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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08 18:51:46 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 ]



 

 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切实推进我县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起草了《文成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工作规则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623日前,将其反馈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感谢支持!

联系人:刘化贵,0577-59025731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396732639@qq.com;

信件投送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县国土资源局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文成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购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推进我县低效用地

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文成县行政区域范内,原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允许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列入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符合年度土地供应

总量、储备规模、融资需求等要求。

    (二)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已调整为居住或商服

用地,且符合年度规划建设时序。

(三)申请收购地块可出让面积需达到一定规模,不得分割收购,收购后可独立出让或可同周边地块一同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和建设要求。

    (四)地块基本达到开发要求,包括具备通水、通电、通路

等条件,同时地块及周边环境符合环保要求。

   (五)不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对象。

    二、收购程序

    原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要求县政府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基本符合条件的原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报告;(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权源材料(包括供地材料)(3)土地及现有的地上建筑物平面图;(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其他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在初步审核后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二)部门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在收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的书面报告后,召集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指定国土部门牵头统一汇总。

    1.国土部门对地块的用途、权属、面积、期限、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土地使用用权出让金收缴情况、土地使用现状、有否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

2.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建议,并根据规划要求拟定出让红线及规划设计条件书(草案)。

3.环保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项目选址合理性初步分析结论对拟收购地块及周边环境提出环保意见。

4.供电、供水、交通等部门对地块周边相关配套设施是否满足房地产等开发要求进行测评。

5.根据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三)收购评估。根据部门汇总意见,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

的评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地块进行评估。

1.收购补偿范围:地块内的土地及经认定合法且出让后有使用价值的固定建(构)筑物,不包括机器设备等。

2.收购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及固定建(构)筑物评估价格,以及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违反约定还需测算相关费用并予以抵扣,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集体会审后确定意向收购价格若评估地价高于原出让价格,按原出让价格,反之按评估价格。

(四)出让测算。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书(草案)进行出让地价预评估,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收购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各项税费等资金收支平衡情况,若经测算无出让净收益,则报县政府申收购程序终止。

(五)拟定收购方案。国土部门根据实地调查、评估、审核情况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收购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六)签约收购。收购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储备中心)与申请人签订《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支付收购款及支付方式等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均按生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

   三、土地出让:

   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根据《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参与地块招拍挂出让,其他申请人按规定参与。

   四、本办法自2018年    日起执行。

 附则:1、本办法所附《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作为本办法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文土储合字 [2018]  

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收购方:文成县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收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文成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方依法出让给乙方的国有土使用权,经乙方自愿申请要求县人民政府回购,甲方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及本着充分考虑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收购乙方位于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向乙方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文国用[   ]第     号登记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    ㎡)或        亩/公顷)。具体四至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界址或乙方取得出让土地相关界址证明文件资料记载的四至界址作为四至范围,如该四至范围与现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勘测定界图不一致的,则以现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勘测定界图为准,面积仍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乙方取得出让土地相关界址证明文件资料记载面积确定。收购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及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同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收购,收购价值仅以合法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为限作为评估。

二、收购补偿款: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确定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四至范围内的标的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经甲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有关部门会审、报县政府审批同意,所确定的收购补偿款作为本合同收购补偿款,其中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款为人民币    万元(¥  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款为人民币      万元(¥     元);以上二项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万元(¥      元)。扣除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元),扣除闲置费人民币      万元(¥    元),扣除       ;以上补偿款合计剩余人民币      万元(¥      元)。

三、收购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第一期,待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被收购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注销之日且不动产移交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补偿款总额50%,该笔收购补偿款乙方指定委托甲方汇入甲方设立的土地招拍挂保证金资金账户内,作为乙方再次参与本宗地不动产挂牌出让的保证金。

第二期,待甲方将已收购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且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补偿款。

上述分期支付土地补偿款均不计息。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土地收购补偿款。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登记或相关审批的注销手续。

   3、甲方根据乙方书面移交不动产交接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验收接管乙方交付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并出具交接书后视为交接完毕。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或相关审批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或相关审批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办理不动产交接。

     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拟将收购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待具备再次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时,乙方无条件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必须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该地块士地出让预申请协议,预申请人必须承诺按照拟出让方案确定的出让起始价为最低报价参加竞买活动,并在预申请协议签定时向文成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相当于拟出让起始价总价50%的预申请保证金,本合同上述第三条第一期的补偿款冲抵乙方应交的保证金。在发生以下三种不同情形时,分别作发下约定处理:

(1)、如甲方将收购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待具备再次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时由乙方竞得,双方按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按该合同履行支付地价款,甲方应付乙方上述第三条补偿款可冲抵地价款,多还少补。

(2)、如甲方将收购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待具备再次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时由新的竞买人竞得,则甲方负责退还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应付的补偿款。

(3)、如甲方将收购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待具备再次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时无人竞得,乙方也未参与竞得,致使不能出让,则乙方自愿将上述保证金作为本合同违约金由甲方自行处置不予退还。

   3、若因乙方由甲方收购的该宗地存在权属、债权债务等纠纷,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4、若因乙方由甲方收购的该宗地存在地上违法建筑物,则由乙方自行负责拆除。

   五、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收购补偿款,每延迟一天则按应付首期补偿款的1%向乙方支违约金。

   (二)、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不动产注销登记或逾期申请办理交接手续,每延迟一天则按应付首期补偿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每延迟一天则按应付首期补偿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本合同于              日在文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分别报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存档备案。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经文成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批复后生效。

    

甲方:文成县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址: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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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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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切实推进我县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起草了《文成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工作规则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623日前,将其反馈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感谢支持!

联系人:刘化贵,0577-59025731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396732639@qq.com;

信件投送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县国土资源局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文成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购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推进我县低效用地

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文成县行政区域范内,原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允许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列入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符合年度土地供应

总量、储备规模、融资需求等要求。

    (二)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已调整为居住或商服

用地,且符合年度规划建设时序。

(三)申请收购地块可出让面积需达到一定规模,不得分割收购,收购后可独立出让或可同周边地块一同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和建设要求。

    (四)地块基本达到开发要求,包括具备通水、通电、通路

等条件,同时地块及周边环境符合环保要求。

   (五)不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对象。

    二、收购程序

    原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要求县政府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基本符合条件的原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报告;(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权源材料(包括供地材料)(3)土地及现有的地上建筑物平面图;(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其他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在初步审核后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二)部门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在收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的书面报告后,召集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指定国土部门牵头统一汇总。

    1.国土部门对地块的用途、权属、面积、期限、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土地使用用权出让金收缴情况、土地使用现状、有否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

2.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建议,并根据规划要求拟定出让红线及规划设计条件书(草案)。

3.环保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项目选址合理性初步分析结论对拟收购地块及周边环境提出环保意见。

4.供电、供水、交通等部门对地块周边相关配套设施是否满足房地产等开发要求进行测评。

5.根据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三)收购评估。根据部门汇总意见,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

的评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地块进行评估。

1.收购补偿范围:地块内的土地及经认定合法且出让后有使用价值的固定建(构)筑物,不包括机器设备等。

2.收购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及固定建(构)筑物评估价格,以及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违反约定还需测算相关费用并予以抵扣,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集体会审后确定意向收购价格若评估地价高于原出让价格,按原出让价格,反之按评估价格。

(四)出让测算。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书(草案)进行出让地价预评估,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收购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各项税费等资金收支平衡情况,若经测算无出让净收益,则报县政府申收购程序终止。

(五)拟定收购方案。国土部门根据实地调查、评估、审核情况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收购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六)签约收购。收购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储备中心)与申请人签订《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支付收购款及支付方式等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均按生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

   三、土地出让:

   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根据《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参与地块招拍挂出让,其他申请人按规定参与。

   四、本办法自2018年    日起执行。

 附则:1、本办法所附《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作为本办法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文土储合字 [2018]  

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收购方:文成县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收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文成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方依法出让给乙方的国有土使用权,经乙方自愿申请要求县人民政府回购,甲方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及本着充分考虑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收购乙方位于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向乙方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文国用[   ]第     号登记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    ㎡)或        亩/公顷)。具体四至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界址或乙方取得出让土地相关界址证明文件资料记载的四至界址作为四至范围,如该四至范围与现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勘测定界图不一致的,则以现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勘测定界图为准,面积仍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乙方取得出让土地相关界址证明文件资料记载面积确定。收购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及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同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收购,收购价值仅以合法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为限作为评估。

二、收购补偿款: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确定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四至范围内的标的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经甲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有关部门会审、报县政府审批同意,所确定的收购补偿款作为本合同收购补偿款,其中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款为人民币    万元(¥  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款为人民币      万元(¥     元);以上二项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万元(¥      元)。扣除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元),扣除闲置费人民币      万元(¥    元),扣除       ;以上补偿款合计剩余人民币      万元(¥      元)。

三、收购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第一期,待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被收购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注销之日且不动产移交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补偿款总额50%,该笔收购补偿款乙方指定委托甲方汇入甲方设立的土地招拍挂保证金资金账户内,作为乙方再次参与本宗地不动产挂牌出让的保证金。

第二期,待甲方将已收购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且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补偿款。

上述分期支付土地补偿款均不计息。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土地收购补偿款。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登记或相关审批的注销手续。

   3、甲方根据乙方书面移交不动产交接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验收接管乙方交付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并出具交接书后视为交接完毕。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或相关审批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或相关审批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办理不动产交接。

     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拟将收购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待具备再次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时,乙方无条件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必须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该地块士地出让预申请协议,预申请人必须承诺按照拟出让方案确定的出让起始价为最低报价参加竞买活动,并在预申请协议签定时向文成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相当于拟出让起始价总价50%的预申请保证金,本合同上述第三条第一期的补偿款冲抵乙方应交的保证金。在发生以下三种不同情形时,分别作发下约定处理:

(1)、如甲方将收购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待具备再次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时由乙方竞得,双方按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按该合同履行支付地价款,甲方应付乙方上述第三条补偿款可冲抵地价款,多还少补。

(2)、如甲方将收购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待具备再次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时由新的竞买人竞得,则甲方负责退还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应付的补偿款。

(3)、如甲方将收购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待具备再次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时无人竞得,乙方也未参与竞得,致使不能出让,则乙方自愿将上述保证金作为本合同违约金由甲方自行处置不予退还。

   3、若因乙方由甲方收购的该宗地存在权属、债权债务等纠纷,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4、若因乙方由甲方收购的该宗地存在地上违法建筑物,则由乙方自行负责拆除。

   五、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收购补偿款,每延迟一天则按应付首期补偿款的1%向乙方支违约金。

   (二)、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不动产注销登记或逾期申请办理交接手续,每延迟一天则按应付首期补偿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每延迟一天则按应付首期补偿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本合同于              日在文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分别报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存档备案。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经文成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批复后生效。

    

甲方:文成县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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