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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5-11 09:30:27 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 ]

  为规范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各部门的组织领导,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惊醒群众,维护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我县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现将《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12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吴洪涛,联系电话:15158556717(696717),0577-59006029,邮箱:815959015@qq.com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文成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清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以来,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还有出现,非正常乞讨等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加大救助力度,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惊醒群众,维护我县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县民政(含乡镇民政办)、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寒冬酷暑时节和台风来临之际上街巡查,主动救助工作。建立联动救助机制,积极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或接受救助。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接、处警工作;完善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健全流浪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联动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民政等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回归家庭。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衔接,综合运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利用人脸识别和DNA血样比对等技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及时查找其亲属或监护人。对查找到亲属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公安机关根据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做好协助护送工作。 

(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矫治。民政部门要依法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流浪乞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护责任和抚(扶、赡)养义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养(赡养)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在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

三、救管并举,规范程序,实施人性化服务

(一)依法确定救助对象。

受助人员必须具备4个条件:

  1.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主要指因贫、因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流浪、乞讨;因打工无着、旅游或办事失窃、逃学、投亲不遇等造成流浪、乞讨;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的受助人员。

  2. 无亲友投靠。主要指经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站)核实,在本县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且身无分文的受助人员。

  3. 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指在原籍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受助人员。

  4. 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主要指来救助站时正在流浪或乞讨的受助人员。

    救助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除外)必须自愿接受救助,经救助站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提供救助,并填写《救助登记表》;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站不得阻止,并填写《自愿离站声明书》。

    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的,救助站可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并填写《终止救助通知书》。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 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县民政局备案。

  5. 针对不同救助对象进行分类救助。

    救助站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电话0577-59006029。广大群众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违法乞讨人员,可拨打救助电话或110进行报告、举报。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民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求助。遇到一下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施救:

  6. 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由当地派出所将其劝导、护送至救助站,实施保护性救助措施。

  7. 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浪乞讨人员,由属地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至救助站实施帮扶性救助措施。

  8.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痴呆病人,由属地派出所协助120急救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将其护送至定点医院接受救治,实施特殊性救助措施医疗费用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文政办发〔2015〕20号),由文成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全额支付

  9. 经调查核实仍无法确认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落户安置工作。

  10. 加强对非正常乞讨行为的处置。

  11. 非正常乞讨行为的重点管理区域为:县主城区建设路、伯温路、县前街等主要街道及县政府周边,行政审批中心周边、文化广场、时代广场、菜市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及人员密集区域划定为流浪乞讨(露宿)重点管理区域,实行重点救助管理。

  12. 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非正常乞讨行为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劝阻。一是在流浪乞讨人员重点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露宿的行为;二是污损或妨害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三是露宿街头影响市容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四是纠缠或以其他方式滋扰他人的行为。

  13. 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一是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二是以在机动车道上阻车擦车、坐卧匍匐、恶意假造或裸露残疾状态等方式强行索取讨要;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以及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三是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伪造、变造倒卖救助管理站提供的车票、乘车凭证,以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是违反有关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用乐器、物品及其他声源,通过吹奏、敲击或扩音等方式乞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四)规范被救助对象死亡后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救助站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因突发疾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部门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

    救助站应当协助死亡受助人员亲属处理好后事,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亲属不能前来的,应当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亲属明确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由救助站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3年。

    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救助站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站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3年,所涉档案永久留存。

     

    附件:文成县乡镇、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职责


 

附件:

文成县乡镇、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施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察职能,延伸救助服务管理,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返乡护送和安置落户,不断完善救助工作机制和措施。积极指导做好流浪乞讨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宣传工作等。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对反复纠缠强讨恶要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包括在机动车道上穿梭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方便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需要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鉴定、查询、查证工作。
  五、城管执法部门:要制止、纠正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主动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方便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民政部门设置流浪乞讨人员引导牌。

  六、卫生部门: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办〔2004〕62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专门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预防措施、救助治疗、康复培训等培训工作。
  七、财政部门:要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保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管理机构教师、社工、医护人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九、教育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提供正规教育,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非正规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教育转化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相关工作。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乞讨营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利益。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车站、乘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十二、民族宗教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救助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助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三、残联: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县民政局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乞讨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
  十四、各镇:要确定专人负责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发现利用乞讨行骗的,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告。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镇应切实解决返回的受助人员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具体困难,避免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5-11 浏览次数: 来源:地区管理员 字体:[ ]

  为规范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各部门的组织领导,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惊醒群众,维护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我县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现将《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12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吴洪涛,联系电话:15158556717(696717),0577-59006029,邮箱:815959015@qq.com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文成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清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以来,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还有出现,非正常乞讨等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加大救助力度,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惊醒群众,维护我县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县民政(含乡镇民政办)、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寒冬酷暑时节和台风来临之际上街巡查,主动救助工作。建立联动救助机制,积极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或接受救助。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接、处警工作;完善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健全流浪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联动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民政等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回归家庭。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衔接,综合运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利用人脸识别和DNA血样比对等技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及时查找其亲属或监护人。对查找到亲属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公安机关根据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做好协助护送工作。 

(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矫治。民政部门要依法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流浪乞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护责任和抚(扶、赡)养义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养(赡养)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在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

三、救管并举,规范程序,实施人性化服务

(一)依法确定救助对象。

受助人员必须具备4个条件:

  1.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主要指因贫、因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流浪、乞讨;因打工无着、旅游或办事失窃、逃学、投亲不遇等造成流浪、乞讨;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的受助人员。

  2. 无亲友投靠。主要指经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站)核实,在本县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且身无分文的受助人员。

  3. 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指在原籍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受助人员。

  4. 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主要指来救助站时正在流浪或乞讨的受助人员。

    救助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除外)必须自愿接受救助,经救助站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提供救助,并填写《救助登记表》;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站不得阻止,并填写《自愿离站声明书》。

    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的,救助站可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并填写《终止救助通知书》。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 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县民政局备案。

  5. 针对不同救助对象进行分类救助。

    救助站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电话0577-59006029。广大群众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违法乞讨人员,可拨打救助电话或110进行报告、举报。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民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求助。遇到一下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施救:

  6. 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由当地派出所将其劝导、护送至救助站,实施保护性救助措施。

  7. 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浪乞讨人员,由属地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至救助站实施帮扶性救助措施。

  8.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痴呆病人,由属地派出所协助120急救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将其护送至定点医院接受救治,实施特殊性救助措施医疗费用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文政办发〔2015〕20号),由文成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全额支付

  9. 经调查核实仍无法确认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落户安置工作。

  10. 加强对非正常乞讨行为的处置。

  11. 非正常乞讨行为的重点管理区域为:县主城区建设路、伯温路、县前街等主要街道及县政府周边,行政审批中心周边、文化广场、时代广场、菜市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及人员密集区域划定为流浪乞讨(露宿)重点管理区域,实行重点救助管理。

  12. 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非正常乞讨行为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劝阻。一是在流浪乞讨人员重点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露宿的行为;二是污损或妨害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三是露宿街头影响市容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四是纠缠或以其他方式滋扰他人的行为。

  13. 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一是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二是以在机动车道上阻车擦车、坐卧匍匐、恶意假造或裸露残疾状态等方式强行索取讨要;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以及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三是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伪造、变造倒卖救助管理站提供的车票、乘车凭证,以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是违反有关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用乐器、物品及其他声源,通过吹奏、敲击或扩音等方式乞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四)规范被救助对象死亡后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救助站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因突发疾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部门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

    救助站应当协助死亡受助人员亲属处理好后事,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亲属不能前来的,应当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亲属明确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由救助站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3年。

    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救助站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站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3年,所涉档案永久留存。

     

    附件:文成县乡镇、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职责


 

附件:

文成县乡镇、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施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察职能,延伸救助服务管理,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返乡护送和安置落户,不断完善救助工作机制和措施。积极指导做好流浪乞讨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宣传工作等。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对反复纠缠强讨恶要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包括在机动车道上穿梭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方便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需要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鉴定、查询、查证工作。
  五、城管执法部门:要制止、纠正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主动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方便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民政部门设置流浪乞讨人员引导牌。

  六、卫生部门: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办〔2004〕62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专门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预防措施、救助治疗、康复培训等培训工作。
  七、财政部门:要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保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管理机构教师、社工、医护人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九、教育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提供正规教育,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非正规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教育转化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相关工作。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乞讨营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利益。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车站、乘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十二、民族宗教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救助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助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三、残联: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县民政局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乞讨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
  十四、各镇:要确定专人负责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发现利用乞讨行骗的,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告。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镇应切实解决返回的受助人员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具体困难,避免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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