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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个人独资企业)
发布日期:2018-01-04 10:24:07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松记餐馆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

文成县松记餐馆、文成县邓文军口腔诊所和文成县麦哆斯餐馆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当事人2015年度、2016年度已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本局向文成县国税局、文成县地税局发函核查其纳税信息,经文成县国税局、文成县地税局复函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期间,本局于2017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且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后,截止日期,当事人都未履行义务。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以及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联系,证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于2017年12月14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企听字〔2017〕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字〔2017〕247号—249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3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序号

注册号/统一代码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处罚文号

1

91330328MA28503L69

文成县松记餐馆

郑可加

文成县大峃镇二新街101号

文市监处字〔2017〕247号

2

330328000014771

文成县邓文军口腔诊所

邓文军

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348号

文市监处字〔2017〕248号

3

330328000023539

文成县麦哆斯餐馆

胡绍柑

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204-1号

文市监处字〔2017〕249号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个人独资企业)

发布日期:2018-01-0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文成县松记餐馆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

文成县松记餐馆、文成县邓文军口腔诊所和文成县麦哆斯餐馆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当事人2015年度、2016年度已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本局向文成县国税局、文成县地税局发函核查其纳税信息,经文成县国税局、文成县地税局复函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期间,本局于2017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且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后,截止日期,当事人都未履行义务。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以及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联系,证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于2017年12月14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企听字〔2017〕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字〔2017〕247号—249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3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序号

注册号/统一代码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处罚文号

1

91330328MA28503L69

文成县松记餐馆

郑可加

文成县大峃镇二新街101号

文市监处字〔2017〕247号

2

330328000014771

文成县邓文军口腔诊所

邓文军

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348号

文市监处字〔2017〕248号

3

330328000023539

文成县麦哆斯餐馆

胡绍柑

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204-1号

文市监处字〔2017〕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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