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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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16年3月14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根据有关精神,对此扶持政策意见进行了修改。 为使该扶持政策意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4月24日至5月8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87857580@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大峃镇城南路127号文成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郑华 联系电话:0577-59029747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4日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产业基地发展 1.茶叶。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助10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500元。茶苗繁育基地2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叶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2.水果。新发展名优水果基地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6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300元。水果苗木繁育基地2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水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3.蔬菜。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糯米山药补助800元、其他常年蔬菜补助5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常年蔬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4.食用菌。连片面积5万棒(袋)或5亩以上的,每年每棒补助1.0元或每亩补助15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食用菌基地连片面积5亩或5万棒(袋)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或每棒(袋)补助0.25元。) 5.花卉。食用花卉、鲜切花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一年生的每年每亩补助800元;多年生的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6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3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中药材、木本油料、稻田养殖和花卉苗木等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6.中药材。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一年生的每年每亩补助400元;多年生的每亩补助8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4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2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中药材、木本油料、稻田养殖和花卉苗木等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7.水稻。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300元;抛荒地复垦水稻连片面积20亩以上,当年每亩补助800元。(新增) 8.油料作物。种植油菜、花生、向日葵等一年生草本油料作物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补助500元。新发展木本油料作物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中药材、木本油料、稻田养殖和花卉苗木等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9.牧业。中蜂养殖场(基地)常年规模达到100箱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每箱100元。对新种植柃木、山乌桕、五倍子、女贞、冬青、无患子、栾树艾等蜜粉源植物,连片三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6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300元。(新增) 10.渔业。新增稻田养渔5亩以上的,需要浇筑水泥田埂的每亩补助6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中药材、木本油料、稻田养殖和花卉苗木等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二、扶持设施农业建设 11.设施大棚建设。新建设施大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规格为GPC-622、GPC-825、GPC-832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15元、18元、20元,标准规格为GPL-622、GPL-832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60元、70元,非标准的钢架大棚补助减半执行。(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建设施大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单体钢架大棚(GPC-622、GPC-825、GPC-832)每平方米补助15元,标准连栋钢架大棚(GPL-622、GPL-832)每平方米补助50元,非标准的钢架大棚补助减半执行;鼓励发展毛竹大棚(包括小拱棚),每平方米补助3元。) 12.罗幔和大棚避雨栽培。水果罗幔栽培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每株补助300元;大棚式避雨栽培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5元;水泥立柱棚架栽培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水果罗幔栽培和大棚式避雨栽培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株100元和每平米5元的补助。葡萄、猕猴桃水泥柱棚架栽培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 13.机械化装备。(1)对购买购机补贴目录内的种植施肥机械、联合收割机(35马力以下)、粮食烘干机、履带式或轨道式搬运机、植保无人机、自走式喷雾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茶叶加工机械、冷藏保鲜库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补贴购机总价的50%(含中央和省级补助),单台(套)最高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20、扶持保鲜储藏库建设。按造价的40%给予补助,最高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0元。21、扶持山地生产设施应用。对购买履带式、轨道式搬运机、自走式履带喷雾机的,按购买价的40%给予补助。) (2)对首次引进补贴目录内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填补我县空白的先进适应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购机总价的60%(含中央和省级补助),单台(套)最高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新增) 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的,按购机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给予补助(含中央和省级补助),第一年50%、第二年10%、第三年10%。(新增) 14.冷链建设。新购买冷藏运输车的,每吨(核定载重)补助8万元,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总价的50%。(新增) 15.农产品加工厂建设。新建砖混结构农产品加工厂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高3.0-5.5米的每平方米补助600元,高5.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800元。(新增) 三、扶持绿色生产 16.肥药减量化投入。对开展有机肥替代、目标产量氮投入最高限量的,商品有机肥在省补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助100元;开展社会化水稻统防统治服务面积3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列入绿色防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按建设总投资80%进行补助。(新增) 17.农药废弃物回收。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新增) 18.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组建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农技咨询推广、生产性服务、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等服务功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或庄稼医院予以如下补助。(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庄稼医院建设。新建庄稼医院,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设有开放式的庄稼医生工作间,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良种引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农技知识培训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每新建1家补助3万元。) (1)装修补助。经营场所达200平方以上,按标准建设通过验收的,装修费用按实际工程量的80%予以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经营场所达100平方以上200平方以下的,按实际工程量的70%予以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经营场所达50平方以上100平方以下的,按实际工程量的60%予以补助,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新增) (2)设备补助。购买测土配方、线上平台等相关设备用于社会化服务的,按实际投入额的90%给予补助,第一年70%、第二年10%、第三年10%。(新增) (3)全程服务补助。组织实施育种(苗)、耕作、统防统治、收成四项作业全程服务的,每亩补助100元。(新增) 四、扶持农业规范化建设 19.标准制定。涉农企业或组织制订发布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修订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涉农企业或组织制订发布县级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修订县级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第一、第二起草单位制订省级、市级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 20.标准化推广。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实施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奖励。通过县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验收的实施单位,验收结果为“优秀”项目补助5万元,“合格”项目补助3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对通过县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的实施单位,每年评定“优秀”、“合格”项目总数不超过13个,其中“优秀”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优秀”项目补助3万元,每个“合格”项目补助2万元 。) 21.认证(定)许可。(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对取得无公害认定的实施单位给予奖励2万元(产地认定1.5万,产品认定0.5万),同一个产地每增加一个产品认定再给予奖励0.3万元;对通过复查换证的实施单位给予奖励1万元。 (2)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对取得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的实施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标志许可再给予0.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年审的实施单位给予奖励1万元,续展企业奖励政策同上。(文政办发〔2016〕12号:绿色食品认证:对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实施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再给予0.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年审的实施单位给予1万元的奖励。) (3)有机产品认证:对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实施单位给予奖励3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再给予奖励0.5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有机食品认证:对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实施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再给予0.3万元的奖励。) (4)“品字标”认证:首次通过农业“品字标”认证的, 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通过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 (5)食品生产许可:涉农企业首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给予奖励3万元, 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农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认证。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6)体系认证:当年取得ISO9000、ISO/TS16949、ISO14000、OHSAS18000、SA8000、GB/T28000、HACCP等体系认证的企业,按每一项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 (7)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省级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 (8)新取得种一级、二级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增) 22.基层检测室速测。乡镇检测室(速测室)及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点开展速测工作,每上传一个检测批次给予奖励10元。 五、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 23.示范性认定。(1)首次获得或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等农业(扶贫)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林场)、“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的,各级给予奖励2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13、扶持示范性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对被认定为县级以上(含)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14、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国家、省、市、县级新命名的农业(扶贫)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2)新认定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未享受尾水治理设施项目补助的给予奖励10万元,已享受尾水治理设施项目补助的给予奖励3万元。(新增) (3)新认定为县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24.创建奖励。创成省级“美丽牧场”、“美丽田园”或其他工程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增) 25.“上规”奖励。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下一年度未下规的企业,第一年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税务部门提供材料,统计部门予以认定)。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50%标准予以奖励。(新增) 26.协会运行补助。对运作规范、活动正常的县级农业产业(行业)协会(联合会),每年安排补助经费2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县级农业产业(行业)协会发展。对运作规范、活动正常的,每年补助2万元。) 27.土地规模流转。(1)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水田10亩以上的,且签订土地流转规范合同,每年给予土地流入户每亩80元的奖励,连续补助5年。(文政办发〔2016〕12号: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水田30亩以上的,且签订土地流转规范合同,每年给予土地流入户每亩80元的奖励,连续补助5年。) (2)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旱地20亩以上的,且签订土地流转规范合同,每年给予土地流入户每亩40元的奖励,连续补助5年。(文政办发〔2016〕12号: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旱地60亩以上的,且签订土地流转规范合同,每年给予土地流入户每亩40元的奖励,连续补助5年。) (3)对耕地整村流转面积达到全村耕地总面积70%以上,给予行政村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对耕地整村流转面积达到全村耕地总面积80%以上,给予行政村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8.特殊农业保险。主导产业新开展特殊农业保险,给予补助75%。(新增) 六、扶持农产品加工销售 29.农业精深加工发展。新开办农产品加工的企业,购买50万元以下(含)加工设备,且手续完备、正式开工投产的,给予50%补助。对设备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文政办发〔2016〕12号:23、对新开办农产品加工的企业,购买50万元以下(含)小型加工设备,且手续完备、正式开工投产的,给予40%补助。24、对设备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30.现代营销体系建设。(1)交易市场建设。在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新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交易市场,钢架结构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新增) (2)销售奖励。限上农产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每新增500万元再奖励5万元(以税后发票、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新增) (3)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同时取得当年《植物检疫证书》,农产品可自行销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给予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可奖励一次。(文政办发〔2016〕12号: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同时取得当年《植物检疫证书》,农产品可自行销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给予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可奖励一次。) 七、扶持农业品牌建设 31.品牌包装。对制作使用“文成原农”专用包装的企业给予包装外观设计和产品制作总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新增) 32.创牌争先。(1)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农产品、省级、市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对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或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或市知名商号或市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县名牌商标或县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对同时获得品牌系列称号的企业,按照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对复评的品牌按上述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对批准确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实施单位予以奖励2万元。) (2))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集体商标和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基地(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5万、2万元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对批准确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实施单位予以奖励2万元。) (3)涉农企业获得注册商标,国内商标凭注册证每件补助1000元。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凭注册文件每件补助1.5万元。获得国外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每件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鼓励涉农行业申请注册商标,凭《商标注册证》,每件给予补助1000元。文政办发〔2011〕124号:对注册农产品、旅游休闲服务商标的,凭《商标注册证》,每件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凭注册文件每件给予补助15000元。) 33.参展补助。参加由县农业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外、省外、省内、市内展会的企业,每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补助;展示、展销的企业摊位费财政全额补助。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展会上做品牌宣传的,按广告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对参加由县统一组织参加的县级以上展会,展示、展销的企业或合作社摊位费财政全额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品牌农产品宣传,对在展会上做品牌宣传的企业或合作社,按广告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但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34.获奖补助。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评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金奖或一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次等奖减半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对获得温州市、浙江省农博会金奖和优质农产品奖的实施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 35.品牌广告宣传。企业凡在报刊、杂志、电视、展会和车体上做品牌宣传的,按广告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新增) 36.品牌专卖店补助。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开设“文成原农”等专卖店、展示中心,店内使用面积15-30平方米、30-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第一年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5万元、8万元,第二至第五年减半补助。县域内补助标准为县域外的50%。(新增) 八、扶持产业规划、休闲观光、创意农业、农事节庆业发展 37.产业规划。乡镇组织编制行政村农业产业规划的,给予设计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增) 38.休闲观光业发展。(1)对经营面积300亩以上,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休闲生态农庄,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县财政按审计后实际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生态休闲农庄建设。继续享受中共文成县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文委〔2013〕2号)附件4《关于加快发展休闲生态农庄的实施意见》政策。) (2)对核心区1平方公里以上,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或田园综合体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予以扶持。列入市级及以上田园综合体创建试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 39.传统产业发展。(1)对列为县重点培育的传统产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农家特色小吃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5万元。(新增) (2)整村打造传统特色村的,采取“一事一议”制予以扶持。(新增) 40.创意农业发展。新发展创意农业的,每个给予1-5万元的奖励。 41.农事节庆业发展。乡镇举办农事节庆活动的,给予补助3-8万元;县级的采取“一事一议”制予以解决。(新增) 九、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新增)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 (二)生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没有进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库,上市农产品没有加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没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生产产品连续两年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三)生产主体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连续三年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十、其他 (一)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类财政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新增) (二)申报验收程序。(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政策兑现程序) 1.县主管部门每年联合下发要求申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的文件。 2.各乡镇根据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业主单位申报扶持项目,业主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文政办发〔2016〕12号:各乡镇、相关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业主单位申报扶持项目,业主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乡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字盖印后报县主管部门。) 3.各乡镇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奖补项目进行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到县农业局。县农业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抽验,其中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奖补金额20万元以上的逐一进行复验,误差超过10%的取消享受政策。县级部门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社会化组织开展项目抽验、复验工作。(文政办发〔2016〕12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组到实地核实、验收,并提出意见。) 4.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5.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三)资金来源。符合省、市部门扶持政策的,按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解决;有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按原渠道资金解决;没有上述资金来源的由县财政安排。 (四)本文件从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原文政办发〔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今后上级有重大政策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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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16年3月14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根据有关精神,对此扶持政策意见进行了修改。 为使该扶持政策意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4月24日至5月8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87857580@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大峃镇城南路127号文成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郑华 联系电话:0577-59029747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4日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产业基地发展 1.茶叶。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助10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500元。茶苗繁育基地2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叶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2.水果。新发展名优水果基地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6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300元。水果苗木繁育基地2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水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3.蔬菜。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糯米山药补助800元、其他常年蔬菜补助5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常年蔬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4.食用菌。连片面积5万棒(袋)或5亩以上的,每年每棒补助1.0元或每亩补助15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食用菌基地连片面积5亩或5万棒(袋)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或每棒(袋)补助0.25元。) 5.花卉。食用花卉、鲜切花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一年生的每年每亩补助800元;多年生的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6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3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中药材、木本油料、稻田养殖和花卉苗木等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6.中药材。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一年生的每年每亩补助400元;多年生的每亩补助8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4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2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中药材、木本油料、稻田养殖和花卉苗木等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7.水稻。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300元;抛荒地复垦水稻连片面积20亩以上,当年每亩补助800元。(新增) 8.油料作物。种植油菜、花生、向日葵等一年生草本油料作物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补助500元。新发展木本油料作物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中药材、木本油料、稻田养殖和花卉苗木等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9.牧业。中蜂养殖场(基地)常年规模达到100箱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每箱100元。对新种植柃木、山乌桕、五倍子、女贞、冬青、无患子、栾树艾等蜜粉源植物,连片三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600元,第二、第三年均补助300元。(新增) 10.渔业。新增稻田养渔5亩以上的,需要浇筑水泥田埂的每亩补助6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发展中药材、木本油料、稻田养殖和花卉苗木等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二、扶持设施农业建设 11.设施大棚建设。新建设施大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规格为GPC-622、GPC-825、GPC-832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15元、18元、20元,标准规格为GPL-622、GPL-832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60元、70元,非标准的钢架大棚补助减半执行。(文政办发〔2016〕12号:新建设施大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单体钢架大棚(GPC-622、GPC-825、GPC-832)每平方米补助15元,标准连栋钢架大棚(GPL-622、GPL-832)每平方米补助50元,非标准的钢架大棚补助减半执行;鼓励发展毛竹大棚(包括小拱棚),每平方米补助3元。) 12.罗幔和大棚避雨栽培。水果罗幔栽培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每株补助300元;大棚式避雨栽培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5元;水泥立柱棚架栽培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0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水果罗幔栽培和大棚式避雨栽培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株100元和每平米5元的补助。葡萄、猕猴桃水泥柱棚架栽培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 13.机械化装备。(1)对购买购机补贴目录内的种植施肥机械、联合收割机(35马力以下)、粮食烘干机、履带式或轨道式搬运机、植保无人机、自走式喷雾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茶叶加工机械、冷藏保鲜库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补贴购机总价的50%(含中央和省级补助),单台(套)最高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20、扶持保鲜储藏库建设。按造价的40%给予补助,最高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0元。21、扶持山地生产设施应用。对购买履带式、轨道式搬运机、自走式履带喷雾机的,按购买价的40%给予补助。) (2)对首次引进补贴目录内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填补我县空白的先进适应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购机总价的60%(含中央和省级补助),单台(套)最高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新增) 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的,按购机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给予补助(含中央和省级补助),第一年50%、第二年10%、第三年10%。(新增) 14.冷链建设。新购买冷藏运输车的,每吨(核定载重)补助8万元,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总价的50%。(新增) 15.农产品加工厂建设。新建砖混结构农产品加工厂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高3.0-5.5米的每平方米补助600元,高5.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800元。(新增) 三、扶持绿色生产 16.肥药减量化投入。对开展有机肥替代、目标产量氮投入最高限量的,商品有机肥在省补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助100元;开展社会化水稻统防统治服务面积3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列入绿色防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按建设总投资80%进行补助。(新增) 17.农药废弃物回收。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新增) 18.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组建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农技咨询推广、生产性服务、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等服务功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或庄稼医院予以如下补助。(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庄稼医院建设。新建庄稼医院,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设有开放式的庄稼医生工作间,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良种引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农技知识培训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每新建1家补助3万元。) (1)装修补助。经营场所达200平方以上,按标准建设通过验收的,装修费用按实际工程量的80%予以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经营场所达100平方以上200平方以下的,按实际工程量的70%予以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经营场所达50平方以上100平方以下的,按实际工程量的60%予以补助,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新增) (2)设备补助。购买测土配方、线上平台等相关设备用于社会化服务的,按实际投入额的90%给予补助,第一年70%、第二年10%、第三年10%。(新增) (3)全程服务补助。组织实施育种(苗)、耕作、统防统治、收成四项作业全程服务的,每亩补助100元。(新增) 四、扶持农业规范化建设 19.标准制定。涉农企业或组织制订发布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修订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涉农企业或组织制订发布县级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修订县级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第一、第二起草单位制订省级、市级农业标准规范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 20.标准化推广。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实施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奖励。通过县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验收的实施单位,验收结果为“优秀”项目补助5万元,“合格”项目补助3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对通过县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的实施单位,每年评定“优秀”、“合格”项目总数不超过13个,其中“优秀”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优秀”项目补助3万元,每个“合格”项目补助2万元 。) 21.认证(定)许可。(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对取得无公害认定的实施单位给予奖励2万元(产地认定1.5万,产品认定0.5万),同一个产地每增加一个产品认定再给予奖励0.3万元;对通过复查换证的实施单位给予奖励1万元。 (2)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对取得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的实施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标志许可再给予0.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年审的实施单位给予奖励1万元,续展企业奖励政策同上。(文政办发〔2016〕12号:绿色食品认证:对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实施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再给予0.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年审的实施单位给予1万元的奖励。) (3)有机产品认证:对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实施单位给予奖励3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再给予奖励0.5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有机食品认证:对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实施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再给予0.3万元的奖励。) (4)“品字标”认证:首次通过农业“品字标”认证的, 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通过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 (5)食品生产许可:涉农企业首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给予奖励3万元, 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农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认证。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6)体系认证:当年取得ISO9000、ISO/TS16949、ISO14000、OHSAS18000、SA8000、GB/T28000、HACCP等体系认证的企业,按每一项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 (7)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省级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 (8)新取得种一级、二级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增) 22.基层检测室速测。乡镇检测室(速测室)及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点开展速测工作,每上传一个检测批次给予奖励10元。 五、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 23.示范性认定。(1)首次获得或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等农业(扶贫)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林场)、“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的,各级给予奖励2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13、扶持示范性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对被认定为县级以上(含)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14、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国家、省、市、县级新命名的农业(扶贫)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2)新认定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未享受尾水治理设施项目补助的给予奖励10万元,已享受尾水治理设施项目补助的给予奖励3万元。(新增) (3)新认定为县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24.创建奖励。创成省级“美丽牧场”、“美丽田园”或其他工程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增) 25.“上规”奖励。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下一年度未下规的企业,第一年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税务部门提供材料,统计部门予以认定)。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50%标准予以奖励。(新增) 26.协会运行补助。对运作规范、活动正常的县级农业产业(行业)协会(联合会),每年安排补助经费2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县级农业产业(行业)协会发展。对运作规范、活动正常的,每年补助2万元。) 27.土地规模流转。(1)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水田10亩以上的,且签订土地流转规范合同,每年给予土地流入户每亩80元的奖励,连续补助5年。(文政办发〔2016〕12号: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水田30亩以上的,且签订土地流转规范合同,每年给予土地流入户每亩80元的奖励,连续补助5年。) (2)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旱地20亩以上的,且签订土地流转规范合同,每年给予土地流入户每亩40元的奖励,连续补助5年。(文政办发〔2016〕12号: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旱地60亩以上的,且签订土地流转规范合同,每年给予土地流入户每亩40元的奖励,连续补助5年。) (3)对耕地整村流转面积达到全村耕地总面积70%以上,给予行政村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对耕地整村流转面积达到全村耕地总面积80%以上,给予行政村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8.特殊农业保险。主导产业新开展特殊农业保险,给予补助75%。(新增) 六、扶持农产品加工销售 29.农业精深加工发展。新开办农产品加工的企业,购买50万元以下(含)加工设备,且手续完备、正式开工投产的,给予50%补助。对设备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文政办发〔2016〕12号:23、对新开办农产品加工的企业,购买50万元以下(含)小型加工设备,且手续完备、正式开工投产的,给予40%补助。24、对设备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30.现代营销体系建设。(1)交易市场建设。在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新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交易市场,钢架结构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新增) (2)销售奖励。限上农产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每新增500万元再奖励5万元(以税后发票、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新增) (3)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同时取得当年《植物检疫证书》,农产品可自行销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给予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可奖励一次。(文政办发〔2016〕12号: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同时取得当年《植物检疫证书》,农产品可自行销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给予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可奖励一次。) 七、扶持农业品牌建设 31.品牌包装。对制作使用“文成原农”专用包装的企业给予包装外观设计和产品制作总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新增) 32.创牌争先。(1)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农产品、省级、市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对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或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或市知名商号或市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县名牌商标或县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对同时获得品牌系列称号的企业,按照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对复评的品牌按上述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对批准确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实施单位予以奖励2万元。) (2))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集体商标和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基地(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5万、2万元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对批准确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实施单位予以奖励2万元。) (3)涉农企业获得注册商标,国内商标凭注册证每件补助1000元。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凭注册文件每件补助1.5万元。获得国外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每件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鼓励涉农行业申请注册商标,凭《商标注册证》,每件给予补助1000元。文政办发〔2011〕124号:对注册农产品、旅游休闲服务商标的,凭《商标注册证》,每件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凭注册文件每件给予补助15000元。) 33.参展补助。参加由县农业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外、省外、省内、市内展会的企业,每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补助;展示、展销的企业摊位费财政全额补助。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展会上做品牌宣传的,按广告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对参加由县统一组织参加的县级以上展会,展示、展销的企业或合作社摊位费财政全额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品牌农产品宣传,对在展会上做品牌宣传的企业或合作社,按广告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但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34.获奖补助。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评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金奖或一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次等奖减半奖励。(文政办发〔2016〕12号:对获得温州市、浙江省农博会金奖和优质农产品奖的实施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 35.品牌广告宣传。企业凡在报刊、杂志、电视、展会和车体上做品牌宣传的,按广告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新增) 36.品牌专卖店补助。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开设“文成原农”等专卖店、展示中心,店内使用面积15-30平方米、30-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第一年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5万元、8万元,第二至第五年减半补助。县域内补助标准为县域外的50%。(新增) 八、扶持产业规划、休闲观光、创意农业、农事节庆业发展 37.产业规划。乡镇组织编制行政村农业产业规划的,给予设计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增) 38.休闲观光业发展。(1)对经营面积300亩以上,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休闲生态农庄,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县财政按审计后实际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生态休闲农庄建设。继续享受中共文成县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文委〔2013〕2号)附件4《关于加快发展休闲生态农庄的实施意见》政策。) (2)对核心区1平方公里以上,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或田园综合体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予以扶持。列入市级及以上田园综合体创建试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 39.传统产业发展。(1)对列为县重点培育的传统产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农家特色小吃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5万元。(新增) (2)整村打造传统特色村的,采取“一事一议”制予以扶持。(新增) 40.创意农业发展。新发展创意农业的,每个给予1-5万元的奖励。 41.农事节庆业发展。乡镇举办农事节庆活动的,给予补助3-8万元;县级的采取“一事一议”制予以解决。(新增) 九、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新增)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 (二)生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没有进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库,上市农产品没有加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没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生产产品连续两年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三)生产主体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连续三年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十、其他 (一)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类财政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新增) (二)申报验收程序。(文政办发〔2016〕12号:扶持政策兑现程序) 1.县主管部门每年联合下发要求申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的文件。 2.各乡镇根据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业主单位申报扶持项目,业主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文政办发〔2016〕12号:各乡镇、相关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业主单位申报扶持项目,业主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乡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字盖印后报县主管部门。) 3.各乡镇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奖补项目进行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到县农业局。县农业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抽验,其中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奖补金额20万元以上的逐一进行复验,误差超过10%的取消享受政策。县级部门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社会化组织开展项目抽验、复验工作。(文政办发〔2016〕12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组到实地核实、验收,并提出意见。) 4.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5.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三)资金来源。符合省、市部门扶持政策的,按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解决;有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按原渠道资金解决;没有上述资金来源的由县财政安排。 (四)本文件从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原文政办发〔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今后上级有重大政策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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