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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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各部门的组织领导,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惊醒群众,维护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我县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现将《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12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吴洪涛,联系电话:15158556717(696717),0577-59006029,邮箱:815959015@qq.com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文成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清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以来,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还有出现,非正常乞讨等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加大救助力度,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惊醒群众,维护我县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县民政(含乡镇民政办)、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寒冬酷暑时节和台风来临之际上街巡查,主动救助工作。建立联动救助机制,积极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或接受救助。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接、处警工作;完善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健全流浪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联动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民政等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回归家庭。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衔接,综合运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利用人脸识别和DNA血样比对等技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及时查找其亲属或监护人。对查找到亲属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公安机关根据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做好协助护送工作。 (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矫治。民政部门要依法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流浪乞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护责任和抚(扶、赡)养义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养(赡养)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在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 三、救管并举,规范程序,实施人性化服务 (一)依法确定救助对象。 受助人员必须具备4个条件:
附件: 文成县乡镇、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施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察职能,延伸救助服务管理,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返乡护送和安置落户,不断完善救助工作机制和措施。积极指导做好流浪乞讨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宣传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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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各部门的组织领导,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惊醒群众,维护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我县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现将《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12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吴洪涛,联系电话:15158556717(696717),0577-59006029,邮箱:815959015@qq.com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文成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清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以来,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还有出现,非正常乞讨等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加大救助力度,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惊醒群众,维护我县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县民政(含乡镇民政办)、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寒冬酷暑时节和台风来临之际上街巡查,主动救助工作。建立联动救助机制,积极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或接受救助。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接、处警工作;完善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健全流浪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联动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民政等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回归家庭。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衔接,综合运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利用人脸识别和DNA血样比对等技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及时查找其亲属或监护人。对查找到亲属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公安机关根据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做好协助护送工作。 (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矫治。民政部门要依法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流浪乞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护责任和抚(扶、赡)养义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养(赡养)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在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 三、救管并举,规范程序,实施人性化服务 (一)依法确定救助对象。 受助人员必须具备4个条件:
附件: 文成县乡镇、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施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察职能,延伸救助服务管理,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返乡护送和安置落户,不断完善救助工作机制和措施。积极指导做好流浪乞讨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宣传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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