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8-89725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8〕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文成县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
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巩固民房等重点领域隐患治理成效,提升人防、技防水平,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巩固大规范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文委办传〔2018〕11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要求,以风险管控为着力点,紧盯我县当前民房电气线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等火灾防控“短板”,全面组织开展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提升重点领域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稳定。
二、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民房电气线路大改造活动。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以耐火等级低的全木或砖木结构和1990年以前建造的两类民房(以下简称两类民房)为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民房电气线路大改造活动。12月底前,两类民房的电气线路改造、套管达100%。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外套绝缘阻燃管,安装电气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照明回路选用1.5平方毫米截面的铜线,插座回路配置2.5平方毫米的铜线; 政府出资改造的,按实际使用房间数改造,每个房间的配置标准为:一个灯头、一个插座(五孔)、一个开关; 施工要求:套管、无露线、有漏保、整体美观安全,原有老旧电线一律由改造电工拆除,不能再利用; 业主如需增加安装灯头、开关、插座数量的,增加部分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低收入农户、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残障智障人员等弱势群体老旧房屋和养老机构的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改造由政府全额出资,两类民房隐患改造由乡镇作为改造工程业主,供电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改造材料和施工工程由各乡镇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安排。
(二)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大提升活动。(1)严格登记备案。持续按照“房东申报、资质证明、网格检查、乡镇审核”要求,做好居住出租房登记备案工作,并实时录入网格化系统。(2)规范改造提升。在“十个一律”“五项提升”(见附件1)的基础上,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人数100人以上(或设置50个房间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按相关标准依法备案或审批,强化源头管控;对既有的居住人数100人以上(或设置50个房间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按照相关标准实施整改提升。(3)强化执法打击。住建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商品住宅中原始设计的最小出租单位并分隔搭建出租的行为;公安、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要依法打击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尤其是加大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基础大夯实。要切实推动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花名册、参照标准、清单见附件2、3、4)规范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乡镇要依托政府专职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加强对社区微型消防站业务指导,提升微型站灭火救援、隐患巡查、消防宣传“一站三能”。
三、实施步骤
(一)立即发动排查(2018年4月12日至4月23日)。各乡镇要尽快召开会议,层层动员部署;4月16日前,各乡镇和县各有关部门将方案报至县消安委办(联系人:林俐,短号:676707,电话、传真:67863800,QQ:1437564185,邮箱:wcxf119@126.com)。各乡镇要立即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花名册,于4月23日前上报全县各乡镇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统计表(见附件5)。
(二)深入集中整治(2018年4月24日至12月15日)。要引导和督促各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在整治过程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进度,并落实专人及时跟进。
(三)全面督查验收(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县消安委办牵头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阶段性督导和考核;县委政法委负责将专项行动纳入平安建设督查内容;县纪委对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消安委办将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向县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经费保障和拨付方式
一是两类民房“漏保”和电气线路改造、套管经费由县财政局下拨,根据各乡镇排摸上报的数据,按照市场调查核算后先预拨50%到乡镇,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实际整改金额拨付到位,各乡镇合计的改造经费原则上平均每户不能超过500元(低收入农户、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残障智障人员等弱势群体改造经费由乡镇兜底);二是10人以下、10人及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整治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分别给予每户300元、500元的整治经费补助。对采用一道或多道实体墙物理分隔的合用场所,由县财政局给予每户300元的整治经费补助;对开设一扇或多扇防火门的合用场所,由县财政局给予每户800元的整治经费补助;一户合用场所既采用实体墙物理分隔,又开设防火门的,只能选择上述一种方式给予经费补助;各乡镇根据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一户一档”资料,汇总相关数据和所需补助经费数额(见附件6),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消安委办,由县消安委办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整治经费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将整治资金直接拨付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将整治补助资金分发给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业主。三是验收达标微型消防站的乡镇按每建一支奖励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由县公安消防局填写全县验收达标微型消防站补助统计表(见附件7),向县财政局申请经费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将整治资金直接拨付至各乡镇,原先已建的、今后要建的微型消防站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将其作为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的重要举措,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全面负责,明确职责任务,加强调度指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各乡镇要把整改后的照片、承诺书与业主提供的整改购置票据等资料一同纳入“一户一档”,作为验收资料;各乡镇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进行整体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县消安委办审查,县消安委办将从中抽取10%的比例进行核查,审查合格后给予整治经费补助;业主如若存在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行为的,一律取消经费补助,乡镇和县消安委办如若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隐患的危害性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乡镇要及时将整治工作情况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及提升改造五项要求有关条款解释
2.微型消防站花名册
3.微型消防站建设具体量化(参照标准)
4.微型消防站招标采购常规器材清单
5.全县各乡镇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
统计表
6.文成县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整治
所需补助资金汇总表
7.全县验收达标微型消防站补助统计表
附件1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十个一律”及提升改造五项要求有关条款解释
一、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 七项刚性标准
(一)违法建筑一律不得用于出租。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一律不得有人员居住。
(三)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必须设置混凝土楼梯和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采用钢制防火门。
(四)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应设置混凝土楼梯、设有楼顶疏散条件和配置逃生绳等措施。
(五)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六)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设置灶间、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七)有电瓶车的居住出租房:应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二、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五项改造提升要求
(一)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
(二)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一律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手动报警警铃。
(三)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内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四)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设置水喉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居住出租房一律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三、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标准条文解释
第一条 违法建筑用于出租的;
能够确认违法建筑的,必须按照要求扣分,以下三种情况应抄告相关部门,但可视为本条合格:
1.老旧民房有宅基地,但无房产证的;
2.房屋建筑属于砖混结构且建筑层数3层以上的多层建筑有房产证的;
3.有产权的厂房、仓库用于居住出租房使用的。
各地在人灶分离过程中,将厨房集中设置搭建在室外的,或专门搭建用于租户停放电瓶车的(与出租房屋分离的搭建区域),不视作违法建筑。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有人员居住的;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办公室、休息室、宿舍等不能共用,故涉及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筑不能有人员居住,但制衣、制鞋、印刷、纺织等场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及第3.3.9条之规定,在满足物理分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可允许人员居住,居住条件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第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的,应设置混凝土楼梯,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要采用钢制防火门;
本次整治合用场所分为企业内、居住出租房内和自住民房内这三类。一是设置在企业内的合用场所应满足彻底物理分隔,且应分别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否则算作“三合一”场所视为整治不合格;二是涉及储存、经营与居住合用的(楼上用于出租的,居住部分应按照居住出租房要求整改),确需开门的,应设置钢制防火门;三是设置在自住民房内的,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物理分隔,但居住部分可不适用居住出租房整改要求。
第四条 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未设置混凝土楼梯、未设有楼顶疏散条件和配置逃生绳等措施;
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项措施,方能视为该项整治合格,如三层以上仍存在木楼梯的通天房式居住出租房,三层以上部分的门未封堵、床铺未搬离的话,虽无发现人员居住,也应视为整治不合格;部分建筑采用坡屋面或封闭式屋顶无法连通室外屋面,顶层设有阳台、居住间外设有爬梯、窗台间设有逃生平台等措施也可视为有楼顶疏散条件;三层及以上的每个居住间靠窗位置或每层阳台位置应配置一条逃生绳和固定装置,逃生绳未固定到位的,应限期整改。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未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未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对遏制电气火灾、人身触电事故有重大意义,为此,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全面推广应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5〕157号),并作出相关要求,一般情况下,每户电表后应安装带有“漏保”的空气开关;若在总电表后安装一个“漏保”的,如果具过载和短路保护作用,也视作符合整改要求。
电气线路横向敷设套管保护到位的,但纵向、拐角处或与电器设备连接处留有小段未完全套管的,应限期整改。
第六条 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设置灶间、厨房,且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第5.5条,设置在居住出租房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如采取以上方式进行分隔的,视为人灶分离整治合格,若只设置隔墙,但未设置密闭门、窗分隔的,视为整改不合格;若灶间、厨房未使用明火作用,而采用电磁炉、电饭锅代替的,在满足其他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居住间内可不需分隔。
第七条 有电瓶车的居住出租房:未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未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近年来,省市两级电瓶车亡人火灾高发,该条标准是我市针对电瓶车充电过程中过充易引发火灾的应对之策,如充电区域已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则该区域可不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若室内未设置该充电区域,电瓶车只能停放户外充电,否则视为整治不合格。
四、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五项改造提升要求条文解释
第一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
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不计入人均使用面积。
第二条 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一律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手动报警警铃。
居住出租房所在的每个居室与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公共走道应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警铃按钮宜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第三条 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内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对于部分地区市政管网压力较低,设置简易喷淋装置效果不佳的,应在屋顶设置6t高位消防水箱。
第四条 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设置水喉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水喉安装位置: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部分应每层安装。
水喉安装标准: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接口与阀门,并符合下列标准:
1.应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2.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宜为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一律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住宅小区的自行车库、汽车库不得作为居住出租房使用。
附件2
微型消防站花名册
序号 | 乡镇 | 站名 | 负责人 | 值班电话 | 微型消防站 面积(m2) | 微型消防站 人数(人) | 微型消防站 车辆(辆) | 微型消防站 器材(件) | 是否符合建站标准 |
附件3
微型消防站建设具体量化(参照标准)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微型消防站站房 及器材配备 | 1、消防车辆不少于1辆,包含摩托(电动)三轮车;2、灭火器不少于12具;3、消防水枪不少于4把;4、防护服、防护靴和消防头盔不少于6套;5、三路分水器不少于1只; 6、手持对讲机不少于6台;7、80mm水带不少于15盘;8、65mm水带不少于10盘;9、外线电话不少于1部。 |
2 | 微型站档案建设 | “执勤器材装备检查记录本”、“执勤器材装备维护保养记录本”、“消防技能训练记录本”(微型站每周开展不少于2次、重点单位不少于1次消防技能训练)、“灭火救援及演练记录本”(每半月组织一次演练)。 |
3 | 微型消防站 管理训练情况 | 制定相关上墙制度;每天检查器材装备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
4 | 微型消防站 值守联动情况 | 1、接到火警值班人员必须在3分钟内到达火场;2、到场后能及时利用本单位灭火器材组织灭火;3、利用对讲机或外线电话向公安消防队反馈现场情况。 |
5 |
微型消防站 队员岗位职责 | 1、站长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宣传教育;2、站长熟悉辖区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3、站长掌握常见火灾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4、站长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
6 | 微型消防站 人员配备 | 1、微型消防站总人数不少于6人;2、社区微型消防站值班人数不少于3人,重点单位不少于1人。 |
附件4
微型消防站招标采购常规常规器材清单
及价格预算表
名称(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小计(元) | 备注 |
个人战斗服(B型) | 1800.00 | 6 | 10800.00 | |
消防头盔 | 500.00 | 6 | 3000.00 | |
消防手套 | 80.00 | 6 | 480.00 | |
消防腰带 | 156.00 | 6 | 936.00 | |
战斗靴 | 230.00 | 6 | 1380.00 | |
直流开关水枪 | 120.00 | 4 | 480.00 | |
消防分水器 | 395.00 | 1 | 395.00 | |
消防水带16型650mm | 234.00 | 10 | 2340.00 | |
消防水带20型800mm | 350.00 | 15 | 5250.00 | |
灭火器 | 80.00 | 12 | 960.00 | |
摆放器材架子 | 500.00 | 6 | 3000.00 | |
手持对讲机或扩音喇吧 | 500.00 | 6 | 3000.00 | |
合计 | 32021.00 | |||
备注 | 1.以上是目前市公安消防局招标采购标准提供; 2.目前一些自行采购的消防器材,社会市场上有多种型号,质量价格也不一。 |
附件5
全县各乡镇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统计表
乡镇 | 居住出租房(家) | 合用场所(家) | 耐火等级低的全木或砖木结构 的民房数量(家) | 1990年以前建造的民房 数量(家) | |
10人以下 | 10人及以上 | ||||
大峃镇 | |||||
珊溪镇 | |||||
玉壶镇 | |||||
南田镇 | |||||
黄坦镇 | |||||
西坑畲族镇 | |||||
百丈漈镇 | |||||
峃口镇 | |||||
巨屿镇 | |||||
周壤镇 | |||||
二源镇 | |||||
铜铃山镇 | |||||
周山畲族乡 | |||||
双桂乡 | |||||
平和乡 | |||||
公阳乡 | |||||
桂山乡 | |||||
总计 | |||||
备注 | 上报前期未整治的、新增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纳入花名册,建立“一户一档”资料,予以财政补助。 |
附件6
文成县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整治所需补助资金汇总表
乡镇 | 居住出租房(家) | 合用场所(家) | 耐火等级低的全木或砖木结构的民房数量(家) | 1990年以前建造 的民房数量(家) | 县财政补助金额(元) | |
10人以下 | 10人及以上 | |||||
大峃镇 | ||||||
珊溪镇 | ||||||
玉壶镇 | ||||||
南田镇 | ||||||
黄坦镇 | ||||||
西坑畲族镇 | ||||||
百丈漈镇 | ||||||
峃口镇 | ||||||
巨屿镇 | ||||||
周壤镇 | ||||||
二源镇 | ||||||
铜铃山镇 | ||||||
周山畲族乡 | ||||||
双桂乡 | ||||||
平和乡 | ||||||
公阳乡 | ||||||
桂山乡 | ||||||
总计 |
附件7
全县验收达标微型消防站补助统计表
序号 | 乡镇 | 站名 | 验收情况 | 补助金额(万元) | 合计(万元) |
总计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1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8-89725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8〕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文成县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 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巩固民房等重点领域隐患治理成效,提升人防、技防水平,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巩固大规范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文委办传〔2018〕11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要求,以风险管控为着力点,紧盯我县当前民房电气线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等火灾防控“短板”,全面组织开展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提升重点领域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稳定。 二、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民房电气线路大改造活动。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以耐火等级低的全木或砖木结构和1990年以前建造的两类民房(以下简称两类民房)为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民房电气线路大改造活动。12月底前,两类民房的电气线路改造、套管达100%。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外套绝缘阻燃管,安装电气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照明回路选用1.5平方毫米截面的铜线,插座回路配置2.5平方毫米的铜线; 政府出资改造的,按实际使用房间数改造,每个房间的配置标准为:一个灯头、一个插座(五孔)、一个开关; 施工要求:套管、无露线、有漏保、整体美观安全,原有老旧电线一律由改造电工拆除,不能再利用; 业主如需增加安装灯头、开关、插座数量的,增加部分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低收入农户、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残障智障人员等弱势群体老旧房屋和养老机构的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改造由政府全额出资,两类民房隐患改造由乡镇作为改造工程业主,供电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改造材料和施工工程由各乡镇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安排。 (二)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大提升活动。(1)严格登记备案。持续按照“房东申报、资质证明、网格检查、乡镇审核”要求,做好居住出租房登记备案工作,并实时录入网格化系统。(2)规范改造提升。在“十个一律”“五项提升”(见附件1)的基础上,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人数100人以上(或设置50个房间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按相关标准依法备案或审批,强化源头管控;对既有的居住人数100人以上(或设置50个房间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按照相关标准实施整改提升。(3)强化执法打击。住建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商品住宅中原始设计的最小出租单位并分隔搭建出租的行为;公安、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要依法打击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尤其是加大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基础大夯实。要切实推动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花名册、参照标准、清单见附件2、3、4)规范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乡镇要依托政府专职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加强对社区微型消防站业务指导,提升微型站灭火救援、隐患巡查、消防宣传“一站三能”。 三、实施步骤 (一)立即发动排查(2018年4月12日至4月23日)。各乡镇要尽快召开会议,层层动员部署;4月16日前,各乡镇和县各有关部门将方案报至县消安委办(联系人:林俐,短号:676707,电话、传真:67863800,QQ:1437564185,邮箱:wcxf119@126.com)。各乡镇要立即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花名册,于4月23日前上报全县各乡镇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统计表(见附件5)。 (二)深入集中整治(2018年4月24日至12月15日)。要引导和督促各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在整治过程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进度,并落实专人及时跟进。 (三)全面督查验收(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县消安委办牵头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阶段性督导和考核;县委政法委负责将专项行动纳入平安建设督查内容;县纪委对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消安委办将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向县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经费保障和拨付方式 一是两类民房“漏保”和电气线路改造、套管经费由县财政局下拨,根据各乡镇排摸上报的数据,按照市场调查核算后先预拨50%到乡镇,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实际整改金额拨付到位,各乡镇合计的改造经费原则上平均每户不能超过500元(低收入农户、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残障智障人员等弱势群体改造经费由乡镇兜底);二是10人以下、10人及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整治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分别给予每户300元、500元的整治经费补助。对采用一道或多道实体墙物理分隔的合用场所,由县财政局给予每户300元的整治经费补助;对开设一扇或多扇防火门的合用场所,由县财政局给予每户800元的整治经费补助;一户合用场所既采用实体墙物理分隔,又开设防火门的,只能选择上述一种方式给予经费补助;各乡镇根据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一户一档”资料,汇总相关数据和所需补助经费数额(见附件6),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消安委办,由县消安委办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整治经费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将整治资金直接拨付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将整治补助资金分发给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业主。三是验收达标微型消防站的乡镇按每建一支奖励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由县公安消防局填写全县验收达标微型消防站补助统计表(见附件7),向县财政局申请经费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将整治资金直接拨付至各乡镇,原先已建的、今后要建的微型消防站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将其作为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的重要举措,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全面负责,明确职责任务,加强调度指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各乡镇要把整改后的照片、承诺书与业主提供的整改购置票据等资料一同纳入“一户一档”,作为验收资料;各乡镇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进行整体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县消安委办审查,县消安委办将从中抽取10%的比例进行核查,审查合格后给予整治经费补助;业主如若存在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行为的,一律取消经费补助,乡镇和县消安委办如若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隐患的危害性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民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乡镇要及时将整治工作情况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及提升改造五项要求有关条款解释 2.微型消防站花名册 3.微型消防站建设具体量化(参照标准) 4.微型消防站招标采购常规器材清单 5.全县各乡镇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 统计表 6.文成县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整治 所需补助资金汇总表 7.全县验收达标微型消防站补助统计表 附件1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十个一律”及提升改造五项要求有关条款解释 一、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 七项刚性标准 (一)违法建筑一律不得用于出租。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一律不得有人员居住。 (三)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必须设置混凝土楼梯和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采用钢制防火门。 (四)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应设置混凝土楼梯、设有楼顶疏散条件和配置逃生绳等措施。 (五)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六)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设置灶间、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七)有电瓶车的居住出租房:应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二、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五项改造提升要求 (一)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 (二)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一律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手动报警警铃。 (三)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内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四)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设置水喉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居住出租房一律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三、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标准条文解释 第一条 违法建筑用于出租的; 能够确认违法建筑的,必须按照要求扣分,以下三种情况应抄告相关部门,但可视为本条合格: 1.老旧民房有宅基地,但无房产证的; 2.房屋建筑属于砖混结构且建筑层数3层以上的多层建筑有房产证的; 3.有产权的厂房、仓库用于居住出租房使用的。 各地在人灶分离过程中,将厨房集中设置搭建在室外的,或专门搭建用于租户停放电瓶车的(与出租房屋分离的搭建区域),不视作违法建筑。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有人员居住的;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办公室、休息室、宿舍等不能共用,故涉及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筑不能有人员居住,但制衣、制鞋、印刷、纺织等场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及第3.3.9条之规定,在满足物理分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可允许人员居住,居住条件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第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的,应设置混凝土楼梯,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要采用钢制防火门; 本次整治合用场所分为企业内、居住出租房内和自住民房内这三类。一是设置在企业内的合用场所应满足彻底物理分隔,且应分别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否则算作“三合一”场所视为整治不合格;二是涉及储存、经营与居住合用的(楼上用于出租的,居住部分应按照居住出租房要求整改),确需开门的,应设置钢制防火门;三是设置在自住民房内的,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物理分隔,但居住部分可不适用居住出租房整改要求。 第四条 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未设置混凝土楼梯、未设有楼顶疏散条件和配置逃生绳等措施; 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项措施,方能视为该项整治合格,如三层以上仍存在木楼梯的通天房式居住出租房,三层以上部分的门未封堵、床铺未搬离的话,虽无发现人员居住,也应视为整治不合格;部分建筑采用坡屋面或封闭式屋顶无法连通室外屋面,顶层设有阳台、居住间外设有爬梯、窗台间设有逃生平台等措施也可视为有楼顶疏散条件;三层及以上的每个居住间靠窗位置或每层阳台位置应配置一条逃生绳和固定装置,逃生绳未固定到位的,应限期整改。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未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未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对遏制电气火灾、人身触电事故有重大意义,为此,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全面推广应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5〕157号),并作出相关要求,一般情况下,每户电表后应安装带有“漏保”的空气开关;若在总电表后安装一个“漏保”的,如果具过载和短路保护作用,也视作符合整改要求。 电气线路横向敷设套管保护到位的,但纵向、拐角处或与电器设备连接处留有小段未完全套管的,应限期整改。 第六条 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设置灶间、厨房,且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第5.5条,设置在居住出租房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如采取以上方式进行分隔的,视为人灶分离整治合格,若只设置隔墙,但未设置密闭门、窗分隔的,视为整改不合格;若灶间、厨房未使用明火作用,而采用电磁炉、电饭锅代替的,在满足其他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居住间内可不需分隔。 第七条 有电瓶车的居住出租房:未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未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近年来,省市两级电瓶车亡人火灾高发,该条标准是我市针对电瓶车充电过程中过充易引发火灾的应对之策,如充电区域已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则该区域可不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若室内未设置该充电区域,电瓶车只能停放户外充电,否则视为整治不合格。 四、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五项改造提升要求条文解释 第一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 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不计入人均使用面积。 第二条 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一律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手动报警警铃。 居住出租房所在的每个居室与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公共走道应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警铃按钮宜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第三条 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内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对于部分地区市政管网压力较低,设置简易喷淋装置效果不佳的,应在屋顶设置6t高位消防水箱。 第四条 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设置水喉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水喉安装位置: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部分应每层安装。 水喉安装标准: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接口与阀门,并符合下列标准: 1.应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2.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宜为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一律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住宅小区的自行车库、汽车库不得作为居住出租房使用。 附件2 微型消防站花名册
附件3 微型消防站建设具体量化(参照标准)
附件4
微型消防站招标采购常规常规器材清单 及价格预算表
附件5 全县各乡镇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统计表
附件6 文成县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两类民房整治所需补助资金汇总表
附件7 全县验收达标微型消防站补助统计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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