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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06 14:46:55 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 ]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宣传部起草了《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7月17日前,将其反馈至县委宣传部。感谢支持!

联系人:程勇,0577-59000099,手机:13868661386(661386);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164196475@qq.com;

信件投送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65号中共文成县委宣传部。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影视企业)。

本办法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服务相关配套企业等。

第二章  鼓励社会投资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对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房屋价格),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本县影视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档计算,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作出财政贡献。本县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可享受财政扶持,以企业对县级实际财政贡献度为标准,前4年按100%给予扶持,后6年按规上企业90%、其它企业80%给予扶持。

对年县级实际财政贡献度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3%的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创建外景拍摄基地和影视产业园。扶持将老街、老厂房、自然山景、古村落等改造成为影视文化产业园区(拍摄基地),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鼓励在文长期经营。对县外引进从业人员达6人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从进驻文成开展影视制作经营之年起,给予3年100平方米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总部设在文成县的影视企业用于经备案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经批准对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节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影视企业,经审核后给予展位费50%的财政扶持,每次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挂牌上市。具体按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鼓励涉文精品创作

第八条  鼓励在文取景拍摄。对文成影视企业在文取景拍摄电影影视作品,按照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群众演员)实际人数(凭住宿登记的人数)、拍摄天数给予每人每天食宿补30元(房间不低于30间、拍摄10天及以上的剧组),每个剧组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精品创作。对在文成申报立项的影视作品、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在文成拍摄的影视作品、且在我县缴纳税收的影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企业(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企业(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温州市“五个一工程”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连续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6万元的奖励,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的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

电影在国内院线首播且票房分账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分账票房的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央视六套首播的给予奖励20万元。

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芒果TV等主要视频网站首播的,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60万元。

纪录片在央视九套首播的,每集给予5万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文成题材剧本创作。以文成为背景题材,并主要在文成县取景拍摄制作,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作品,给予相应的奖励。

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且在国内院线或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编剧30万元奖励;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芒果TV等平台上线播出的,有效点击量在1000万(含)以上的,给予编剧30万元奖励;影视剧本获得夏衍电影文学奖、国内A类影视节最佳编剧奖的,给予编剧50万奖励。

以文成为创作题材、体现文成元素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只能享受一次。

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章  强化营商服务

第十一条 强化影视产业发展服务。成立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绿色通道服务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审计、市监、公安、文化、税务、人行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简化流程,为影视企业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优质服务。

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项目的真实性核查。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合规性、程序性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影视文化产业项目根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县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不予奖补: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三是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从县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中支出,对来文取景拍摄的影视企业的吃住行补助,实行杀青申报、随时受理,拍摄完成奖励50%、播出后奖励50%;注册企业优惠期内享受的财政扶持,实行半年一奖、先缴后奖;对其它内容的奖励补助,实行企业申报、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 对引进影视文化企业(含影视工作室)或对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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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6 浏览次数: 来源:地区管理员 字体:[ ]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宣传部起草了《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7月17日前,将其反馈至县委宣传部。感谢支持!

联系人:程勇,0577-59000099,手机:13868661386(661386);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164196475@qq.com;

信件投送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65号中共文成县委宣传部。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影视企业)。

本办法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服务相关配套企业等。

第二章  鼓励社会投资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对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房屋价格),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本县影视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档计算,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作出财政贡献。本县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可享受财政扶持,以企业对县级实际财政贡献度为标准,前4年按100%给予扶持,后6年按规上企业90%、其它企业80%给予扶持。

对年县级实际财政贡献度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3%的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创建外景拍摄基地和影视产业园。扶持将老街、老厂房、自然山景、古村落等改造成为影视文化产业园区(拍摄基地),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鼓励在文长期经营。对县外引进从业人员达6人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从进驻文成开展影视制作经营之年起,给予3年100平方米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总部设在文成县的影视企业用于经备案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经批准对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节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影视企业,经审核后给予展位费50%的财政扶持,每次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挂牌上市。具体按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鼓励涉文精品创作

第八条  鼓励在文取景拍摄。对文成影视企业在文取景拍摄电影影视作品,按照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群众演员)实际人数(凭住宿登记的人数)、拍摄天数给予每人每天食宿补30元(房间不低于30间、拍摄10天及以上的剧组),每个剧组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精品创作。对在文成申报立项的影视作品、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在文成拍摄的影视作品、且在我县缴纳税收的影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企业(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企业(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温州市“五个一工程”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连续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6万元的奖励,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的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

电影在国内院线首播且票房分账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分账票房的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央视六套首播的给予奖励20万元。

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芒果TV等主要视频网站首播的,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60万元。

纪录片在央视九套首播的,每集给予5万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文成题材剧本创作。以文成为背景题材,并主要在文成县取景拍摄制作,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作品,给予相应的奖励。

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且在国内院线或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编剧30万元奖励;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芒果TV等平台上线播出的,有效点击量在1000万(含)以上的,给予编剧30万元奖励;影视剧本获得夏衍电影文学奖、国内A类影视节最佳编剧奖的,给予编剧50万奖励。

以文成为创作题材、体现文成元素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只能享受一次。

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章  强化营商服务

第十一条 强化影视产业发展服务。成立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绿色通道服务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审计、市监、公安、文化、税务、人行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简化流程,为影视企业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优质服务。

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项目的真实性核查。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合规性、程序性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影视文化产业项目根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县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不予奖补: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三是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从县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中支出,对来文取景拍摄的影视企业的吃住行补助,实行杀青申报、随时受理,拍摄完成奖励50%、播出后奖励50%;注册企业优惠期内享受的财政扶持,实行半年一奖、先缴后奖;对其它内容的奖励补助,实行企业申报、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 对引进影视文化企业(含影视工作室)或对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