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19-89808 |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成县应急局关于开展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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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D70-2019-0001 各乡镇安监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文件精神,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经营点安全条件,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设和许可期限 1、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采取长期零售店和季节性零售点(简称零售仓)两种模式,长期零售店设在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内。 烟花爆竹长期经营店许可证的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至2021年2月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四),季节性零售点(零售仓)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9日(即农历十二月二十六至正月初五),经营权公开出让,共计十天。烟花爆竹零售店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或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同一申请人(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可选择申请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的经营权,不得同时申请、多个申请。 4、许可有效期内,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文成县人民政府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 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为钢筋水泥框架结构建筑,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规定,与非经营场所要有完全实体墙隔断,经营场所内的电气设备须采用防爆型(如防爆开关、防爆灯等)、电气线路须套管) 12.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零售(点)仓不得设在1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下方,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1.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购销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管理制度上墙. 22.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请到该地址的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办理。四、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提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时间,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超出申请时间的一律不予受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向当地乡镇安监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地乡镇安监所,由各乡镇安监所签署审查意见后,各经营户进入浙江政务网网上申请上报或者将申报材料(一份)报送文成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局窗口受理发证。 2、现场审查。由各乡镇安监所对申请的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初审,符合安全条件的统一上报,县应急局根据上报的申请条件组织人员复审,对审查未通过的,允许申请人在5日内进行改正或重新选点,两次审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对于现场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经整改符合条件后统一报送文成县应急局,县局于3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现场的安全条件进行复查。 3、发证。经现场审查合格,作出合格结论的零售店(点),可通过浙江政务网将申报材料拍照上报并将纸质材料寄到应急窗口,也可自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窗口进行申报。文成县应急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当日发证。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4日,超期不予受理。 文成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28号1-2)二楼应急局窗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安监所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安全工作,科学合理布局零售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和经费,落实责任,确保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审查,依法许可。2020年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现场初审工作委托安监所组织实施,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对长期零售店进行复审;季节性零售点(安全仓)由相关部门联合踏勘,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最后予以发证。各安监所要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坚持标准,切实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做好现场审查工作,严格把关,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查组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的,由乡镇安监所或经营单位将申请材料(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单位坚决不予报批。 3.强化宣传,落实管理。各安监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管理浓厚氛围。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烟花爆竹管理即将进入关键时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加大面上的管理,确保安全。各安监所在许可证到期时应及时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收回,烟花爆竹零售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统一收回管理。 联系人:刘汉微,电话:59005712。 附件: 1、文成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文成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零售经营店周边居民意见 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 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1 文 成 县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制样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经营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销售场所面积 平方米 许可期限 长期□ 临时□ 从业人员 人 其中 负责人 人 销售人员 人 经营范围 烟花爆竹 产品级别C级、 D级 申请存放量 箱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6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安监所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应急局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文 成 县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发证机关 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制样 表1: 申报资料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备注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 4 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表2: 经营场所现场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备注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 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4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 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9 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 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为钢筋水泥框架结构建筑,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规定,与非经营场所要有完全实体墙隔断,经营场所内的电气设备须采用防爆型(如防爆开关、防爆灯等)、电气线路须套管 1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 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7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18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1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 购销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管理制度; 22 安全生产责任险凭证复印件 23 申请长期性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需提供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申请季节性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未取得产权证明的,若能出具房屋使用情况证明的也视为认同,参考式样见附件5; 注:审查意见写是否符合。 表3: 乡镇安监所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审查意见 结论: □合格 □整改后通过 □不合格 承办人(签字):年 月 日 乡镇安监所意见: 负责人 (签字): 乡镇安监所(盖章) 年 月 日 表4: 县应急局审查意见 承办科室意见 承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发证机关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 经营(零售)场所现场审查时安全条件相关照片 照片一:经营(零售)场所内情况照片 照片二:经营(零售)场所周边情况照片 附件2 现场考核人员执法证 现场考核人员执法证粘贴处 现场考核人员执法证粘贴处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 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XX安监所受字〔 〕 号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材料齐全,根据“最多跑一次”要求,我单位将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审查。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附件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 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XX安监所不受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核,下列文件、资料、现场条件: 不符合《关于开展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 知》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附件5 经营(零售)店周边居民意见 对于坐落在 的房屋(或门牌号: 乡镇 街(村) 号)的烟花爆竹经营店 无反对意见,签署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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