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8-05-14 分享到: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更好地适应和服务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
         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大学参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支持、高校与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下同)协同联动、规模结构合理、开放灵活、与浙江教育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教师教育体系。
积极引导各级各类举办教师教育的院校,针对我省基础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下同)改革与发展需求,依据各自办学优势,准确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积极争取与教育部共建师范大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中小学校主动参与教师教育,促进培养部门与用人部门的协作联动。推进浙江省教师教育联盟建设,加强教师教育协同创新工作。实施“省级教师培养基地建设计划”,重点加强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其他紧缺学科师资的培养,优化完善教师培养结构。
完善以承担教师教育院校为主导、市县教师培训机构为主体、校本培训基地为基础、现代远程教育为支撑的省、市、县、校四级教师培训体系。实施教师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计划,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科研、电教等部门的整合与联合。
         二、改革师范生招生和培养制度
         科学规划和确定教师教育类专业的培养规模、层次及类别,统筹安排招生计划,努力使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相衔接。改革教师教育类专业招生方式,扩大推广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校招生考试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等选拔方式,努力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就读教师教育类专业。
创新培养制度。探索建立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技术人员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制度。探索建立承担教师教育本科院校与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大型企业联合定向培养职教师资制度。鼓励开展定向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试点。提高教师培养层次。探索“4+2”教育硕士层次的教师培养改革试点,扩大面向职教教师和面向中小学一线教师的教育硕士培养规模。小学教师在本科及以上层次培养;学前教育教师在专科及以上层次培养。
         三、推进教师教育协同创新
         构建高等院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协同培养培训教师机制。推进中小学“教师发展学校”建设,建成一批省级示范性教师发展学校,形成高校与中小学校合作发展共同体,促进高校与中小学校相互支持、互利双赢。教师发展学校为师范生培养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提供岗位实习和实践培训基地,选派优秀教师参与师范生培养和教师培训工作,接受承担教师教育高校教师的挂职锻炼等。共同体高校积极支持教师发展学校的发展,与教师发展学校共同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的问题,指导校本研修和教学科研,促进教师发展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支持中小学校与相关高校合作申报建成教师发展学校,在经费安排、人员编制、评优晋级等方面,对教师发展学校及参与教师给予倾斜,并将教师发展学校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的加分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支持教师发展学校建设必要的生活和教学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要创新机制,积极吸引和联合大型企业共同承担职教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
         四、加强教师教育专业和课程建设
         实施省级“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大力加强教师教育专业建设,扶持建设一批教师教育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和专业,在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和优势(特色)专业等省级重点项目建设中给予重点支持。承担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要增强引领、服务和主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识,统筹调配学校内部人力、物力、财力,从政策、制度上保障教师教育各项任务的完成。
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改革。建设浙江省教师教育专业平台课程,建成一批浙江省教师教育网络精品课程和教师教育特色课程。承担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开足开好教师教育课程;要根据本校优势特色和目标定位,深入开展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改革,改进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立完善的见习、实习、研习一体化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制定并实施师范生实践教学规程,切实落实师范生到中小学校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制度,完善教育实习驻队指导制度,努力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
         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养成教育。要把教师职业理想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师德教育内容。加强师德教育课程建设,精心设计师德教育的有效载体,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
         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机构开放竞争、参训教师自主选择”的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学校教育、岗位教育和自我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师专业成长模式,建立调动教师自我发展积极性的机制。研究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项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指导,全面推进教师培训管理现代化。
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实施浙派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校(园)长、职业学校“双师型”和专业课教师、骨干培训者、特殊教育教师等六大教师培训工程。将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完善校本研修制度,丰富研修形式和资源,提升校本研修水平,切实发挥校本研修的基础作用。
创新教师培训模式,优化教师培训内容,重视教师的师德教育和心理健康疏导。鼓励和引导不同类型教师培训机构协同开展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形成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建立省教师专业发展专家委员会和讲师团,指导全省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的深度融合,探索混合式培训、网络研修等新型培训模式,促进教师自主学习。
承担教师教育的高校要将教师培训工作与教师培养工作并重,明确专门教师培训机构和专职人员,把教师参与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视同为给本科生上课,并纳入高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范畴。
         六、提升教师教育工作者队伍素质
         承担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须配足配齐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重点加强学科教学论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完善承担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在各类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给予倾斜。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秀中小学教师占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的比例不少于20%。把参与高校师范生培养、参与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情况,作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的重要依据。选择若干师范类高校,探索建立“特级教师工作流动站”,发挥特级教师在教师培养中的作用,提升特级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实施承担教师教育类课程的高校教师定期到中小学校挂职制度,40岁以下相关教师每五年应到中小学从事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并作为高校教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加强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实行培训者入职培训、在职提高培训制度,探索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者专业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实施省级优秀骨干培训者培训计划。建立动态调整的培训专家库。
         七、深化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全面实施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完善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制度,逐步建立非师范毕业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须有教师教育类课程学分和教育实践经历要求的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新入职教师见习期脱产培训制度,有效提高新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全面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标准。将教师培训学时(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
         八、开展教师教育质量监控和绩效评估
         积极推进教师教育类专业认证及评估工作,做好本科师范院校和教师教育专业相关审核评估工作。依托相关社会机构发布浙江省教师教育质量年度监测报告。完善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定期评估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教师教育项目过程监控机制,切实提高教师教育项目的建设效益。开展教师培养和培训的专项督导工作,将贯彻执行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建立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经费补助挂钩。
         九、增加教师教育经费投入
         建立稳定的教师培训拨款机制。各地每年应按省政府规定的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单列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纳入各级政府教育事业经费经常性开支年度预算。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本校教师培训工作。
各地新增教育经费应把教师培养培训作为投入重点之一,重点加强对教师发展学校的支持,保障其发挥作用。高等院校要建立师范生教育实习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新要求,提高师范生教育实践经费生均标准。
省级设立中小学教师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中小学校骨干教师省级培训计划、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和省级教师培养基地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