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成县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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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开始,我县对于计容面积的计算一直采用《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该规定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建筑面积的计算适用的计算规则不同,导致在审批上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不一致。2017年,温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原来的计算容积率规定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调整的《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和参考《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筑飘窗等若干问题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结合文成实际,我局拟定了《文成县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9月30日-10月13日 联系人:郑东霞 67830255 QQ邮箱:478769025qq.com 传 真:67861367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9月30日
文成县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文成县建设工程应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本规定计算相应的容积率指标。 第二条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配建的立体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指标。非住宅功能建筑利用地面以上的架空部分及住宅的底层架空作为停车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三条 纯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住户公共活动空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一)该建筑单体底层不再安排居住用房(旧城改造安置底层房除外); (二)仅有柱和剪力墙落地,无其他围护隔断; (三)架空空间至少两面开敞; 住宅底层架空连廊作为住户公共交通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山(坡)地建筑及旧城改造安置房的底层公共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 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和养老等公共设施的底层架空作为公共空间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商业和办公等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公共开放空间,同一平面单个无实体分隔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满足下列条件的,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一)无偿为社会公众使用; (二)直接沿道路设置且无任何阻隔设施; (三)与自身使用功能无直接关联; (四)配备相应的公共活动设施。 第六条 住宅(包括宿舍)建筑底层层高达到4.2米、其他层高达到3.6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即层高大于3.6米小于4.8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层高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以此类推。 坡屋顶形成的通高可按单层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旧城改造安置底层房层高按照商业用房层高计算容积率指标。 住宅底层提供给住户公共活动的室内空间及住宅楼主入口门厅、物业用房、配电房等配套设备用房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通高部分满足下列条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不满足下列条件的,超出建筑面积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容积率指标。 (一)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且不超过40平方米; (二)水平投影面积均小于该户通高各层其余功能用房建筑面积,该其余功能用房不包括楼梯、走廊和阳台。 第七条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及旅馆建筑底层层高达到5米、其他层高达到4.2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位于同一层的附属用房和公共通道均应同倍数累进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 商业建筑(除旅馆外)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且层高大于5米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且层高大于6米的,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5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位于同一层的附属用房和公共通道均应同倍数累进计算容积率指标。 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大于2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空间如需进行实体分隔的,应按本规定重新计算容积率指标。 旧城改造安置商业用房层高按照毗邻商业用房层高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九条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和商业建筑内集中设置的共用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多功能厅、会议厅、影视厅、大餐厅、运动场馆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条 工业用地内的生产性用房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按其实际建筑面积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配套宿舍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计算容积率指标,其余非生产性建筑按照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要求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 建筑飘窗的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不低于0.3米,进深不大于0.8米,窗净高不大于2.2米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不满足此规定的飘窗,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相邻楼层的飘窗窗体间封闭的,或者飘窗窗台板水平投影与楼板或楼板挑出部分重叠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进深不大于2.4米的未封闭阳台、未封闭挑廊、大于等于两层高的未封闭阳台以及阳台围护结构内的花池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指标。 前款所列各项,其总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出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4%,且不大于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高层住宅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时,按阳台规定计算花池面积。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含空调搁板)、花池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一)套内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其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 (二)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其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三)进深不大于1米。 超出前款规定的,则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及商业等公共建筑的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十四条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及其通道作为消防疏散的公共空间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 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2米小于2.2米,坡屋顶建筑加以设计利用的阁楼室内空间大于等于1.2米小于2.1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等配套设备用房外,其余功能建筑空间应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独立的与底层户内直接连通的地下(半地下)空间应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1.5米及以上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及建筑密度。山(坡)地建筑可以结合实际场地标高的高点进行计算。 单建地下工程参照此条款计算配套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及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建设项目,县政府相关文件对容积率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 此前已经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项目按批复执行,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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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开始,我县对于计容面积的计算一直采用《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该规定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建筑面积的计算适用的计算规则不同,导致在审批上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不一致。2017年,温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原来的计算容积率规定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调整的《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和参考《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筑飘窗等若干问题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结合文成实际,我局拟定了《文成县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9月30日-10月13日 联系人:郑东霞 67830255 QQ邮箱:478769025qq.com 传 真:67861367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9月30日
文成县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文成县建设工程应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本规定计算相应的容积率指标。 第二条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配建的立体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指标。非住宅功能建筑利用地面以上的架空部分及住宅的底层架空作为停车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三条 纯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住户公共活动空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一)该建筑单体底层不再安排居住用房(旧城改造安置底层房除外); (二)仅有柱和剪力墙落地,无其他围护隔断; (三)架空空间至少两面开敞; 住宅底层架空连廊作为住户公共交通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山(坡)地建筑及旧城改造安置房的底层公共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 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和养老等公共设施的底层架空作为公共空间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商业和办公等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公共开放空间,同一平面单个无实体分隔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满足下列条件的,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一)无偿为社会公众使用; (二)直接沿道路设置且无任何阻隔设施; (三)与自身使用功能无直接关联; (四)配备相应的公共活动设施。 第六条 住宅(包括宿舍)建筑底层层高达到4.2米、其他层高达到3.6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即层高大于3.6米小于4.8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层高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以此类推。 坡屋顶形成的通高可按单层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旧城改造安置底层房层高按照商业用房层高计算容积率指标。 住宅底层提供给住户公共活动的室内空间及住宅楼主入口门厅、物业用房、配电房等配套设备用房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通高部分满足下列条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不满足下列条件的,超出建筑面积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容积率指标。 (一)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且不超过40平方米; (二)水平投影面积均小于该户通高各层其余功能用房建筑面积,该其余功能用房不包括楼梯、走廊和阳台。 第七条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及旅馆建筑底层层高达到5米、其他层高达到4.2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位于同一层的附属用房和公共通道均应同倍数累进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 商业建筑(除旅馆外)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且层高大于5米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且层高大于6米的,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5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位于同一层的附属用房和公共通道均应同倍数累进计算容积率指标。 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大于2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空间如需进行实体分隔的,应按本规定重新计算容积率指标。 旧城改造安置商业用房层高按照毗邻商业用房层高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九条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和商业建筑内集中设置的共用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多功能厅、会议厅、影视厅、大餐厅、运动场馆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条 工业用地内的生产性用房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按其实际建筑面积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配套宿舍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计算容积率指标,其余非生产性建筑按照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要求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 建筑飘窗的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不低于0.3米,进深不大于0.8米,窗净高不大于2.2米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不满足此规定的飘窗,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相邻楼层的飘窗窗体间封闭的,或者飘窗窗台板水平投影与楼板或楼板挑出部分重叠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进深不大于2.4米的未封闭阳台、未封闭挑廊、大于等于两层高的未封闭阳台以及阳台围护结构内的花池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指标。 前款所列各项,其总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出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4%,且不大于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高层住宅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时,按阳台规定计算花池面积。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含空调搁板)、花池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一)套内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其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 (二)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其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三)进深不大于1米。 超出前款规定的,则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及商业等公共建筑的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十四条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及其通道作为消防疏散的公共空间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 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2米小于2.2米,坡屋顶建筑加以设计利用的阁楼室内空间大于等于1.2米小于2.1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等配套设备用房外,其余功能建筑空间应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独立的与底层户内直接连通的地下(半地下)空间应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1.5米及以上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及建筑密度。山(坡)地建筑可以结合实际场地标高的高点进行计算。 单建地下工程参照此条款计算配套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及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建设项目,县政府相关文件对容积率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 此前已经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项目按批复执行,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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