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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5-03818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1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15〕9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O0-2015-0028 |
CWCDO0-2015-0028
县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处置违法建筑,更加有序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和“无违建县”创建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县“无违建县”创建实际,针对《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暂行办法》(文政发〔2015〕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尚未明确的事项或无法满足省市政策要求的事项,在“无违建县”创建期间对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指导意见:
一、《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中的违法建筑含违法构筑设施,主要针对属于“顶天立地、房前屋后”的违法建筑,即主体建筑、房屋顶棚、生产生活附属设施、房前遮雨棚车棚等及其他具体规定的违法建筑。
二、重点区域的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温州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 》明确重点区域无存量违法建筑,重点区域是指:交通干线、主要街道两侧,主要河道及河泊管理范围内无存量违法建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县实际,对重点区域作如下确定:
(一)交通干线两侧
原则上省道两侧边缘起15米、县道两侧边缘起10米、乡道两侧边缘起5米范围内属重点区域。
1、国省道是指:具有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并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干线公路。我县范围内有S330和S230省道。
2、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县道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具体是指县与周边县市或县内县城通往乡镇或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不包括国道与省道)。
3、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通乡或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主要是指县城通往原有33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公路(不包括省道)。
(二)主要街道两侧
主要街道两侧是指县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旧城区历史沿用的主要街道及新城区宽度8米以上道路的正路面视线范围两侧。
(三)河道管理范围
1、主要是县域范围的重点河道,重点河道是指位于城镇规划区、中心村、公路边的省市县级河道,其余的为一般河道。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5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7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2米的区域。
2、县城和各镇建城区范围内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50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15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8米区域。
3、跨河道管理边界的连体违法建筑不受此规定限制。
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为依据。
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段无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有处置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收集其他证据确定其建设时限。特别是接近新建违法建筑时限的存量违法建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收集其他相应的证据确定其建设时限。
四、违法建筑罚款后责令限期补办类的补充意见。
(一)符合《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补办规定的违法建筑,由建房户提出罚补申请,完成处置程序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确权;涉及国有出让土地的,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的,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按下述程序给予简化办理:
1、违法建筑部分需先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然后按文件给予处置;
2、违法建筑的测绘成果资料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提供;
3、完成处置后的违法建筑不再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和竣工确认手续,直接由房产和国土登记部门按测绘面积和处置结果予以确权。
(二)下列符合《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补办规定的违法建筑,可按规定处罚后给予办理确权登记:
1、对原已处罚但未进行确权登记的,按照处置标准补差之后给予办理。
2、对原为解决危旧房翻建而临时许可的加层,按处置标准处罚后给予办理。
3、对原属老屋翻建未收回房屋产权证,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对超出原房屋产权证面积的部分进行处罚后给予办理。
(三)乡、村规划区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住建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做好相关处置程序,处置标准根据《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执行。
五、违法建筑暂缓拆除类的补充意见。
(一)重点区域、重点类型范围内或不符合《关于印发《关
于严格依法处置缓拆违法建筑的通知》的通知》(浙改拆办〔2015〕41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的违法建筑不得纳入缓拆。
(二)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三)位于重点区域外、不属于重点类型的下列违法建筑可列入暂缓拆除:
1、在企业红线范围内的门卫岗亭、厕所、垃圾屋、停车棚、装卸货物的遮雨棚等工业企业生产配套设施存量违建,由于原来规划设计的缺陷,拆除有将对企业生产直接造成影响的。
2、除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露台外,搭建不明显影响市容,无居住功能,且相关利益人无异议的遮阳(挡雨)、防盗设施。主体建筑二楼遮阳(挡雨)、防盗设施的构筑物不得落地支撑,不得有围护。
3、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建设的村两委办公场所、村民中心、文化礼堂.
4、2013年10月1日前同时建成交付的旧住宅小区一层主体建筑与围墙之间搭建的存量违法建筑。
5、已有迁址规划且新建项目已在建设的各级行政事业及公营单位违建。
(四)未经批准的公共、公益性质的设施,调查清楚后单独建档暂时不做分类处置。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当事人违法建筑拆除后属无房居住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者其违法建筑符合乡、村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可以根据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违法建筑,要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政发〔2014〕80号)第四大点、《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防灾避险安置等五类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政办发〔2014〕89号,以下简称文成县五类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第六大点规定,给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或局调,并分五年计划逐村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报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拟罚补方式进行分类,按计划逐年完成处置。
(二)涉及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但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拟罚补,并根据补办难点和程序分五年逐村编制计划,完成处置。
(三)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本补充指导意见第六大点规定,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县国土资源局已做出拆除处罚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再由县住建局做出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一、尚未申请县法院执行的,不再申请县法院执行,由当事人提出补办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二、已申请县法院裁决,但县法院未做出裁决的,由当事人提出补办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
七、用于生产生活的附属用房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生产生活的附属用房违法建筑是指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房屋周边与当事人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放置农具、杂物、厨房、厕所等用途的附属用房。
(二)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满足下列条件的生活附属用房违法建筑,由县住建部门做出没收决定,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可委托村集体管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交由当事人临时使用;城乡规划区范围外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生活附属用房违法建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没收决定,委托村集体管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交由当事人临时使用:
1、不影响规划实施、村容村貌,不占用道路、公共设施,不妨碍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整治、专项创建行动、“三边三化”实施,用于生产生活的附属用房(放置农具、杂物、厨房、厕所等用途)违法建筑,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一层的。
2、一户只允许使用一处附属用房,如有一处以上须自行拆除后留下一处。
3、收取有偿使用费的违法建筑,不得改做他用。当事人私自改变原使用功能或原建筑结构的,或存在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由村集体予以收回,并限期拆除。
4、收取有偿使用费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承诺,在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美丽乡村、市容市貌整治建设需要拆除时,无偿拆除。
(三) 有偿使用标准
1、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2、当事人应当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由各行政村收取。
(四)有偿使用手续的办理
违法建筑当事人向村集体提出有偿使用申请,经村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批复。由违法建筑当事人与村集体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资金管理
1、各村经济合作社收取有偿使用费应开具相关票据并单独建账管理,该款项只能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违法建筑拆除、绿化、硬化等拆后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监察、农办、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该款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凡经查实挪用该款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不属于重点区域的附属用房违法建筑可根据《暂行办法》实施缓拆,但要在文成县“无违建县”创建申请验收前完成没收。
八、用于屋顶防雨、防漏且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构筑设施类的处置。
(一)因防雨、防漏所需以防止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构筑设施,经当事人申请,村两委讨论同意,经公示无异议,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实行备案。
(二)实行备案的防雨、防漏构筑设施,必须符合坡屋顶形式,最高高度不超过2.2米,不影响市容市貌、与相邻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一户一档”内不予以登记,不纳入存量违建登记表,但需在主体建筑照片上体现,并在“一户一档”内附相关资料。
(三)当地镇人民政府城建办要会同国土所、住建所实地踏勘、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镇政府集体研究同意,按程序予以备案。
九、政府政策处理需要或政府推动的地方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导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类的处置。
(一)对符合规划、交通、水利等条件规定,可采取在本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给予调整为允许建设区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并提出申请,做出处置途径及时间节点安排说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各乡镇采用拟罚补分类处置办法。
(二)对不符合城乡规划但符合交通、水利等条件规定的,除按照上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之外,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做好城乡规划修编并报批。
(三)对条件完全不符合需要异地安置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安置方案,做出处置途径及时间节点安排说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相关违法建筑采用拟补办方式处置。
(四)对拒不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其违法建筑全部予以强制拆除,拆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承担。
十、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或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类的补充意见。
《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在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前为违法建筑或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对已登记的房屋、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前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或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其中“对已登记的房屋、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筑”是指已在完成房屋、土地登记后的出现有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乡镇及时函告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要求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不得给予当事人的房屋、土地办理抵押权登记或所有权登记。待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后,根据乡镇的确认,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才能给予恢复办理抵押权登记或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十一、到期临时许可建筑类的补充意见。
到期临时许可建筑,符合延期条件的,由建设业主提出申请,给予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建设业主应当自相关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下发自行拆除通知起二个月完成拆除,不自行拆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十二、《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中涉及相关部门的处置程序,由各部门负责完善落实。
十三、《暂行办法》如有与本补充意见不相符的以本补充意见执行,本补充意见如有与上级政策要求不符合,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四、本补充意见自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附属用房违法建筑处置有偿使用协议
2.房屋防雨、防漏构筑设施备案申请表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1:
附属用房违法建筑处置有偿使用协议
编号: 村 号
甲方: (乡)镇 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乙方: (乡)镇 村 (村民)
地址: (乡)镇 村 联系电话:
根据《文成县“无违建县”创建期间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就 (村)
(户)附属用房违法建违法部分有偿使用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处置标的物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所称处置标的物,系指位于
(村) (户)地址: 结构类型: 违法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的临时使用。
二、处置价格
该标的物的有偿使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总计有偿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
三、有偿使用费的支付
乙方同意在2015年 月 日前全额支付有偿使用费 元;
四、与处置标的物相关事宜的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只临时使用处置标的物,如遇美丽乡村、村容村貌整治等建设需要,可以进行修缮,但不能改变其原有结构。
2.乙方承诺:上述处置建筑物在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美丽乡村、村容村貌整治等建设需要拆除时,无偿拆除。
3.如乙方不按照约定缴清有偿使用费的,并由乡镇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五、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并缴清有偿使用费后生效。
六、本协议壹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镇(乡)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 (乡)镇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 方: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文成县房屋防雨、防漏构筑设施备案申请表
建 设 单 位 | 户主姓名 | 备 案 日 期 | ||
项 目 名 称 | 防雨或防漏构筑设施 | 建筑面积/高度 | ||
建 设 地 址 | 到门牌或自然村 | 结 构 类 型 | 钢、木瓦、其他 | |
建 设 日 期 | 竣 工 日 期 | |||
现场照片:带主体建筑的全景照片
| 现场照片:防雨或渗漏部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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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 意见 |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 |||
村委会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相关部门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案单位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备案需提供材料(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如有涉及水利交通部门需在相关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3、本备案申请表只用于存量防雨、防漏构筑设施。4、各部门意见需严格审查,签署是否符合《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暂行办法》(文政发〔2015〕65号)、关于“无违建县”无违建县创建期间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5、本表需一式三份,个人、村集体、备案单位各一份留档备查 |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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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5-03818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1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15〕9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O0-2015-0028 |
CWCDO0-2015-0028 县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处置违法建筑,更加有序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和“无违建县”创建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县“无违建县”创建实际,针对《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暂行办法》(文政发〔2015〕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尚未明确的事项或无法满足省市政策要求的事项,在“无违建县”创建期间对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指导意见: 一、《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中的违法建筑含违法构筑设施,主要针对属于“顶天立地、房前屋后”的违法建筑,即主体建筑、房屋顶棚、生产生活附属设施、房前遮雨棚车棚等及其他具体规定的违法建筑。 二、重点区域的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温州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 》明确重点区域无存量违法建筑,重点区域是指:交通干线、主要街道两侧,主要河道及河泊管理范围内无存量违法建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县实际,对重点区域作如下确定: (一)交通干线两侧 原则上省道两侧边缘起15米、县道两侧边缘起10米、乡道两侧边缘起5米范围内属重点区域。 1、国省道是指:具有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并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干线公路。我县范围内有S330和S230省道。 2、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县道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具体是指县与周边县市或县内县城通往乡镇或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不包括国道与省道)。 3、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通乡或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主要是指县城通往原有33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公路(不包括省道)。 (二)主要街道两侧 主要街道两侧是指县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旧城区历史沿用的主要街道及新城区宽度8米以上道路的正路面视线范围两侧。 (三)河道管理范围 1、主要是县域范围的重点河道,重点河道是指位于城镇规划区、中心村、公路边的省市县级河道,其余的为一般河道。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5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7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2米的区域。 2、县城和各镇建城区范围内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50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15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8米区域。 3、跨河道管理边界的连体违法建筑不受此规定限制。 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为依据。 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段无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有处置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收集其他证据确定其建设时限。特别是接近新建违法建筑时限的存量违法建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收集其他相应的证据确定其建设时限。 四、违法建筑罚款后责令限期补办类的补充意见。 (一)符合《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补办规定的违法建筑,由建房户提出罚补申请,完成处置程序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确权;涉及国有出让土地的,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的,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按下述程序给予简化办理: 1、违法建筑部分需先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然后按文件给予处置; 2、违法建筑的测绘成果资料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提供; 3、完成处置后的违法建筑不再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和竣工确认手续,直接由房产和国土登记部门按测绘面积和处置结果予以确权。 (二)下列符合《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补办规定的违法建筑,可按规定处罚后给予办理确权登记: 1、对原已处罚但未进行确权登记的,按照处置标准补差之后给予办理。 2、对原为解决危旧房翻建而临时许可的加层,按处置标准处罚后给予办理。 3、对原属老屋翻建未收回房屋产权证,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对超出原房屋产权证面积的部分进行处罚后给予办理。 (三)乡、村规划区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住建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做好相关处置程序,处置标准根据《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执行。 五、违法建筑暂缓拆除类的补充意见。 (一)重点区域、重点类型范围内或不符合《关于印发《关 于严格依法处置缓拆违法建筑的通知》的通知》(浙改拆办〔2015〕41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的违法建筑不得纳入缓拆。 (二)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三)位于重点区域外、不属于重点类型的下列违法建筑可列入暂缓拆除: 1、在企业红线范围内的门卫岗亭、厕所、垃圾屋、停车棚、装卸货物的遮雨棚等工业企业生产配套设施存量违建,由于原来规划设计的缺陷,拆除有将对企业生产直接造成影响的。 2、除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露台外,搭建不明显影响市容,无居住功能,且相关利益人无异议的遮阳(挡雨)、防盗设施。主体建筑二楼遮阳(挡雨)、防盗设施的构筑物不得落地支撑,不得有围护。 3、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建设的村两委办公场所、村民中心、文化礼堂. 4、2013年10月1日前同时建成交付的旧住宅小区一层主体建筑与围墙之间搭建的存量违法建筑。 5、已有迁址规划且新建项目已在建设的各级行政事业及公营单位违建。 (四)未经批准的公共、公益性质的设施,调查清楚后单独建档暂时不做分类处置。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当事人违法建筑拆除后属无房居住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者其违法建筑符合乡、村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可以根据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违法建筑,要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政发〔2014〕80号)第四大点、《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防灾避险安置等五类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政办发〔2014〕89号,以下简称文成县五类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第六大点规定,给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或局调,并分五年计划逐村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报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拟罚补方式进行分类,按计划逐年完成处置。 (二)涉及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但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拟罚补,并根据补办难点和程序分五年逐村编制计划,完成处置。 (三)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本补充指导意见第六大点规定,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县国土资源局已做出拆除处罚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再由县住建局做出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一、尚未申请县法院执行的,不再申请县法院执行,由当事人提出补办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二、已申请县法院裁决,但县法院未做出裁决的,由当事人提出补办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 七、用于生产生活的附属用房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生产生活的附属用房违法建筑是指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房屋周边与当事人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放置农具、杂物、厨房、厕所等用途的附属用房。 (二)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满足下列条件的生活附属用房违法建筑,由县住建部门做出没收决定,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可委托村集体管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交由当事人临时使用;城乡规划区范围外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生活附属用房违法建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没收决定,委托村集体管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交由当事人临时使用: 1、不影响规划实施、村容村貌,不占用道路、公共设施,不妨碍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整治、专项创建行动、“三边三化”实施,用于生产生活的附属用房(放置农具、杂物、厨房、厕所等用途)违法建筑,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一层的。 2、一户只允许使用一处附属用房,如有一处以上须自行拆除后留下一处。 3、收取有偿使用费的违法建筑,不得改做他用。当事人私自改变原使用功能或原建筑结构的,或存在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由村集体予以收回,并限期拆除。 4、收取有偿使用费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承诺,在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美丽乡村、市容市貌整治建设需要拆除时,无偿拆除。 (三) 有偿使用标准 1、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2、当事人应当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由各行政村收取。 (四)有偿使用手续的办理 违法建筑当事人向村集体提出有偿使用申请,经村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批复。由违法建筑当事人与村集体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资金管理 1、各村经济合作社收取有偿使用费应开具相关票据并单独建账管理,该款项只能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违法建筑拆除、绿化、硬化等拆后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监察、农办、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该款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凡经查实挪用该款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不属于重点区域的附属用房违法建筑可根据《暂行办法》实施缓拆,但要在文成县“无违建县”创建申请验收前完成没收。 八、用于屋顶防雨、防漏且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构筑设施类的处置。 (一)因防雨、防漏所需以防止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构筑设施,经当事人申请,村两委讨论同意,经公示无异议,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实行备案。 (二)实行备案的防雨、防漏构筑设施,必须符合坡屋顶形式,最高高度不超过2.2米,不影响市容市貌、与相邻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一户一档”内不予以登记,不纳入存量违建登记表,但需在主体建筑照片上体现,并在“一户一档”内附相关资料。 (三)当地镇人民政府城建办要会同国土所、住建所实地踏勘、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镇政府集体研究同意,按程序予以备案。 九、政府政策处理需要或政府推动的地方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导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类的处置。 (一)对符合规划、交通、水利等条件规定,可采取在本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给予调整为允许建设区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并提出申请,做出处置途径及时间节点安排说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各乡镇采用拟罚补分类处置办法。 (二)对不符合城乡规划但符合交通、水利等条件规定的,除按照上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之外,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做好城乡规划修编并报批。 (三)对条件完全不符合需要异地安置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安置方案,做出处置途径及时间节点安排说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相关违法建筑采用拟补办方式处置。 (四)对拒不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其违法建筑全部予以强制拆除,拆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承担。 十、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或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类的补充意见。 《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在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前为违法建筑或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对已登记的房屋、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前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或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其中“对已登记的房屋、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筑”是指已在完成房屋、土地登记后的出现有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乡镇及时函告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要求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不得给予当事人的房屋、土地办理抵押权登记或所有权登记。待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后,根据乡镇的确认,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才能给予恢复办理抵押权登记或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十一、到期临时许可建筑类的补充意见。 到期临时许可建筑,符合延期条件的,由建设业主提出申请,给予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建设业主应当自相关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下发自行拆除通知起二个月完成拆除,不自行拆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十二、《暂行办法》及本补充意见中涉及相关部门的处置程序,由各部门负责完善落实。 十三、《暂行办法》如有与本补充意见不相符的以本补充意见执行,本补充意见如有与上级政策要求不符合,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四、本补充意见自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附属用房违法建筑处置有偿使用协议 2.房屋防雨、防漏构筑设施备案申请表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1: 附属用房违法建筑处置有偿使用协议
编号: 村 号 甲方: (乡)镇 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乙方: (乡)镇 村 (村民) 地址: (乡)镇 村 联系电话:
根据《文成县“无违建县”创建期间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就 (村) (户)附属用房违法建违法部分有偿使用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处置标的物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所称处置标的物,系指位于 (村) (户)地址: 结构类型: 违法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的临时使用。 二、处置价格 该标的物的有偿使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总计有偿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 三、有偿使用费的支付 乙方同意在2015年 月 日前全额支付有偿使用费 元; 四、与处置标的物相关事宜的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只临时使用处置标的物,如遇美丽乡村、村容村貌整治等建设需要,可以进行修缮,但不能改变其原有结构。 2.乙方承诺:上述处置建筑物在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美丽乡村、村容村貌整治等建设需要拆除时,无偿拆除。 3.如乙方不按照约定缴清有偿使用费的,并由乡镇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五、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并缴清有偿使用费后生效。 六、本协议壹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镇(乡)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 (乡)镇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 方: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文成县房屋防雨、防漏构筑设施备案申请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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