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06 10:06:02 来源:文成县教育局 浏览量: 字体:[ ]

各学区、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有效扼制有偿家教行为,优化教育行风,净化教育环境,现将《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1日

抄送:市教育局、县府办。

文成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补课,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温教发〔2016〕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职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从事教育培训、教育管理、教育研究等机构中的在职工作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和兴趣爱好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其他在职教师到校外办学机构(办班点)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课外辅导相关活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违规办班补课:

(一)教师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节假日时间,在校或者租用校外场所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辅导的;

(二)教师参与家长或者家长委员会、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补习活动的;

(三)其他应当认定为违规办班补课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处理处分种类:

(一)组织处理

1.提醒谈话、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2.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度或两个年度不得参与岗位职称晋升;

3.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

5.低聘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6.免职;

7.调离教学岗位;

8.调离原单位;

9.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

10.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11.待岗处理,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待岗三个月到两年处理,教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2.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13.解除聘用合同。

组织处理可以选择上述若干类型并处。

(二)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第八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人数较少,影响较小。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或违规办班补课行为,如有违规所得应全部退还,对当事教师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资格、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组织处理,也可择其中几项并处。

(二)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两个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资格、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低聘岗位等级1级及以上、调离教学岗位等组织处理,也可择其中几项并处;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三)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并且规模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两个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资格、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低聘岗位等级2级及以上、调离教学岗位、待岗等组织处理,也可选择其中几项并处;同时按管理权限调离原单位和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处理在第八条第(三)款基础上,增加降低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直至解聘等组织处理;同时按管理权限调离原单位和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部门予以党纪处分。

(二)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三)浙江省特级教师,市县“三名”(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市县“三坛”(教坛宿将、教坛中坚、教坛新秀)获得者、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班主任)以及有上述相当业务荣誉称号者等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延长见习期(试用期),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对本学校(本单位)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问题管理不力,存在第六条情形情节较轻的,群众反映多次或经查实1次的,对校长、分管副校长及主管处室负责人视情况予以提醒谈话、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以及其他组织处理;学校考核中的师德师风考核项目按零分处理。经查实2次及以上或存在第六条情形较重的,校长、分管副校长及主管处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以及其他组织处理,并视情况启动组织动议,调离或免去有关领导职务;学校考核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岗位等级低聘、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免除学校干部党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本规定第四、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四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文成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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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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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有效扼制有偿家教行为,优化教育行风,净化教育环境,现将《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1日

抄送:市教育局、县府办。

文成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补课,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温教发〔2016〕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职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从事教育培训、教育管理、教育研究等机构中的在职工作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和兴趣爱好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其他在职教师到校外办学机构(办班点)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课外辅导相关活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违规办班补课:

(一)教师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节假日时间,在校或者租用校外场所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辅导的;

(二)教师参与家长或者家长委员会、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补习活动的;

(三)其他应当认定为违规办班补课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处理处分种类:

(一)组织处理

1.提醒谈话、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2.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度或两个年度不得参与岗位职称晋升;

3.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

5.低聘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6.免职;

7.调离教学岗位;

8.调离原单位;

9.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

10.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11.待岗处理,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待岗三个月到两年处理,教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2.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13.解除聘用合同。

组织处理可以选择上述若干类型并处。

(二)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第八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人数较少,影响较小。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或违规办班补课行为,如有违规所得应全部退还,对当事教师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资格、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组织处理,也可择其中几项并处。

(二)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两个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资格、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低聘岗位等级1级及以上、调离教学岗位等组织处理,也可择其中几项并处;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三)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并且规模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两个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资格、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低聘岗位等级2级及以上、调离教学岗位、待岗等组织处理,也可选择其中几项并处;同时按管理权限调离原单位和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处理在第八条第(三)款基础上,增加降低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直至解聘等组织处理;同时按管理权限调离原单位和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部门予以党纪处分。

(二)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三)浙江省特级教师,市县“三名”(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市县“三坛”(教坛宿将、教坛中坚、教坛新秀)获得者、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班主任)以及有上述相当业务荣誉称号者等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延长见习期(试用期),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对本学校(本单位)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问题管理不力,存在第六条情形情节较轻的,群众反映多次或经查实1次的,对校长、分管副校长及主管处室负责人视情况予以提醒谈话、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以及其他组织处理;学校考核中的师德师风考核项目按零分处理。经查实2次及以上或存在第六条情形较重的,校长、分管副校长及主管处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以及其他组织处理,并视情况启动组织动议,调离或免去有关领导职务;学校考核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岗位等级低聘、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免除学校干部党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本规定第四、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四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文成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