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控制标准发表时间:2019-01-18 分享到:

文成县人民政府文件

文政发〔2017〕134号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规范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

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控制标准》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控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控制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文成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控制标准规定如下:

一、学历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开支规定及标准

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对口的各种国家承认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其费用实行补助制度,按照取得的晋升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其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包括培训学费、资料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等)不再给予报销。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晋升本科学历的,凭提供的学习审批表、学历证书和学费凭据,最高给予6000元补助;晋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费用自负。

2.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凭取得的职称证书,最高给予1500元补助;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凭取得的职称证书,最高给予3000元补助。

3.参加学历教育、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参加的不予补助。

4.参加专业对口的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学费予以报销,杂费、书簿费、各种学习用品等其他费用自理。学员入学后每个学期的往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一次。

二、学习培训班开支规定及标准

1.单位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各类专业对口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凭有关培训通知文件和合法票据,按培训费和差旅费管理规定按实报销。

2.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参加非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各种学会、协会)举办的,但专业对口的各种培训(包括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根据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事业职员、工勤技能等级晋升的培训,经单位审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其培训费、考务费凭合法票据按实报销,往返车船费、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伙食费、公杂费以及学习资料费等费用一律自理。对专业不对口的各种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一律自理。

三、临时用工工资开支规定及标准

1.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报经县编办核准的,全年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含发给个人的奖金补贴、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及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含单位部分交纳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下同)。对每月露天工作时间超过10天以上的临时人员,报经县财政部门备案,其工资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全年人均增加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对专项应急工作临时聘用人员时间未超过2个月的,按劳务费方式支付,每月总额不得超过3500元;对其他一次性服务项目(时间未超过半个月)需要临时用人的,每项最高不得超过300元计算劳务费,或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00元计算劳务费。

2.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辞退的,不得给予补助辞退费。单位因工作原因辞退临时聘用人员的,其辞退后仍在本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不得给予补助辞退费。

3.单位因工作特需聘用专业对口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特殊工种人员,其薪酬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由县财政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审批。

四、慰问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受伤、重病等人员,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慰问,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亡故,除在300元以内购买花圈花篮给予赠送外,可给予一次性慰问,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3.对在职人员退休的,在退休当年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慰问,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4.对离退休人员的春节、重阳节等慰问,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慰问,每人全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5.对有县委、县政府文件规定的扶贫挂钩、结对单位的部分特困老党员、老弱病残和受灾人员,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慰问,每个慰问人员全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6.对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生活困难人员的慰问,应在预算安排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内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慰问。

县委、县政府及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慰问,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活动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参加县委、县政府和县总工会等举办的全县性活动,以及乡镇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其支出按在职人员数全年总额控制在人均2000元以内给予报销,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活动费除用于上述工会活动费用外,还可用于以下支出:

1.可用于单位工会在本市区域内组织的职工业余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费用。包括教育活动中所需的教材资料、消耗用品、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奖励等费用;文体活动中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以及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所需相关费用;宣传活动中的节日宣传等费用。

活动期间所发生的餐费必须离开所在单位行政区域,餐标按工作餐人均60元报支;各项活动确需设备用品、器材、服装购置费全年不得超过人均300元;活动奖励标准参照优秀公务员现行奖励标准,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获得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得超过800元(当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变动时,相关奖励标准同步调整),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且各项奖励总额全年不得超过人均300元;观看电影费用全年不得超过人均150元。

2.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少量的慰问品,全年慰问不得超过三次,用于慰问的支出总额不得超出600元。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3.可在单位工会会员生日当月发放少量生日慰问品,人均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元。慰问方式可以向会员发放生日鲜花或蛋糕,但不得发放现金。

六、讲课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对为本单位上课的,不得支付讲课费;对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的讲课费支出标准规定如下:

1.全国知名专家学者:一般不超过3000元/半天;

2.正高级技术职称(厅级、教授级):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

3.副高级技术职称(处级、副教授级、中教高级):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若按每节45分钟课时计算,最高不超过200元/节;

4.中级技术职称(科级、讲师、中教一级):最高不超过800元/半天,若按每节45分钟课时计算,最高不超过150元/节;

5.其他人员:最高不超过500元/半天,若按每节45分钟课时计算,最高不超过100元/节。

对邀请县外专家学者的临时讲课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评委、评审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评委、评审费用的支付,对邀请相关级别的评委、评审人员的评委、评审费支出标准规定如下:

1.邀请专家组成员:

(1)列入省级专家库:最高不超过2000元/天;

(2)列入市级专家库:最高不超过1000元/天;

(3)列入县级专家库:最高不超过500元/天。

2.邀请非专家组成员,最高不超过300元/天。

3.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评委、评审费。

4.评委、评审费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对项目的评委、评审费列入项目成本。

对邀请县外评委、评审人员(包括招录公务员、事业人员面试考务人员)的评委、评审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殊确需提高标准的,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八、文艺活动演员补贴开支规定及标准

县级主办的文艺演出,除按演出合同规定统一支付外,主办单位另外邀请演员的,按不同级别给予不同的演出补贴。

1.参加县级节目演出人员每场参与演出节目数量二个以下的标准如下:

一级演员职称: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场.人;

二级演员职称: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场.人;

三级演员职称: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场.人;

一般演员: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场.人。

参加县级节目演出人员每场参与演出节目数量三个以上的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150%。

2.参加市级节目演出的,按照参加县级节目演出的200%计算;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节目演出的,按照参加县级节目演出的300%计算。

对邀请县外演员的演出补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殊确需提高标准的,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九、考试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出卷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面向全县以上(含本县)的招生、招人考试或教育系统组织的全县性教师学科素养提升、期末(不包括期中,下同)统一考试等出卷,可支付出卷费。其他考试出卷不支付出卷费。

(1)面向全县以上(含本县)的招生、招人考试出卷费。县级出卷的,每科不得高于2000元;委托市级主管部门出卷的,每科不得高于5000元。

(2)教育系统全县性教师学科素养提升、期末统一考试出卷费每科不得高于800元。

对考试出卷委托县外机构或专家的出卷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监考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参加县级部门(单位)组织的全县性考试或教育系统组织的高考、中考及期末统一考试的监考,可支付监考费。其他考试,不得支付监考费。

(2)每个考场(50名考生以内)安排2名监考人员,如果考场实际容纳超过50名考生,原则上每增加20名考生,增加1名监考人员。

(3)监考费支出标准。县级组织的竞争性选拔乡科级领导干部考试、干部选调考试、事业单位及村官选职考试和高考、中考的监考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半天.人;教育期末统一考试的监考费最高不得超过200/半天.人。

(4)考场外、试卷运输和报名等工作人员,应控制在监考人数的30%以内,其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半天.人。

已领取加班费、伙食补助费的不得重复领取监考费。对应有市级以上组织的考试而委托本县的监考,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改卷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县级部门(单位)组织的全县性考试改卷或教育系统组织的全县性教师学科素养提升、期末统一考试改卷可支付改卷费。其他考试改卷不支付改卷费。

(2)改卷费实行双限标准。每份改卷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2,每半天改卷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4.特殊确需提高标准的,须报经县长专题会议确定或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十、运动会补贴开支规定及标准

1.县委、县政府和教育系统组织的全县一年一次综合性的运动会,可适当支付相关人员补贴,但不得借此向个人发放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运动会不得支付裁判费和补贴。

2.裁判员补贴标准。足球比赛裁判每人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场;篮球比赛裁判每人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场;其他裁判员每人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场。各类运动会、球赛的工作人员每人最高不得超过100元/半天。

3.县体育局举办的全县性体育赛事,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各类节会、庆典、宣传、赛事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1.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严格控制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域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宣传等活动,以及以各种名义举办的研讨会、论坛、博览会、展会、宣传等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确须举办的各类运动会、赛会、节会、庆典、宣传以及研讨会、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须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

2.经批准举办的各类运动会、赛会、节会、庆典、宣传以及研讨会、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需经费支出的,须报经县财政部门审定支出预算后方可开支。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名义发放各类补贴、礼券及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3.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全县性活动,按总额控制开支费用。活动中发生媒体、资料印刷、购买宣传品等宣传活动费用,属于县级安排的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市级安排的总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省级安排的总额控制在15万元以内。其中:对宣传品的购置,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且单件价格不得高于30元。

4.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属于单位内部举办的,在单位工会活动费中列支;属于全县性范围的,费用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所设立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5.县级举办的大型活动及市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活动,须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按县政府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总额内开支。

十二、科研课题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为鼓励工作人员开展科研、咨政、研究,对本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获得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科研课题研究及其它科研成果(不包括单位内部简讯等刊物和工作性质的调研课题),凭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适当的课题费资助:

1、获得县级课题顺利结题以上的,给予最高800元的资助。

2、获得市级科研课题顺利结题以上的,给予最高1500元以内的资助。

3、获得省级科研课题顺利结题以上的,给予最高3000元以内的资助。

4、科研课题研究及其它科研成果被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内参采纳录用的或获得主要领导批示的给予资助。被县级录用或获主要领导批示的,给予最高1000元的资助;被市级录用或获主要领导批示的,给予最高2000元的资助;被省级录用或获主要领导批示的,给予最高3000元资助。

5、在各类期刊发表的科研课题研究及其它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公开刊物发表的给予最高3000元的资助;获得省级公开刊物发表的给予最高1500元的资助;获得市级公开刊物发表的给予最高800元的资助。

6、对获得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科研课题研究及其它科研成果,按照同级次课题费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相同内容的科研课题研究及其它科研成果,应执行最高级别课题费资助,不得重复享受。单位内部简讯等刊物和工作性质的调研课题,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课题费。

十三、文字图片信息稿酬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文字图片信息稿件,须宣传本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与发展成果获得县以上各级单位采用的,凭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适当的稿酬补助

1、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文字图片信息,被本单位采用的不得支付稿酬费。单位以外人员提供文字图片信息被本单位采用的,其文字稿酬费支付标准:500字以下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500字以上的,按每增加500字以内给予增加支付10元计算;图片稿酬费每张不超过20元计算。

2、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文字图片信息,被各级单位采用的,按采用单位支付的稿酬费再给予适当的稿酬补助:被县级单位采用的,最高再给予县级稿酬50%以内的补助;被市级单位采用的,最高再给予市级稿酬100%以内的稿酬补助;被省级单位采用的,最高再给予省级稿酬200%以内的稿酬补助;被国家级单位采用的,最高再给予国家级稿酬500%以内的稿酬补助。市级以上单位采用没有稿酬费的,可按照县级单位采用支付的稿酬费标准计算给予稿酬补助。

3、同一文字图片信息内容被不同级别采用的,应执行最高级别稿酬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十四、电视广播新闻稿酬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电视广播新闻稿件,须宣传本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与发展成果,除被下列频道采用的,凭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适当的稿酬补助外,被其他频道采用的,不得给予稿酬补助。

1、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视新闻稿件,被本单位采用的不得支付稿酬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视新闻稿件,被《温州新闻联播》采用的,按每分20元单条不超过500元给予稿酬补助;被《浙江台》、《温州台》采用的,按上级台给予的分数给予稿酬,《浙江卫视》按每分40元每条不超过1000元给予稿酬补助;被《央视新闻频道》采用的,按每篇不超过600元给予稿酬补助;被《央视新闻联播》采用的,按每条不超过1200元给予稿酬补助。

电视专题整期被省级台采用,按每期不超过2000元给予稿酬补助;被市级台采用,按每期不超过1000元给予稿酬补助。被上级省、市党建频道和党建栏目采用的主题报道,按同级次给予减半稿酬补助。一般消息按同级次给予25%稿酬补助。

2、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广播新闻稿件,被本单位采用的不得支付稿酬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广播新闻稿件,被《温州之声》、《温州交通之声》采用的,按每篇5元/分单篇不超过150元给予稿酬补助;被《浙江之声》、《浙江交通之声》采用的,按每篇10元/分单篇不超过200元给予稿酬补助;被《中国之声》采用的,按每篇不超过300元给予稿酬补助;被其他国家级频道采用的,按每篇不超过150元给予稿酬补助。

3、同一内容的电视广播新闻稿件被不同级别采用的,应执行最高级别稿酬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十五、其他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体检费。鼓励在职人员到县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在本县医院体检的,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负。体检费凭体检医院开具的体检收费票据,按年人均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给予报销,由单位统一结算直接支付到体检医院。报销最高标准:正县级(实职,下同)每人每年1840元,副县级每人每年1340元;科级以下(含科级)男性每人每年800元、女性每人每年920元。

离退休人员的体检,可按其住所就近解决。体检费凭体检医院开具的体检收费票据,按年人均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给予报销支付:离休人员享受副厅局级医疗待遇的每人每年2680元,其余级别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食堂伙食费。开办食堂独立核算的单位,食堂伙食费可按在职工作人员人均最高不超过300元/月(其中100元/月用于弥补食堂相关费用不足)限额内直接支付到单位食堂账户,但不得发放到个人。对食堂聘用厨师,按食堂实际用餐人数每增加30人以内增加1人聘用。

(三)无偿献血营养费。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无偿献血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献血人员可在其提供献血相关证明审核后给予最高不超过800元限额内的营养补贴。

(四)夏令药品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支付个人夏令药品费用。单位确有在露天情况下开展工作的,由单位统一购置夏令防暑药品予以备用,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在职工作人员人均50元。

(五)房租费。根据住房改革的相关规定,不得支付个人房租费。市级以上单位下派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的工作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捐资赞助费。对有县委、县政府文件规定的扶贫挂钩和业务工作有关联的单位安排的捐资赞助费,每个单位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

(七)误工补助。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其余会议减半计发。各类培训、学习不得计发误工补助。

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和省级权限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经费开支上限控制标准内制订相应的内控制度。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