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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文成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14 09:33:00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为有效应对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价格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用盐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为加强全县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拟定了《文成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2417702829@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5号五楼503室。

电话:0577-67832507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14日

 

 

文成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温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825号)和《文成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7148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经信局负责县本级(以下简称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县级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财政对承担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县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经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县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十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由浙江省盐业集团温州市盐业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承担,由县经信局负责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应当按照覆盖全县、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安排,并报县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三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食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县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县或部分乡镇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县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经信局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县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经信局负责对县级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县级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执法;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县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中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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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文成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1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为有效应对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价格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用盐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为加强全县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拟定了《文成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2417702829@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5号五楼503室。

电话:0577-67832507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14日

 

 

文成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温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825号)和《文成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7148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经信局负责县本级(以下简称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县级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财政对承担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县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经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县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十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由浙江省盐业集团温州市盐业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承担,由县经信局负责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应当按照覆盖全县、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安排,并报县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三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食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县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县或部分乡镇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县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经信局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县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经信局负责对县级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县级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执法;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县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中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