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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文成县农村村民 “一户多宅”的认定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8-17 09:37:45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文成县农村村民 “一户多宅”的认定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文成县农村村民 “一户多宅”的认定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8月29日(星期三)前反馈至县“三改一拆”办。联系人:章莹婕;联系电话:15757832124;联系邮箱:72850452@qq.com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

文成县农村村民 “一户多宅”的

认定与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 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精神,本着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为妥善处理好目前我县存在的“一户多宅” 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得到清理整治,实现无非法“一户多宅”,确保顺利创建“无违建县”,现就有关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户多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一户只在一处不超法定面积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为合法“一户一宅”;拥有两处以上(含)宅基地建设房屋的,为“一户多宅”。

(一)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

1、1998年12月31日前审批或初始土地申报登记时,农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一户多宅”;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另行继承父母合法拥有的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因购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取得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

4、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因受让取得国有土地上农村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

(二)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拆旧房的“一户多宅”。

1、农户易地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宅的;

2、农户申请新建住宅时,父母已计入报批人口,新房建成后,但其旧宅(包括以其父母为产权所有人的旧宅)仍未拆除的(新旧宅占地面积合计未超过审批限额的除外);

3、已享受下山脱贫、地震受灾安置、地质灾害搬迁政策的农户,建新房需要拆除的原有旧房或与村委会签订了原宅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4、村民参加农房集聚项目,愿意签订旧房拆除协议,新房建成后或协议到期后未拆除的房屋;

5、纳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已经批准,建新区已建设,易地迁建新房后未拆除的旧房;

6、申请新建房时瞒报原有旧房的。

(三)违法占地形成的“一户多宅”。

1、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新建住宅的;

2、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以外的其它土地(一般农田、园地、林地、坑塘等)不涉及基本农田新建住宅的;

3、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基本农田且不符合乡村规划的新建住宅。

二、“一户多宅”的分类处置措施

  (一)保留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 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二)拆除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拆旧房的非法“一户多宅”。除符合暂缓拆除情形外,对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拆旧房的形成的“一户多宅” 给予拆除。

(三)拆除违法占地形成的违法“一户多宅”。特殊情况下,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1、对未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一般农田、其它农用地(园地、林地、坑塘等)、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符合法定分户条件的允许先分户后办理过户手续,对违法占地面积在户宅基地限额内的,符合土地和城乡规划的新宅经处罚后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2、违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和城乡规划的,拆除原已有的农村住宅并对新宅进行处罚后,法定宅基地面积限额内的用地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3、对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乡村规划的,一律拆除违法新建的住宅。

4、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拆除。

(四)特殊情形暂缓拆除

1、一户多宅的旧房是夹在其他房屋中间的联体房,拆除后会导致邻户无法正常生活,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一户多宅的旧房虽然不在其他房屋中间,但拆除后会严重影响周边连体房屋结构安全的;

3、列入历史文化目录村落的村庄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规划实施,农户旧宅属于保护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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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文成县农村村民 “一户多宅”的认定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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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文成县农村村民 “一户多宅”的认定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文成县农村村民 “一户多宅”的认定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8月29日(星期三)前反馈至县“三改一拆”办。联系人:章莹婕;联系电话:15757832124;联系邮箱:72850452@qq.com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

文成县农村村民 “一户多宅”的

认定与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 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精神,本着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为妥善处理好目前我县存在的“一户多宅” 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得到清理整治,实现无非法“一户多宅”,确保顺利创建“无违建县”,现就有关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户多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一户只在一处不超法定面积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为合法“一户一宅”;拥有两处以上(含)宅基地建设房屋的,为“一户多宅”。

(一)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

1、1998年12月31日前审批或初始土地申报登记时,农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一户多宅”;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另行继承父母合法拥有的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因购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取得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

4、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因受让取得国有土地上农村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

(二)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拆旧房的“一户多宅”。

1、农户易地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宅的;

2、农户申请新建住宅时,父母已计入报批人口,新房建成后,但其旧宅(包括以其父母为产权所有人的旧宅)仍未拆除的(新旧宅占地面积合计未超过审批限额的除外);

3、已享受下山脱贫、地震受灾安置、地质灾害搬迁政策的农户,建新房需要拆除的原有旧房或与村委会签订了原宅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4、村民参加农房集聚项目,愿意签订旧房拆除协议,新房建成后或协议到期后未拆除的房屋;

5、纳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已经批准,建新区已建设,易地迁建新房后未拆除的旧房;

6、申请新建房时瞒报原有旧房的。

(三)违法占地形成的“一户多宅”。

1、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新建住宅的;

2、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以外的其它土地(一般农田、园地、林地、坑塘等)不涉及基本农田新建住宅的;

3、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基本农田且不符合乡村规划的新建住宅。

二、“一户多宅”的分类处置措施

  (一)保留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 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二)拆除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拆旧房的非法“一户多宅”。除符合暂缓拆除情形外,对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拆旧房的形成的“一户多宅” 给予拆除。

(三)拆除违法占地形成的违法“一户多宅”。特殊情况下,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1、对未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一般农田、其它农用地(园地、林地、坑塘等)、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符合法定分户条件的允许先分户后办理过户手续,对违法占地面积在户宅基地限额内的,符合土地和城乡规划的新宅经处罚后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2、违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和城乡规划的,拆除原已有的农村住宅并对新宅进行处罚后,法定宅基地面积限额内的用地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3、对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乡村规划的,一律拆除违法新建的住宅。

4、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拆除。

(四)特殊情形暂缓拆除

1、一户多宅的旧房是夹在其他房屋中间的联体房,拆除后会导致邻户无法正常生活,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一户多宅的旧房虽然不在其他房屋中间,但拆除后会严重影响周边连体房屋结构安全的;

3、列入历史文化目录村落的村庄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规划实施,农户旧宅属于保护建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