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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31 12:34:49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振兴实体经济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以“亩产论英雄”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环境,实现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拟定了《文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21日至219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1187419460@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339号

电话:0577-67891281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31号

 

 

附件:

 

文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就全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1、工业:全县范围内拥有并使用土地1亩(含)以上的经营正常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

2、非工业:全县范围内拥有并使用土地2亩(含)以上的经营正常的独立核算非工业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维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土地等级范围及年税额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文政发[2012]149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级数的通知》(文政发[2016]54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进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适用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全县制造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

2经信负责工业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指标及时评出优先发展类(A类)、提升发展类B类)、倒逼整治类C类)、整治淘汰类D类)等工业企业,其中A类、B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非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非工业企业适用范围。全县除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的企业,包括:第三产业企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企业、第一产业企业、各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等。

2)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非工业企业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适时开展非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由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根据企业亩产税收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前10%的为优先发展类(A类)、排名前10%-50%的为提升发展类(B类)其中亩均税收以企业会计年度内(11日至12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企业用地面积计算确定(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非工业企业根据亩产效益 亩产税收综合评价,其中的A类、B类企业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三)A类、B类企业根据分类结果情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A类、B类企业分别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80%的减免优惠。

(四)县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为贯彻落实县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对下列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1. 拟上市企业,由金融办提供;

2.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由县经信局提供;

3. 服务业重点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由县发改提供;

4. 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由县招商局提供;

5. 高新技术企业,由县科技局提供;

6. 总部经济企业,由县招商局提供;

上述6类企业中:B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90%的减免优惠。

 (五)对新增产业用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企业以出让形式新增的符合国家和省县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按政府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建设的前提下,不考虑亩均税收,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两减半减免优惠(前3100%减免优惠、后250%减免优惠)。减免税起始年度按税法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所属年度确定,当年实际享受不满6个月的,经企业申请,递延至次年开始享受。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行业是指:

1.现代服务业;

2.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等五大支柱产业和信息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创意、生命健康等十大新兴产业;

3.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4.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

(六)对小微企业园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四、相关事项

(一)亩均税收相关指标的口径。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具体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

工业企业、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用地面积原则上根据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确定,县税务局在征管中发现企业实际用地面积与评价结果确定的用地面积不一致的,应及时协商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重新调整用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

暂未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用地面积由县税务局根据企业用地信息(含租赁)确定。

(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仅限于企业自有土地。

(四)企业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待3年(36个月)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

企业对新增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或企业购入存量房产其土地按规定应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收时,该土地面积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新增土地计入用地面积后计算的亩均税收,符合指标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信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六)减免税年度与企业评价年度的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七)企业应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专项工作是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全面完善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不断优化产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县经信:牵头做好工业企业评价工作,向县税务局提供工业企业评价结果清册及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

县发改:向县税务局提供服务业重点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名单;

县招商局:向县税务局提供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名单、总部经济企业名单;

县科技局:向县税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县金融办:向县税务局提供拟上企业名单;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

县税务局:根据企业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税费合计数,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由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非工业企业评价由主管部门负责,并向县税务局提供评价结果清册。

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企业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7月起,由县税务局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六、其他

本方案201811起实施。《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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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31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振兴实体经济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以“亩产论英雄”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环境,实现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拟定了《文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21日至219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1187419460@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339号

电话:0577-6789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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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31号

 

 

附件:

 

文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就全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1、工业:全县范围内拥有并使用土地1亩(含)以上的经营正常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

2、非工业:全县范围内拥有并使用土地2亩(含)以上的经营正常的独立核算非工业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维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土地等级范围及年税额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文政发[2012]149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级数的通知》(文政发[2016]54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进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适用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全县制造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

2经信负责工业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指标及时评出优先发展类(A类)、提升发展类B类)、倒逼整治类C类)、整治淘汰类D类)等工业企业,其中A类、B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非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非工业企业适用范围。全县除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的企业,包括:第三产业企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企业、第一产业企业、各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等。

2)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非工业企业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适时开展非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由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根据企业亩产税收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前10%的为优先发展类(A类)、排名前10%-50%的为提升发展类(B类)其中亩均税收以企业会计年度内(11日至12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企业用地面积计算确定(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非工业企业根据亩产效益 亩产税收综合评价,其中的A类、B类企业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三)A类、B类企业根据分类结果情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A类、B类企业分别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80%的减免优惠。

(四)县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为贯彻落实县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对下列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1. 拟上市企业,由金融办提供;

2.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由县经信局提供;

3. 服务业重点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由县发改提供;

4. 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由县招商局提供;

5. 高新技术企业,由县科技局提供;

6. 总部经济企业,由县招商局提供;

上述6类企业中:B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90%的减免优惠。

 (五)对新增产业用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企业以出让形式新增的符合国家和省县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按政府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建设的前提下,不考虑亩均税收,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两减半减免优惠(前3100%减免优惠、后250%减免优惠)。减免税起始年度按税法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所属年度确定,当年实际享受不满6个月的,经企业申请,递延至次年开始享受。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行业是指:

1.现代服务业;

2.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等五大支柱产业和信息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创意、生命健康等十大新兴产业;

3.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4.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

(六)对小微企业园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四、相关事项

(一)亩均税收相关指标的口径。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具体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

工业企业、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用地面积原则上根据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确定,县税务局在征管中发现企业实际用地面积与评价结果确定的用地面积不一致的,应及时协商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重新调整用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

暂未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用地面积由县税务局根据企业用地信息(含租赁)确定。

(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仅限于企业自有土地。

(四)企业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待3年(36个月)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

企业对新增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或企业购入存量房产其土地按规定应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收时,该土地面积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新增土地计入用地面积后计算的亩均税收,符合指标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信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六)减免税年度与企业评价年度的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七)企业应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专项工作是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全面完善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不断优化产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县经信:牵头做好工业企业评价工作,向县税务局提供工业企业评价结果清册及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

县发改:向县税务局提供服务业重点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名单;

县招商局:向县税务局提供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名单、总部经济企业名单;

县科技局:向县税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县金融办:向县税务局提供拟上企业名单;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

县税务局:根据企业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税费合计数,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由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非工业企业评价由主管部门负责,并向县税务局提供评价结果清册。

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企业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7月起,由县税务局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六、其他

本方案201811起实施。《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