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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19-08-15 17:35:17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力社保局起草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反馈至县人力社保局,联系人:余飞飞,电话:67861544,邮箱1065892131@qq.com。征求意见时间:2019816日-2019829日。

附件: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15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文成实际情况决定从2019111日起,调整完善我县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问题。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为72000元/人,其中政府承担30%(不足29400元/人的补足29400元/人),即政府实际承担29400元/人,剩余70%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实际承担42600元/人。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有一个份额才能参保;原有缴费且份额小于一个的参保人员,有新的征地份额且能补足一个份额的,可按新的缴费标准补足缴费总额。年满60周岁以上的随年龄每增加1周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部分按5%比例依次递减至70周岁,政府出资总额不变,周岁年龄计算到参保时上年度的12月31日止,具体缴费情况见附表。

二、关于待遇标准问题。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720元/月。原参保人员待遇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19〕9号)执行。原有缴费且满一个份额的参保对象,可以申请按新标准发放,但个人缴费部分需根据现年龄相对应的新标准,补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部分(原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抵扣),其待遇从次月起发放。

三、相关政策衔接取消《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19〕9号)中,设立的“72000元”档、“42000元”档和个人不缴费档。取消原设立三年过渡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四、资金筹集方式及列支渠道。 政府承担的资金,出让的土地由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用地单位承担的资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收缴入财政专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资金,由参保对象一次性转入县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附件: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表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9年    日

附件: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表

年龄(计算至参保时的上年12月底)

被征地档次(待遇720元/月)

累计缴纳

政府承担部分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

按政策承担30%

实际补足承担金额

按政策承担70%

实际承担金额

1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

72000

21600

29400

50400

42600

61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2周岁以下

69870

21600

29400

47880

40470

62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3周岁以下

67740

21600

29400

45360

38340

63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4周岁以下

65610

21600

29400

42840

36210

64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5周岁以下

63480

21600

29400

40320

34080

6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6周岁以下

61350

21600

29400

37800

31950

6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7周岁以下

59220

21600

29400

35280

29820

67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8周岁以下

57090

21600

29400

32760

27690

68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9周岁以下

54960

21600

29400

30240

25560

69周岁(含本数)以上至70周岁以下

52830

21600

29400

27720

23430

70周岁(含本数)以上

50700

21600

29400

25200

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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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19-08-15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力社保局起草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反馈至县人力社保局,联系人:余飞飞,电话:67861544,邮箱1065892131@qq.com。征求意见时间:2019816日-2019829日。

附件: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15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文成实际情况决定从2019111日起,调整完善我县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问题。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为72000元/人,其中政府承担30%(不足29400元/人的补足29400元/人),即政府实际承担29400元/人,剩余70%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实际承担42600元/人。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有一个份额才能参保;原有缴费且份额小于一个的参保人员,有新的征地份额且能补足一个份额的,可按新的缴费标准补足缴费总额。年满60周岁以上的随年龄每增加1周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部分按5%比例依次递减至70周岁,政府出资总额不变,周岁年龄计算到参保时上年度的12月31日止,具体缴费情况见附表。

二、关于待遇标准问题。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720元/月。原参保人员待遇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19〕9号)执行。原有缴费且满一个份额的参保对象,可以申请按新标准发放,但个人缴费部分需根据现年龄相对应的新标准,补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部分(原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抵扣),其待遇从次月起发放。

三、相关政策衔接取消《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19〕9号)中,设立的“72000元”档、“42000元”档和个人不缴费档。取消原设立三年过渡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四、资金筹集方式及列支渠道。 政府承担的资金,出让的土地由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用地单位承担的资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收缴入财政专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资金,由参保对象一次性转入县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附件: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表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9年    日

附件: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表

年龄(计算至参保时的上年12月底)

被征地档次(待遇720元/月)

累计缴纳

政府承担部分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

按政策承担30%

实际补足承担金额

按政策承担70%

实际承担金额

1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

72000

21600

29400

50400

42600

61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2周岁以下

69870

21600

29400

47880

40470

62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3周岁以下

67740

21600

29400

45360

38340

63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4周岁以下

65610

21600

29400

42840

36210

64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5周岁以下

63480

21600

29400

40320

34080

6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6周岁以下

61350

21600

29400

37800

31950

6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7周岁以下

59220

21600

29400

35280

29820

67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8周岁以下

57090

21600

29400

32760

27690

68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9周岁以下

54960

21600

29400

30240

25560

69周岁(含本数)以上至70周岁以下

52830

21600

29400

27720

23430

70周岁(含本数)以上

50700

21600

29400

25200

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