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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文成县南田镇刘基庙外围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5 17:42:09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布《文成县南田镇刘基庙外围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对本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请于2017年10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发送邮件方式报送给南田镇人民政府。

信件送达地址: 南田镇人民政府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179614150@qq.com

联系人:麻陈锋,0577-59007276

    附件:《文成县南田镇刘基庙外围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文成县南田镇刘基庙外围片区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5A旅游景区创建步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全面提升旅游城镇整体形象,依据南田镇总体规划,实施刘基庙外围片区改造工程。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本次房屋征收是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快5A旅游景区创建步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全面提升旅游城镇整体形象的建设需要,需对相关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

二、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九都村刘基庙外围地段,具体以征收红线图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时间

以文成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

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一)安置和补偿方式

1、国有或集体的房屋: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安置和补偿方式。

2、私人住宅房屋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二)通用补偿标准。

1、原建筑补偿标准: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补偿280元;砖木结构(含预制板)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50元;木结构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用房(棚)每平方米补偿50元;地下室按同等级房屋结构价值减半补偿;住宅相邻4m(含)以上的道路边间每平方增加补偿40元;住宅相邻4m(不含)以下的道路边间每平方增加补偿12元。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评估补偿。

2、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未利用地、庭院用地及附属用房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30元;集体所有土地统一按文政发〔2014〕52号执行。

3、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5、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00元,有线电视100元,空调机每台200元,太阳能热水器200元。

    6因征收造成搬迁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

7、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按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一次性补助36个月。

(三)宅基地置换补偿标准。

在获得第五条第二款第1至7项补偿的同时应按照以下标准再给予补偿。

1、安置宅基地面积为每间53.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原建筑占地面积少于自然标准间一半的,按货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原建筑占地面积达到安置宅基地面积一半的,可以进行增购补足至一间宅基地安置;安置后有剩余面积的,剩余面积按上述原则安置。

2、宅基地调换安置费用。宅基地安置在九宅底安置小区,每幢的东西边间需缴纳片区建设综合费用9万元,其他的每间8万元。

3、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安置面积不相等部分按差价相互找补。其中宅基地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九宅底安置小区的每幢的东西边间增购部分每平方米缴纳3800元,其他的增购部分每平方米缴纳3200元;其中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宅基地安置面积的,按原拆迁地段进行分类进行补偿(1类:沿伯温西路,2类:其他剩余部分),每平方米分别给予补助3800元、3200元。

4、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人,新建房屋按照镇政府统一设计图纸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擅自更改的,房屋将不予验收办证。

(四)货币补偿标准。

在获得第五条第二款的1至7项补偿的同时按照以下标准再给予补偿。

1、被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住宅比准价基础上结合按照政策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等相关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住宅比准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按政策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政策内增购价评估确定,认定商业用途的店面建筑面积按住宅比准价1.5倍计算。

2、货币补偿奖励: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按期搬迁腾空后,并按期委托办理或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本项前一目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

3、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优先在下塘垄安置小区地块购买政府在建保障房,购买价格按照市场基准价格下降20%优惠。

    六、房屋补偿其他规定

(一)在补偿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同类进行完善。

(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和土地证面积,按照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七、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空并验收合格的,按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原房屋建筑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

(二)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原房屋建筑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三)联片搬迁奖,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再奖励5000元。

(四)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并腾空的,需对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后再给予安置。

(五)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时有破坏性的拆除征收房屋行为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八、房屋搬迁时间

以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规定时间为准。

九、房款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腾空之日起30日内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全部补偿金额及相关费用。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自宅基地摸文定位后一周内相互结算相关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签约腾空奖励金按照本办法由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先行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不在相互结算款项之列。

十、其它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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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布《文成县南田镇刘基庙外围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对本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请于2017年10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发送邮件方式报送给南田镇人民政府。

信件送达地址: 南田镇人民政府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179614150@qq.com

联系人:麻陈锋,0577-59007276

    附件:《文成县南田镇刘基庙外围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文成县南田镇刘基庙外围片区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5A旅游景区创建步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全面提升旅游城镇整体形象,依据南田镇总体规划,实施刘基庙外围片区改造工程。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本次房屋征收是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快5A旅游景区创建步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全面提升旅游城镇整体形象的建设需要,需对相关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

二、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九都村刘基庙外围地段,具体以征收红线图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时间

以文成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

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一)安置和补偿方式

1、国有或集体的房屋: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安置和补偿方式。

2、私人住宅房屋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二)通用补偿标准。

1、原建筑补偿标准: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补偿280元;砖木结构(含预制板)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50元;木结构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用房(棚)每平方米补偿50元;地下室按同等级房屋结构价值减半补偿;住宅相邻4m(含)以上的道路边间每平方增加补偿40元;住宅相邻4m(不含)以下的道路边间每平方增加补偿12元。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评估补偿。

2、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未利用地、庭院用地及附属用房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30元;集体所有土地统一按文政发〔2014〕52号执行。

3、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5、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00元,有线电视100元,空调机每台200元,太阳能热水器200元。

    6因征收造成搬迁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

7、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按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一次性补助36个月。

(三)宅基地置换补偿标准。

在获得第五条第二款第1至7项补偿的同时应按照以下标准再给予补偿。

1、安置宅基地面积为每间53.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原建筑占地面积少于自然标准间一半的,按货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原建筑占地面积达到安置宅基地面积一半的,可以进行增购补足至一间宅基地安置;安置后有剩余面积的,剩余面积按上述原则安置。

2、宅基地调换安置费用。宅基地安置在九宅底安置小区,每幢的东西边间需缴纳片区建设综合费用9万元,其他的每间8万元。

3、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安置面积不相等部分按差价相互找补。其中宅基地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九宅底安置小区的每幢的东西边间增购部分每平方米缴纳3800元,其他的增购部分每平方米缴纳3200元;其中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宅基地安置面积的,按原拆迁地段进行分类进行补偿(1类:沿伯温西路,2类:其他剩余部分),每平方米分别给予补助3800元、3200元。

4、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人,新建房屋按照镇政府统一设计图纸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擅自更改的,房屋将不予验收办证。

(四)货币补偿标准。

在获得第五条第二款的1至7项补偿的同时按照以下标准再给予补偿。

1、被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住宅比准价基础上结合按照政策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等相关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住宅比准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按政策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政策内增购价评估确定,认定商业用途的店面建筑面积按住宅比准价1.5倍计算。

2、货币补偿奖励: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按期搬迁腾空后,并按期委托办理或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本项前一目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

3、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优先在下塘垄安置小区地块购买政府在建保障房,购买价格按照市场基准价格下降20%优惠。

    六、房屋补偿其他规定

(一)在补偿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同类进行完善。

(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和土地证面积,按照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七、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空并验收合格的,按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原房屋建筑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

(二)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原房屋建筑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三)联片搬迁奖,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再奖励5000元。

(四)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并腾空的,需对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后再给予安置。

(五)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时有破坏性的拆除征收房屋行为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八、房屋搬迁时间

以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规定时间为准。

九、房款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腾空之日起30日内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全部补偿金额及相关费用。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自宅基地摸文定位后一周内相互结算相关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签约腾空奖励金按照本办法由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先行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不在相互结算款项之列。

十、其它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