立县职能部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县涉工部门要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落实专人、跟踪服务,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全方位做好联系帮扶工作。 37、认真执行文政发〔2010〕50号文件,实行县工业项目联席审批制。 38、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引导企业在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在约定建设期限内提高建筑容积率的,超出1.5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企业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房改扩建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业项目无需进入基建程序。 39、散装水泥押金按规定的50%收取。在企业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达70%以上的工程项目,给予全额返还。 40、对环境影响小的企业,环保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提供从速从优服务;重点企业的环保治理项目,环保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收取的排污费除上交国家、省以外的部分,优先用于重点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 41、外来企业投资者和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关于落实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的通知》(温教计〔2008〕15号)文件规定的,无论户口是否迁入,其子女入学入托指定学校(园)就读,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42、有效保障信贷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贷规模,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切实缓解企业的融资困难,特别是列入县重点工业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要尽力下浮。 43、继续实行企业评议各涉工职能部门制度。各涉工职能部门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一流的服务思想,用活用足政策,做到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对出现有政策不执行,相互推诿,故意刁难等坑工、害工、损工现象的,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44、向企业发放《企业收费缴费登记卡》,凡国家、省明文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项目及未列入收费卡项目种类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加入社会团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 45、要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要做到检查和服务相结合,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对县重点工业企业的例行执法(经济)检查,应实行预告制,告知企业执法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对产值超5000万元企业的检查,必须同时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 46、政法机关要强化工作职能,积极为工业企业保驾护航。对扰乱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侵犯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护工业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7、每年开展工业、商务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考评,考评结果将进行公示、表彰和奖励。 十四、其他 48、本意见适用于在文成县工商注册的、适用财务制度健全、照章纳税、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的企业,本地国有企业、小水电等资源性工业企业不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 49、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委发〔2009〕28号、文政发〔2011〕18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其它本县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今后上级有重大政策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中 共 文 成 县 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 中共文成县委办公室 (共印2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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