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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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求《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文成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办法》(文人大常〔2008〕9号)及《文成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17〕179号)有关规定。 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使该报告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1月7日前,将其反馈至县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李兴定,0577-59026037;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448586578@qq.com; 信件投送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25号县法制办126室。
附件: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 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做好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三条 县政府应当依法向县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上级政府授权向县人大报告的事项;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情况; (四)城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涉及全县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环境治理项目、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六)县政府投资5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支出单笔超过500万元的议题; (七)财税改革情况,包括财税体制重大调整、预算口径重大改变以及政府采购、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实施方案和进展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县域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公务员及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改革方案; (十一)民族、宗教、侨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县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县人大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重大决策事项时,报告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五条 提请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等;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情况等; (五)相关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等;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县人大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政府事先报告的重大决策,县政府负责人或委托的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七条 县人大审议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完善决策事项,并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县人大的依法监督,并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报告办理情况。 县政府重大决策未向县人大报告前,相关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政府报告的重大决策出台后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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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求《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文成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办法》(文人大常〔2008〕9号)及《文成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17〕179号)有关规定。 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使该报告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1月7日前,将其反馈至县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李兴定,0577-59026037;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448586578@qq.com; 信件投送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25号县法制办126室。
附件: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 文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做好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三条 县政府应当依法向县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上级政府授权向县人大报告的事项;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情况; (四)城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涉及全县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环境治理项目、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六)县政府投资5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支出单笔超过500万元的议题; (七)财税改革情况,包括财税体制重大调整、预算口径重大改变以及政府采购、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实施方案和进展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县域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公务员及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改革方案; (十一)民族、宗教、侨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县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县人大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重大决策事项时,报告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五条 提请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等;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情况等; (五)相关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等;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县人大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政府事先报告的重大决策,县政府负责人或委托的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七条 县人大审议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完善决策事项,并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县人大的依法监督,并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报告办理情况。 县政府重大决策未向县人大报告前,相关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政府报告的重大决策出台后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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