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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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2月20日前反馈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人:吴加理;联系电话:0577-67832410 ;联系邮箱:103223169@qq.com。
文成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5日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成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依法筹集、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单独核算。 第四条 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便捷高效、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领导和协调机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财政、公安、农业、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公安交警大队、保险行业协调小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经办科室负责人,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协调、重要议题和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部门)负责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通知和初审;负责因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资格的初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农业局负责涉及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事故垫付费用的通知和初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协助审查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殡仪服务和审查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 县保险行业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沟通顺畅、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隶属于县财政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救助基金日常管理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和补助申请并依法垫付、补助;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八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传递机制。对于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齐全、情况清楚,可以立即办理的,立即办结,由审核部门报送下环节审核部门;对于报送的申请材料,尚需调查核实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由该审核部门转送下环节审核部门;下环节审核部门发现报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他问题的,应在接收当日退回上环节审核部门。 第九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十条 县救助基金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七)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八)社会捐款; (九)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二条 交警部门应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入同级国库。并按有关规定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可接受社会捐款,并适时设立县救助基金捐款渠道,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确定救助基金来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全额纳入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使用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报县卫生计生局审查。 一次性困难补助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重伤、致残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受害人因伤残鉴定产生的费用可凭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在一次性困难补助救助限额外支出,鉴定费不计入限额内)。如遇特殊情况,救助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随着我县救助基金救助业务的开展,县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一次性困难补助的限额标准。 第二节 抢救费用垫付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交警部门,同时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交警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向医疗机构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2-1),并告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1)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县人力社保局审核。 对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医疗机构须对抢救费用进行分割,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填写《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2-6),报县卫生计生局审查后再送县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应明确负责审核抢救费用的具体经办科室,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交审核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各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在《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2)上出具审核意见,并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附件2-2)。审核完毕后,将申请材料转送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警部门向医疗机构出具的《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2-1); (二)《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2-5); (三)受害人费用清单、病历资料、病历诊断证明等抢救费用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受害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交警部门出具的无主证明; (五)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附件2-2)原件; (六)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抢救费用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细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情节复杂的报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2-4),告知交警部门和医疗机构,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扣除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员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和交警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局、县人力社保局协调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三节 丧葬费用垫付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并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殡葬服务机构。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时为殡葬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尸体处理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县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是否合理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警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3); (三)受害人身份证明或交警出具的无主证明、火化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近亲属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受害人关系证明; (五)丧葬费用凭据和费用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六)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细则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在报经批准后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交警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存保管,确认法定亲属后,将损害赔偿款支付给法定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且符合《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文政办发〔2011〕211号)免费服务对象的免费金额,不属于文成县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范围。 第四节 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需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按本细则要求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三)受害人家庭生活水平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第二十九条 在交通事故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害人家庭,交警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家庭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并向申请人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告知书》(附2-9),告知其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相关程序。同时在《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上出具审核意见。交警部门审核完毕后将特困补助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核。 第三十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警部门出具的《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告知书》(附件2-8)、《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死亡的提供); (二)《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书》(附2-10);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受害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需提供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受害人关系证明; (五)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和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其被扶养人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及因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材料;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意见。 (七)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局收到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后,应明确具体审核责任部门,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补助对象户籍地不在本县范围内的,县民政局应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在收到属地民政部门意见后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救助情形;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情况是否属实; (三)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是否真实; (四)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数额是否合规合理;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困难补助规定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2-4),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困难补助款项划入申请人账户。 经审核,不符合补助规定的,应告知交警部门和申请人。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经申请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后,不妨碍其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困难补助。 第三十三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及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公安交警、卫生医疗、农机管理、人力社保、保险公司、民政殡葬、物价监管、乡镇、村(居、社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垫付费用追偿 第三十四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交警等相关部门、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交警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机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双方车辆参加保险情况,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后,应函告相关的保险公司,并依法声明有关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优先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垫付款项。 第三十七条 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或在明确赔偿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后,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协助追偿。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向赔偿责任人发出《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限期偿还通知书》(附件2-5),赔偿责任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垫付费用。 第三十八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应当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案前及时偿还垫付费用,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出具垫付费用偿还凭证,并告知交警部门。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有关部门对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时,应监督赔偿义务人将赔偿金额及时偿还垫付费用。受害人主动放弃追偿权利的,其应先偿还垫付费用。 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对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赔偿金额应偿还垫付费用。 第四十条 事故结案时,交警部门应查验交通事故责任人出示的垫付费用偿还凭证;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应督促其到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垫付费用偿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其偿还,可要求其书面承诺偿还期限。并可向有协助追偿义务的相关单位发出《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协助追偿垫付费用通知书》(附件2-7)。 对拒不偿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依法民事诉讼追偿。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不得在特设专户的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救助基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和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接受县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保管救助基金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次年1月对垫付费用和已追偿的垫付费用进行清理审核,立卷归档。 对追偿无果的已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依据省财政厅制定的救助基金核销办法提出核销意见,报县财政局、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核销,账销案存。垫付费用的核销不放弃对赔偿责任人偿还费用的追索权。 第四十六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按有关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医疗费用和抢救证明材料的,由卫生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和一次性困难补助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违法办案或提供虚假案情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对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撤换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员: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并进行垫付、补助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四)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基本项目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经相关有资质部门或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四条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并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办〔2014〕86号)同时废止,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流程图 2、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表单
附件1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流程图 抢救费用垫付流程
8)医疗机构收垫付款 注意事项: (1)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人为实施抢救受害人的医疗机构; (2)审核、审批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按照政府内部审批流程实施; 殡葬费用垫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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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殡葬机构收垫付款
注意事项: (1)殡葬费用垫付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时为殡葬机构; (2)审核、审批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按照政府内部审批流程实施;
特 困 补 助 流 程
8) 申请人收补助费
注意事项: (1)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人为受害人或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 (2)审核、审批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按照政府内部审批流程实施;
附件2-1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医疗机构(盖章): 编号:
附件2-2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 报 告 单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县基本保险有关规定,我局对 (医院)提交的申请垫付受害人 的抢救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 申请垫付费用总额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单据 张。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项目金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建议予以垫付。不符合规定项目 项,金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建议予以核减。(附医疗费用审核清单:分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部分)
文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一份送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2-3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编号:
附件2-4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文道交基申审字[2015]第1 号 (申请人): 受害人 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 ,交强险保单号 (逃逸则填“/”)。 你们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救助项目: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元;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元; □申请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 元。 经审核: (项目) 元,符合《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垫付/补助。 (项目) 元,不符合《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予垫付/补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或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一份送交警支队(县农机管理处) 附件2-5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限期偿还 通 知 书 文道交基垫偿字[20 ]第 号 (赔偿义务人): 受害人 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 交强险保单号 ,根据《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单位已对受害人垫付费用合计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之规定和《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操作规程》之规定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你应当偿还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垫付费用转入我单位指定账户,逾期未还的,我单位将依法追偿。 户 名: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开户行:文成县工商银行 账 号:120328602924516795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赔偿义务人,一份送县交警支队(县农机管理处) 附件2-6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医疗机构(公章):
附件2-7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协助追偿垫付费用通知书 文道交基字[20 ]第 号 (单位或个人): 受害人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 ,肇事责任人 。我单位已对受害人垫付费用合计 元,至今,肇事责任人未偿还我单位垫付费用,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你方有义务协助我单位向赔偿义务人 追偿垫付费用。请你方及时采取 等措施协助我单位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促使追偿款及时汇入我单位指定银行账户,并将赔偿义务人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我单位。 户 名: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成县支行 账 号:120328602924516795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协助单位或个人。 附件2-8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 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告知书 文道交基补通字[20 ]第 号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受害人死亡的可填其近亲属): 受害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现住址 ,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 (填伤亡情况)。该交通事故肇事人为 ,性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现住址 ,联系方式 ,肇事车辆号牌 ,肇事车所有人 ,交强险保险公司名称 ,交强险保单号 (逃逸则填“/”),抢救医院/殡葬机构为 。 经初步资格审查,该交通事故符合《文成县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补助条件(在符合的条件项前“□”内打“√”)。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4.其他需救助事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 你可向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现将补助条件、补助类别及限额、申请补助所需材料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你仔细阅读。 一、补助条件 申请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 (2)受害人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 (3)受害人家庭生活水平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二、补助类别及限额 补助类别分重伤、致残、死亡三个类别。重伤、致残补助限额为20000元以下;死亡补助限额为30000元以下。 三、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1)交警大队出具的《文成县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死亡的提供)、交通事故处理结案证明材料; (2)《文成县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书》; (3)受害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需提供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受害人关系证明、受害人(死亡除外)授权委托办理申请手续证明; (4)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和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5)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家庭生活状况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证明材料; (6)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证明的《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公示书》 (7)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员请于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申请人员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的,申请人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文成县农业机械总站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受害人或其近亲属。
附件2-9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 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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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2月20日前反馈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人:吴加理;联系电话:0577-67832410 ;联系邮箱:103223169@qq.com。
文成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5日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成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依法筹集、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单独核算。 第四条 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便捷高效、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领导和协调机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财政、公安、农业、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公安交警大队、保险行业协调小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经办科室负责人,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协调、重要议题和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部门)负责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通知和初审;负责因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资格的初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农业局负责涉及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事故垫付费用的通知和初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协助审查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殡仪服务和审查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 县保险行业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沟通顺畅、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隶属于县财政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救助基金日常管理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和补助申请并依法垫付、补助;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八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传递机制。对于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齐全、情况清楚,可以立即办理的,立即办结,由审核部门报送下环节审核部门;对于报送的申请材料,尚需调查核实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由该审核部门转送下环节审核部门;下环节审核部门发现报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他问题的,应在接收当日退回上环节审核部门。 第九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十条 县救助基金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七)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八)社会捐款; (九)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二条 交警部门应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入同级国库。并按有关规定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可接受社会捐款,并适时设立县救助基金捐款渠道,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确定救助基金来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全额纳入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使用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报县卫生计生局审查。 一次性困难补助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重伤、致残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受害人因伤残鉴定产生的费用可凭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在一次性困难补助救助限额外支出,鉴定费不计入限额内)。如遇特殊情况,救助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随着我县救助基金救助业务的开展,县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一次性困难补助的限额标准。 第二节 抢救费用垫付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交警部门,同时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交警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向医疗机构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2-1),并告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1)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县人力社保局审核。 对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医疗机构须对抢救费用进行分割,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填写《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2-6),报县卫生计生局审查后再送县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应明确负责审核抢救费用的具体经办科室,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交审核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各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在《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2)上出具审核意见,并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附件2-2)。审核完毕后,将申请材料转送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警部门向医疗机构出具的《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2-1); (二)《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2-5); (三)受害人费用清单、病历资料、病历诊断证明等抢救费用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受害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交警部门出具的无主证明; (五)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附件2-2)原件; (六)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抢救费用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细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情节复杂的报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2-4),告知交警部门和医疗机构,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扣除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员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和交警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局、县人力社保局协调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三节 丧葬费用垫付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并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殡葬服务机构。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时为殡葬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尸体处理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县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是否合理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警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3); (三)受害人身份证明或交警出具的无主证明、火化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近亲属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受害人关系证明; (五)丧葬费用凭据和费用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六)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细则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在报经批准后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交警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存保管,确认法定亲属后,将损害赔偿款支付给法定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且符合《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文政办发〔2011〕211号)免费服务对象的免费金额,不属于文成县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范围。 第四节 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需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按本细则要求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三)受害人家庭生活水平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第二十九条 在交通事故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害人家庭,交警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家庭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并向申请人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告知书》(附2-9),告知其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相关程序。同时在《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上出具审核意见。交警部门审核完毕后将特困补助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核。 第三十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警部门出具的《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告知书》(附件2-8)、《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死亡的提供); (二)《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书》(附2-10);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受害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需提供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受害人关系证明; (五)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和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其被扶养人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及因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材料;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意见。 (七)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局收到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后,应明确具体审核责任部门,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补助对象户籍地不在本县范围内的,县民政局应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在收到属地民政部门意见后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救助情形;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情况是否属实; (三)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是否真实; (四)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数额是否合规合理;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困难补助规定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2-4),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困难补助款项划入申请人账户。 经审核,不符合补助规定的,应告知交警部门和申请人。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经申请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后,不妨碍其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困难补助。 第三十三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及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公安交警、卫生医疗、农机管理、人力社保、保险公司、民政殡葬、物价监管、乡镇、村(居、社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垫付费用追偿 第三十四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交警等相关部门、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交警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机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双方车辆参加保险情况,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后,应函告相关的保险公司,并依法声明有关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优先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垫付款项。 第三十七条 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或在明确赔偿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后,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协助追偿。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向赔偿责任人发出《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限期偿还通知书》(附件2-5),赔偿责任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垫付费用。 第三十八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应当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案前及时偿还垫付费用,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出具垫付费用偿还凭证,并告知交警部门。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有关部门对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时,应监督赔偿义务人将赔偿金额及时偿还垫付费用。受害人主动放弃追偿权利的,其应先偿还垫付费用。 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对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赔偿金额应偿还垫付费用。 第四十条 事故结案时,交警部门应查验交通事故责任人出示的垫付费用偿还凭证;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应督促其到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垫付费用偿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其偿还,可要求其书面承诺偿还期限。并可向有协助追偿义务的相关单位发出《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协助追偿垫付费用通知书》(附件2-7)。 对拒不偿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依法民事诉讼追偿。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不得在特设专户的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救助基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和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接受县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保管救助基金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次年1月对垫付费用和已追偿的垫付费用进行清理审核,立卷归档。 对追偿无果的已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依据省财政厅制定的救助基金核销办法提出核销意见,报县财政局、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核销,账销案存。垫付费用的核销不放弃对赔偿责任人偿还费用的追索权。 第四十六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按有关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医疗费用和抢救证明材料的,由卫生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和一次性困难补助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违法办案或提供虚假案情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对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撤换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员: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并进行垫付、补助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四)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基本项目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经相关有资质部门或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四条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并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办〔2014〕86号)同时废止,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流程图 2、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表单
附件1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流程图 抢救费用垫付流程
8)医疗机构收垫付款 注意事项: (1)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人为实施抢救受害人的医疗机构; (2)审核、审批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按照政府内部审批流程实施; 殡葬费用垫付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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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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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殡葬机构收垫付款
注意事项: (1)殡葬费用垫付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时为殡葬机构; (2)审核、审批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按照政府内部审批流程实施;
特 困 补 助 流 程
8) 申请人收补助费
注意事项: (1)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人为受害人或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 (2)审核、审批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按照政府内部审批流程实施;
附件2-1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医疗机构(盖章): 编号:
附件2-2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 报 告 单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县基本保险有关规定,我局对 (医院)提交的申请垫付受害人 的抢救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 申请垫付费用总额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单据 张。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项目金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建议予以垫付。不符合规定项目 项,金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建议予以核减。(附医疗费用审核清单:分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部分)
文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一份送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2-3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编号:
附件2-4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文道交基申审字[2015]第1 号 (申请人): 受害人 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 ,交强险保单号 (逃逸则填“/”)。 你们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救助项目: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元;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元; □申请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 元。 经审核: (项目) 元,符合《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垫付/补助。 (项目) 元,不符合《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予垫付/补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或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一份送交警支队(县农机管理处) 附件2-5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限期偿还 通 知 书 文道交基垫偿字[20 ]第 号 (赔偿义务人): 受害人 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 交强险保单号 ,根据《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单位已对受害人垫付费用合计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之规定和《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操作规程》之规定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你应当偿还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垫付费用转入我单位指定账户,逾期未还的,我单位将依法追偿。 户 名: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开户行:文成县工商银行 账 号:120328602924516795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赔偿义务人,一份送县交警支队(县农机管理处) 附件2-6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医疗机构(公章):
附件2-7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协助追偿垫付费用通知书 文道交基字[20 ]第 号 (单位或个人): 受害人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 ,肇事责任人 。我单位已对受害人垫付费用合计 元,至今,肇事责任人未偿还我单位垫付费用,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你方有义务协助我单位向赔偿义务人 追偿垫付费用。请你方及时采取 等措施协助我单位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促使追偿款及时汇入我单位指定银行账户,并将赔偿义务人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我单位。 户 名: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成县支行 账 号:120328602924516795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协助单位或个人。 附件2-8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 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告知书 文道交基补通字[20 ]第 号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受害人死亡的可填其近亲属): 受害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现住址 ,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 (填伤亡情况)。该交通事故肇事人为 ,性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现住址 ,联系方式 ,肇事车辆号牌 ,肇事车所有人 ,交强险保险公司名称 ,交强险保单号 (逃逸则填“/”),抢救医院/殡葬机构为 。 经初步资格审查,该交通事故符合《文成县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补助条件(在符合的条件项前“□”内打“√”)。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4.其他需救助事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 你可向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现将补助条件、补助类别及限额、申请补助所需材料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你仔细阅读。 一、补助条件 申请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 (2)受害人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 (3)受害人家庭生活水平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二、补助类别及限额 补助类别分重伤、致残、死亡三个类别。重伤、致残补助限额为20000元以下;死亡补助限额为30000元以下。 三、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1)交警大队出具的《文成县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死亡的提供)、交通事故处理结案证明材料; (2)《文成县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书》; (3)受害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需提供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受害人关系证明、受害人(死亡除外)授权委托办理申请手续证明; (4)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和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5)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家庭生活状况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证明材料; (6)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证明的《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公示书》 (7)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员请于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申请人员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的,申请人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文成县农业机械总站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受害人或其近亲属。
附件2-9 文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 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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