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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文成县珊溪镇环飞云湖村庄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18-02-12 14:08:56 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 ]

 

 

现将《文成县珊溪镇环飞云湖村庄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1日(星期 四)前向我镇反馈。

联系人:周情,联系电话:18815019908、699908,邮箱:57692653@qq.com

 

珊溪镇人民政府

2018212

 

文成县珊溪镇环飞云湖村庄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珊溪镇环飞云湖库周生态搬迁工作,全面开展库周生态修复,加强水源地保护,改善及提升库周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本次房屋征收是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快珊溪镇环飞云湖村庄改造和推进库周生态搬迁,需对相关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

二、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珊溪镇飞云湖右岸:牛坑村、项坑村、塘山村、松根村、松坑村。

珊溪镇飞云湖左岸:卓山村、新湖村、下山村、新红村、坦歧村。

具体以征收红线图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时间

(一)房屋补偿签约时间:以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为准。

(二)房屋搬迁时间:以补偿协议规定时间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

文成县珊溪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一)安置和补偿方式

1、非私人住宅的房屋: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安置和补偿方式。

2、私人住宅房屋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建筑占地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二)通用补偿标准

1、原建筑补偿标准:(1)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700元;(2)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补偿500元;(3)砖木结构(含预制板)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50元;(4)土木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元。(5)地下室按同等级房屋结构价值减半补偿。

2、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未利用地、庭院用地及附属用房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注:征收红线范围内如已享受下山脱贫、震后重建等相关政策的,原宅基地按此条进行补偿)。

3、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5、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00元,网络100元,有线电视100元,空调机每台200元,太阳能热水器200元。

6、因征收造成搬迁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含回迁费)标准计算。

7、选择建筑占地安置方式的,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月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一次性补助24个月。房屋补偿实施部门未在36个月内落实建筑占地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8、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同上)。

(三)建筑占地安置方式

在获得第五条第二项第17目补偿的同时应按照以下标准再给予落实:

1、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间约为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少于标准间一半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达到安置标准间面积一半的,可以进行增购补足至一间标准间安置。安置后有剩余面积,但少于安置标准间一半的,按货币补偿方式一进行补偿。

2、建筑占地安置费用。建筑占地安置在李井抗震安居小区,每幢的边间需缴纳片区建设综合费用22万元,其他的每间19万元,该区块房屋均为公寓式住宅。

3、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面积不相等部分按差价相互找补。其中安置面积大于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的,每幢的边间增购部分每平方米缴纳6500元,其他的增购部分每平方米缴纳5500元;其中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按原拆迁地段评估后进行补偿。

4、选择建筑占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人,新建房屋按照镇政府统一设计图纸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擅自更改的,房屋将不予验收办证。

(四)货币补偿方式

在获得第五条第二项第26目和第8目补偿的同时应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方式一: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不得低于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先予结清。

方式二:按每户8万元,每人1.74万元,每自然间每层7000—9000元进行计算后给予补偿(计算标准见附件1)。

六、房屋补偿其他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补偿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和土地证面积,按照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七、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第一阶段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并验收合格的,每户给予奖励2万元。

(二)第二阶段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并验收合格的,每户给予奖励1万元。

(三)联片搬迁奖,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再奖励3000元。

(四)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并腾空的,需对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后再给予安置。

(五)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时有破坏性的拆除征收房屋行为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八、房款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腾空之日起20日内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全部补偿金额及相关费用。

(二)选择建筑占地安置的,自摸文定位后20内相互结算相关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签约腾空奖励金按照本办法由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先行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不在相互结算款项之列。

九、其它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房屋拆除补助,原房为砖混结构房的,每自然间每层10000元;砖木结构的,每自然间每层9000元;土木结构的,每自然间(2斗为1自然间)每层7000元。

2、关于土木结构房屋每一自然间的解释。

一斗是指土木屋中柱与外金柱四柱合围形成的建筑空间。鉴于拆除土木结构与砖混、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助的公平性,结合土木结构房屋建筑构成的实际情况,就每一自然间土木结构房屋做如下解释:

土木结构房屋从前廊到后厢(伙房)为一自然间(堂中间同理),每一列房屋不得超出一自然间。假如该房屋没有前廊、后厢等建筑构成的,占地面积可酌减,但原则上不得低于18平方米。

依据: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委发〔20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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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文成县珊溪镇环飞云湖村庄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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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文成县珊溪镇环飞云湖村庄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1日(星期 四)前向我镇反馈。

联系人:周情,联系电话:18815019908、699908,邮箱:57692653@qq.com

 

珊溪镇人民政府

2018212

 

文成县珊溪镇环飞云湖村庄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珊溪镇环飞云湖库周生态搬迁工作,全面开展库周生态修复,加强水源地保护,改善及提升库周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本次房屋征收是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快珊溪镇环飞云湖村庄改造和推进库周生态搬迁,需对相关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

二、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珊溪镇飞云湖右岸:牛坑村、项坑村、塘山村、松根村、松坑村。

珊溪镇飞云湖左岸:卓山村、新湖村、下山村、新红村、坦歧村。

具体以征收红线图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时间

(一)房屋补偿签约时间:以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为准。

(二)房屋搬迁时间:以补偿协议规定时间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

文成县珊溪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一)安置和补偿方式

1、非私人住宅的房屋: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安置和补偿方式。

2、私人住宅房屋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建筑占地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二)通用补偿标准

1、原建筑补偿标准:(1)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700元;(2)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补偿500元;(3)砖木结构(含预制板)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50元;(4)土木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元。(5)地下室按同等级房屋结构价值减半补偿。

2、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未利用地、庭院用地及附属用房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注:征收红线范围内如已享受下山脱贫、震后重建等相关政策的,原宅基地按此条进行补偿)。

3、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5、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00元,网络100元,有线电视100元,空调机每台200元,太阳能热水器200元。

6、因征收造成搬迁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含回迁费)标准计算。

7、选择建筑占地安置方式的,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月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一次性补助24个月。房屋补偿实施部门未在36个月内落实建筑占地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8、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同上)。

(三)建筑占地安置方式

在获得第五条第二项第17目补偿的同时应按照以下标准再给予落实:

1、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间约为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少于标准间一半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达到安置标准间面积一半的,可以进行增购补足至一间标准间安置。安置后有剩余面积,但少于安置标准间一半的,按货币补偿方式一进行补偿。

2、建筑占地安置费用。建筑占地安置在李井抗震安居小区,每幢的边间需缴纳片区建设综合费用22万元,其他的每间19万元,该区块房屋均为公寓式住宅。

3、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面积不相等部分按差价相互找补。其中安置面积大于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的,每幢的边间增购部分每平方米缴纳6500元,其他的增购部分每平方米缴纳5500元;其中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按原拆迁地段评估后进行补偿。

4、选择建筑占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人,新建房屋按照镇政府统一设计图纸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擅自更改的,房屋将不予验收办证。

(四)货币补偿方式

在获得第五条第二项第26目和第8目补偿的同时应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方式一: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不得低于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先予结清。

方式二:按每户8万元,每人1.74万元,每自然间每层7000—9000元进行计算后给予补偿(计算标准见附件1)。

六、房屋补偿其他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补偿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和土地证面积,按照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七、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第一阶段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并验收合格的,每户给予奖励2万元。

(二)第二阶段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并验收合格的,每户给予奖励1万元。

(三)联片搬迁奖,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再奖励3000元。

(四)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并腾空的,需对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后再给予安置。

(五)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时有破坏性的拆除征收房屋行为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八、房款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腾空之日起20日内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全部补偿金额及相关费用。

(二)选择建筑占地安置的,自摸文定位后20内相互结算相关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签约腾空奖励金按照本办法由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先行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不在相互结算款项之列。

九、其它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房屋拆除补助,原房为砖混结构房的,每自然间每层10000元;砖木结构的,每自然间每层9000元;土木结构的,每自然间(2斗为1自然间)每层7000元。

2、关于土木结构房屋每一自然间的解释。

一斗是指土木屋中柱与外金柱四柱合围形成的建筑空间。鉴于拆除土木结构与砖混、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助的公平性,结合土木结构房屋建筑构成的实际情况,就每一自然间土木结构房屋做如下解释:

土木结构房屋从前廊到后厢(伙房)为一自然间(堂中间同理),每一列房屋不得超出一自然间。假如该房屋没有前廊、后厢等建筑构成的,占地面积可酌减,但原则上不得低于18平方米。

依据:中共文成县委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委发〔201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