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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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县政府组织多次讨论,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对本《实施办法〉提出修改意见的,请于2018年 4月1日前,通过信函或者发送邮件方式报送给县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信件送达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14号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二楼办公室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 联系人:季巧华0577-59010801 QQ邮箱:932167317
附件: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附件: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段改建工程 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的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公路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包括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沿线主体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具体范围根据施工图或其他相关资料划定。弃渣场、堆料场、拌和料场、施工便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需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下山埋压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 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国有土地,其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工程建设范围内属于交通、水利、市政等国有公共设施用地,该段公路改建工程主线压覆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手续。 第四条 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6.0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3.0万元/亩。 二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5.4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7万元/亩。 三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4万元/亩。 四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2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1万元/亩。 五类片区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3.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1.9万元/亩。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的范围,租赁耕地的,给予征地的统一年产值补偿,租赁时限按工程实际需要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退还给原单位使用,并增付一年补偿费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租赁林地、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减半补偿。 三、青苗、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的土地作为耕地补偿的,其范围内的零星树木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12万元、水稻田每亩0.08万元、旱地每亩0.06万元。 (二)村间水泥道路和水泥道坦每平方补偿30—60元。 (三)生活用水设施和农田排灌设施,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水源变更的,按现状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中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偿80元。 (四)工程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速公路和市域铁路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81号文件规定的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五)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受损或截断的,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通行。 (六)坟墓迁移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安置费3500元,由坟主迁移至指定的生态公墓;无主坟墓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该村村委会迁移安置。原坟墓土地每穴扣除10平方米作于公墓建造用地,剩余坟墓土地面积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七)水井每口补偿200-500元,砖石结构粪坑每个补偿200-500元,化粪池每处500-700元。 (八)简易房补偿标准为300元/㎡、200元/㎡、100元/㎡、50元/㎡四档(等级分类见附表五)。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九)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所属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房屋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 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有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以确权登记的,按照可以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予以一次性结清。 (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6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 第六条 :安排地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造价补偿标准: 一、房屋等级的划分按原房屋结构、质量、成新、现有使用价值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说明:房屋等级分类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分配的依据,宅基地安置以“自然间”为单位安排落实,宅基地面积以当地统一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或少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按土地评估价以货币形式找补。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 (四)、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周转房的租金,临时安置补助租金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临时周转房的租金发放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宅基地在12个月内落实的(基建期1年),不再发放临时周转房租金,超过12个月落实的,按实际月数补发租金。 (五)、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并给予统一安排宅基地。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丈量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屋征收其他规定 一、房屋征收安置应当与当地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脱贫、旧村改造、村庄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监管”。 二、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三、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合法产权的面积。 四、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补偿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地基。 第八条 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的,每间(套)给予奖励3000元。 (二)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并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安置。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责任 一、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工程涉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工作班子,落实专人,其主要职责是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全力支持,主动服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征地红线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职能部门依法划定,房屋征收或补偿范围以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或补偿公告为准。征收或补偿范围确定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租赁房屋等活动。 三、征用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与县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协议,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对已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四、乡镇政策处理征地工作经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工作经费按乡镇管辖范围征地补偿详细清单总金额的5%实行总额包干。该经费作为乡镇政府在该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所有费用,以及维护现场施工环境等未列入政策处理内容的其它零星费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此前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征收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3.零星用材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4.房屋等级分类标准 5.简易房分类标准
附表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表2:
征收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附表3: 零星用材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附表4: 房屋等级分类标准 1、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
2、砖混结构
3、砖木结构
4、木结构
附表5: 附属用房、简易房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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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县政府组织多次讨论,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对本《实施办法〉提出修改意见的,请于2018年 4月1日前,通过信函或者发送邮件方式报送给县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信件送达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14号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二楼办公室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 联系人:季巧华0577-59010801 QQ邮箱:93216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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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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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段改建工程 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的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公路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包括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沿线主体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具体范围根据施工图或其他相关资料划定。弃渣场、堆料场、拌和料场、施工便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需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下山埋压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 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国有土地,其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工程建设范围内属于交通、水利、市政等国有公共设施用地,该段公路改建工程主线压覆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手续。 第四条 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6.0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3.0万元/亩。 二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5.4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7万元/亩。 三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4万元/亩。 四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2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1万元/亩。 五类片区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3.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1.9万元/亩。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的范围,租赁耕地的,给予征地的统一年产值补偿,租赁时限按工程实际需要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退还给原单位使用,并增付一年补偿费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租赁林地、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减半补偿。 三、青苗、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的土地作为耕地补偿的,其范围内的零星树木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12万元、水稻田每亩0.08万元、旱地每亩0.06万元。 (二)村间水泥道路和水泥道坦每平方补偿30—60元。 (三)生活用水设施和农田排灌设施,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水源变更的,按现状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中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偿80元。 (四)工程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速公路和市域铁路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81号文件规定的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五)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受损或截断的,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通行。 (六)坟墓迁移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安置费3500元,由坟主迁移至指定的生态公墓;无主坟墓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该村村委会迁移安置。原坟墓土地每穴扣除10平方米作于公墓建造用地,剩余坟墓土地面积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七)水井每口补偿200-500元,砖石结构粪坑每个补偿200-500元,化粪池每处500-700元。 (八)简易房补偿标准为300元/㎡、200元/㎡、100元/㎡、50元/㎡四档(等级分类见附表五)。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九)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所属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房屋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 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有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以确权登记的,按照可以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予以一次性结清。 (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6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 第六条 :安排地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造价补偿标准: 一、房屋等级的划分按原房屋结构、质量、成新、现有使用价值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说明:房屋等级分类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分配的依据,宅基地安置以“自然间”为单位安排落实,宅基地面积以当地统一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或少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按土地评估价以货币形式找补。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 (四)、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周转房的租金,临时安置补助租金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临时周转房的租金发放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宅基地在12个月内落实的(基建期1年),不再发放临时周转房租金,超过12个月落实的,按实际月数补发租金。 (五)、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并给予统一安排宅基地。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丈量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屋征收其他规定 一、房屋征收安置应当与当地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脱贫、旧村改造、村庄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监管”。 二、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三、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合法产权的面积。 四、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补偿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地基。 第八条 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的,每间(套)给予奖励3000元。 (二)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并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安置。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责任 一、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工程涉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工作班子,落实专人,其主要职责是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全力支持,主动服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征地红线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职能部门依法划定,房屋征收或补偿范围以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或补偿公告为准。征收或补偿范围确定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租赁房屋等活动。 三、征用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与县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协议,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对已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四、乡镇政策处理征地工作经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工作经费按乡镇管辖范围征地补偿详细清单总金额的5%实行总额包干。该经费作为乡镇政府在该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所有费用,以及维护现场施工环境等未列入政策处理内容的其它零星费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G322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此前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征收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3.零星用材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4.房屋等级分类标准 5.简易房分类标准
附表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表2:
征收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附表3: 零星用材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附表4: 房屋等级分类标准 1、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
2、砖混结构
3、砖木结构
4、木结构
附表5: 附属用房、简易房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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