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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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力社保局起草《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反馈至县人力社保局,联系人:余飞飞,电话:67861544,邮箱1065892131@qq.com。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文成实际情况,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县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问题。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为72000元/人,其中政府承担30%(不足29400元/人的补足29400元/人),即政府实际承担29400元/人,剩余70%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实际承担42600元/人。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有一个份额才能参保;原有缴费且份额小于一个的参保人员,有新的征地份额且能补足一个份额的,可按新的缴费标准补足缴费总额。年满60周岁以上的随年龄每增加1周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部分按5%比例依次递减至70周岁,政府出资总额不变,周岁年龄计算到参保时上年度的12月31日止,具体缴费情况见附表。 二、关于待遇标准问题。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720元/月。原参保人员待遇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19〕9号)执行。原有缴费且满一个份额的参保对象,可以申请按新标准发放,但个人缴费部分需根据现年龄相对应的新标准,补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部分(原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抵扣),其待遇从次月起发放。 三、相关政策衔接。取消《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19〕9号)中,设立的“72000元”档、“42000元”档和个人不缴费档。取消原设立三年过渡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四、资金筹集方式及列支渠道。 政府承担的资金,出让的土地由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用地单位承担的资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收缴入财政专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资金,由参保对象一次性转入县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附件: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表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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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力社保局起草《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反馈至县人力社保局,联系人:余飞飞,电话:67861544,邮箱1065892131@qq.com。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完善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文成实际情况,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县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问题。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为72000元/人,其中政府承担30%(不足29400元/人的补足29400元/人),即政府实际承担29400元/人,剩余70%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实际承担42600元/人。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有一个份额才能参保;原有缴费且份额小于一个的参保人员,有新的征地份额且能补足一个份额的,可按新的缴费标准补足缴费总额。年满60周岁以上的随年龄每增加1周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部分按5%比例依次递减至70周岁,政府出资总额不变,周岁年龄计算到参保时上年度的12月31日止,具体缴费情况见附表。 二、关于待遇标准问题。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720元/月。原参保人员待遇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19〕9号)执行。原有缴费且满一个份额的参保对象,可以申请按新标准发放,但个人缴费部分需根据现年龄相对应的新标准,补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部分(原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抵扣),其待遇从次月起发放。 三、相关政策衔接。取消《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19〕9号)中,设立的“72000元”档、“42000元”档和个人不缴费档。取消原设立三年过渡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四、资金筹集方式及列支渠道。 政府承担的资金,出让的土地由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用地单位承担的资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收缴入财政专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资金,由参保对象一次性转入县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附件:文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表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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