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文成县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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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按照中央、省、温州市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文成县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试行)》。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8月24日至9月4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240603652@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行政审批中心二楼226室。 电话:0577-67818079,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附件: 文成县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立足我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培育发展农房(宅基地)流转市场,规范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更好激活农村存量资本,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入股、抵押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遵守“自愿、公开、有偿”的原则,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后,农村村民可以自主协商流转,也可委托在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公开挂牌流转。 第四条 进入流转的农房(宅基地)应产权清晰无争议、合法合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流转后转出方仍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 第五条 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不超过30年。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致力于农村发展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六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流转程序: (一)提交申请:经农房(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备案后,流转双方持相关资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条件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流转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流转审查情况在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流转双方签订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范本由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统一提供。 (四)合同鉴证: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在各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流转鉴证。 (五)证书登记:流转合同年限在15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可持申请书、流转合同、鉴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 第七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挂牌流转程序: (一)提交申请:经农房(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备案后,转出方持相关资料向农房(宅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委托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设定转入方资格条件,并出具意见书。 (二)委托挂牌:转出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挂牌流转,并签署“农房(宅基地)流转挂牌委托协议”。 (三)挂牌流转: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负责流转信息的发布、撮合等各项服务,服务中心按法定程序挂牌流转,确认成交,签订使用权流转合同。转入方需符合乡镇人民政府设定的资格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合同鉴证: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在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流转鉴证。 (五)证书登记:流转合同年限在15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持申请书、流转合同、鉴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 第八条 在流转期内,转入方依法享有农房(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使用、收益、改造权利。同时,转入方有义务在政府土地征收、集体项目建设等方面配合农房(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体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附件:农村房屋(宅基地)流转合同(样本)
附件
农村房屋(宅基地)流转合同(样本,未定稿)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宅基地)所有人 地址: 转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第一章 流转农房(宅基地)概况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流转的农房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使用权。甲方保证房产(宅基地)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房产现状不属违章建筑,符合政府规定的规划、环保、卫生、消防、建筑要求和或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已合格通过相关验收;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如果农房(宅基地)是共有,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流转,应有农房(宅基地)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文成县 镇(乡/街道) 村 号的农房(宅基地)包括房屋附属建筑、宅基地周边道路、院落等流转给乙方使用,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房屋的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流转期限、用途 第一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流转期限共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流转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流转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如甲方仍继续流转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流转权。 第三条 乙方如要求继续流转,则必须在流转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流转合同。 第三章 流转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一条 该房屋每年流转金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流转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二条 流转金额支付方式为 第四章 流转期间产生的房屋改、扩建、修缮及费用承担 第一条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拆改变动宅基地房屋结构。因乙方经营需要文成县对房屋开展的改造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申报的权利,现由甲方在合同生效期内全权委托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流转期间的房屋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第三条 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气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自行支付。 第四条 乙方只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明文约定属于乙方应当承担的流转金额、费用。 第五条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流转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转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第五章 房屋(宅基地)的再流转 第一条 流转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抵押)该流转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第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流转房屋(宅基地)。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一条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宅基地房屋或所提供宅基地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或经营的。 (2)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三条 宅基地流转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宅基地: (1)利用宅基地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2)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3)拖欠流转金超过 个月。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宅基地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条 如甲方逾期交房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流转金额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宅基地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因宅基地房屋权属瑕疵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五条 流转期间,因乙方单方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宅基地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第六条 流转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第七条 流转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方面同意,中途擅自解除合同,乙方应该按合同总价款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如逾期支付流转金额,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流转金额的 倍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流转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宅基地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流转金额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免责条件 第一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流转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流转金额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九章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一份用于文成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鉴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文 成 县 农村房屋(宅基地)
流 转 合 同 文成县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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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按照中央、省、温州市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文成县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试行)》。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8月24日至9月4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240603652@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行政审批中心二楼226室。 电话:0577-67818079,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附件: 文成县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立足我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培育发展农房(宅基地)流转市场,规范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更好激活农村存量资本,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入股、抵押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遵守“自愿、公开、有偿”的原则,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后,农村村民可以自主协商流转,也可委托在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公开挂牌流转。 第四条 进入流转的农房(宅基地)应产权清晰无争议、合法合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流转后转出方仍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 第五条 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不超过30年。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致力于农村发展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六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流转程序: (一)提交申请:经农房(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备案后,流转双方持相关资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条件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流转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流转审查情况在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流转双方签订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范本由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统一提供。 (四)合同鉴证: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在各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流转鉴证。 (五)证书登记:流转合同年限在15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可持申请书、流转合同、鉴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 第七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挂牌流转程序: (一)提交申请:经农房(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备案后,转出方持相关资料向农房(宅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委托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设定转入方资格条件,并出具意见书。 (二)委托挂牌:转出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挂牌流转,并签署“农房(宅基地)流转挂牌委托协议”。 (三)挂牌流转: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负责流转信息的发布、撮合等各项服务,服务中心按法定程序挂牌流转,确认成交,签订使用权流转合同。转入方需符合乡镇人民政府设定的资格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合同鉴证: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在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流转鉴证。 (五)证书登记:流转合同年限在15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持申请书、流转合同、鉴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 第八条 在流转期内,转入方依法享有农房(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使用、收益、改造权利。同时,转入方有义务在政府土地征收、集体项目建设等方面配合农房(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体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附件:农村房屋(宅基地)流转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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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宅基地)流转合同(样本,未定稿)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宅基地)所有人 地址: 转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第一章 流转农房(宅基地)概况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流转的农房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使用权。甲方保证房产(宅基地)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房产现状不属违章建筑,符合政府规定的规划、环保、卫生、消防、建筑要求和或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已合格通过相关验收;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如果农房(宅基地)是共有,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流转,应有农房(宅基地)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文成县 镇(乡/街道) 村 号的农房(宅基地)包括房屋附属建筑、宅基地周边道路、院落等流转给乙方使用,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房屋的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流转期限、用途 第一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流转期限共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流转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流转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如甲方仍继续流转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流转权。 第三条 乙方如要求继续流转,则必须在流转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流转合同。 第三章 流转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一条 该房屋每年流转金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流转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二条 流转金额支付方式为 第四章 流转期间产生的房屋改、扩建、修缮及费用承担 第一条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拆改变动宅基地房屋结构。因乙方经营需要文成县对房屋开展的改造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申报的权利,现由甲方在合同生效期内全权委托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流转期间的房屋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第三条 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气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自行支付。 第四条 乙方只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明文约定属于乙方应当承担的流转金额、费用。 第五条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流转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转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第五章 房屋(宅基地)的再流转 第一条 流转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抵押)该流转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第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流转房屋(宅基地)。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一条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宅基地房屋或所提供宅基地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或经营的。 (2)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三条 宅基地流转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宅基地: (1)利用宅基地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2)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3)拖欠流转金超过 个月。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宅基地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条 如甲方逾期交房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流转金额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宅基地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因宅基地房屋权属瑕疵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五条 流转期间,因乙方单方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宅基地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第六条 流转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第七条 流转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方面同意,中途擅自解除合同,乙方应该按合同总价款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如逾期支付流转金额,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流转金额的 倍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流转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宅基地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流转金额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免责条件 第一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流转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流转金额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九章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一份用于文成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鉴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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