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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5-03807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5〕1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15-0049 |
CWCD01-2015-0049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殡葬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52号)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骨灰安放流向管理重点
本县范围内人员死亡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居)委会应对照职责分工,办理《寿坟申报表》、《寿坟证明》、《文明丧葬证明》,签订《文明治丧承诺书》、《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坚决制止偷尸土葬、拒不执行火化、违规治办丧事、乱葬乱埋等情况。
(一)本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一律实行火化。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有关单位按规定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县民政部门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火化的,乡镇政府应在县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
(二)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在公路、城镇规划区道路(包括人行道)、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堂灵棚、摆放花圈花篮、念经做道场、燃烧和抛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播放哀乐和摆设酒席。
2.禁止在接运遗体火化、出殡回朝途中,沿城镇规划区道路、公路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播放哀乐(诵佛),妨碍正常交通秩序。
3.禁止在殡仪馆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
4. 禁止在做道场时大音量地使用扩音设备、燃放烟花爆竹,在家做道场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10点期间做道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禁止抬棺出殡。丧事严管区内出殡时间限在上午7点以前、下午6点以后,不得违反规定路线出殡、回朝。
6.禁止大操大办丧事。治丧、悼念、出殡花圈(包括花篮、横匾)限10个以内;乐队限2支以内,每支乐队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严格控制丧事酒席,党员干部直系亲属丧事限10桌以内;整个治丧活动不得赠送钱物(除毛巾、雨伞等总额不超过20元的回礼外);丧事活动中不得租用电子花圈(车)和礼炮车。
7.禁止机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以单位名义相互赠送花圈花篮(逝者所在单位除外),提倡用签名、写悼念词、挽联等文明方式替代送花圈花篮。
(三)骨灰安葬。骨灰应当安葬在依法批建的公墓、已经核实的私坟,或者实行海葬、树(林)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入葬下列坟墓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三边区域”视线范围内,符合坟墓生态化整治政策的私坟,由乡镇政府与家属签订《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后,进行整治,所需费用由乡镇政府承担。坟墓是重新恢复或治理不合格的,整改费用由家属承担。
2.2001年11月28日以来翻建的私坟,乡镇政府与家属签订《坟墓整治协议书》后,按规定整治,所需费用由家属承担。
3.2012年1月1日以来新建的私坟,不得入葬。新建的私坟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以及当地社区、村居两委应当到场配合工作。
4.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建造的公墓或擅自扩大范围建造的公墓设施,不得入葬。非法公墓设施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公安、国土、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取缔。
(四)生态葬法。实行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到县民政部门签订《生态葬法协议书》,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县民政部门承担,实行生态葬法的奖励由当地乡镇政府承担。
(五)殡仪活化服务。县殡仪馆凭《死亡证明》、《文明治丧承诺书》提供遗体接运、火化等殡仪服务。凭《寿坟证明》以及相关材料提供骨灰领取服务,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出现违规治办丧事且不听劝阻的,一律将骨灰暂存在殡仪馆。骨灰免费寄存期30天,超出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收费。
(六)丧葬费领取证明。县人力社保部门发放相关丧葬费凭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丧葬费领取证明》。
二、规范骨灰安放流向管理规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的,家属到所在地村(居)委会填报《寿坟申报表》,签订《文明治丧承诺书》,丧事严管区内到乡镇政府签订《文明治丧承诺书》。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政府报告本村人员死亡情况,协助家属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
(二)《寿坟申报表》、《文明治丧承诺书》经驻村干部审核后,报乡镇政府办理《寿坟证明》,并报县殡葬管理部门备案。需要签订《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的,家属携《寿坟申报表》、《文明治丧承诺书》到乡镇政府签订协议书后办理《寿坟证明》。
(三)对不得入葬的寿坟,严禁出具《寿坟证明》。当地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居)两委干部要做好家属的工作,劝导家属将骨灰安葬到依法批建的公墓设施,或者实行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
(四)丧事严管区外丧事,由当地村(居)委会负责管理;丧事严管区内丧事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对违规治办丧事,且不听劝阻的,经乡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县殡仪馆不得为丧户提供骨灰领取服务。丧属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接受相应处理后,可以领回骨灰。
(五)骨灰安放到核定坟墓,并按规定治办丧事的,所在地村委会提供核实材料,经驻村干部审核后,由乡镇政府出具《文明丧葬证明》,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安放到公墓的,公墓单位应提供骨灰安放核实材料,报乡镇政府和县殡葬管理部门备案;县殡仪馆应将家属在县城区和殡仪馆期间的治丧行为报乡镇政府和县殡葬管理部门备案。
(六)县民政部门凭《文明丧葬证明》办理《丧葬费领取证明》。
三、严肃骨灰安放流向管理纪律
(一)严肃组织纪律。 实行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难度大、任务重,各乡镇必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敢于动真碰硬,严肃处理。驻村干部必须认真审核审查,及时向上级领导上报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指导村(居)委会做好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村(居)两委干部必须高度负责,做到填报的材料真实、准确,管理工作积极、富有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肃督查机制。县殡管部门要对骨灰安放流向管理工作进行核查。督查以周为单位,针对是否真正落实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填报是否符合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作假、包庇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作得到真正贯彻执行。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制订明细的管理规范和问责追究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县民政部门要及时通报全县,并按《关于切实加强殡葬改革责任追究的意见》的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启动问责。对公墓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责令停业整顿。对干扰骨灰集中存放,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各职责部门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一)非本县户籍人员死亡,家属将遗体或骨灰运回原籍安葬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将骨灰安葬在本县行政辖区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附件:1.文明治丧承诺书
2.寿坟申报表
3.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
4.寿坟证明
5.生态葬法协议书
6.文明丧葬证明
7.丧葬费领取证明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1
文明治丧承诺书
为打造文明、温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在全县广泛深入开展丧葬陋习整治工作的意见(试行)》(文委办发〔2010〕70号)文件精神,现就治办亲人 的丧事,本人 及全体家庭成员特向全县人民作如下承诺:
⑴保证不在公路、城镇规划区道路(包括人行道)、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堂灵棚、摆放花圈花篮、念经做道场、燃烧和抛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播放哀乐和摆设酒席;
⑵保证不在接运遗体火化、出殡回朝途中,沿城镇规划区道路、公路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播放哀乐(诵佛),妨碍正常交通秩序;
⑶保证不在殡仪馆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
⑷保证不在做道场时使用扩音设备、燃放烟花爆竹,在家做道场的时间控制在2天内,决不在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10点期间做道场;
⑸保证不抬棺出殡,决不游街围丧,决不在上午7点以后、下午6点以前出殡;
⑹保证不大操大办丧事。出殡花圈花篮的数量决不超过10个,出殡乐队决不超过10人,决不租用电子花圈车和礼炮车,决不在治丧活动赠送钱物(除毛巾、雨伞等总额不超过20元的回礼外),丧事酒席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
如在丧事严管区内有违反上述任一款承诺的,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并就丧事大操大办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新闻媒体上向全县人民公开道歉。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寿坟申报表
家属 姓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是否党员干 部 | ||||||||||||
逝者 信息 | 逝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
死亡时间 | 死亡原因 | 安葬时间 | |||||||||||
寿坟 基本 情况 | 私坟 | 登记 编号 | 坟墓地址 | ||||||||||
建造 时间 | 总穴数 | 寿穴数 | |||||||||||
已入葬者姓名 | |||||||||||||
是否“三边区域” | ( )公路;( )其他区域 | ||||||||||||
2001年11月28日以来翻建情况 | □无,□翻新,□扩建,□新建;时间: | ||||||||||||
2012年1月1日以来翻建情况 | □无,□翻新,□扩建,□新建;时间: | ||||||||||||
公墓 | 公墓名 | 墓穴证号 | |||||||||||
购买时间 | 墓穴编号 | ||||||||||||
公墓地址 | |||||||||||||
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驻村干部审核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私坟的,附私坟正面整体照、墓碑正面照;
2、公墓的,附公墓证照或扫描件。
3、申报表及相关图片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提供和办理。
附件3
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
甲方 | 镇(乡)人民政府 | |||||||||
乙方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户 籍 | 身份证号 | |||||||||
整治 对象 | 登记编号 | 坟墓地址 | ||||||||
坟墓面积 | 建造时间 | 墓穴数 | 入葬数 | |||||||
入葬者姓名 | ||||||||||
因乙方的坟墓为:□①“三边区域”视线范围未整治私坟;□②“三边区域”已整治重新恢复或整治不彻底的私坟;□③2001年11月28日以来翻建的私坟;□④2012年1月1日以来翻新、扩建的私坟。现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要求,就该坟墓的生态化整治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对其位于 的坟墓进行生态化整治。 2.对照坟墓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政策,决定采取以下整治方式: □按“青砖包裹、墓碑前移、填土深埋、植被绿化”的标准进行整治; □拆除翻修部分后,按第一款标准进行整治; □拆除坟圈后,按第一款标准进行整治;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其他政策进行整治。 3.经双方协商,生态化整治工作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由甲方委托工程队进行整治; □由乙方自行按标准整治。 4.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政策,按以下方式承担整治费用: □对“三边区域”内2001年11月28日之前翻建的未治理私坟,由甲方承担全部整治费用; □对本协议注明的②③④类私坟,由乙方承担全部整治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整治费用,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所在村(居)委会交付5000元的协议金,作为坟墓生态化整治预支费用。经复检评估合格的,协议金由村(居)委会一次性拨付给工程队或归还乙方。 5.乙方保证,坟墓生态改造完成后,将认真做好相关维护工作,确保生态化改造效果。若破坏改造成果,以及恢复原状的,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自愿接受甲方给予的一切处理。 6.乙方承诺,若该坟墓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愿意按照有关规定,就近迁移到县民政部门批准建造的公墓。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民政部门存档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
甲方: 镇(乡)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4
寿 坟 证 明
编号:
申办人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申办人拟于 年 月 日,将亲人 的骨灰安葬到位于 的□私坟、□公墓。
经我单位核实,该坟墓属于:
□“三边区域”外,2001年11月28日之前翻建的私坟;
□已经签订《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进行整治的私坟;
□经县民政部门依法批建的公墓设施。
特此证明。
附件:《寿坟申报表》以及相关图片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5
生态葬法协议书
甲方 | 文成县殡葬管理所 | ||||||
乙方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与逝者关系 | ||||||
逝者 信息 | 逝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死亡时间 | 火化时间 | 生态葬方式 | □海葬 □树葬 □花葬 □草坪葬 | ||||
为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根据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亲人 的骨灰以 的方式回归自然。 二、绿色生态葬由甲方适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前, 的骨灰交由县殡仪馆代为保管。 三、县殡仪馆承担 的骨灰代管费用,并全力保证骨灰在代管期间安全无损。 四、在骨灰代管期间,如乙方需取出骨灰拜祭的,应在县殡仪馆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领取并到指定的区域祭拜,骨灰放回原位时也应在县殡仪馆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 五、因乙方不当造成骨灰损坏或遗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甲方组织实施绿色生态葬过程中,乙方应全程陪同。 七、若乙方以其他方式安葬骨灰的,应在办齐相关手续,并补交骨灰寄存等相关费用后,领回骨灰。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存档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
甲方:文成县殡葬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注:乙方必须是逝者的直系亲属。若逝者没有直系亲属的,其他关系人凭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证明签订协议。
附件6
文明丧葬证明
编号:
兹证明,我镇居民 ,于 年 月 日,将亲人 的骨灰安葬到核定的寿坟(寿坟证明编号: )。在治办亲人 的丧事中,严格遵守文明治丧规定,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情况。
以上情况经我单位干部 ,以及 村(居)委会干部 等核定属实。
特此证明。
附件:村(居)委会出具的安葬说明及安葬后坟墓、墓碑照片
镇(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7
丧葬费领取证明
文成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乡) 村(居)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死亡,符合殡葬改革要求,请按规定办理丧葬费领取手续。
文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证 明
文成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乡) 村(居)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死亡,符合殡葬改革要求,请按规定办理丧葬费领取手续。
文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抄送:市民政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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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5-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5〕1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15-0049 |
CWCD01-2015-0049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殡葬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52号)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骨灰安放流向管理重点 本县范围内人员死亡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居)委会应对照职责分工,办理《寿坟申报表》、《寿坟证明》、《文明丧葬证明》,签订《文明治丧承诺书》、《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坚决制止偷尸土葬、拒不执行火化、违规治办丧事、乱葬乱埋等情况。 (一)本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一律实行火化。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有关单位按规定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县民政部门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火化的,乡镇政府应在县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 (二)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在公路、城镇规划区道路(包括人行道)、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堂灵棚、摆放花圈花篮、念经做道场、燃烧和抛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播放哀乐和摆设酒席。 2.禁止在接运遗体火化、出殡回朝途中,沿城镇规划区道路、公路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播放哀乐(诵佛),妨碍正常交通秩序。 3.禁止在殡仪馆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 4. 禁止在做道场时大音量地使用扩音设备、燃放烟花爆竹,在家做道场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10点期间做道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禁止抬棺出殡。丧事严管区内出殡时间限在上午7点以前、下午6点以后,不得违反规定路线出殡、回朝。 6.禁止大操大办丧事。治丧、悼念、出殡花圈(包括花篮、横匾)限10个以内;乐队限2支以内,每支乐队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严格控制丧事酒席,党员干部直系亲属丧事限10桌以内;整个治丧活动不得赠送钱物(除毛巾、雨伞等总额不超过20元的回礼外);丧事活动中不得租用电子花圈(车)和礼炮车。 7.禁止机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以单位名义相互赠送花圈花篮(逝者所在单位除外),提倡用签名、写悼念词、挽联等文明方式替代送花圈花篮。 (三)骨灰安葬。骨灰应当安葬在依法批建的公墓、已经核实的私坟,或者实行海葬、树(林)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入葬下列坟墓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三边区域”视线范围内,符合坟墓生态化整治政策的私坟,由乡镇政府与家属签订《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后,进行整治,所需费用由乡镇政府承担。坟墓是重新恢复或治理不合格的,整改费用由家属承担。 2.2001年11月28日以来翻建的私坟,乡镇政府与家属签订《坟墓整治协议书》后,按规定整治,所需费用由家属承担。 3.2012年1月1日以来新建的私坟,不得入葬。新建的私坟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以及当地社区、村居两委应当到场配合工作。 4.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建造的公墓或擅自扩大范围建造的公墓设施,不得入葬。非法公墓设施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公安、国土、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取缔。 (四)生态葬法。实行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到县民政部门签订《生态葬法协议书》,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县民政部门承担,实行生态葬法的奖励由当地乡镇政府承担。 (五)殡仪活化服务。县殡仪馆凭《死亡证明》、《文明治丧承诺书》提供遗体接运、火化等殡仪服务。凭《寿坟证明》以及相关材料提供骨灰领取服务,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出现违规治办丧事且不听劝阻的,一律将骨灰暂存在殡仪馆。骨灰免费寄存期30天,超出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收费。 (六)丧葬费领取证明。县人力社保部门发放相关丧葬费凭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丧葬费领取证明》。 二、规范骨灰安放流向管理规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的,家属到所在地村(居)委会填报《寿坟申报表》,签订《文明治丧承诺书》,丧事严管区内到乡镇政府签订《文明治丧承诺书》。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政府报告本村人员死亡情况,协助家属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 (二)《寿坟申报表》、《文明治丧承诺书》经驻村干部审核后,报乡镇政府办理《寿坟证明》,并报县殡葬管理部门备案。需要签订《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的,家属携《寿坟申报表》、《文明治丧承诺书》到乡镇政府签订协议书后办理《寿坟证明》。 (三)对不得入葬的寿坟,严禁出具《寿坟证明》。当地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居)两委干部要做好家属的工作,劝导家属将骨灰安葬到依法批建的公墓设施,或者实行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 (四)丧事严管区外丧事,由当地村(居)委会负责管理;丧事严管区内丧事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对违规治办丧事,且不听劝阻的,经乡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县殡仪馆不得为丧户提供骨灰领取服务。丧属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接受相应处理后,可以领回骨灰。 (五)骨灰安放到核定坟墓,并按规定治办丧事的,所在地村委会提供核实材料,经驻村干部审核后,由乡镇政府出具《文明丧葬证明》,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安放到公墓的,公墓单位应提供骨灰安放核实材料,报乡镇政府和县殡葬管理部门备案;县殡仪馆应将家属在县城区和殡仪馆期间的治丧行为报乡镇政府和县殡葬管理部门备案。 (六)县民政部门凭《文明丧葬证明》办理《丧葬费领取证明》。 三、严肃骨灰安放流向管理纪律 (一)严肃组织纪律。 实行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难度大、任务重,各乡镇必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敢于动真碰硬,严肃处理。驻村干部必须认真审核审查,及时向上级领导上报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指导村(居)委会做好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村(居)两委干部必须高度负责,做到填报的材料真实、准确,管理工作积极、富有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肃督查机制。县殡管部门要对骨灰安放流向管理工作进行核查。督查以周为单位,针对是否真正落实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填报是否符合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作假、包庇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作得到真正贯彻执行。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制订明细的管理规范和问责追究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县民政部门要及时通报全县,并按《关于切实加强殡葬改革责任追究的意见》的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启动问责。对公墓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责令停业整顿。对干扰骨灰集中存放,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各职责部门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一)非本县户籍人员死亡,家属将遗体或骨灰运回原籍安葬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将骨灰安葬在本县行政辖区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附件:1.文明治丧承诺书 2.寿坟申报表 3.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 4.寿坟证明 5.生态葬法协议书 6.文明丧葬证明 7.丧葬费领取证明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1 文明治丧承诺书
为打造文明、温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在全县广泛深入开展丧葬陋习整治工作的意见(试行)》(文委办发〔2010〕70号)文件精神,现就治办亲人 的丧事,本人 及全体家庭成员特向全县人民作如下承诺: ⑴保证不在公路、城镇规划区道路(包括人行道)、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堂灵棚、摆放花圈花篮、念经做道场、燃烧和抛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播放哀乐和摆设酒席; ⑵保证不在接运遗体火化、出殡回朝途中,沿城镇规划区道路、公路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播放哀乐(诵佛),妨碍正常交通秩序; ⑶保证不在殡仪馆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 ⑷保证不在做道场时使用扩音设备、燃放烟花爆竹,在家做道场的时间控制在2天内,决不在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10点期间做道场; ⑸保证不抬棺出殡,决不游街围丧,决不在上午7点以后、下午6点以前出殡; ⑹保证不大操大办丧事。出殡花圈花篮的数量决不超过10个,出殡乐队决不超过10人,决不租用电子花圈车和礼炮车,决不在治丧活动赠送钱物(除毛巾、雨伞等总额不超过20元的回礼外),丧事酒席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 如在丧事严管区内有违反上述任一款承诺的,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并就丧事大操大办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新闻媒体上向全县人民公开道歉。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寿坟申报表
注:1、私坟的,附私坟正面整体照、墓碑正面照; 2、公墓的,附公墓证照或扫描件。 3、申报表及相关图片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提供和办理。 附件3 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
附件4 寿 坟 证 明
编号: 申办人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申办人拟于 年 月 日,将亲人 的骨灰安葬到位于 的□私坟、□公墓。 经我单位核实,该坟墓属于: □“三边区域”外,2001年11月28日之前翻建的私坟; □已经签订《坟墓生态化整治协议书》进行整治的私坟; □经县民政部门依法批建的公墓设施。 特此证明。 附件:《寿坟申报表》以及相关图片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5 生态葬法协议书
注:乙方必须是逝者的直系亲属。若逝者没有直系亲属的,其他关系人凭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证明签订协议。 附件6
文明丧葬证明
编号:
兹证明,我镇居民 ,于 年 月 日,将亲人 的骨灰安葬到核定的寿坟(寿坟证明编号: )。在治办亲人 的丧事中,严格遵守文明治丧规定,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情况。 以上情况经我单位干部 ,以及 村(居)委会干部 等核定属实。 特此证明。
附件:村(居)委会出具的安葬说明及安葬后坟墓、墓碑照片
镇(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7
丧葬费领取证明
文成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乡) 村(居)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死亡,符合殡葬改革要求,请按规定办理丧葬费领取手续。 文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证 明
文成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乡) 村(居)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死亡,符合殡葬改革要求,请按规定办理丧葬费领取手续。 文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抄送:市民政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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